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等四个技术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
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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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书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书尊敬的相关部门:一、关于我们的农产品。
我们这儿有一种超棒的农产品,它可不仅仅是一种食物,更是我们这片土地的宝贝呢。
这个农产品呀,在我们这儿已经有很长很长的种植或者养殖历史啦。
就像祖祖辈辈传下来的宝贝一样,它伴随着我们一代又一代的成长。
我们的农产品那长得可有意思啦。
比如说它的样子吧,[具体描述农产品的外形特征],就像一个小娃娃,圆嘟嘟的,特别可爱。
它的颜色也是非常独特的,[描述颜色],在阳光的照耀下,就像一颗闪闪发光的宝石。
再说说口感,那叫一个绝呀!咬上一口,[详细描述口感,如脆脆的、甜甜的、糯糯的等],这种味道会在嘴巴里散开,让人忍不住再吃一口。
而且它还有特别的香味呢,[描述香味],只要闻到这个味道,就知道是我们这儿的宝贝农产品啦。
二、我们这片独特的土地。
这个农产品之所以这么棒,和我们这片土地可是分不开关系的。
我们这儿的土地啊,那可是肥沃得很呢。
土壤的质地[描述土壤的质地,如松软的、肥沃的等],就像给农产品们铺了一层厚厚的、软软的床。
而且呀,这里的水源也超级好。
水是清澈透明的,[描述水的特点,如富含矿物质等],就像大自然给我们的甘露一样,这些水滋润着我们的农产品,让它们茁壮成长。
这里的气候也很独特哦。
四季分明,每个季节都像是给农产品的成长设定的不同关卡。
春天的时候,温和的阳光和适量的雨水,就像是在轻轻地唤醒我们的农产品宝宝;夏天的时候,虽然有点热,但是也让农产品们充分吸收阳光的能量;秋天就更不用说啦,凉爽的天气和成熟的气息,让农产品们都成熟得刚刚好;冬天呢,土地像是在休息,也在为下一年的种植或者养殖积蓄力量。
三、我们当地农民的心血。
这个农产品可是我们当地农民的心头肉呢。
农民伯伯和阿姨们每天都精心照料着它们。
从播种或者养殖开始,就像照顾自己的孩子一样细心。
每天早早地就去地里或者养殖场,看看它们有没有好好长大。
播种或者养殖的时候,农民们会根据多年的经验,选择最合适的时机。
[描述播种或者养殖时的特殊技巧或者传统方法],这些方法都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可管用啦。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由省市场监管局提供)总章程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申请受理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一、申请人信息
1. 申请人全称:
2. 申请代表人:
3. 联系人:
4. 联系电话:
5. 邮箱:
6. 通讯地址:
二、产品信息
1. 产品名称:
2. 产地:
3. 产品类型:
4. 产品描述:
5. 产品类别:
三、产品质量
1. 产品标准:
2. 产品质量特点:
3. 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4.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如有):
四、证明材料
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产品地理标志证明材料(地标委员会颁发的证明材料):
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质量证明等):
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在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维护地理标志声誉。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xx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本文是小编精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希望能帮助到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xx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总章程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申请受理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中国地理标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维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是指产自特定地理环境,具有特定品质、特色和声誉的农产品、食品、饮料和手工艺品。
第三条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公平公正;(二)保护与开发并重,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和声誉;(三)鼓励创新,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品牌提升;(四)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地位。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发挥地方特色,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发展。
第二章地理标志的申请与注册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应当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地理标志申请书;(二)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产地、品质、特色和声誉等证明材料;(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情况说明;(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受理:(一)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特定的产地、品质、特色和声誉;(二)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明确,与产品的品质、特色和声誉密切相关;(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颁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
第三章地理标志的保护第十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后,其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二)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附件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申报机构:初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九年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填表单位:(印章)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由申报机构填写,一式三份,报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并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至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
二、填写1.产品名称2.英文名称本栏目为可选项,根据产品市场使用的英文名称的实际状况填写。
3.申报单位及拟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1)以地域申报的,应填写按地域申请的申报机构(省、市、县)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地域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成立“县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县的成立“市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地市的成立“省级申报领导小组”。
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2)由出口企业申请的,应填写企业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政府授权出口企业作为申请主体的正式文件及文号。
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4.现行的本产品专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现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名称及编号,如无标准可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生产技术规范,不能用该类产品的通用标准代替。
(例如,金乡大蒜”,申报时应使用“金乡大蒜” 的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而不能使用“大蒜”的通用标准。
)5.产品属地质检机构填写申产品属地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6. 省级质检机构信息填写省级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它代表着特定地域内农产品的独特品质和声誉。
为了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正确使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地方特色农业的发展,制定和遵循使用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定义与重要性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例如,阳澄湖大闸蟹、五常大米等都是知名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地方特色农产品的独特品质和声誉,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
其次,能够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的收入。
再者,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与授权通常,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由当地的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团体或组织提出。
申请时需要提交详细的材料,包括农产品的特定品质、产地范围、生产方式、历史渊源等方面的信息。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该农产品符合地理标志的要求。
一旦获得授权,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权利将归属于特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三、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条件1、产地要求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必须产自特定的地域范围。
这个地域范围通常是经过精确划定的,具有独特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如土壤、气候、水源等,这些因素对农产品的品质有着重要的影响。
2、品质要求农产品的品质特征必须与该地理标志所代表的品质特点相符合。
这包括外观、口感、营养成分等方面。
例如,正宗的阳澄湖大闸蟹应具有青背、白肚、金爪、黄毛等特征,蟹肉鲜美,蟹黄蟹膏丰满。
3、生产规范要求生产者必须遵循特定的生产规范和技术标准,以确保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
这可能包括种植、养殖的方法,肥料和饲料的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1、标志标识的使用获得授权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在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专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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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等四个技术规范
标志使用申请书
(登记证书持有人名称):
本企业(人)生产的产品来源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划定的地域范围内,产品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专用名称,并承诺在标志使用过程中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2、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3、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附录2:
标志使用协议
甲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
为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正确、规范使用,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甲方)和标志使用人(乙方)合法权益,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经甲方审核,乙方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如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标志使用范围
(一)乙方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乙方可以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二、标志使用方式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方式有印刷、加贴两种方式。
印刷方式由乙方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自行印制。
加帖方式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征订全国可追溯防伪加帖型标识申请,由甲方负责统一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
(一)乙方选择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时,乙方应根据实际生产量,按照年度进行集中征订,并填写防伪加贴型标识征订单(见附表),注明数量,经甲方审核后,乙方如数将标识制作成本费支付到甲方,由甲方统一征订防伪标识。
(二)乙方选择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当按照《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