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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清欠工作方案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清收清欠工作方案篇一:清欠工作管理办法清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单位面临的债务人迟付、拖欠、拒付各种相关费用的情况,同时加强对催收欠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欠款是指相关法人、自然人与本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中,根据其中的约定应收取的各类款项,包括商业用房租赁费、垃圾清运费以及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而未收的款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三条自2017年2月1日起成立清理欠费工作小组(简称清欠组),全面负责清理欠费工作。

组长:组员:第三章清欠组工作目标第四条将欠费统计表所列欠款,采取签订还款计划书、通过法律程序等方式进行清缴,计划于2017年6月底前催收完毕。

第五条建立清欠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欠费收缴专门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做到定期收缴,出现一笔清理一笔,保证不发生新欠费。

第四章清欠原则第六条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第七条对欠款的债务人,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

对资金状况较好的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若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担保的办法分期清欠;对于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维护正当合法权益。

第八条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防范再次拖欠风险。

第九条改进现有示范合同文本,明确约定相关款项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结算方式。

第五章清欠组主要工作职责第十条负责统计、收集、整理和上报清欠数据; 第十一条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建立工作进展定期上报制度; 第十二条督促和协调清欠工作; 第十三条向领导汇报清欠进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措施; 第十四条负责贯彻落实本单位有关清欠工作指示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第十五条负责本单位因欠费导致的清欠和处理工作。

股份公司催收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催收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组织管理及职责 (1)第3章工作原则与目标 (2)第4章过程催收管理 (2)第5章拖欠款清欠管理 (4)第6章考核与奖罚 (5)第7章监督与检查 (6)第8章制度实施管理 (6)第9章附则 (7)第1章总则1.1.为加强我司催收清欠工作,健全并完善企业清防并举的长效管理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强化催收清欠工作的管理,促进企业发展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催收清欠工作责任制办法》及局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司属单位清欠和防欠工作,以及依法、依规主张债权和清理清收应收款项的行为。

1.3.本办法“催收清欠工作”是指:通过加强组织管理、落实责任制、清理清收等措施,控制债权资产的形成,减少债权资产的积累,加速资金周转和变现能力的组织管理行为。

第2章组织管理及职责2.1.催收清欠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催收清欠领导小组、催收清欠办公室。

2.1.1.公司催收清欠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副组长,财务、商务、工程、市场、法务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组成。

2.1.2.催收清欠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部。

2.2.催收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2.2.1.根据局、公司发展规划,结合国家政策,确定本单位清欠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2.2.2.审议本单位拟定的催收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办法,审定重大催收清欠措施和行动计划,审定本单位及上报上级单位的催收清欠奖罚单位和项目,决定重大项目的清收政策和清欠方案;2.2.3.听取所属单位催收清欠工作汇报,提出催收清欠工作指导意见;2.2.4.协调和仲裁内部重大债务纠纷。

2.3.公司催收清欠办公室的主要职责2.3.1.制订本单位催收清欠工作制度,监督检查实施情况;2.3.2.制定催收清欠工作计划及考核办法,落实年度工作目标;2.3.3.收集汇总催收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对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管理工作建议;2.3.4.建立健全拖欠项目详细台账,对列为重点监控项目建立专档,跟踪督查;2.3.5.参与重点、难点项目的催收清欠;2.3.6.组织开展催收清欠工作调研和检查;2.3.7.负责组织召开各类催收清欠会议和交流活动,不定期发布催收清欠动态;2.3.8.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对各单位的催收清欠工作进行考核;2.3.9.协调和处理催收清欠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学校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清欠工作管理办法该文档旨在规范学校清欠工作的管理办法。

清欠工作是学校确保能够及时收回欠款并维护财务健康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清欠工作的目的清欠工作的目的是确保学校能够全面追收债务,维护学校财务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建立清欠工作管理办法,可以提高清欠效率,减少欠款风险,维护学校声誉。

