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代言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案例3篇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案例3篇篇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案例1、张国立代言营养液惹官司被打假人王海告上法庭认为“初元”营养液涉嫌违法宣传,打假人王海将该产品代言人演员张国立告上法院。
王先生称自己手术后,在电视广告上看到张国立代言的“初元”产品。
产品宣称富含18种氨基酸,可直接被人体吸收利用,适合病后体质虚弱需要补充营养的人服用。
为此,王先生经常购买该产品服用,但至今没有感受到该产品宣传的功效。
2、王刚张铁林范伟代言三网站涉嫌骗局三位“代言们”明星中,范伟的广告曝光率最高,本来骑着自行车买菜的他通过28网站,成功开创事业,拥有了一辆加长林肯轿车。
今年4月份,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曝光了3家涉嫌加盟骗局的招商网站“28商机网”、“U88”和“3158”,其代言人范伟、王刚、张铁林成为最新一批陷入代言门的明星。
篇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案例1、杨澜代言“蓝月亮”被告上法庭。
“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已正式起诉蓝月亮洗衣液及其形象代言人杨澜。
打着“亮白增艳”,“洁净更保护”的宣传口号的蓝月亮洗衣液被消费者送检至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出该洗衣液含有荧光增白剂。
2、郭德纲代言违法减肥茶。
郭德纲的半身形象配以“迅速抹平大肚子”的广告语的“藏秘排油茶”曾出现在众多城市的公交车身和广告牌上。
但是,央视3.15晚会曝光出此产品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又涉嫌违规生产,是在有关部门查不到广告批号和卫生许可证的“黑户”。
2012年4月,“毒胶囊”的丑闻被媒体曝光后,一时间牵扯到内地众多著名厂商。
而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部分曾为“涉毒”药品代言的影视明星也纷纷被曝光。
近年来为修正药业产品代言的明星近10位,包括孙红雷、张丰毅、陈建斌、林永健等明星,代言了斯达舒、肺宁颗粒、六味地黄胶囊、感愈胶囊等多款产品。
这其中孙红雷还曾连续两年为该公司某产品代言并收取400万元。
在利益的驱动下,明星在代言中不尊重事实,不进行基本的调查便肆意宣扬产品的性能和疗效,甚至部分名人明知是虚假广告仍然参与其中,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名人广告代言应注意的问题

名人广告代言应注意的问题
名人广告代言是一种常见的营销策略,可以帮助品牌吸引更多的目标消费者。
然而,名人广告代言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与名人广告代言相关的问题:
1. 名人形象与品牌一致性:品牌选择代言人时,要确保他们的形象与品牌价值观相符。
如果代言人的形象与品牌形成冲突,可能会对品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在选择代言人时,品牌必须深入了解代言人的背景、价值观和公众形象。
2. 声誉问题:代言人的声誉和形象对广告的影响至关重要。
如果代言人受到争议或负面报道,品牌的形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品牌必须谨慎选择代言人,并定期审查代言人的声誉和公众形象。
3. 广告真实性:名人广告代言可能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代言人必须确保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并同意不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言辞。
品牌也需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信,避免虚假宣传引发消费者的负面反应。
4. 过度曝光:如果一个名人频繁地在多个广告中出现,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广告的疲劳感和麻木感。
品牌应避免过度曝光,确保代言人在不同广告中的形象和角色各不相同,以保持广告的吸引力。
5. 合同管理:签订代言合同时,品牌和代言人需要明确约定代言的时间、方式、费用、权益等细节。
同时,品牌应确保代言
人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合同纠纷。
总而言之,名人广告代言在品牌营销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品牌在选择名人代言人时应考虑以上问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保证广告代言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同时,品牌也需要认识到名人广告代言只是营销手段之一,其他市场推广策略也应多样化,以提高品牌的整体效果。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汇报人:2023-12-23•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国内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目录•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缺陷与不足•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典型案例分析目录01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指名人在广告中宣传、推荐商品或服务,但其所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误导消费者的一种行为。
