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国际食品标准及与我国食品标准的差异

国际食品标准及与我国食品标准的差异一、国际食品标准概况国际食品标准通常是由国际公认组织或机构制定的标准,按照WTO 的SPS 协定和TBT 协定,关于食品的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标准,WTO 的SPS 协定和TBT 协定强调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作为国际标准的唯一性和权威性。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组建于1961 年,该组织是政府间国际组织,我国于1986 年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标准内容广泛,涉及了食品及其卫生安全的各个方面。
本课题主要研究和讨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与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限量等方面的相关的标准及其他文件。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作为SPS 协定指定的国际标准,与食品的国际贸易有着非常重要的两项意义。
一是SPS 协定认为,如WTO 成员制定的政府标准与CAC 标准不一致,而且又不能供足够的科学依据时,该政府标准很可能对食品的国际贸易产生限制,就可能被WTO 及其相关各方指斥为贸易限制措施或贸易技术壁垒,而引发争端;另一项意义则是,当发生贸易纠纷而贸易双方的标准各不相同时,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将作为仲裁标准。
所以,了解和讨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有助于我们掌握整个食品标准的国际动态,更有助于我们认识和理解各国的食品标准,当出现贸易纠纷时,也有助于解决问题。
1、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法规标准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的食品贸易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通过食品标签认识食品的属性,生产者通过食品标签宣传产品,而食品的管理部门则制定相应的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行为,维护公平的食品贸易。
CAC 有关食品标签的工作是由其下属的食品标签法典委员会(简称CCFL)负责执行。
其职责是起草、审议并修改各种有关食品标签、产品声称的使用规定,并且研究CAC 提出的具体标签及广告宣传等问题。
目前CCFL 的主持国是加拿大,每年来自世界各地的国家代表都会汇聚一堂,出一些有关食品标签规定的制修订议案,截止2016 年2 月,CCFL 已召开了42 次会议,其工作为世界各国所瞩目。
国际食品标准以及和法规

完善内容
修订和完善的内容包括标准的更新、 法规的调整、原则和要求的改进等, 以确保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能够适应 新的食品安全挑战和需求。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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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际食品标准的核心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的重要依据,包括食品卫生、污染物 限量、微生物指标等方面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基于科学的风险 评估,并考虑了社会经济、文化等方 面的因素。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制定 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国际组织,其制 定的标准被广泛采纳和遵循。
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负责监督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实施, 以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食品标签标准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 息的重要途径,包括产品名称、 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
质期等。
国际食品标签法规(如《预包装 食品通用标签法规》)规定了食
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负责监督食 品标签标准的实施,以确保消费 者获得准确、全面的食品信息。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的执行机构与程序
执行机构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FAO)等国际组织在执行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方面发挥着重 要作用。
执行程序
各国政府根据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制定本国的食品标准与法 规,并由相关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遵 循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规定的原则、要求和程序,确保食品 的安全、质量和合法性。
定义
国际食品法规是一套全球性的标准、准则和规定,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质量 和合法性。
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制与法律保障

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制与法律保障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制与法律保障引言: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范围内每个人都面临的重要问题。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制定和执行一套严格的食品安全规定,以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利益。
国际组织和法律机构起到了重要的监管和协调作用,使食品安全规范得以在全球范围内实施。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制与法律保障。
一、国际食品安全组织与法律机构1.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卫生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负责卫生事务的协调和监督。
该组织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的国际标准,并且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国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2.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联合国粮农组织是一个国际性组织,致力于粮食和农业问题的协调与合作。
该组织通过制定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国际准则,监测食品供应和贸易,促进世界各国的食品安全。