二、清欠工作的原则1.公正原则:学校清欠工作应公正、公平、透明,遵守法律法规和债务协议的规定。

2.合法原则:学校清欠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追收。

3.高效原则:学校清欠工作应追求高效率,通过合理的工作流程和科学的管理,提高清欠速度和成功率。

三、清欠工作的组织和职责1.清欠部门: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清欠部门或委派特定人员负责清欠工作。

清欠部门应负责制定清欠策略和计划,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各项清欠工作。

2.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提供欠款的详细记录和相关数据,协助清欠部门开展清欠工作。

3.相关部门:学校的各个部门应积极配合清欠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

四、清欠工作的具体步骤1.欠款登记:清欠部门应及时登记和记录所有欠款情况,包括债务人的基本信息、欠款金额和到期时间等。

2.欠款催收:清欠部门应采取合法的方式,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进行欠款催收。

催收过程中应注意语言礼貌,遵守法律法规。

3.拖欠案件处理:对于拖欠较久或拒不清欠的案件,清欠部门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如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

4.欠款调解: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欠款纠纷,清欠部门应积极与债务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双方的合理解决方案。

5.欠款追偿:清欠部门应协助相关部门对成功催收的欠款进行追偿,确保欠款及时归还。

五、清欠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制:学校应建立清欠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清欠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监督工作,确保清欠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绩效评估:学校应根据清欠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估指标,对清欠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清欠工作管理办法范例

清欠工作管理办法范例

清欠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解决公司在工程项目业务活动中面临的业主或发包方迟付、拖欠、拒付工程款项,造成公司流动资产严重短缺,制约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工程款及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清欠,是指对各类应收款项的清理回收。

即包括合同内正常应收款项,也包括逾期(超过合同期)应收款项。

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二、清欠组织机构公司成立应收款项清欠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副总经理担任,组员由各项目责任人或指定责任人组成,公司法律顾问、各部门会计、财务经理协助清欠工作。

清欠小组设在项目部,负责清欠工作日常业务。

三、清欠工作程序1.建立应收款项台账制度:各部门应建立应收款项台账,及时登记、更新和清理应收款项。

2.催收制度:对逾期或即将到期的应收款项,由清欠小组负责催收。

对重大逾期款项,可提请法律顾问介入协助催收。

3.定期汇报制度:清欠小组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考核与奖惩制度:对应收款项的清欠效果进行考核与奖惩。

对清欠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清欠不力的员工进行批评和处罚。

四、清欠工作管理要求1.加强信息沟通:加强与业主或发包方的沟通,及时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和支付能力。

2.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明确支付方式和时间,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

3.强化法律意识:对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提高工作效率:对清欠工作要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应收款项的及时回收。

五、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解释并制定相应的规定。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条款,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清收清欠管理办法 3篇精选(最新)

清收清欠管理办法 3篇精选(最新)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和企业发展的需要,维护企业利益,盘活企业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欠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工作。

清欠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乃至企业的生存。

因此,各级领导和各单位、各部门都要重视,决不可掉以轻心。

要树立“清欠就是效益,减负就是增效”的观念。

第三条有限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公安、纪委、法律事务室、财务等组成的清欠收款领导小组,财务部下设清欠办公室,具体负责清欠的日常工作,业务上受财务部的直接领导。

第四条新开工项目在工程开工时,应设立项目清欠小组。

清欠小组由项目经理负责,成员由项目计划主管、财务主管参加,共同完成清欠收款中有关工程计价、竣工决算、收回欠款等工作事项,直至项目各种应收款的回收完毕。

第五条对于历年遗留的应收工程款和其他应收款,各单位应进行全面清理,分清欠款单位、欠款账龄及实际欠款数额,列出明细及预计可收回时间,以便分清责任,便于清收。

第六条历年遗留的应收款项,由有限公司指定相关责任人负责清收,并实行清收与工资奖金挂钩的办法进行考核;签订清欠包保责任状,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责任状确定的时间内清收完毕,对责任人发放工资并按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兑发奖金。

