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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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简称“食品法典”)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共同制定并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规范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食品法典于1995年开始实施,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简称“食品标准局”)负责管理和更新。

法典内容涵盖了食品的安全标准、营养标签、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规范等多个方面,是两国食品行业的重要法律依据。

首先,食品法典对食品安全提出了严格要求。

它规定了食品中允许的化学物质残留限量、微生物污染标准、重金属含量等各项指标,确保食品不含有害物质,对消费者的健康不构成威胁。

此外,食品法典还规定了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包括生产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员工的健康检查、食品储存和运输的条件等,以确保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受污染。

其次,食品法典对食品标签和广告进行了详细规定。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食品法典规定了标签上必须包含的内容,如食品成分表、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及对标签上的营养成分和营养功能性食品的宣传进行了限制,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此外,食品法典还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管理。

它规定了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和用量限制,对特定人群(如婴幼儿)禁止使用某些添加剂,以及对添加剂的使用目的和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添加剂的使用不会对食品安全造成风险。

最后,食品法典还对特定食品进行了特殊规定。

例如,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都有详细的法规规定,以保障特定人群的食品安全和营养需求。

总之,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是两国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保障,通过对食品安全、标签和广告、添加剂使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确保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对食品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相关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9年颁布的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的综合法律。

该法旨在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维护公众健康。

食品安全法涵盖了食品生产、销售、流通、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并规定了相关的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2. 食品药品管理法食品药品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9年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食品和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食品和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方面。

食品药品管理法的颁布旨在加强食品和药品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3.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用于进一步明确和详细规定食品安全法的内容。

该条例包括了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4.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07年发布的一项规定。

该管理办法主要针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规范,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该办法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分类、使用标准、检验监测等具体要求。

5.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发布的一项规定。

该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该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6.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发布的一项规定。

该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该办法规定了食品抽检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结果处理等具体细则。

7. 食品安全问题投诉处理办法食品安全问题投诉处理办法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发布的一项规定。

该办法旨在规范对食品安全问题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及时解决投诉,维护公众权益。

该办法规定了投诉受理的程序、调查处理的要求,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食品法典工作介绍

中国食品法典工作介绍
JECFA)
2020/8/9
中国参与食品法典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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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休会的委员会
CAC一般议题委员会(9个 )
一般原则委员会
法国
食品标签委员会
加拿大
分析和采样方法委员会
匈牙利
食品卫生委员会
美国
农药残留委员会
荷兰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 荷兰
进出口检验和出证系统委员会 澳大利亚
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委员会 德国
食品中兽药残留委员会
美国
商品委员会和特别工作组
会委会 员 会
新美瑞墨新挪英
西国士西西威国

哥兰
地区协调委员会(6个)
➢非洲地区协调委员会 ➢亚洲地区协调委员会 ➢欧洲地区协调委员会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协调委员会 ➢近东地区协调委员会 ➢北美和西南太平洋地区协调委员会
CAC制定的食品法典标准的类型
➢ 食品标准(Food Standards) ➢ 卫生或其它技术规范(Codes of Practice) ➢ 农药及兽药残留最大限值(MRLs) ➢ 污染物指导水平(Guidance Level) ➢ 准则(Principles) ➢ 指南(Guidelines) ➢ 建议(Recommendations) ➢ 食品添加剂规格标准(Specifications by

第九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

第九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
水果与蔬菜 (巴西)
亚洲 (泰国)
欧洲 (西班牙)
中东 (埃及)
非洲 (乌干达)
拉丁美洲与加勒比海 (多米尼加共和国)
北美和西南太平洋 (澳大利亚)
(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作用
(1)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 易。
(2)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 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
(3)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 和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四)原则 1.公平贸易原则:倾销、补贴。 2.关税减让原则:双边,最惠国待遇。 3.透明度原则:法律、法规等及实施。 4.针对“国营贸易企业”原则:商业标准
和竞争。
5.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6.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配额、许可 证
(五)成员国权利与义务 (六)加入WTO后对我国食品标准的影响。 WTO 的基本 原则 : 是 非歧视性 贸易 ( 最 惠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 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 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
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 WTO日常会议和工作。
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 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 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
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
(三)WTO的宗旨、目标及地位
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 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 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 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 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贸易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 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 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 措施等。 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 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 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 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 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 由WTO总干事来担任。

