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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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文件农质安发[2010]16号关于印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局、总站、办公室)、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报的重要材料,具体规定了登记产品独特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生产方式、产品品质特色等内容。

申报产品经国家登记保护后,质量技术规范文本即成为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管理和证后品质控制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现予印发。

新版编写指南要求重点描述产品独特性内容,将原编写指南中涉及的人文历史因素等内容统一调整为申报材料中“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证明性材料”。

新版编写指南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编写指南(农质安发[2008]7号)同时停止执行。

在新版编写指南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地理标志处联系。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产品名称1编号:AGIXXXX–XX-XXXXX2 公布日期:XXXX-XX-XX3本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登记产品的地域范围、独特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生产方式、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标志使用规定等要求。

本规范文本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后即为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各相关方必须遵照执行。

1 地域范围主要描述登记产品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所辖村镇、经纬度和区域边界等。

相关信息应当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地域范围相一致。

2 独特自然生态环境主要描述影响登记产品品质特色形成和保持的独特产地环境因子,如独特的光照、温湿度、降水、水质、地形地貌、土质等。

关于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地理标志农产品

关于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地理标志农产品

关于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地理标志农产品嘿,各位看官,今儿个我来给大家聊聊如何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

这事儿可大可小,做好了,不仅能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还能让农民朋友们口袋鼓鼓的。

下面,就让我来给大家详细拆解一下这个方案。

咱们得明确一下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概念。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贴个标签就行的,它是指那些在一定地理区域内生产,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性的农产品。

比如说,我们的龙井茶、阳澄湖大闸蟹,这些都是地理标志农产品。

一、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保护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要想保护好地理标志农产品,得有法可依。

我们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定义、认证程序、保护措施等。

2.严格认证程序。

认证是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保护的第一关,我们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认证程序,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才能获得地理标志认证。

3.加强执法力度。

对于侵犯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行为,我们要坚决打击,依法严惩,让侵权者付出代价。

二、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1.加强标准化建设。

制定严格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标准,从种植、养殖、加工等环节入手,确保农产品品质。

2.推广绿色生产技术。

鼓励农民朋友们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提高农产品品质。

3.强化质量检测。

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始终如一。

三、加大地理标志农产品宣传力度1.利用网络平台。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宣传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独特品质和优势。

2.举办特色活动。

通过举办各类特色活动,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加强与消费者的互动。

让消费者深入了解地理标志农产品,增强他们的消费信心。

四、拓宽地理标志农产品销售渠道1.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模式。

线上利用电商平台,线下则通过农产品展销会、专卖店等渠道,拓宽销售渠道。

2.加强与大型商超的合作。

与大型商超建立紧密合作关系,让地理标志农产品进入千家万户。

南召县“一化性”柞蚕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南召县“一化性”柞蚕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河南农业2023年第25期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为柞蚕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柞蚕特定生产方式(一) 柞树栽培1. 品种选择。

柞树种植选择具有较高营养价值的麻栎和栓皮栎,进行人工种植。

2. 整地。

柞树种植应先进行场地整理,主要是清理杂树、野草、乱石等。

3. 种植。

柞树种植分为种子直播和柞苗栽植两种。

种子直播的坑穴宜小(穴深0.2 m,直径0.3 m),每穴播种子7~10粒;柞苗栽植的坑穴宜大,以不屈根为宜,每穴栽植1~2株。

一般柞树行距1.0~1.5 m,株距1.0~1.5 m。

4. 树型。

柞园内树型主要有无干树型、中干树型。

无干树型是在无干柞树长2~3年应轮伐更新时或柞树休1~3 cm 处全部伐去,1~2龄蚕为好。

中干60~80 cm 处砍掉,作主干,同时选留个粗壮平伸的侧枝作为一级拐枝,其余枝条全部砍30 cm 长,并选~3个粗壮枝作为二级拐枝。

以后只剪伐三级拐枝以5.柞园管理。

柞园建成后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补植抚柞苗补栽以晚秋或早春为宜,可采用种子直播或柞年生时,每年松土除草1~2次;3~4年生时,每1次松土除草。

