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
地理标志使用协议书范本

地理标志使用协议书范本甲方(地理标志权利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人):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拥有对特定地理标志的合法权利,乙方希望使用该地理标志以提升其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地理标志的使用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地理标志定义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取决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标志。
第二条地理标志权利甲方声明并保证其拥有对本协议所指地理标志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权、使用权和许可权。
第三条使用许可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地理标志,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
第四条使用范围和期限1. 使用范围:乙方仅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该地理标志。
2. 使用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第五条使用条件乙方在使用地理标志时,必须保证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不得损害地理标志的声誉。
第六条质量控制1. 乙方应建立并维护一套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甲方的要求。
2. 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质量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费用和支付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地理标志使用费,具体金额为____元/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使用地理标志,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2. 如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农产品地标使用授权书

授权编号:[授权编号]授权日期:[授权日期]授权方(以下简称“授权方”):名称:[授权方名称]地址:[授权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授权方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授权方电子邮箱]被授权方(以下简称“被授权方”):名称:[被授权方名称]地址:[被授权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被授权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被授权方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被授权方电子邮箱]鉴于:1. 授权方拥有[农产品地标名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方有权对其拥有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使用和管理。
2. 被授权方具备使用[农产品地标名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条件,愿意接受授权方的管理,并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方的要求使用该农产品地理标志。
根据上述事实,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授权内容1. 授权方同意将[农产品地标名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权授予被授权方,被授权方可以在其生产、加工、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农产品地标名称]农产品地理标志。
2. 被授权方使用[农产品地标名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使用与[农产品地标名称]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造成消费者混淆;(2)不得在产品上标注虚假的地理标志信息;(3)不得损害[农产品地标名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声誉和形象;(4)不得违反授权方的要求和相关规定。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为[授权期限],自授权日期起计算。
三、授权费用被授权方应向授权方支付[授权费用],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支付时间]。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对本授权书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本授权书的授权内容、授权期限、授权费用等信息均属于保密内容。
五、知识产权1. [农产品地标名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归授权方所有。
2. 被授权方在使用[农产品地标名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过程中,不得侵犯授权方的知识产权。
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规范使用“黔东南小香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本公司(合作社)生产的小香鸡产品来源于黔东南小香鸡农产品地理标志划定的地域范围内,产品符合黔东南小香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现经登记人授权,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将严格按照《黔东南小香鸡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和经营,标志使用中认真执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规定,正确规范使用“黔东南小香鸡”产品专用名称和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不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买卖、转让加贴标志,不使用与“黔东南小香鸡”相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认真做好相关生产记录和标志使用档案,自觉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保证“黔东南小香鸡”的品质和质量;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承诺人:
2020年5月18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发布日期:2009-9-12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和麦穗、地球、日月图案等元素构成。
公共标识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如下:第三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申请书;(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条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第六条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第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五年。
第九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
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登记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乙方:为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正确、规范使用,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甲方)和标志使用人(乙方)合法权益,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经甲方审核,乙方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如下事项达成协议:一、标志使用范围(一)乙方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乙方可以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二、标志使用方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方式有印刷、加贴两种方式。
印刷方式由乙方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自行印制。
加帖方式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征订全国可追溯防伪加帖型标识申请,由甲方负责统一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
(一)乙方选择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时,乙方应根据实际生产量,按照年度进行集中征订,并填写防伪加贴型标识征订单(见附表),注明数量,经甲方审核后,乙方如数将标识制作成本费支付到甲方,由甲方统一征订防伪标识。
(二)乙方选择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当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进行印刷,印刷费用自理。
《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由甲方负责统一提供。
乙方印刷数量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数量,并建立印刷、使用台帐,供甲方和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检查。
三、双方权责1、甲方权责(1)有权定期对乙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2)负责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和管理指南;(3)向乙方提供标志使用及产品生产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2、乙方权责(1)如实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归档;(2)自觉接受甲方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的跟踪检查;(3)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和经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4)正确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专用名称。
农业部公告第1208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信息

农业部公告第1208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信息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5.20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208号
•【施行日期】2009.05.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商标与相关标识
正文
农业部公告
(第1208号)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凉山州马铃薯产业协会等单位申请对凉山马铃薯等20个农产品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经过初审、专家评审和公示,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条件,准予登记,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注: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文本见农产品质量安全网()。
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使用授权委托书

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使用授权委托书甲方:(全称或简称)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全称或简称)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持有人,并享有该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权利;鉴于乙方具备农产品生产、加工或销售等相关能力,并希望使用甲方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推广和销售相关农产品;根据双方自愿、平等、等价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商标授权1. 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授权给乙方使用,用于相关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活动。
2. 乙方在使用甲方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时,必须保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管理规定,合法、规范、负责地使用,并不得利用该商标从事不良经营活动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商标管理1. 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其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确保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商标管理工作,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商标维护1. 乙方在使用甲方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损害该商标声誉和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协助甲方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2. 乙方若发现第三方侵犯该商标的合法权益,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将协助乙方采取必要的行动来保护双方的权益。
四、合作期限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届满后若双方有扩展合作意愿,可协商续签。
五、其他约定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授权委托书的解释、效力、执行以及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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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标志使用协议
甲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为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正确、规范使用,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甲方)和标志使用人(乙方)合法权益,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经甲方审核,乙方符合黔东南小香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如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标志使用范围
(一)乙方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乙方可以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二、标志使用方式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方式有印刷、加贴两种方式。
印刷方式由乙方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
要求自行印制。
加帖方式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征订全国可追溯防伪加帖型标识申请,由甲方负责统一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
(一)乙方选择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时,乙方应根据实际生产量,按照年度进行集中征订,并填写防伪加贴型标识征订单(见附表),注明数量,经甲方审核后,乙方如数将标识制作成本费支付到甲方,由甲方统一征订防伪标识。
(二)乙方选择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当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进行印刷,印刷费用
自理。
《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由甲方负责统一提供。
乙方印刷数量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数量,并建立印刷、使用台帐,供甲方和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检查。
三、双方权责
1、甲方权责
(1)有权定期对乙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
(2)负责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和管理指南;
(3)向乙方提供标志使用及产品生产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2、乙方权责
(1)如实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归档;
(2)自觉接受甲方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的跟踪检查;
(3)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和经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4)正确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专用名称。
四、违约处置
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进行追究,视情节轻重向乙方提出暂停使用、终止协议等相关处置意见。
1、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标志使用在非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的;
2、买卖、转让加贴标志的;
3、使用与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相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造成消费误导的;
4、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品质下降或者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
5、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记录,拒绝接受甲方以及各级农业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监督检查的。
五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3年: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
2、协议期满,甲方双方需重新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并做出说明。
六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县(市、区)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备案留存一份。
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3、若出现争议,由甲乙双方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
附表:
农产品地理标志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使用征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