已完工已决算应收账款,账龄1至2年的按1%兑奖,3年的按2%兑奖,4年的按3%兑奖,5年及以上的按4%兑奖;已完工待决算的项目均按5‰计提兑奖。

第七条处罚。

新开工项目在项目终结后,应做到工完账清,本项目存在有应收工程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对项目经理、书记、计划主管、财务主管处以当年工资收入的20%、10%、5%、5%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收回。

欠款收回后,原罚款予以退还。

对历年遗留欠款的清欠责任人,在责任状期限内无法完成的,从超过规定时间的当月起,停发本人全部工资,直至收回欠款为止才予以补发,并取消前款第五条中规定的按账龄提取的兑现奖。

第八条清欠人员外出清欠,必须经总会计师批准方可成行,否则有关费用由个人自理。

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清欠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公司的清欠工作,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清欠工作,是指对公司各类应收款项进行清理、催收和追讨的工作。

二、清欠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一)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财务总监、销售总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清欠工作,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和策略,审批重大清欠方案,解决清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设立清欠工作办公室清欠工作办公室设在财务部,负责日常清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台账,对各类应收款项进行分类、登记和统计,定期更新和分析清欠数据。

2、制定和执行清欠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清欠工作,督促清欠任务的落实。

3、负责与欠款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等法律文件,跟踪欠款单位的还款情况,及时反馈清欠进展。

4、对清欠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相关部门的职责1、销售部门负责提供客户的销售合同、发货记录等相关资料,协助清欠工作办公室与客户进行沟通和协商,制定还款计划。

2、财务部门负责提供欠款单位的财务信息,协助清欠工作办公室进行账款核算和分析,办理收款手续。

3、法务部门负责为清欠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审核清欠相关的法律文件,参与重大清欠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三、清欠工作的流程和方法(一)欠款分类根据欠款的账龄、金额、欠款单位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将欠款分为正常欠款、关注欠款、逾期欠款和呆滞欠款四类。

(二)清欠流程1、对于正常欠款,由销售部门定期与客户进行沟通和对账,提醒客户按时付款。

2、对于关注欠款,清欠工作办公室应向欠款单位发送催款函,了解欠款原因,督促其尽快还款。

3、对于逾期欠款,清欠工作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分析和研究,制定针对性的清欠方案,包括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法律诉讼等。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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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清欠工作

清收清欠工作

清收清欠工作篇一:清欠工作管理办法清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公司业务活动中面临的经销商及客户迟付、拖欠、拒付款项,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制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货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账款是指根据各类供货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应收取买方的各类款项。

其中包括主机货款、保兑仓垫款、融资造成公司回购及垫付款项、代垫运输费、配件款等款项。

第三条拖欠账款是指超出合同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依据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货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第五条公司成立“清欠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清欠小组”),公司清欠工作有总经理领导下指定分管领导全面负责公司的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清欠小组在公司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货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总经理指派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司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应收账款所在部门账目并独立负责,又有财务、销售、法务和下属公司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并逐步建立保密案件、经销商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公司清欠小组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

要重视清欠小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支持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系统内外的各类与清欠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责任制度第十条发生欠款的负责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发生欠款的清欠工作并由清欠小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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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清欠工作管理办法2.1三级机构2.3.1项目部2.3.1. 1按照项目合同(协议)约定,制定工程款回收计划,落实工程款回收或催收责任人。

2.3.1. 2按照项目合同履约,避免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等原因造成的经济索赔。

2.3.1. 3及时办理项目报量签证、变更洽商、收入确认、工程结算、索赔事宜,防止因相关工作滞后造成的工程款延收。

2.3.1. 4负责对超过合约(协议)期限延付的工程款项,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保证债权实现的有效性、可追溯性。

2.3.1. 5在业主(或总包)无法保证工程款支付或因争议导致工程无法施工时,及时采取停工措施或其他防范措施,规避继续施工带来的经济损失。

2.3.1. 6完整保存工程款回收所涉及的原始资料和证据。

1管理内容1.1组织管理1.1.1公司催收清欠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催收清欠领导小组、催收清欠办公室。

3.1.1.1公司催收清欠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公司财务资金部、市场商务部、生产管理部、物资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为组员。