为提高柞叶的产量和质量,需加强柞园培肥管理。

105~10 kg。

柞树生长2~3年后,枝条增多,树干粗大,不便1~2年生老梢。

柞树整枝修剪可增强树势,提高柞叶产量和质量。

年以上柞墩,枝条丛生稠密易发生病弱枝、虫害枝,要及时疏枝整形。

生产上为解决春季火芽不足,可在春分前后将2~3年长势旺盛的柞树较粗枝条的上端截去1/3,同时修去枝干上细毛枝。

截梢柞树发芽迟,树叶鲜嫩肥厚,可饲养4龄柞蚕。

6.柞树病虫害防治。

要有完善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病虫害发生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治预案。

柞树主要病害有白粉病、褐斑病和早烘病。

防治方法:秋后清除病叶、病枝,可以减少越冬病原;合理密植,促进通风透光,能够起到预防和减轻病害的发生。

柞树主要虫害有肖黄掌舟蛾、黄二星舟蛾和刺蛾类,多发生在7月下旬至8月初。

冬季可人工摘除害虫卵块,减少越冬害虫;养蚕期,结合巡园工作,随时捕杀害虫;利用害虫的趋光性,6—7月利用黑光灯诱杀害虫的成虫。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是指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时,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准则旨在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审查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独特性和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申请条件的审查在进行地理标志的登记审查时,首先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申请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者组织、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有能力保证申请地理标志的质量和管理体系。

同时,申请地理标志的农产品还需满足下列条件:1.确切的地理界限:申请人应当明确描述地理界限,说明该地理界限内的农产品与其他地方产的同类农产品有所区别。

2.认可的产品质量和特征:申请人应当描述农产品的特征、品质和质量,证明其具有独特与地域标志的产品特点。

3.与地理环境的密切关联:申请人应当描述农产品与地理环境的关系,并证明该关系会对农产品的品质和特性产生重要影响。

二、标志使用与保护的审查在地理标志的登记审查中,还需要对标志的使用与保护进行审查。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标志设计的审查:申请人需要根据农产品的特点,设计与特性相符合的标志,确保标志能够准确传达农产品的地理特征和质量保证。

2.标志使用规范的审查:申请人需要提供使用地理标志的规范,并说明该规范是如何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质量控制相结合的。

3.标志保护措施的审查:申请人需要提供一套完整的标志保护措施,确保地理标志不会被滥用、冒用或侵权。

三、质量控制体系的审查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控制体系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和地理特征的重要手段。

在地理标志的登记审查中,需要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审查,并确保其符合以下要求:1.规范的质量管理程序:申请人需要提供农产品的质量管理程序,明确各项质量控制要求的实施方法和责任人。

2.质量监测与检测体系:申请人需要展示质量监测与检测体系,并提供相应的监测与检测结果。

四、标志管理与使用监督的审查地理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监督是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和声誉的一项重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茶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茶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孝感龙剑茶编号:AGIxxxx—xx—xxxx 公布日期:xxxx—xx—xx 本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了登记产品孝感龙剑茶的地域范围、独特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生产方式、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标志使用规定等要求。

本规范文本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后即为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各相关方必须遵照执行。

一、地域范围孝感龙剑茶产于湖北省孝感市所辖的孝南区、大悟县、孝昌县、安陆市、应城市等五县市区。

地域范围:东经113°54ˊ,北纬30°56′,东南与武汉市、红安县、北与信阳市、西与京山县接壤,。

版图面积 7247平方公里,适宜茶面积300万亩,现有茶园面积 29.65万亩。

二、独特自然生态环境1、地形地貌情况孝感龙剑茶生产区域地形地貌为长江以北大别山脉的低山区和丘陵岗地特征,平均海拔高度380米,其特点在于即不同于江南茶区,茶区域内群山起伏,云雾缭绕,溪流纵横交错,茶园错落其间,且远离城市和乡镇、工业区及交通要道,隔离条件好,产地环境无污染。

