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号令(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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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2011年6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现就《名录》的制定背景、发布《名录》的意义、贯彻措施以及相配套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等进行解读。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问:《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是如何确定的,基本情况如何答:我们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进行了1年多的专题研究,从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3 800余种危险化学品中进行了认真筛选,综合考虑了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2002年以来国内化学品事故情况、近40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量的情况、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品种等五个要素,研究了国外相关安全管理名录,包括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署《高度危险化学品的工艺安全管理》中的高危化学品名录,《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EPCRA)中的关于危险源设施报告和应急反应制度的极度危险物质名录及有毒化学品释放报告管理清单(TRI),美国环境保护署《清洁空气法》(CAA)风险管理计划(RMP)中的特定易燃和有毒化学品名录,美国国土安全部《化学品设施反恐标准》中的关注化学品名录,加拿大优先物质名单(PSL)。

经有关化学品安全专家多次反复论证,最终确定了《名录》。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列入《名录》的60种危险化学品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完整word版)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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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序号化学品名称别名CAS号1氯液氯、氯气7782-50-52氨液氨、氨气7664-41-73液化石油气68476-85-74硫化氢7783-06-45甲烷、天然气74-82-8 (甲烷)6原油汽油(含甲醇汽7油、乙醇汽油)、8006-61-9 (汽油)石脑油8氢氢气1333-74-09苯(含粗苯)71-43-210碳酰氯光气75-44-511二氧化硫7446-09-512一氧化碳630-08-013甲醇木醇、木精67-56-114丙烯腈氰基乙烯、乙烯基氰107-13-115环氧乙烷氧化乙烯75-21-816乙炔电石气74-86-217氟化氢、氢氟酸7664-39-318氯乙烯75-01-419甲苯甲基苯、苯基甲烷108-88-3序号化学品名称别名CAS号20氰化氢、氢氰酸74-90-8 21乙烯74-85-1 22三氯化磷7719-12-2 23硝基苯98-95-3 24苯乙烯100-42-5 25环氧丙烷75-56-9 26一氯甲烷74-87-3 271,3- 丁二烯106-99-0 28硫酸二甲酯77-78-1 29氰化钠143-33-9 301- 丙烯、丙烯115-07-1 31苯胺62-53-3 32甲醚115-10-6 33丙烯醛、2- 丙烯醛107-02-8 34氯苯108-90-7 35乙酸乙烯酯108-05-4 36二甲胺124-40-3 37苯酚石炭酸108-95-2 38四氯化钛7550-45-0 39甲苯二异氰酸酯TDI584-84-9 40过氧乙酸过乙酸、过醋酸79-21-0 41六氯环戊二烯77-47-4序号化学品名称别名CAS号42二硫化碳75-15-0 43乙烷74-84-0 44环氧氯丙烷3- 氯-1,2- 环氧丙烷106-89-8 45丙酮氰醇2- 甲基 -2- 羟基丙腈75-86-5 46磷化氢膦7803-51-2 47氯甲基甲醚107-30-2 48三氟化硼7637-07-2 49烯丙胺3- 氨基丙烯107-11-9 50异氰酸甲酯甲基异氰酸酯624-83-9 51甲基叔丁基醚1634-04-4 52乙酸乙酯141-78-6 53丙烯酸79-10-7 54硝酸铵6484-52-2 55三氧化硫硫酸酐7446-11-9 56三氯甲烷氯仿67-66-3 57甲基肼60-34-4 58一甲胺74-89-5 59乙醛75-07-0 60氯甲酸三氯甲酯双光气503-38-8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序号化学品品名CAS号1氯酸钠7775-9-9 2氯酸钾3811-4-9 3过氧化甲乙酮1338-23-4 4过氧化 ( 二) 苯甲酰94-36-0 5硝化纤维素9004-70-0 6硝酸胍506-93-4 7高氯酸铵7790-98-9 8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614-45-9 9N,N'- 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胺101-25-7 10硝基胍556-88-7 112,2'- 偶氮二异丁腈78-67-1 122,2'- 偶氮 - 二- (2,4- 二甲基戊腈 )4419-11-8(即偶氮二异庚腈)13硝化甘油55-63-0 14乙醚60-29-7。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三、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