定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通常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广泛传播性,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同时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特征定义与特征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任而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如果名人的代言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损害市场公平竞争虚假广告的传播将误导消费者选择特定商品或服务,从而影响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影响社会公信力虚假广告的传播将破坏社会公众对广告行业的信任,影响整个社会的公信力。
一些名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对商品或服务的审查,甚至主动参与制作虚假广告。
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名人钻法律的空子,肆意代言虚假广告。
法律规制的缺失相关监管部门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广告的传播。
监管不力02国内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监管虚假广告,并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名人必须证明他们所代言的产品是真实的,否则将面临罚款和刑事责任。
欧盟欧盟出台了《透明度指令》,要求代言人必须公开声明他们与广告商之间的关系,并确保代言广告的真实性。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和刑事责任。
我国《广告法》规定,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代言人必须确保所代言的食品是安全的,不得代言虚假广告。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名人代言的利弊

名人代言的利弊上海交通大学媒体学院副教授 阎 峰8月18日的中午,飞人刘翔折翼,退出比赛。
“翔”迷们是心痛,但说到肉痛,恐怕就是其所代言的总计16个品牌的商家了。
一般来说,使用名人代言是个好主意。
《动物星球》有一版专集《最好的动物广告》(The Planet`s best animal commercials)里介绍,如果采用名人代言,广告的注意率可以提高48%;用动物做演员则可以提高广告注意率77%。
但动物表演不好控制,拍摄成本很大,人就好办些。
所以,用名人做广告就普遍得多。
但究竟使用名人做广告有何好处、坏处?使用名人来提升广告的注意率、说服率的原由到底在哪? 法国人加尔文持一种人类学的看法:人的大脑就是一个永恒的商铺,在那里随时供奉着一些偶像。
这实际上是认为偶像崇拜就是人类脑子的一种机能;明星代言,就是偶像崇拜的人类本能效应在消费社会的一种表现。
但这种人类学猜想毕竟比不得直接的实证数据有说服力。
大概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和国内采用统计抽样调查、心理学实验、科学仪器测量(如眼动仪,Eye tracker)对此等进行的研究相当多。
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其中,信源特征研究,也就是广告代言名人的特性研究是研究的重点。
一般认为,名人的专业性、可靠性、吸引力是影响广告效果的重要指标。
1952年,美国学者霍夫兰(Hovland)就发现,说服力主要来自说服者的可信度,也就是其专业性(能力)和可靠性(正确)。
1991年,罗宾娜·奥安尼安(Roobina ahanian)则明确把名人广告的可信度扩展为专业性、可靠性、吸引力三个指标。
同年,艾格利(eagly)则证实,广告代言人的吸引力(社会适应力、聪明,关心他人、诚实、正直)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直接的积极影响。
1970年,西蒙斯(Simons)等把相似度(也就是广告名人和消费者社会地位和阶层的相似性、价值观的相似性)也列为名人广告效果的重要指标。
时尚界的名人代言人最具影响力的时尚合作

时尚界的名人代言人最具影响力的时尚合作时尚界的发展离不开名人代言人的大力支持。
他们借助自己的影响力,成为品牌和设计师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推动了时尚产业的繁荣。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最具影响力的时尚合作,这些合作不仅展示了名人在时尚界的地位,更彰显了时尚与名人文化的融合。
1. 赫敏·格兰杰与Burberry赫敏·格兰杰作为《哈利·波特》系列电影的女主角,以其独特且时尚的风格深受粉丝喜爱。
她与英国奢侈品牌Burberry的合作成为时尚界的焦点。
赫敏不仅代言了Burberry的时装系列,还参与设计了一系列以其名字命名的包包和配饰。
这种合作不仅给Burberry带来了更多的关注,也让赫敏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在时尚界的地位。
2. 卡尔·拉格斐与Coco Chanel卡尔·拉格斐作为时尚设计界的传奇人物,与法国时尚品牌Chanel的合作堪称经典。
他通过对Chanel经典元素的重新诠释和创新,使Chanel成为了新一代时尚达人的首选品牌。
卡尔·拉格斐的独特设计和潮流触觉,带给品牌全新的活力和时尚魅力。
3. 瓦渣与Gucci瓦渣作为国际知名的摇滚歌手,以其个人风格和音乐才华赢得了众多粉丝。
她与意大利时尚品牌Gucci的合作异常成功,引领了摇滚与时尚的完美结合。
瓦渣不仅代言了Gucci的产品,还参与设计了一系列富有个人特色的服装和配饰。
这种合作不仅让Gucci在年轻消费者中更具影响力,也为瓦渣在时尚界赢得了更多的认可。
4. 大衛·贝克汉姆与H&M大衛·贝克汉姆作为前职业足球运动员,以其优雅的风格和明星身份在时尚界备受瞩目。
他与时尚品牌H&M的合作成为了代言的典范。
大衛·贝克汉姆参与了H&M的男装设计,并担任品牌形象大使。
这种合作不仅让H&M在男装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也让大衛·贝克汉姆在时尚界的影响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2024年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范文

《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成为了商品推广和销售的重要手段。