2、土壤情况孝感龙剑茶生产区域茶园土壤质地为土层深厚的黄棕砂壤土,土壤酸碱度适中,PH值4.5—6,土壤有机质含量每公斤 35.8克,水解氮每公斤 92 毫克,有效磷每公斤 9.6 毫克、速效钾每公斤 95 毫克。

该区域茶园历来使用菜籽饼、猪鸡粪、生物有机肥及杂草还茶园,致使土壤有机质含量高,土壤理化性状好。

3、自然肥源情况产地森林覆盖率达71-80%,山林面积为茶园面积的10倍以上,自然肥源比较丰富。

秸秆、野生绿肥、山草和树作有机肥料。

茶园年亩平施有机饼肥料在150公斤以上。

4、水文情况孝感龙剑茶生产区域茶园灌溉用水大都使用无污染的天然降水,少量使用溪流河水,这些灌溉用水符合水质标准GB5084—1992.5、气候情况产地气候适宜,属亚热带大陆性气候,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光照充足,年平均气温15.8℃,年平均相对湿度65-85%,年无霜期260天,年辐射总量110千卡/平方厘米,年日照时数1996.7小时,年平均降雨量1112毫米,南北相差约250毫米。

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规范使用“黔东南小香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本公司(合作社)生产的小香鸡产品来源于黔东南小香鸡农产品地理标志划定的地域范围内,产品符合黔东南小香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现经登记人授权,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将严格按照《黔东南小香鸡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和经营,标志使用中认真执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规定,正确规范使用“黔东南小香鸡”产品专用名称和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不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买卖、转让加贴标志,不使用与“黔东南小香鸡”相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认真做好相关生产记录和标志使用档案,自觉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保证“黔东南小香鸡”的品质和质量;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承诺人:
2020年5月18日。

关于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关于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策划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产品市场的日益繁荣,地理标志农产品逐渐成为消费者追求品质和特色的代表。

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不仅代表着一种地域特色,更是农民增收、农业升级的重要载体。

然而,当前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在维护和使用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品牌保护力度不足、市场混乱等。

为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健康发展,本方案旨在提出一套全面的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定位1.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2.优化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使用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

3.促进农业产业链升级,助力乡村振兴。

三、实施方案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和培训(1)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农民、企业及相关部门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认识。

(2)组织专业培训,提升农民、企业及相关部门的品牌意识和维护能力。

2.建立健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保护机制(1)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注册管理,确保品牌使用的合规性。

(2)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方便监管。

(3)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品牌合法权益。

3.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形象(1)挖掘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文化内涵,打造独特品牌形象。

(2)开展品牌故事征集活动,传播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故事。

(3)利用现代媒体手段,扩大品牌宣传力度。

4.优化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使用环境(1)建立健全品牌使用规范,确保产品质量。

(2)加强品牌使用监管,防止滥用品牌现象。

(3)推广品牌使用许可制度,规范品牌使用行为。

5.促进农业产业链升级(1)引导农民、企业开展品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2)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

(3)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6.加强品牌推广和市场开拓(1)利用国内外展会、论坛等活动,推广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

(2)开展品牌营销活动,提升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知度。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发布日期:2009-9-12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和麦穗、地球、日月图案等元素构成。

公共标识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如下:第三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申请书;(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条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第六条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第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五年。

第九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地理标志是指具有特定地理区域内特定农产品的名称、标志或符号,用以表明其与特定地理区域内其他同类产品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具有地域特色和地域优势。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规范是保障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的质量、信誉和知名度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一些要点。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范围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应由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认定程序的规定。

认定机构应对农产品的生产地、生产工艺、质量特点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地理标志的准确、明确和可信度。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有多种方式,应根据农产品的属性和特点进行选择。