3.1.1.2公司催收清欠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设在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催收清欠的日常管理工作。

1.1.2司属单位应相应成立催收清欠领导小组和催收清欠工作小组,设置催收清欠办公室,明确各自职责,确保责任层层落实。

司属单位催收清欠领导小组由司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班子成员分工具体到项目,工作小组由司属单位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市场商务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及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催收清欠办公室设在司属单位财务资金管理部门。

1.1.3司属单位负责人为催收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项目应收款项回收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全部工程款项回收负完全责任。

1.2拖欠款认定标准1.2.1已竣工结算项目3.2.1.1经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工程欠款。

3.2.1.2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在竣工结算28天后),尚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

3.2.1.3已经签订还款协议,未按时间偿还的工程欠款。

1.2.2已竣工未结算项目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56天后),发包人尚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款。

1.2.3工程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项目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及完整竣工资料42 天后,发包人未组织验收。

3.2.3.1已经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后尚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合同未作约定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

3.2.3.2尚未投入使用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查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办法认定的工程欠款。

1.2.4在建工程工程施工中,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对已完成工作量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查部门验收合格,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

1.3应收款项催收措施1.3.1司属单位在与项目经理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必须包含工程款回收的责任内容,确保落实项目收款责任,并根据实际收款完成情况对其进行奖罚。

1.3.2项目部是工程款结算回收的第一责任组织,项目经理是项目结算收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分工如下:3.3.2.1工程备料款是项目部根据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向发包收取款项,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商务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3.3.2.2工程进度款是项目部根据当月完成工作量向发包方催收的款项,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生产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3.3.2.3索赔、变更款,项目部及时将有关索赔、变更等资料办理签证手续交二级单位市场商务部汇总管理,按时编制请款书向发包方收取该款,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商务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3.3.2.4质保金,项目部完成竣工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报送请款书,催收质保金,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财务资金管理部门为直接责任人。

1.3.3项目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和支付工程款,项目应采取预警措施,具体管理内容遵照《应收款项管理规定》执行。

1.3.4项目竣工结算后30天内,项目应收款项转入专项催收管理,二级单位与项目部签订《项目专项催收管理责任状》(表单1),依据合同,明确每笔款项(包括结算款、保修金、质保金等)的回收时间和金额,确保每笔款项能按合同及时足额回收。

1.3.5无论工程项目竣工与否,工程项目结算未完成,工程款项未全部收回的,项目经理履行其结算及清收责任,特殊情况下,结算责任及剩余款项回收责任需要移交的,必须明确继任者,不得出现责任空缺,移交前,须取得司属单位负责人的审批同意,移交过程中,须充分交底,对结算收款情况需出具专项移交书,并附相关支撑纸质资料,移交书还需由司属单位市场商务管理部门及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审核。

1.3.6司属单位应对其他应收款的清理回收实施有效地管理。

主要包括各类保证金、押金、预付款项和其他暂付款的清理和清收。

此类款项由法人层次的财务资金管理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管理、监控和催收。

1.3.7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必须根据合同履行的进度,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第一时间办理减额、撤消和回收事宜,减少资金占用,防范现金保证担保可能带来的实质性风险。

1.3.8对于暂借、暂付的备用金、周转金、短期挂账债权等,要加强管理,及时清理催收,防止相关债权演化成实际垫资。

1.4拖欠款清收措施1.4.1项目完工结算后,如拖欠款超过1年仍未能收回的,由项目专项催收管理转入项目专项清欠管理。

司属单位财务资金管理部门重新组织签订清欠责任状,定时间、定目标,根据催收难易程度,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定奖罚标准。

1.4.2对于因项目停工,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等原因造成的拖欠款,经上级单位评估,确实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业主(总包)拖欠的,经上级单位领导班子评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适当免于处罚。

对于因拖欠进入法律诉讼的项目,收款责任由项目转移至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1.4.3对移交至清欠主管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解决的拖欠款,责任部门应制定清欠计划,落实责任,组织清收,相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

