民办教育行业都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私立学校补贴制度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多元化发展,私立学校在我国教育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鼓励和支持私立学校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补贴政策,旨在减轻私立学校的办学负担,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以下是对我国私立学校补贴制度的简要介绍。
一、补贴政策概述1.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民办学校还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并对捐赠者给予税收优惠。
2. 专项资金扶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基础设施、提高教师待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
3. 政府购买服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指政府将某些教育服务项目委托给民办学校,以减轻公办学校的负担。
4. 信贷支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金融机构可以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帮助学校解决资金难题。
二、补贴政策实施1.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主要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等。
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补贴。
2.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及不同项目而有所不同。
例如,深圳市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学生提供学位补贴,小学不超过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
3. 补贴申请流程民办学校申请补贴,需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学校资质证明、财务报表、项目申报书等。
教育行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学校将获得补贴。
三、补贴政策效果1. 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补贴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从而提高教育质量。
国家对民办教育有哪些扶持与奖励制度?

Opportunity has a special affinity for prepared mind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家对民办教育有哪些扶持与奖励制度?导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财政上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成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政府成立专项资金够应当妥善管理,不应挤占或挪用,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也应当采取必要的监督与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财政上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成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政府成立专项资金够应当妥善管理,不应挤占或挪用,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也应当采取必要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九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条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一条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促进国民教育具有积极的意义。
教育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教育方面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教育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税收政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税收政策在教育领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优惠政策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税收优惠政策在教育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教育机构和教育从业者的经济压力,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到教育事业当中,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教育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1. 为教育机构提供税收减免政策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为教育机构提供了一定的税收减免。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这些政策有力地降低了教育机构的税负,提高了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
2. 为教育培训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教育培训业是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教育培训业也是我国税收政策的重点支持对象。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旨在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包括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3. 为教育从业者提供税收减免政策教育从业者是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贡献和价值不可忽视。
针对教育从业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给予教育机构民办教师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通知》,规定民办教师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项政策为教育从业者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
4. 其他形式的教育领域税收优惠政策除了以上提到的教育领域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还出台了一些其他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教育事业中。
例如,给予教育领域的慈善捐赠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教育事业的慈善捐赠活动,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教育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和意义1. 降低教育机构的经济负担教育机构面临着较高的成本压力,税收是教育机构的一大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可以降低教育机构的税负,为教育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校外培训机构税收政策

校外培训机构税收政策
校外培训机构的税收政策与一般企业相比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定。
1.增值税: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教育服务和培训服务的不同,可
以适用不同的增值税政策。
一般来说,对于提供义务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及师范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一线课程及相关辅助服务的机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而对于提供非一线课程、专业证书培训、国际学术资格认证培训等机构,则需要按照现行的增值税税率缴纳。
2.企业所得税: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需要
根据实际纳税情况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缴纳。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按3%征收;同时对于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培
训机构,也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3.各项社会保险费: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一
定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缴纳比例根据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政策可能会因地区、行业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具体的税收政策以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来说,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并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税务指导。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章: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总览 (2)1.1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2)1.1.1 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念 (2)1.1.2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 (2)1.1.3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2)1.1.4 税收减免类 (3)1.1.5 税收优惠类 (3)1.1.6 税收奖励类 (3)第二章:增值税优惠政策 (3)1.1.7 政策概述 (3)1.1.8 减免范围 (3)1.1.9 减免条件 (4)1.1.10 政策概述 (4)1.1.11 退还范围 (4)1.1.12 退还条件 (5)1.1.13 退还程序 (5)第三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第四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6)1.1.14 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的减免 (6)1.1.15 教育奖金的减免 (7)1.1.16 稿酬所得的减免 (7)1.1.17 其他减免政策 (7)1.1.18 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的优惠税率 (7)1.1.19 稿酬所得的优惠税率 (7)第五章房产税优惠政策 (8)第六章: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9)第七章:教育附加费优惠政策 (10)1.1.20 概述 (10)1.1.21 减免范围 (10)1.1.22 减免条件 (10)1.1.23 减免程序 (10)1.1.24 概述 (10)1.1.25 优惠税率范围 (11)1.1.26 优惠税率条件 (11)1.1.27 优惠税率执行程序 (11)第八章: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11)1.1.28 概述 (11)1.1.29 政策内容 (11)1.1.30 政策实施 (11)1.1.31 概述 (12)1.1.32 政策内容 (12)1.1.33 政策实施 (12)第九章: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条件 (12)1.1.34 教育机构资质认定的基本原则 (12)1.1.35 教育机构资质认定的具体条件 (13)1.1.36 教育项目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原则 (13)1.1.37 教育项目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条件 (13)第十章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14)1.1.38 税收优惠政策申请 (14)1.1.39 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14)1.1.40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4)1.1.41 税收优惠政策监管 (15)第一章: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总览1.1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1.1.1 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念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或奖励的政策。
支持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支持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100号)。
二、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三、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四、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民办教育法规用地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扶持与奖励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四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将闲置的房产和设备设施等资源以国有资产投入形式与民办学校合作办学或依法优先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
第二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执行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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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学校的角度来理一理民办教育都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终身之计,莫若树人。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作为了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一、增值税
(一)学历教育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
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因此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意,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
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
的伙食费收入。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
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二)教育辅助服务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非学历教育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其他税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四条第十四项再次明确,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
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三)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综上,增值税,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非学历教育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对于经批准
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
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对企业办的各类符合条件的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此外,对单位或个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捐赠方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发〔2016〕8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
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
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
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财税〔2004〕39号文规定,纳
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
税前全额扣除。
(三)印花税: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