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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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2023年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2023年机关财务管理制度2023年机关财务管理制度1(一)机关经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经费开支要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

一次性开支数额较小的,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分管同志承办。

一次性开支数额较大的,需由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所有开支,均实行先审批后承办,未经批准不予报销。

(二)办公用品的使用。

一切办公用品,均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和管理,各委室需要时到办公室领取。

非易耗公用物品由办公室登记造册,各委室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三)会议经费开支。

办公室编报预算,报有关领导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招待费开支。

接待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安排。

本市来人联系工作,一般不安排食宿。

上级或外地来人,严格按市委、市府制定的接待标准执行。

外地有关单位参观来访,一般只招待一餐,其他食宿等费用自理。

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常委会主要领导汇报。

(五)所有经费的开支实行每周签字制度。

承办人要及时向办公室负责同志说明开支来由,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销。

原则上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周的发票不予报销。

(六)坚持日清月结。

办公室财会人员要认真负责,所有票据要有经办人签字,有关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方能报销。

每月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以便合理安排支出,提高服务质量。

2023年机关财务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研究中心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研究中心预算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项目预算、资产采购计划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事项,测算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并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批。

第四条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机关会议费财务制度

机关会议费财务制度

机关会议费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会议费的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会议费,是指用于机关举办会议的费用支出,包括参会人员的差旅费、餐费、住宿费,会场租金,会务服务费等支出。

第三条机关会议费的管理应坚持经济原则,实现节约,合理、廉洁、依法、科学用费。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会议费的收支管理、使用范围、审批权限、管理责任等方面。

第二章机关会议费的预算编制和审批第五条机关会议费的预算应在机关年度预算中列支,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机关会议费的预算编制应有据可查,包括会议类型、参会人数、会议费用分项等。

第七条机关会议费的预算由机关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经机关领导审定后,报机关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机关财务部门对机关会议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机关会议费超出预算需要增加支出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编制预算,并经机关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机关会议费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经费限制,确保费用合理、科学。

第三章机关会议费的支出管理第十一条机关会议费的支出,需符合各项支出标准和规定,做到明细清楚、合理有效。

第十二条机关会议费支出应通过预算控制,未经预算批准不得支付。

第十三条机关会议费的支出管理应实行定额管理和限额管理,超出规定限额的支出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机关会议费支出应及时核算入账,不得随意挪用、变相使用。

第十五条机关会议费支出应按照有关规定收据、发票等凭证,保留备查。

第十六条机关会议费支出不得用于公款吃喝、铺张浪费等非法用途。

第四章机关会议费的审批管理第十七条机关会议费的审批权限应符合机关层级和管理制度,确保程序合法、透明。

第十八条机关会议费的审批应根据会议规模、层数等因素确定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机关会议费的审批应按照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未经审批不得支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黔府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3日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2023年机关财务管理制度15篇

2023年机关财务管理制度15篇

2023年机关财务管理制度15篇机关财务管理制度1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行为,促进单位内部管理,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金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体制1、财经审批:根据新修订《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切实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结合我局实际,全局上下财经审批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收支分线、单位负责人分别予以委托。

对所有报销的原始凭证一律由财务部门首先审核,然后由主管行政的领导签字,方可报销,否则,出纳一律杜绝报销。

对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和开支都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财务部门的权责:负责财务预算和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具体制度并及时修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挥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参与单位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财务人员的分工。

出纳员负责掌握财经政策,搞好现金管理,严格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收、付凭证并予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相符,保管好相关财务印章(财务印章必须分开保管,会计或主管领导分别保管)。

会计员具体负责编制转帐凭证,审核出纳员编制的收、付款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做好财务分析和其它会计事务。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1、现金管理:局属各单位库存现金必须实行限额管理,一般库存现金不超过三至五天的开支。

收入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不得随意坐支,超过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2、银行存款管理。

(1)遵守银行各项结算规定,保证银行结算业务正常进行。

(2)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与银行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保证帐实相符。

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包括省委全委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体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召开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有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一、二、三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四类会议不得超过半天。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严格控制会议代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与会人数不超过2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举办的各类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会议、业务培训会议、学术交流会议等。

第三条会议费管理应当遵循精简高效、勤俭节约、规范有序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费用。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四条会议分为三类:一类会议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的会议;二类会议是指涉及专项业务工作、需要跨部门协调等的会议;三类会议是指一般性工作研讨、交流等的会议。

第五条会议审批权限根据会议类型和规模确定。

一类会议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二类会议由分管领导审批;三类会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会议申请应当提前提交,明确会议主题、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程安排和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八条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一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_____元;二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_____元;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_____元。

第九条对于在外地召开的会议,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应当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第十条会议期间发生的专家讲课费、咨询费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议费报销管理第十一条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发票等相关凭证。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对会议费报销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会议费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议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会议费开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会议费用、擅自扩大会议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

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省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

第五条省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行政单位会议费管理制度

2.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议室使用费用,逾期未缴纳的,将按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会议室管理违规处理
1.对违反会议室管理规定的个人或部门,将按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2.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2.会前通知: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参会人员发送会议通知,明确会议主题、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3.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应提前准备,并在会议开始前至少1个工作日发送给参会人员。
第十条会议召开
1.会议主持人负责维护会议秩序,确保会议按照议程进行。
2.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2.会议纪要需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发送给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会议落实
1.各部门应根据会议决策和会议纪要,及时开展工作,确保会议决策的落实。
2.会议决策的落实情况应作为下次会议的汇报内容。
第十四条会议总结
1.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对会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2.会议总结报告应在下次会议前提交给单位领导。
2.改进措施和建议应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单位领导审查。
第四章会议室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会议室预订
1.各部门需提前预订会议室,并填写会议室预订申请表,明确会议时间、参会人数、所需设备等。
2.会议室预订应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对于冲突情况,由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会议室配置
1.会议室应配备必要的会议设施,如投影仪、音响系统、白板、会议桌椅等。
2.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会议室设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0•【字号】黔府发[1998]47号•【施行日期】199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1998〕47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九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是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府发〔1998〕20号)的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的会议,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会议管理的原则召开会议必须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

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实行会议经费预算总额包干制度。

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开电视电话会。

减少对会议的新闻报道。

禁止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不准赠送或变相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二、会议分类本规定所指会议分为:(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包括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全省专员、州、市长会议和省人民政府表彰会等。

(二)由部门、单位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三)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四)临时决定召开的其他工作会议。

三、会议规格和规模(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其规格、规模、参加会议人员,均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府发〔1998〕20号)中关于会议制度的要求办理。

(二)由部门、单位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只开到地、州、市。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黔财行〔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24〕19号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我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2024年6月6日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过紧日子要求,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党政机关”)。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级党政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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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对内容相近、时间相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应合并召开或连续召开。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

各单位召开会议要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开会”的程序执行。

一、二类会议的审批程序、会议规模、会期等,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和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2‟23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13‟54号)的要求执行;三类会议的审批程序、会议规模、会期等按单位内部会议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
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伙食费是指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用支出。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以及会议代表随行人员有关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六条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会议费开支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自治州)及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按一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560元;
(二)以各单位名义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市(自治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按二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450元;
(三)以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义召开的,要求市(自治州)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按三类会议予以结算,
每人每天380元。

依据党章、法律法规和其他章程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会议费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按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及两办审批的一、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向省财政申请专项会议费,在省财政年度会议费预算总额内安排,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三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和按规定可以开支会议费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会议费的报销和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制度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八条各单位应进一步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和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对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

各单位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并按照省财政厅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第九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
和工作需要,制定内部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各市(自治州)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修订、完善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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