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联合国食品及农业组织(FAO)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主办的国际性食品标准制定机构。
其制定了众多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国际标准,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食品标准制定机构之一。
二、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定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国际食品安全组织和法律机构通过制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明确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用量限制。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防止添加剂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2.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为了避免农药残留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各国制定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允许在食品中存在的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3.食品质量检验和检疫标准国际组织和法律机构要求各国建立健全的食品质量检验和检疫体系,对食品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食品安全合格。
这些标准包括食品中重金属、微生物、农药残留等指标的限量标准。
三、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各国根据国情和食品安全需求,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九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

亚洲 (泰国)
欧洲 (西班牙)
中东 (埃及)
非洲 (乌干达)
拉丁美洲与加勒比海 (多米尼加共和国)
北美和西南太平洋 (澳大利亚)
(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作用
(1)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 易。
(2)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 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
(3)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 和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四)原则 1.公平贸易原则:倾销、补贴。 2.关税减让原则:双边,最惠国待遇。 3.透明度原则:法律、法规等及实施。 4.针对“国营贸易企业”原则:商业标准
和竞争。
5.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6.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配额、许可 证
(五)成员国权利与义务 (六)加入WTO后对我国食品标准的影响。 WTO 的基本 原则 : 是 非歧视性 贸易 ( 最 惠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 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 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
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 WTO日常会议和工作。
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 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 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
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
(三)WTO的宗旨、目标及地位
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 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 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 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 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贸易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 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 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 措施等。 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 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 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 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 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 由WTO总干事来担任。
国际食品添加剂法规及标准

九、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简介
• 6、出口报检 、 • 报检材料: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 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 文件等。 •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 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 •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依法可 以进行技术处理的,技术处理合格后方 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 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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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入原则
• 1、由复合食品的配料所带入的食品添加剂; • 2、由食品添加剂、食品酶制剂和食品用香料 带入食品; • 3、专用于生产复合食品的食品,如果该复合 食品允许使用某一种食品添加剂; • 4、婴幼儿食品不适用; • 5、不得具有技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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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甜味剂的许可原则: • 非致龋齿的食品或无糖食品的生产中用于替 代糖;替代糖以提高保质期;生产特殊营养 用途食品 • 甜味剂的使用原则: • 1、以94/35/EC的附录为基本条件 • 2、婴幼儿食品禁用甜味剂 • 3、有限的带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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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味剂的许可和使用规则