食品法典

食品法典

第七节 -场所:个人卫生
7.1 健康状况 7.2 疾病和损伤 7.3 个人清洁 7.4 个人习惯 7.5 来访者
食品卫生总则目录
第八节 - 食品运输
8.1 基本要求 8.2 具体要求 8.3 使用和维护
第九节 - 产品信息及对消费者知情权
9.1 批号鉴别 9.2 产品信息 9.3 标签 9.4 对消费者的教育
第三节 - 初级生产
3.3 处理、贮藏和运输
应采取以下适宜的步骤:
进行分门别类,以筛除明显不适宜人类食用的原料; 用卫生的方式处理废弃的原料;以及 在处理、贮藏和运输过程中,防止食物或食物原料受到害 虫侵袭或者物理、化学性或微生物的污染或者其它有害物 质的污染。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注意通过适当方法,包括控制温 度、湿度和(或)其他措施防止食品腐败变质。
4.4.5 温度控制
根据所进行食品加工的特点,应具备适宜的加热、冷却、 烹调、冷藏和冷冻食品的设施,以及用于存储、冷藏或冷 冻食品、用于监测食物温度的设施,在必要情况下,控制 室温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
4.4.6 空气质量与通风状况
应具有适宜的自然和机械通风设施,特别要:
降低因空气传播而导致的食物污染,如避免气溶胶和冷凝 物; 调节室内温度; 控制可能影响食品宜食用性的气味;以及 必要时,湿度控制,以保证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通风系 统在设计和建造上应避免空气从污染区流向洁净区,在可 能的情况下,应便于适宜的维护和清洁。
5.1 食品危害的控制 5.2 卫生控制系统的关键方面 5.3 原料的进货要求 5.4 包装 5.5 用水 5.6 管理与监督 5.7 文件管理与记录 5.8 产品召回程序
食品卫生总则目录
第六节 -场所:维护与清洁

食品法典与中国婴幼儿食品标准

食品法典与中国婴幼儿食品标准

食品法典与中国婴幼儿食品标准食品安全一直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对于婴幼儿来说,食品安全更是极为重要。

为了保护婴幼儿的健康,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法规来规范婴幼儿食品的生产与质量控制。

而在中国,食品法典和中国婴幼儿食品标准成为了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的关键。

食品法典是指一系列针对食品的法律法规集合,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食品法典通常由政府食品管理机构制定,并被各个相关部门作为监管和执法依据。

在中国,食品法典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和管理。

其中,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配方食品》是关于婴幼儿食品的两个重要标准。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的使用限量和安全要求。

对于婴幼儿食品而言,安全更加重要,因此针对婴幼儿食品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对较严格。

这些标准包括对防腐剂、色素剂、甜味剂等添加剂的使用限量,以及使用时需要遵循的操作规范等。

与此同时,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配方食品》则是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

该标准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一系列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营养成分和微生物指标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这些标准,婴幼儿配方食品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检测和验证,确保其安全性和符合婴幼儿生长发育需要的营养成分。

这些标准还包括了配方食品的生产和包装的要求,以及对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的要求。

食品法典和中国婴幼儿食品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婴幼儿食品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标准的制定使得婴幼儿食品的生产企业具有了明确的规范,消费者也能够更加放心地选择安全的婴幼儿食品。

同时,食品法典和中国婴幼儿食品标准还对于相关行业的监管和执法提供了依据。

监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标准对婴幼儿食品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市场上流通的婴幼儿食品符合标准要求。

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婴儿配方食品【知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婴儿配方食品导语: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需求而特别设计的食品。

早在20世纪初,人们就开始研究婴儿配方食品,并制定相应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婴儿配方食品的背景、定义、分类、标准以及对婴儿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

1. 国际食品法典背景随着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对婴儿配方食品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保障全球婴儿的健康成长,国际食品法典组织于20世纪初开始制定婴儿配方食品的标准,并逐步建立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指南,以统一各国对婴儿配方食品的要求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 国际食品法典婴儿配方食品的定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将婴儿配方食品定义为一种特制的食品,主要用于满足4-36个月婴儿的营养需求,以便促进生长和发育。

这种食品通常以奶粉或液体形式提供,含有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营养素,以模拟母乳的成分和营养价值。

3. 国际食品法典婴儿配方食品的分类根据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婴儿配方食品可分为以下几类:3.1 基础型:含有生长和发育所需的各种营养素,但不包含进一步处理的成分。

3.2 加强型:在基础型的基础上,增加了某些特定成分,如益生菌、益生元等,以增强婴儿的健康。

3.3 特殊型:针对特殊病症、食物过敏或消化系统问题的婴儿,通过调整成分或添加特定成分来满足其特殊营养需求。

4. 国际食品法典婴儿配方食品的标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对婴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要求和标准。