常见的使用方式包括:商品标识、包装标识、广告宣传等。

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应明确、统一、规范,以确保地理标志的可辨识度和一致性,并防止滥用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发生。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与监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与监督应由地理标志权利人或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管理与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合法使用地理标志进行审核,对违规使用地理标志进行处罚,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市场监测等。

五、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维护应由地理标志权利人或相关部门负责。

保护与维护的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地理标志的执法力度,加强地理标志的宣传推广,引导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地理标志等。

六、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测与评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测与评估应由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

监测与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理标志的知名度、认知度和满意度,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等。

通过监测与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与推广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与推广应由地理标志权利人或相关部门负责。

宣传与推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地理标志产品展销会、举办地理标志产品的推介会、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活动等。

中绿地〔2021〕37号通知附件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 相关要求

附件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名称规范第一条为科学界定和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应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组合构成。

第三条地理区域名称可以是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或居民点名称,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当地使用广泛的特定地理位置名称。

(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现行的省、市、县、乡镇等;也可使用历史沿袭行政区划名称;(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三)居民点名称包括城镇、区片、自然村、片村、巷等名称;(四)约定俗成、当地使用广泛的特定地理位置名称包括桥名、井名、站名、港名等具有指向性功能的名称。

第四条农产品通用名称是有关产品部分名称的统称,指在一定范围内法定或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名称。

农产品通用名称应使用产品的学名、俗名、别名等,也可使用当地历史沿袭名称,但不应导致公众可能对产品本身或产地的误认。

原则上,不应在农产品通用名称中添加形状、颜色、风味、生长环境等方面的修饰语。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进行登记:(一)产品名称为法定的通用名称或全国范围内已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二)产品名称与动植物品种名称相同,可能导致公众对产品产地误认的;(三)产品名称已注册为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四)产品名称与已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同,或包含已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五)其它可能存在误导公众对产品产地认知的。

第六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实际生产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可以是大地名小范围,也可以是小地名大范围。

生产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对应关系核定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传承和生产实际,保证产品品质与产地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的一致性。