• • • • • • •
甜味剂的带入原则仅在以下情况中允许: 1、无糖复合食品; 2、降热量复合食品; 3、低卡路里复合特殊膳食; 4、非致龋齿的复合食品; 5、延长保质期的复合食品; 6、上述复合食品的配料允许使用甜味剂。
甜味剂的带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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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味剂的使用规则
山梨糖醇;甘露糖醇;麦芽糖醇; 山梨糖醇;甘露糖醇;麦芽糖醇; 餐后甜点和类似产品 麦芽糖醇;乳糖醇;木糖醇; 麦芽糖醇;乳糖醇;木糖醇;赤藓糖 糖果点心类 醇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天门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天门 ); 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 );糖 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糖 精及其钠、 钙盐; 精及其钠、钾、钙盐;新橘皮苷二氢 查尔酮;阿斯巴甜- 查尔酮;阿斯巴甜-安赛蜜盐 无酒精饮料 餐后甜点和类似产品 糖果点心类 以糖浆或可咀嚼形态提供的食品补充 品 无酒精饮料 餐后甜点和类似产品 糖果点心类 糖果点心类 以糖浆或可咀嚼形态提供的食品补充 品
【精品】国内外食品营养标签标准与法规比较情况

国内外食品营养标签标准与法规比较情况(一)营养标签法规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以上各地区国家均以法规或标准的形式来规范营养标签。
除中国外,营养标签要求针对整个食品类别,一些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强制性,一些则指出“如产品进行营养宣传,则要求强制标注”的管理方针。
与此对照,中国只有一个针对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标准(GB 13432),它只强调了此类产品的标签要求,其它食品无论进行营养宣传与否均不在管理之列。
从上表还可看出,营养标签标准、法规是近十年来的产物,并且发展很快,这也是适应国民营养健康意识增强的趋势,而且随着实施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营养健康认识的提高,各国相关法规标准还在不断修订和完善。
表1各国营养标签法规标准适用范围及强制效力比较(二)营养成分标识1、标识内容见表2。
从表2看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要求标示的营养物质有热量、蛋白质、总脂肪、总糖类,一些国家为在标签中提供更多的营养健康信息,还要求对不饱和脂肪酸、胆固醇、食用纤维、钠等进行标识。
从上述比较中我们发现各国对于营养标签中必须标示的内容无论规定得具体还是笼统,都要求对几种基本营养物质的含量进行标示,对该产品营养宣传(声明)所涉及的营养素也规定标示其含量,而对其它营养物质则由厂商自行决定是否标示。
表2营养成分的标识内容比较2、营养成分的表述方式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用每100 g、100 mL或一份食品为单位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标示方式可以用含量数值或含量占营养素日需要量(RDA)的百分比表示,也可采用将营养素日推荐摄入量列出对照的方式。
在这一点上只有中国尚未将营养素日推荐摄入值应用于营养标签中(而美国是要求强制标注的)。
“每份餐量”和“营养素日需要量RDA”的引入对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摄取能量和营养物质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国家已注意到这个问题。
但对于食品管理和监督人员来说,这种标示方式又不便于产品的质量检测,因为首先“每份餐量”缺乏标准化,不容易控制个体间的差异;其次各国用于营养标签的RDA(Recommended Daily Value)、RDI(Reference Daily Intake),NRV(Nutrient Reference Value)的涵义又有不同(本文略),现美国正着手对RDA进行改革,理由是对膳食中与慢性病相关的营养素及摄入量有新认识:一些营养素需标示上限,防止中毒危险,增加一般传统认为不是营养素但却与健康相关的物质等等。
国际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

国际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国际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引言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是指针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输入输出等环节,国际上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的集合。
这些法律法规与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贸易便利化以及提高食品行业的整体素质。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的一致性对于推动食品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国际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
国际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例如,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制定了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通过制定国际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标签和包装法规标签和包装是食品销售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国际上有一系列针对食品标签和包装的法规,旨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防止虚假宣传。
例如,欧盟制定了食品标签法规,要求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注正确的成分、营养信息以及警示性标签。
生产和工艺法规食品生产和工艺是决定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关键环节。
国际上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食品生产和工艺。
例如,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制定了食品生产实践法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简称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一系列要求进行食品生产,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国际食品标准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 22000是一个国际标准,旨在帮助组织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这个标准包括食品企业的一系列要求,涵盖了食品生产、供应链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