名人代言广告作为一种常见的广告形式,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因此,对名人代言广告进行法律规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二、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背景在我国,关于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主要见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宣传方式、责任主体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也包括了对名人代言广告的规范。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新媒体的崛起,名人代言广告的形式和内容日益多样化,给法律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内容1. 资格要求:名人作为代言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不得为无资质、假冒伪劣商品代言。
同时,对于涉及医疗、药品、食品等关系到公众健康安全的商品,应当由专业人士进行代言。
2. 信息真实性:名人代言广告应当保证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其词、虚假宣传。
如出现虚假宣传,代言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责任承担:当消费者因信任名人代言广告而购买商品或服务造成损失时,名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
四、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实践在实践中,我国对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名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导致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一些新兴的广告形式和内容也给法律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名人代言广告的监管力度。
同时,还需要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鉴别能力,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建议与展望1.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名人代言广告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广告内容、加大处罚力度等。
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

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概述随着广告行业的进步,名人代言广告在市场上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
名人代言广告通过借助名人的影响力和认可度,旨在增加产品或服务的销量,提高品牌著名度。
然而,名人代言广告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规制。
本文将对进行深度探讨。
1. 名人代言广告的定义名人代言广告是指以名人作为广告宣扬的主要内容和手法,通过名人的形象、声誉和影响力,来推动产品或服务的销售。
名人代言广告具有明显的市场效应和传播效应,能够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和信任。
2. 名人权益保卫名人的形象、声誉和名誉是其个人有效权益的一部分。
在名人代言广告中,名人的形象和声誉被用于推销产品或服务,因此名人的权益需要得到保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名人享有对其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保卫。
3. 建立合同干系名人代言广告务必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干系之上。
合同应明确规定代言广告的内容、范围、期限、酬劳等关键因素,并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卫。
特殊是在代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广告主的广告承诺和责任,防止虚假宣扬以及名人因广告造成的损失。
4. 真实合法宣扬名人代言广告在宣扬时务必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广告宣扬内容真实、合法。
广告主应就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质量、性能等进行真实宣扬,防止虚假宣扬和误导消费者。
名人代言广告不得涉及虚假宣扬、不当竞争、侵略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5. 明示反包管责任名人代言广告涉及消费者的采购决策,因此名人对宣扬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有明确的反包管责任。
名人应了解和熟识产品或服务的状况,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其真实、准确。
若果广告宣扬内容与事实不符,名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代言产品的合法性名人代言广告需要注意代言产品的合法性。
名人代言的产品或服务不得涉及侵权、假冒、违禁品等违法行为。
名人有责任对代言产品的合法性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确保代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024年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研究》范文

《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名人代言广告成为了许多企业常用的营销策略之一。
但与此同时,由于广告中的不当言行、误导消费者或夸大产品功效等行为导致的纠纷日益增多。
对于名人代言广告中涉及的诸多法律责任问题,不仅影响着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名人代言广告概述名人代言广告是指利用公众知名度较高的名人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代言人,通过其影响力来吸引消费者关注和购买。