1.4.4拖欠款清收采取至少每年签订《年度催收清欠责任状》(表单2)的形式,明确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1.4.5拖欠款清收力争以现金方式回收,以债权抵债务、实物资产作价方式清收的,必须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1.4.6拖欠款清欠期间,发生实际核销损失的,核销损失作拖欠款客观因素减少处理,相应调整对责任人的奖罚内容;继续对账销案存部分履行清欠责任,或清欠责任书本身履行的是账销案存项目的,不在调整之列。

1.4.7司属单位清欠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责任书规定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清欠回收责任或延长清欠回收责任期,也不得无故拖延对责任人的奖罚兑现时间。

1.5拖欠款回收方式1.5.1司属单位应根据业主资金信用状况和合作前景等逐个分析拖欠工程项目形成拖欠原因,确定不同清欠对策和具体实施方案:3.5.1.1资金状况较好的项目加大力度及时回收货币资金。

3.5.1.2对于资金状况不好但市场前景看好的项目,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按照规定程序采用有效担保抵押、债权转股权等办法。

3.5.1.3对于资金状况不好且经营不善的业主可考虑以实物抵债权的办法,即以其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资产抵充拖欠款,但必须与相关部门一起做好资产的鉴定评估、所有权转移登记及验收等工作。

3.5.1.4对3.5.1.2、3.5.1.3款所列的方法在实际操作时应慎重对待,做到合法合规,手续齐备,避免因债权股权资产的实际价值被不恰当的高估而造成减值损失。

3.5.1.5对以抵债回收的车辆及房产原则上必须变现或转让,不得留作自用,凡需留用的必须报经公司批准,具体操作遵照《以物抵债管理流程》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者将给予经济处罚。

3.5.1.6在同业主、分包单位结算明确的前提下,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公司资金压力。

1.5.2在清欠过程中要调动各方人员的积极性,对特殊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某些优势力量,采取签订责任状等灵活方式,参与清欠工作。

1.5.3对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催收拖欠款的,必要时可在深入分析其利弊得失的基础上,通过诉讼和其他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灵活采取阶段性停工、分期分批交工、折价拍卖和其他方式回收工程拖欠款,并注意法律工作程序和做好胜诉后执行阶段的工作。

1.5.4拖欠款清收按以下方式确认款项的回收:3.5.4.1现金(银行转账)方式回收的,以到达本单位银行账户的金额进行确认。

3.5.4.2债权抵债务方式回收的,以法人单位与债务、债权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抵账协议进行确认。

3.5.4.3实物资产作价方式回收的,以法人单位与债务方共同签署的书面作价抵账协议和产权过户凭证进行确认。

3.5.4.4拖欠款清欠回款中,部分为现金回收、部分为实物或债权抵债务方式回收的,应按上述条款分别确认,一并认定回收额。

1.6统计与分析1.6.1司属单位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相关数据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和报告。

1.6.2正确把握应收款项、拖欠款的界定原则,准确、完整地记载相关信息和数据,保证信息和数据的统一性和连续性,不得瞒报和虚报。

1.7监督检查1.7.1催收清欠工作纳入司属各单位《年度经营考核责任状》,对未完成目标指标的,予以考核扣分,同时按年度对完成情况进行奖罚。

1.7.2对已明确管理责任、收款责任或清欠责任的有关人员,因实施监管不力、工程款回收或清欠工作不力,甚至推诿扯皮,导致不能及时催收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遵照《员工违规违纪管理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在欠款未收回或挽回损失之前,不得另用、晋级,评优和调离本单位。

1.7.3对发生严重拖欠或工程无法结算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不得调离项目和担任新项目负责人,在工程款回收未达到合同要求前取消其各种评优资格。

1.7.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承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7.5项目专项催收管理考核由司属单位财务资金管理部门牵头实施,按季度进行考核。

截止季度末存在超合同收款,按超合同收款部分的5‰给予奖励;截止季度末未能达到合同收款比例的,按欠收金额的1‰给予处罚。

1.7.6司属单位财务资金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收款完成情况,填报《项目专项催收管理情况考核表》(表单3),报司属单位负责人审批,实施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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