其中包括:4.1 食品成分的要求:包括蛋白质含量、脂肪含量、碳水化合物含量、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添加比例等。

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制婴儿配方食品中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以确保安全性和适宜性。

4.3 食品标签的要求:包括产品标识、配方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以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和选择婴儿配方食品。

5. 国际食品法典婴儿配方食品对婴儿健康成长的意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婴儿配方食品在婴儿健康成长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食品法典

国际食品法典

国际食品法典
国际食品法典是世界上领先的食品安全监管框架,旨在提升全世界食物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

它有助于确保食物安全,防止商品质量和安全性方面受到不必要影响,减少食品经营者的不当行为。

国际食品法典的目的是制定适用于国际物流,防止不正当的行为,以及确保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的安全性的所有相关条款。

国际食品法规涉及食品生产,食品加工,食品安全,食材营养和食品质量,食品质量标准的建立,食品检测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它还包括了明确的国家标准,并提供了有关国际习惯检验细则,以确保不同国家对进口商品的要求相同,以及沿路监管条件,控制食品在分销时的状态。

国际食品法典的关注重点也集中在食品添加剂方面,努力确保食品加工中使用的添加剂是安全和有效的,并符合国际饮食安全指导方針。

它还规定了适当的防腐剂应用与质量控制,以确保没有污染的食物到达客户手中。

从而可以明确,国际食品法典为食品安全维护非常有帮助。

它有助于确保食品安全来源,降低食品引发疾病或风险接触有害物质的可能性,建立可接受的质量标准,控制添加剂使用,以确保安全的食品可以及时到达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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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典简介
来源:中国糖果工业网 | 作者:中国糖果工业网 | 时间:2008-03-12 | 浏览:486次【字体:大中小】
一、世界经济发展对食品法典的要求
入世在即,加入WTO对意味着将有很多的工作要做,甚至我们的一些管理体制也需要进行改进。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不管你是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你的贸易伙伴都会拿食品法典的标准以及WTO的协议来要求你。

如不是WTO 的成员,则在双方贸易中,对方会提出更多的要求而不管这些要求符不符合WTO 的协定。

进口国有可能对你出口的食品设置很多的技术壁垒,从而使你的出口食品不被接受。

由130多个国家组成的WTO,要求每一个成员国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则来游戏。

在WTO有关协议中,与食品相关的主要有SPS和TBT两项。

这两项协定都要求成员国遵守透明度(对国内、国外)、不歧视和平等的原则。

此外,还明确规定C AC法典标准在根据食品贸易中具有准绳作用。

在贸易争端中,违背CAC标准的一方往往败诉。

国家食品标准只有与国际标准接轨,才能减少进出口贸易中的争端。

食品生产者需要国际标准,以使他们在全球市场上公平竞争;法规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国际标准,以改善和确保国内及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消费者也需要了解所吃的食品是否安全,而采用了国际通用标准的食品会更增加消费者的信任。

自1961年第十一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决议以来,CAC目前已有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的人口。

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制定出来的。

CAC成员国如能参照遵循这些标准,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

因此,CAC标准是打开国际市场大门的通行证,也是帮助我们顺利进入WTO的桥梁。

二、食品法典的作用
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

法典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观念以及最终消费者的意识已产生了巨大影响。

它的影响波及世界各地,对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平食品贸易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食品法典包含:食品产品标准;卫生或技术规范;评价的农药;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准则;评价的食品添加剂;评价的兽药。

CAC指出国际食品贸易应遵守的原则是所有消费者都有权获得安全、完好的食品,而且应免受非公平贸易的影响。

国际食品贸易中的食品不得:a.含有或掺有可达到有毒、有害或有损健康水平的任何成分;b.在全部或部分产品中含有不洁、变质、腐败、腐烂或致病的物质及异物或其他不适于人类食用的成分;c.掺假;d.标识上的内容有错、误导欺骗消费者;
e.在不卫生的条件下进行销售、制备、包装、贮藏及运输。

食品法典系统给所有国家提供一个独特的机会来参与国际组织制定和协调食品标准,并确保其在国际上得以执行。

同时,食品法典在涉及卫生法规的制定和管理中,对使该法规能符合法典标准,也有一定的作用。

食品法典对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作用已在1985年联合国第39/248号决议中加以强调,为此食品法典指南采纳并加强了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应用。

该指南提醒各国政府应充分考虑所有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要,并尽可能地支持和采纳世界卫生组织和粮农组织食品法典的标准。