这种营销方式在国内外广泛流行,其优势在于能够迅速提升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并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
然而,随着名人代言广告的普及,其法律责任问题也逐渐凸显。
三、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分析(一)法律责任类型1. 合同责任:名人与广告主之间签订的代言合同,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包括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的侵犯,以及因虚假宣传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等。
3. 行政责任: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二)法律责任认定1. 认定标准: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公序良俗等原则。
2. 认定过程:涉及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名人的尽职调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四、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法律风险1. 虚假宣传:名人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或作不实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2. 侵权行为: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姓名等,侵犯他人人格权利。
3. 违法违规: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未标明广告性质、夸大宣传等。
(二)防范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 强化监管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3. 提高名人素质:名人在代言时应尽到审慎义务,了解产品信息,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作为全球流行的广告策略,名人代言广告已成为西方广告传播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对近四十年来西方学界关于名人广告效果的重要研究进行了综述和评价。
西方研究多从三个基本理论模式(即信源可信度和吸引力模式,意义传递模式以及匹配假说)出发,借助调查问卷和实验的方法,对名人代言者的吸引力、可信度、名人与产品的匹配度等自变量与消费者的态度、购买意向以及购买行为等因变量的关系进行考察。
相比于其他类型的代言广告,名人广告在“眼球拦截”与构建品牌身份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却并非广告营销的万能药。
名人代言的效力取决于诸多因素,如名人的特性、产品的特性、名人与产品的匹配、广告信息的类型以及目标消费者的特性等。
近年来,邀请名人为产品代言已成为全世界通用的现代市场营销手段,从许多企业对名人广告的巨额资金投入可见一斑(Agrawal & Kamakura, 1995; Belch & Belch, 2001)。
现代名人广告起源于西方。
一些学者认为,上世纪30年代,广告开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名人形象就是在此时出现在形形色色的广告作品中(Kambitsis, Harahousou, Theodorakis, Chatzibeis, 2002; Patti & Frazer, 1988)。
但更多的学者发现,名人广告在19世纪后半叶就略显雏形(Erdogan, 1999; Kaikati, 1987),因为早在1893年,英国女演员莉莉•兰特里(Lillie Langtry)的漂亮脸蛋儿便被印在了梨牌香皂(Pears Soap)的包装盒上(Bergström & Skärfstad, 2004)。
美国学者赛格瑞伍(Segrave)也以19世纪末为开端,将名人广告的发展划分为五个阶段(Segrave, 2005):1. 一次世界大战前,大众生产及消费的崛起刺激广告业去尝试各种推销策略,于是一些名人及普通人的形象相继出现在专利药品的广告中;2. 20世纪20年代,代言广告逐渐流行开来,并在1929年达到鼎盛,可是,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代言者道德问题的激烈争论;3. 20世纪30年代,名人代言确立了在广告界中的地位,但此时公众似乎对名人广告失去了原有的热情;4. 从20世纪30年代末到1975年,名人代言广告业踯躅前行,丧失了之前异军突起的风光;5. 1975年之后,电视媒体的普及使名人广告业迎来了真正的黄金时代。
这一时期的许多名人都希望在电视广告中露脸,增加他们的知名度,名人经纪人行业也应运而生。
从1979年1997年,美国名人电视广告量增长了10% (Belch & Belch, 2001)。
到本世纪,名人广告约占美国电视和印刷广告的25% (Erdogan, Baker, & Tagg, 2001)。
在日本,名人广告更是占到了各种形式广告的70% (Kilburn, 1998)。
中国作为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正在体验着广告业的迅猛更新与发展。
过去十年,中国的广告市场以每年增加40%利润额的速度扩张(Zhou, Zhang, Vertinsky, 2002)。
据预测,到2020年,中国的广告业和媒介工业将上升至世界第二位(Guerin, 2005)。
名人广告业在如此优渥的大环境中亦获得生机。
名人代言广告作为显著的传播现象,已成为西方广告传播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中国,此类研究却明显不足,鲜见从传播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出发进行的经验主义研究,这与名人广告经济在中国蓬勃发展的趋势并不相称。
自上世纪70年代始,西方学界关于名人广告的研究层出不穷,值得关注。
本文试图对这些研究做一个梳理和介绍,借此为国内学人提供一个管窥同行的机会,或能有所借鉴。