第七条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范代替并废止原《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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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条 农 产 品地 理标 志 实行公 共 标 志 与地域 产 品名 称相 结合 的标 注 制度 。
公共 标 志基本 图案 由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 部 中 英 文字样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中英 文 字 样 和 麦 穗 、地 球 、日月 图案 等元 素构 成。公共标 志基本 组 成色 彩为
绿色 (C10OY90)和橙 色 (H70Y100)。
第 三 条 符合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管理 办 法》第 十 五条 规定 条件 的标 志使用 申请 人 可 以 向登记 证 书持 有 人提 出标 志使 用 申请 ,并提 交 下列 材料 :
(一 )使 用 申请 书 ; (二 )生产 经 营者 资质 证 明 ; (三 )生产 经 营计 划和 相 应质 量控 制措 施 ; (四)规 范使 用 农产 品地 理 标 志 书面承 诺 ;
第 十 六 条 农 产 品地 理标 志 登 记 申请 书样 式 、 农 产 品地 理标 志 登记 报 告格 式 、现 场核 查 规 范 、质量 控 制技 术 规 范编 写指 南 、产 地 环境 检 测 和产 品品质 鉴 定报 告格 式等相 关 程 序性 文 件 , 由农 业部 农产 品 质 量 安全 中心 组 织制 定 。
农 业部 农产 品质 量 安全 中心 应 当将异 议 情 况 转
所 在地 省 级农 业行 政 主 管 部 门提 出处 理 建 议 后 ,组 织农产 品地 理标 志登 记专 家评 审 委 员会 复审 。
公 示 无异 议 的 , 由农 业 部 农产 品质 量安 全 中心 报 农 业部做 出决定 。 准 予登 记 的 ,颁发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产 品地 理标 志 登记 证 书》并 公 告 ,同 时公布 登 记 产 品 的质量 控制 技 术规 范 。
第 十二 条 农 产 品地理标 志登记证 书长期有效 。 出现 《办法 》第 十 三条 第 二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登 记证 书持 有 人应 当 向省 级 农 业行 政 主 管部 门提 出 变更 申请 。经 省级 农 业行 政 主管 部 门审查 同意后 ,报 农 业部 农产 品质量 安全 中心 。 第 十 三 条 变 更 申请 内容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由 农 业部 农产 品质量 安 全 中心 按 照本 程序 第十 条和 第 十 一条 的规 定进 行 公 示和处 理 。 同意 变更 的 ,重新 核发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农 产 品 地 理标 志 登 记证 书》并 公 告 ,原 登 记 证 书 予 以 收 回 、 注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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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 必 要的证 明 文件和 材料 。
标 志。
第 四条 经 审核 符合 标 志使 用条 件 的 ,农产 品
符合 规定条 件 的 ,省级农 业行政 主 管部 门应 当将 申请材料和 初 审意见报 农业部 农产 品质量 安全 中心 。
不符合规定 条件 的 ,应 当在提 出初 审意见 之 日起 10个 工作 日内将相 关意 见和建议 书 面通知 申请人 。
第八 条 农 业部农 产 品质 量 安全 中心 收 到 申请 材 料和初 审 意见后 ,应 当在 20个 工 作 日内完成 申请 材 料 的审查 工作 ,提 出审查 意 见 ,并组 织专 家评 审。
维普资讯
省级农 业行 政 主管 部 门可 以确定 工作 பைடு நூலகம் 构 承担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登 记 管 理 的 具 体 工 作 。
第 七条 省级农 业 行政 主管 部 门 自受理 农 产 品 地理 标 志登 记 申请 之 日起 ,应 当在 45个 工 作 日内 按规 定 完 成登 记 申请 材 料 的初 审和 现 场 核 查 工 作 , 并 提 出初 审意 见。
第 十七 条 本 程序 自发布 之 目起 施行 。
农 产 品地 理标 志 使 用 规 范
第 一条 为规 范 农产 品地 理 标 志使 用 ,维护 农 产 品地 理标 志登 记 证 书持 有人 和 标 志使 用 人合 法权 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农产 品质 量 安全 法 》、《农 产 品地 理标 志 管理 办法》等规 定 ,制定 本 规 范。
必 要 时,农 业部 农 产 品质 量 安全 中心 可 以组织 实 施 现 场 核 查 。
第九 条 专 家评 审 工作 由农产 品地 理 标 志登 记 专 家评 审委 员会承 担 ,并 对评 审结 论 负责 。
第十 条 经专 家评 审通 过 的 , 由农 业部 农产 品 质量 安全 中心代 表农 业部在 《农 民 日报》、中国农 业信 息 网、中国农产 品质 量安全 网等公 共媒体 上对 登记 的 产 品名称 、登 记 申请人 、登 记 的地 域 范 围和 相 应 的质 量控制技 术规 范等 内容进行 为期 10日的公 示。
第 十 四条 县 级 以上 地 方农 业 行政 主管部 门及 其农 产 品地理 标 志 工作 机构 发 现 地理 标 志农 产 品或 登记 证 书持 有 人 不 符 合《办 法》第 七 条 、第 八 条 规定 的 ,应 当及 时上 报农 业部 注 销 并公 告。
第 十五 条 从 事农 产 品地 理标 志登 记 现场 核查 的人员 ,应 当经农业部农产 品质量安全 中心考核合格 。
专家评 审没有 通过 的 , 由农 业部做 出不 予登 记 的决定 ,书面 通知 申请 人 和省 级 农 业行 政 主管 部 门 , 并说 明理 由。
第 十 一 条 对 公 示 内容 有 异 议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当 自公 示 之 日起 30 日内 以书 面形 式 向农 业部 农 产 品质 量安 全 中心提 出 ,并说 明异议 的具 体 内容和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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