ISO 22000的实施可以帮助组织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食品产品的质量和可信度。
HACCP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是一种食品安全管理系统,设立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
8 国际食品法规

第三节 国际食品法律法规
第四节 主要发达国家的食品法律法规
第三节 国际食品法律法规
一、国际食品法律法规概述
世界范围内食源性疾病的爆发暴露出现有的食品 控制系统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的不足,同时引起了媒 体和大众对食品安全和食品贸易管理体系的关注。
食物链中的微生物污染和化学污染,食品添加剂 、农药和兽药使用不当造成消费者不安。
2.《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食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 验法》
这三部法律用来规范畜禽肉制品和蛋制品的生产, 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畜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是卫生安 全的,并对产品进行正确的标记、标识和包装。
畜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只有在盖有美国农业部的 检验合格标记后,才允许销售和运输。
这三部法律还要求向美国出口畜肉类、禽类和蛋类 产品的国家必须具有等同于美国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这种等同性要求不仅仅针对各国的检验体系,而且也包 括在该体系中生产的产品质量的等同性。
二、国际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1.WTO/SPS协议
目的:建立一个和谐多边的指导方针和准则, 来指导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应用及执 行;以及尽可能的减少法规在食品贸易中的不良 作用。通过对国际标准的应用来促使各国把有限 资源集中在风险分析上。
二、国际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1.WTO/SPS协议
2000年,欧盟公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作为适用于食品和动 物饲料生产及食品安全监控的新的法律基础。
2002年,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又于通过了《食品法通则》,规 定了食品安全的一般性原则和食品安全程序。
2002年,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也宣告成立,该组织侧重于食品安全问题方面的风险评估和 科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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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 2.欧盟食品和兽医办公室 § 该机构归欧盟委员会管辖,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
相关法规情况及第三国输欧食品安全情况,是欧委会的 执行机构。该办公室可用听证会和现场调查的方式对成 员国及第三国相关产品甚至整体法规和管理体系进行调 查,并将结果和意见报告给欧委会、各成员国及公众。 该机构主要职责正在从单一的调查管理转向对成员国食 品安全体系作全面的评估。
▪ 各卷包括一般原则、一般标准、 定义、法典、货物标准、分析方 法和推荐性技术标准等内容,
▪ 每卷按一定顺序排列以便于参考。 用英文、西班牙文出版,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WTO和CAC法典
§ WTO要求每个成员国必须遵守统一的游戏规则, 与食品相关的是SPS和TBT,两个协议均鼓励协调 致的国际食品标准,引用CAC法典标准、指南及 推荐技术标准,以作为方便国际食品贸易的措施。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二)法律体系
§ 2000年初,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 提出了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以应 对未来数年内可能遇到的问题。白皮书包括食 品安全政策体系、食品法规框架、食品管理体 制、食品安全国际合作等内容,是欧盟及其成 员国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的基本 指导。
植物卫生和检疫措施协议》及《贸易技术 壁垒协议》。但如果国际标准与欧盟标准 相比不能提供高标准人类健康保证,则国 际标准只作参考。非欧盟国家输欧食品必 须遵守欧盟颁布的相关法规。
§ 规定涉及食品卫生、食品营养与食品质量,包括微 生物指标、食品添加剂及农药与兽药残留、污染物、 标签及产品说明,取样及风险分析方法。与其他单 独标准、咨询性操作规范、指引及其他建议和措施, 构成了食品法典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CAC通用与专用标准的数量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CAC标准的分布情况
§ WTO明确规定CAC法典标准在食品贸易中具有准 绳作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皆以CAC标准或风险 分析的结论为基础。
§ CAC标准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和解决国际贸纷争端 的依据,也成为保护成员国利益的合法武器。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ISO系统的食品标准
§ 国际食品标准分属两大系统:ISO系统的食品标准和 FAO/WHO的CAC标准。
§ ISO系统的食品标准:它主要含ISO/TC34农产品、 食品类,包括14个分支标准委员会及四个相关的技 术委员会TC,加若干ISO指南组成的及其他与食品 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分委员会。
• 与食品技术相关的标准,绝大部分由ISO/TC34制定的, 少数标准是由ISO/TC93淀粉(包括衍生物和副产品)、 TC47化学和TC5铁管、钢管和金属配件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 消费者有权享用安全食品,真实准确食品信息的知情权。 § 有关食品法规危险分析原则,专业评估的构架和机制。 § 食品安全首要责任在于食品业,同样适用原料业。 § 食品安全要求的两个要素:食品不应危害健康或不适宜
人类消费 § 欧盟所承担的国际职责,尤其有关SPS、TBT。 § 食品国际贸易将遵循的通用原则。
▪ 毛里塔尼亚 ▪ 摩洛哥 ▪ 阿曼 ▪ 卡塔尔 ▪ 沙特阿拉伯 ▪ 叙利亚 ▪ 突尼斯 ▪ 阿联酋 ▪ 也门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北美洲(2个成员) 加拿大 美国
▪ 西南太平洋(11个成员)
▪ 澳大利亚 ▪ 库克岛 ▪ 斐济 ▪ 基里巴斯 ▪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 新西兰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萨摩亚群岛 ▪ 所罗门岛 ▪ 汤加 ▪ 瓦努阿图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 亚洲(21个成员)
▪ 孟加拉国 ▪ 不丹 ▪ 文莱 ▪ 柬埔寨 ▪ 中国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印度 ▪ 印度尼西亚 ▪ 日本 ▪ 老挝
▪ 马来西亚 ▪ 蒙古 ▪ 缅甸 ▪ 尼泊尔 ▪ 巴基斯坦 ▪ 菲律宾 ▪ 韩国 ▪ 新加坡 ▪ 斯里兰卡 ▪ 泰国 ▪ 越南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的加工过程 • 第二部分:新鲜水果和蔬菜