西方名人广告研究的主体是名人广告的效果研究,一般以三种模式——信源可信度和吸引力模式(thesource credibility and attractiveness model),匹配假说(the match-up hypothesis),以及意义传递模式(the meaning transfer model)作为理论出发点。
下文将着重介绍这三种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对相关研究进行分类综述。
至于早期的名人和其他类型代言人广告的效果比较,本文也将提及。
不同类型的代言人广告早在1976年,弗里德曼(Friedman)等人就对广告代言人做了四种分类(Friedman, Termini, & Washington, 1976):(1)名人(celebrity),即那些因为个人在某一领域的成就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的人物,一般来自娱乐界和体育界。
(2)典型消费者(typical consumer)或称外行代言者(lay endorser),即代言产品的真正消费者或虚构出来的消费者,在代言之前并不具有任何知名度。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这类“普通人”代言者逐渐流行开来,比起名人,他们更具亲和力、更易被消费者认同。
(3)专家(professional expert),通常被认为是所代言产品的权威,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4)公司总裁(company president)或CEO。
有些公司的头脑人物会亲自披挂上阵代言自家产品,例如,著名洗发水品牌维达•沙宣的创始人维达•沙宣常常领衔主演自家产品的广告(Kaikati, 1987)。
在这四种类别中,名人代言者总能更有效地攫取并保持消费者对广告及产品的注意(Big new celebrity boom, 1978; Erdogan, 1999; Kaikati, 1987; Kamins & Gupta, 1994; Patti & Frazer, 1988; Twitchell, 2000)。
上个世纪中叶,鲁道夫(Rudolph)比较了六种杂志中的代言广告,发现名人广告的阅读率是最高的(Rudolph, 1947)。
同时期的另一个研究也证明了消费者阅读的名人广告多于非名人广告(Freeman, 1957)。
在电视媒体环境中,名人广告的这种“拦截力量(stopping power)”更为显著(Belch & Belch, 2001)。
许多广告商认为名人能让广告看起来更加有趣和更具吸引力,因此能有效降低观众在广告播放期间转台的可能性(Miciak & Shanklin, 1994)。
名人广告还具有其他无可置辩的优势:第一,名人广告的投资回报率通常很高,这是名人让广告商趋之若鹜的主要原因。
有人统计了美国篮球飞人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商业价值,认为他在NBA 的十四年生涯中为美国经济至少贡献了100亿美元(Johnson & Harrington, 1998)。
美国广告大师乔治•罗伊斯(George Lois)一语中的,“celebrity(名人)”很容易转化为“$ellebrity”(Lois, 2003)。
美国学者特赛尔(Twitchell)也犀利地指出,“celebrity”或许应该写作“sellebrity”才更准确呢(Twitchell, 2000)。
第二,无论是建立新品牌还是重塑老品牌,名人代言者都有其特殊效能(Mathur, Mathur, & Ragan, 1997)。
就新品牌而言,名人的知名度是品牌与潜在消费者之间的桥梁。
名人可将自身价值附加到品牌上,借此帮助品牌大大缩短建立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时间(Byrne & Breen, 2003)。
对于已经存在的品牌,名人则能为其注入新的生命,保留老顾客并吸引新顾客。
第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中,许多公司都制定了全球营销策略,那些具有国际知名度的名人也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为超级明星的形象可以超越国家或民族的界限。
当一个品牌想要着陆异域时,一张妇孺皆知的明星脸会助其迅速打破文化障碍。
名人代言广告的效果名人代言策略的优势显而易见,但它仍是一把双刃剑。
昂贵的花费,名人特质的易碎性,名人形象或个性的冲突性,多重代言,以及名人的过度曝光等等,都是广告商可能面临的问题(Kaikati, 1987; Miciak & Shanklin, 1994; Patti & Frazer, 1988; Tellis, 2004)。
随着名人广告的普及,两个趋向变得尤为突出:一是消费者开始怀疑名人代言者的目的和动机。
据纽约一家广告公司在1984年对1000个成人消费者所做的调查,超过一半的人认为,名人仅仅是为了赚钱才去鼓吹某种产品的,却可能从未使用过那些产品(Sherman, 1985; Vadehra, 1996)。
二是名人广告的“吸血性”(vampirism),即名人吸取代言产品的血液,往往导致消费者只记住了名人,对产品却毫无印象(Byrne & Breen, 2003)。
名人广告策略的复杂特性——即颇具诱惑力的优势和难以克服的弱点,吸引了众多学者去探索名人代言对消费者的态度、购买意向以及实际的购买行为所产生的效果。
凯克提(Kaikati)总结了早期的研究,认为上世纪80年代之前的研究倾向于认同名人广告的积极效果,而80年代之后的研究得出的结论则没有那么积极(Kaikati, 1987)。
他的文章发表于1987年,没有来得及囊括更丰富的研究成果,因此其述评并不能反映名人广告效果研究的全貌。
回顾几十年来的研究,似乎很难对名人广告的效果得出非此即彼的结论——“有效”或“无效”。
上世纪70、80年代的研究倾向于比较名人与非名人代言广告的效果,发现名人广告并非对所有类型的产品都有效,也并非总是对消费者的态度、购买意向以及购买行为等变量产生正面作用。
弗里德曼(Friedman)等将四类代言人和不同的产品联系起来,发现名人广告只在两种情况下会对广告的可信度,消费者对广告的态度以及购买意向发生积极影响,即当广告商希望消费者能够回忆起品牌名称和广告时,以及当决定实际购买行为的是社会心理因素时(Friedman et al., 1976)。
弗莱登(Freiden)则调查了四类代言人广告对代言人受喜爱度、产品质量、广告可信度等变量的不同影响,发现名人广告仅在受喜爱度上比其他类别的代言人略占优势(Freiden, 1984)。
然而,如果将代言人只作名人和非名人两大分类来考察各个变量,名人广告则总是比非名人广告更有效(Atkin & Block, 1983)。
名人代言的效力取决于众多因素,如名人的吸引力和可信度,产品与名人的匹配,产品的类型,广告信息的类型,目标消费者的特性等(Erdogan, 1999; Misra & Beatty, 1990; Renton, 2006; Tellis,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