四、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

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

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
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如光气、氯甲酸三氯甲酯 等。

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如何分类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解读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对照,一部分剧毒 化学品、(可疑)致癌化学品、遇湿产生刺激气体 (爆炸)等危险化学品未包括在上述分类当中,如: 剧(有)毒化学品:氯、硫化氢、丙烯腈、氟化氢、 氯乙烯、氰化氢、三氯化磷、硫酸二甲酯、氰化钠、 丙烯醛、苯酚、甲苯二异氰酸酯、六氯环戊二烯、 磷化氢、氯甲基甲醚、烯丙胺、异氰酸甲酯、甲基 肼等;
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如何分类



(可疑)致癌化学品:如苯、丙烯腈、环氧乙烷、 氯乙烯、硝基苯、苯乙烯、环氧丙烷、硫酸二甲 酯、乙酸乙烯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环氧氯丙烷、 丙酮氰醇、氯甲基甲醚、三氧化硫、三氯甲烷、 乙醛等; (遇水产生)刺激性(爆炸)化学品:二氧化硫、 三氧化硫、三氯化磷、四氯化钛、三氟化硼; 其它:原油、硝酸胺(与易燃物、可燃物混合或 急剧加热会发生爆炸)。
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2011年6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首 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7月1日又公 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 置原则》,确定了60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并从 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 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 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要求重点监管的危险 化学品相关企业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 措施,并按照处置原则的要求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提 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地 安监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对本辖 区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 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 的安全监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3、保证氢气系统严密性,不允许存在负压 操作,防止空气混入系统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4、开停车前应当用氮气等惰性气体对氢气 系统进行吹扫置换。
5、生产厂房必须有良好通风,防止气体积 累。电解厂房设计必须满足规范要求的泄压 面积。
6、厂房周围安装避雷设施,设备及管道安 装可靠的防静电设施。
附件2: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 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用途: 光气是一种重要的有机中间体,在农药、 医药、工程塑料聚碳酸酯、聚氨酯材料以及军事上 都有许多用途。在农药生产中,用于合成氨基甲酸 酯类杀虫剂西维因;速灭威;叶蝉散等许多品种, 还用于生产杀菌剂多菌灵及多种除草剂,氯代甲酸 酯类农药。以光气为原料生产的异氰酸酯类产品, 例如TDI,MDI,PAPI是聚氨酯硬泡、软泡、弹性体、 人造革的重要原料;有些品种的异氰酸酯用于聚氨 酯涂料及粘结剂。在染料工业中用于生产猩红酸等 染料中间体。 光气剧毒,是一种强刺激;窒息性气体。吸入光气 引起肺水肿;肺炎等,具有致死危险。二战时被奥 斯维辛集中营广泛采用,用来杀死战俘、犹太人、 政治犯等。
光气是一种毒害作用巨大的化学战剂,用于制造毒 气弹。光气毒剂最早在一战中应用。 一战中出现 了多种毒剂,除了氯气外,又出现了光气,是残害 生灵的战场毒魔。 光气为无色气体,它能伤害人体呼吸器官,严重 时导致人体死亡。1915年12月19日,德军发射装填 光气的火箭弹。英军阵地上有1000多人中毒,100 多人死亡。 在一战中,光气这种毒剂得到广泛应用,交战 双方都使用了光气这种毒剂,使用量达到10万吨之 多。 二战时,日军鉴于芥子气(又称β,β′-二氯 二乙基硫醚,一种糜烂性毒剂。美国军用代号H。) 毒性过大,自己也无法防护。于是瞄准了光气,所 以大量使用光气,并将其称为特种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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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三、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

四、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

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

五、生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针对产品特性,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补充和确定本辖区内实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类项及具体品种。

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做好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全面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内有关企业。

附件: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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