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土资发[2003]号 -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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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12•【文号】国土资发[2003]348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方案(2003年9月12日国土资发[2003]348号)为配合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的征管,经部研究决定,从2003年9月至12月,用4个月时间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

目的是摸清土地专项资金的基本情况,查清和纠正土地专项资金在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方法这次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适应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法》和财经法规的学习,认真检查土地专项资金在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纠正管理中存在的征收不到位、使用不及时和支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国有土地资产的合法收益,推进资源管理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转变,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事业的健康发展。

这次专项资金财务检查的原则和方法是:自查为主、抽查为辅,点面结合、突出重点,认真整改、区别对待,建章建制、规范管理。

(一)自查为主、抽查为辅。

这次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进行,强调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的原则。

因此,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基础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自查自纠;同时,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此次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纪检、监察和执法部门参加。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4]117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0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17228-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GB/T18341-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507-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1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 38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 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十多年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

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

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要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臵,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

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

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

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

土地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要防止出现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时,减少必经的法律程序的作法,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十多年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

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

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要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置,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

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

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

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

土地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要防止出现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时,减少必经的法律程序的作法,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3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3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39号)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适应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部部署了12个县级和14个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

准确的数据是科学编制规划的基础。

为保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厅(局)地籍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规划修编工作的认识,积极配合,严格把关,保证规划修编采用的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的准确性。

二、规划基期为2001年或2002年,规划基数必须采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或者经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地籍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经部审查确认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

三、开展更新调查的县级、市(地)级试点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更新调查时,应对行政辖区的各类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更新调查数据与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对比,重点对建设用地和耕地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查找并分析数据差异的具体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四、请各厅(局)地籍管理部门加强对规划基数的审核工作,并向部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采用的基数、核查情况、数据分析、具体意见等。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结束——。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49
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79号
50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82号
51
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
52
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
17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10号
18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83号
19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314号
20
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53号
83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72号
84
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
85
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
8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95号
国土资发〔2000〕126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
107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44号
108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66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4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4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4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征收征用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具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和批次用地论证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或批次用地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3、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4、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5、符合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

第四条建设用地按审批权限实行分级预审。

1、需各级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2、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3、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城关镇政府所在地)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1月29日附件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国家土地局、第93号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2 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1号3 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238号4 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5 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6号6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7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8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17号9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关于印发《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91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联合发布10 关于灾后重建及灾毁土地涉及基本农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60号11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12 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1号13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4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1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1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1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2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2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5 号22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23 关于从严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53号24 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勘查开采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8号25 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26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27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联合发布28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3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安徽省9个地勘基金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734号3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3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3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34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35国土资发〔2012〕159号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36国土资发〔2013〕3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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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钨等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1]28号各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各相关矿山企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1年我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全省具有开采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资格的矿山企业,请遵照执行。

一、2011年全省钨、锑、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次下达,本次为第一次分配。

但高铝粘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本次全部予以下达,稀土矿(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本次暂不下达(详见附件1)。

第二次分配将在对上半年各相关企业执行情况综合考评的基础上进行。

二、继续实行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

省厅与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签订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附件2),并将各市州开采总量控制工作情况纳入市州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参照与省厅签订的责任书格式,结合本地区实际,与相关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并将各县市区开采总量控制工作情况作为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

相关矿山企业必须与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附件3),并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对拒不签订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的矿山企业,省厅将取消其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

矿山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州国土资源局必须于每季度前10日内向省厅报送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并附电子文档。

四、2012年6月30日前,除国土资发[2011]29号、国土资发[2011]53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之外,暂停受理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五、加强监管,确保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取得实效。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对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强化对开采企业执行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经常性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今年省厅将把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以及各相关企业执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制度情况纳入全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的督查内容之一,并将予以通报。

附件:1、湖南省钨、锑、萤石、高铝粘土矿2011年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次分配表2、湖南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3、湖南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二○一一年七月八日附件12011年湖南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次分配表567附件2湖南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二○一一年度)责任书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资源,确保我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责任书所指的责任,是指法律赋予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责任,以及文件规定的对本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认真做好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执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规定,将国土资源部分年度下达我省的特定矿种开采控制指标,及时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地区、各相关矿山企业,并将企业名单和指标分解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开采总量控制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本地区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监管各项工作,并明确1名负责人加强领导。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与相关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

五、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表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季度前10日内向省厅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

做到专人负责,及时上报。

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公安等部门合作,严格对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督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企业进行一次现场督查。

发现矿山企业违约,应当及时追究违约责任;发现矿山企业违法,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继续加强钨矿、锑矿、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勘查、开采管理,2012年6月30日前,除国土资发[2011]29号、[2011]53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之外,继续暂停受理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申请变更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的,一律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以各种名义或借口颁发新的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采矿许可证。

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市2011年度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生产指标按照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下达指标文件执行。

十、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省、市各存一份。

省国土资源厅(盖章):市(州)国土资源局(盖章):厅长(签字):局长(签字):二○一一年月日附件3湖南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二○一一年度)合同书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制湖南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资源,确保全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合同书。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全省所有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和服务的责任,矿山企业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障矿山企业开采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并会同相关部门维护矿山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四、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必须在国家和省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行生产。

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

五、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矿产品销售凭证制度,不得销售无销售凭证的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矿产品,不得将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矿产品销售给非依法指定的收购单位,不得违法收购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矿产品。

六、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依法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如实提供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生产、销售台帐和月、季生产报表,并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数量、销售情况和收购单位如实报送当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七、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期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采,杜绝采富弃贫,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必须达到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规定的指标。

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

如有违反,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保证不得超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不得将开采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生产的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产品必须销售给依法指定的收购单位。

超控制指标总量生产、将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九、不报送生产、销售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十、矿2011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度下达的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文件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县(市、区)国土资源(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各存一份。

县(市、区)国土资源(矿管)局:矿山企业:(章)局长:法定代表人:二○一一年月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主题词:国土资源开采指标通知抄送: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二О一一年七月十二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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