▪ 第六卷:果汁 ▪ 第七卷:谷类豆类(豆荚)及其派
生产品及植物蛋白质 ▪ 第八卷;脂肪和油脂及相关产品 ▪ 第九卷:鱼和鱼类产品 ▪ 第十卷:肉和肉制品;汤和肉汤 ▪ 第十一卷 :糖、可可产品、巧克
力及各类不同产品 ▪ 第十二卷 :奶及奶制品 ▪ 第十三卷:取样和分析方法。
▪ 非成员国家(1个成员)
▪ 巴哈马群岛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食 品 法 典 委 员 会 结 构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CAC食品法典的概述
§ 《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y)是FAO、 WHO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为解决国际食协贸易 争端和保护消费者健康而制定的一套食品安全和质 量的国际标准、食品加工规范和原则;已经成为消 费者、食品生产者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 国际食品贸易的全球参照标准。
• 新法的目标是,食品规则不会任意地或不公平地歧视 任何国际贸易合作伙伴、也不设定潜在贸易壁垒。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欧盟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
•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三部有关食品பைடு நூலகம்生的法规:
§ 食品卫生的法规 (EC)852/2004 ; § 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
(EC)853/2004 ; § 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欧盟《通用食品法》
• 2002年1月28日制定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178/2002法规(欧共体)通常称为《通用食品 法》,包含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食品立法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第二部分 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 §第三部分 食品安全方面的程序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通用食品法》
§ 2002.2.21.生效,包括的要素: § ①确定对从饲料和食品“从农田、家畜圈到消费者的餐桌”
§ 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盟安全 认证标志CE。
§ 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合 格证书。
• 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盟指令的,必须符合指 令的要求并通过认定,才允许在欧盟市场流通。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 1.食品及饲料安全。欧盟06年颁布了《欧盟食品及饲料 安全管理法规》,以提高欧盟对食品及饲料的监督管理 能力,为欧盟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的食品。新法简化并 加强了欧盟监管体系并赋予欧委会全新的管理手段,以 保障欧盟实行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新法赋予欧委会采 取临时强制性措施的权力,以保护人民健康、动物卫生 及生存环境。该法案特别要求第三国输欧食品必须符合 欧盟相关标准。
▪ 加蓬冈比亚 ▪ 加纳 ▪ 几内亚 ▪ 几内亚比绍 ▪ 肯尼亚 ▪ 莱索托 ▪ 利比里亚 ▪ 马达加斯加 ▪ 马拉维 ▪ 毛里求斯
▪ 莫桑比克
▪ 纳米比亚尼日尔 ▪ 尼日利亚 ▪ 卢旺达 ▪ 塞内加尔 ▪ 塞舌尔 ▪ 塞拉利昂 ▪ 南非 ▪ 斯威士兰 ▪ 坦桑尼亚 ▪ 多哥 ▪ 乌干达 ▪ 赞比亚 ▪ 津巴布韦
▪ 欧洲(39个成员)
▪ 阿尔巴尼亚 ▪ 亚美尼亚 ▪ 奥地利 ▪ 比利时 ▪ 保加利亚 ▪ 克罗地亚 ▪ 塞浦路斯 ▪ 捷克共和国 ▪ 丹麦 ▪ 爱沙尼亚 ▪ 芬兰 ▪ 法国
▪ 格鲁吉亚 ▪ 德国 ▪ 希腊 ▪ 匈牙利 ▪ 冰岛 ▪ 爱尔兰 ▪ 以色列 ▪ 意大利 ▪ 拉脱维亚 ▪ 立陶宛 ▪ 卢森堡公国 ▪ 马耳他 ▪ 摩尔多瓦
▪ 荷兰 ▪ 挪威 ▪ 波兰 ▪ 葡萄牙 ▪ 罗马尼亚 ▪ 俄罗斯 ▪ 斯洛伐克共和国 ▪ 斯洛文尼亚 ▪ 西班牙 ▪ 瑞典 ▪ 瑞士 ▪ 马其顿 ▪ 土耳其英国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区(30个成员)
▪ 近东(18个成员)
▪ 阿尔及利亚 ▪ 巴林 ▪ 埃及 ▪ 伊拉克 ▪ 伊朗 ▪ 约旦 ▪ 科威特 ▪ 黎巴嫩 ▪ 利比亚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 欧盟食品质量标准制定、发布后,由欧盟食品安全管理 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国政府参照欧盟的食品标准,由 农林食品部发布指令执行,有的标准还要各州(德)、大 区(法)、省(意)发布规定,参照执行。重要动植物疫病 的检测由国家的海关、港口以及检测部门负责,一般的 质量法律法规由地方部门负责,而加上产品质量的行业 标准一般由企业和进口部门负责。
的整个食品链的原则和要求,除对主要概念进行定义之外, 特别对下列诸点提出普遍性的准则、预防措施的原则;食 品和饲料的追查性;对食品和饲料安全的要求;食品和饲 料企业的责任。 § ②对危及健康的保护措施(如驾驭危机,拓宽快速预警机制 等),处理防止不安全的食品和饲料的流通)。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通用食品法》规定
殊规则的法规 (EC)854/2004 。
• 法规的实施将有可能对食品出口企业造成较大影响。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法规值得关注的地方
§ 强化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 § 提高食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 增加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问责制; § 欧盟将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在整
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也要符合标准。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CAC食品法典的构成
▪ 第一卷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 第二部分:一般要求(食品卫生)
▪ 第二卷 第一部分:食品中的农药残
留(一般描述) • 第二部分:食品中的农药残留
(最大残留限量)
▪ 第三卷;食品中的兽药残留
▪ 第四卷:特殊功用食品(包括婴儿 和儿童食品)
▪ 第五卷 第一部分:速冻水果和蔬菜
欧盟食品标准与法规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一)机构设置
§ 1.欧盟食品安全局 § 欧盟食品安全局于2002年成立。其职能是在欧盟范围内
制定科学的食品法规,从根本上保证食品政策的正确性 及可实施性。该局相对独立,不受欧盟委员会及各成员 国管辖,负责对输欧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监控、跟踪和分 析并提供科学的建议。该机构的建立完善了欧盟的食品 安全监控体系,为欧盟对内逐渐统一各种食品安全标准, 对外逐步标准化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了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