食品法典与国际食品贸易关系密切,针对业已增长的全球市场,特别是作为为保护消费者而普遍采用的统一食品标准,食品法典具有明显的优势。

因此,卫生与植物卫生 (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两个协议均鼓励协调一致的国际食品标准。

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产物,SPS协议引用了法典标准、指南及推荐技术标准,以作为方便国际食品贸易的措施。

因此,法典标准已成为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律框架内衡量一个国家食品措施和法规是否一致的基准。

三、食品法典取得的成效
(一)成为唯一的国际参考标准
早在1961年,在建立食品法典的初始阶段,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主管和发展食品法典的机构,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已引起世界的重视。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所有与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公平食品贸易相关的重要的食品情况,均受委员会的监督。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更是坚持不懈地致力于发展食品法典委员会所鼓励的食品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和讨论。

正因为做了这些工作,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和相关事宜的认知已提升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同时在相关食品标准方面,食品法典也因此成为唯一的最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

(二)得到了国际和各国政府的认知
在全球范围内,广大消费者和大多数政府对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同时也充分认识到选择好人们所吃的食品是必要的。

消费者普遍要求他们的政府通过立法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只有这样的食品才能销售,消费者也同时要求政府制定食品中卫生危害因素的最低限量。

总之,通过对法典标准的详述和所有相关决定的考虑,食品法典委员会实质上已经使各国政府将食品的安全和质量问题纳入了政治议程。

事实上,各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如果政府忽视消费者对他们所吃食品的关心,势必将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

(三)增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CAC工作的最基本的准则已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那就是人们有权力要求他们所吃用的食品是安全和高质量的。

食源性疾病轻的可感到不适,最严重的可导致死亡,并还可引起其他后果,如:食源性疾病的爆发会影响贸易和旅游,并可导致收入下降、失业和诉讼,劣质食品可损害供应商的商业信誉,而食品腐败更是代价昂贵的浪费,并对贸易和消费者信任产生不利影响。

CAC通过主办一些国际会议和专业会议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这些会议本身也影响着委员会的工作,这
些会议包括:联合国大会、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标准、食品中化学物质残留和食品贸易会议(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合办)、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营养的国际大会和粮农组织世界食品高峰会议。

近几年,凡参加过这些国际性会议的各国代表们都鼓励或承诺他们的国家采纳了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的
措施。

四、中国CAC工作开展的现状
CAC有165个成员国,也拥有165个联络点。

食品法典明确要求一个国家作为CAC成员国必须设立一个联络点,同时建议设立国家一级的CAC委员会。

中国从1964年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到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使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我国几十年来积累食品卫生管理经验,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制定卫生标准。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为CAC成员国。

我国的CAC联络点在农业部,其作用相当于一座桥梁,它连接CAC总部和国家一级的各项活动。

联络点接受来自位于罗马的CAC总部的所有信息,也要搜集有关方面的评论并将之返回CAC总部。

国内虽未成立CAC委员会但成立了由与CAC有关的单位组成的CAC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和农业部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

组长负责国内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副组长负责对外联络。

几年来,CAC协调小组和成员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加强了食品法典的工作(卫生部去年4月还成立了食品法典专家组),研究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了解并参与标准的制定,召开了HACCP、危险性等级分析和GMO等各类研讨会,并通过国内协调小组的与联合国的联系、协调工作,筹办了第9届CCASIA(1994)和第32届CCFAC(2000),多次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参加了CAC成员国大会和各类法典会议30多次,加强了与FAO、WHO以及其他成员国的联系。

1999年6月新的CAC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原国家轻工局、原国家内贸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及全国供销总社10家成员单位组成。

在我国,目前还存在着对CAC、WTO与我国经济的关系了解欠缺;国内缺乏国家一级的CAC委员会,有协调小组但组织松散;秘书处联络人员不足,日常工作及参会经费无保障;对与法典有关的调查或研究重视与投入不够等问题。

存在着对食品法典的研究了解和评估不够的问题,缺乏法典专门人才;对CAC法典标准缺乏全面协调研究;对CAC法典与我国食品法官对比评估不够,有很多对我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典标准没能参加起草。

我国对食品法典的应用也不够,HACCP及危险性分析等在国内尚未广泛探讨和应用CAC力度不够。

针对目前我国食品法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食品法典工作,完善我国食品法典协调组织,加强人员力量,逐步选拔形成一支食品法典专家队伍,解决资金问题,加大对食品法典有关调查和研究的投入。

要抓紧对法典标准有计划地进行全面评估;更全面地参与CAC及下属委员会的活动,更
多地采用国际法典标准准则及建议,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加强食品法典领域的国际合作。

只有这样,我国的食品法典工作才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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