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说明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并维护经济秩序,制定本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金管理的目标是规范现金的流通和运用,提高金融机构和个人的现金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现金的流通和运用第三条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在进行现金的收付、存取和运输等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流通。
第四条个人在进行现金收付活动时,不得使用假币、残损币和已经失去流通货币地位的货币,不得进行非法拆分、组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现金收付业务点,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控制现金流量,防止现金的滞留和挪用。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现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现金收付业务的监控和审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章现金存取和运输第七条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进行现金存取和运输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现金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合规经营,采取专业的运输设备和技术,确保现金的安全和保密。
第九条现金运输企业从事现金运输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要求,制定运输计划,做好运输物品的保护措施,防止现金的丢失和被盗。
第十条现金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现金运输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章现金管理的监督和责任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活动的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的自律和监督,设立专门的现金管理岗位,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监督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由国家颁布实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本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本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构和个人的现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具有现金管理需求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现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实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纪律、有监督的要求。
第五条现金管理应科学、规范、透明、规避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现金管理应合理配置资金,提高投资收益。
第七条现金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现金管理效率。
第八条现金管理应加强风险控制,防范现金管理风险。
第二章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九条现金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风险第一、效益第一的原则。
第十条现金管理应遵循合规经营、持续经营、稳健经营的原则。
第十一条现金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专项管理、个人自主的原则。
第十二条现金管理应遵循信息共享、协同配合、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三章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十三条现金管理应包括现金收付、现金存储、现金监管、现金投资、现金结算等内容。
第十四条现金管理应明确责任分工,实行层级管理。
第十五条现金管理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现金管理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请专人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现金管理应加强对现金流动的监控和分析。
第十八条现金管理应加强对现金存储和使用的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现金管理应加强对现金投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四章现金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现金管理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一条现金管理应加强外部监督,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现金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对现金管理不合规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应在本条例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实施。
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构和个人的现金管理,提高现金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XXX)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XXX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出发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XXX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出发点定为1000元。
结算出发点的调整,由XXX肯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跨越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考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据在经济来往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赐与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一切制和集体一切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法》(以下简称《现金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范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业务,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据《现金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之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获得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管理的现金,是指法定货币、外汇现钞和外币现钞,以及可以充当支付工具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二章现金验收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入库的现金真实、合法和完好无损,并在验收后及时录入现金清册,同时进行防伪鉴别和计数。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验收制度,包括验收人员岗位责任、验收现场的布置、检验方法和验收质量评定标准等。
第七条鉴别现钞应当参照《人民币真假鉴别技术操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外币现钞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鉴别。
第八条计数应当采用硬币计数机、钞票计数机等计数设备进行,计数结果应当与现金清册进行核对。
第九条验收不合格的现金应当予以退回,并填写退换金记录。
现金退还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填写领取现金记录。
第三章现金保管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有效的现金保管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防止现金的遗失、损毁和盗窃等风险。
第十一条现金保管室应当位于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的环境中,应当具备强有力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技术保障手段。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现金保管室应当设立不同级别的保险柜和保险箱,应当采取分层控制、交叉管理的方式加强对现金的保障。
第十三条现金保管室应当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进入保管室的人员身份识别、现金进出监控、保管工具的使用和保养等。
第四章现金清分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采用专业的现金清分机进行现金清分,以提高现金清分效率和准确度。
第十五条现金清分应当实行凭证审核、计数、分类、封装和注明相关信息的流程,以确保现金清分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以下是关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 现金流动管理:企业应建立现金流动管理制度,确保现金的安全、准确和高效流动。
2. 现金的保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现金保管部门或岗位,负责现金的保管和处理工作。
现金应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内,应定期进行盘点和清点。
3. 现金的支付:企业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现金支付,尽量减少使用现金支付的情况。
对于必须使用现金支付的场合,应设置专门的支付流程,确保支付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4. 现金的收款: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收款部门或岗位,负责现金收款的管理和处理。
现金收款应及时进行入账,并定期进行对账和核销。
5. 现金的报告和分析:企业应定期编制现金报告,对现金的流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
二、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1. 现金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现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现金保管措施:企业应采取适当的现金保管措施,如设立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检查和监控等,确保现金的安全性。
3. 现金支付流程: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现金支付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支付和记录等环节,防止现金支付的滥用和浪费。
4. 现金收款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现金收款管理制度,包括收款凭证的签收、入账和核销等流程,确保现金的准确和及时入账。
5. 现金报告和分析:企业应定期编制现金报告,分析和评估现金的流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以上内容只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具体情况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执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1.1 本细则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旨在加强公司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现金收支、保管、使用等管理工作。
1.3 公司现金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审批严格、监督到位”的原则。
二、现金收支管理2.1 现金收入(1)各部门应将现金收入及时上交财务部门。
(2)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截留、挪用现金。
2.2 现金支出(1)各部门现金支出需按照公司预算及审批程序办理。
(2)单笔现金支出超过规定金额的,需报公司领导审批。
(3)严禁使用现金进行违规违纪行为。
三、现金保管与使用3.1 现金保管(1)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现金保管,确保现金安全。
(2)现金保管人员应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3.2 现金使用(1)各部门应合理使用现金,减少现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严禁使用现金进行大额支付,确需现金支付的,需报公司领导审批。
四、现金报销管理4.1 报销程序(1)报销人需按照公司规定提供完整的报销凭证。
(2)报销事项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复核。
(3)报销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需报公司领导审批。
4.2 报销时限(1)报销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销手续。
(2)财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销支付。
五、监督检查5.1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部门现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2 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现金管理合规。
5.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举报。
六、责任追究6.1 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6.2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7.1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7.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3 如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八、现金使用限额8.1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合理确定现金使用限额。
8.2 现金使用限额由财务部门制定,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现金管理条例暂行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1. 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 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以及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3. 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4.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5.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
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
二、主管部门1.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2. 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3.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现金管理范围1. 现金,指的是现金钞票。
2. 现金管理规定是针对目前现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例如,随意使用现金、现金交易频繁;企业坐支现金普遍;白条抵库严重;无库存现金限额;私设小金库;开户单位间公开拆借现金;大额支现放任等现状,制定的管理办法。
3. 现金管理的对象包括个人在内的所有经济主体的现金活动。
四、现金使用范围1.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2. 具体使用范围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实施细则1. 各级人民银行、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安全、规范使用。
2. 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稽核,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我国现金管理,规范经济活动,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现金管理工作,保障现金资金的安全性、合法性和高效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现金收付管理2.1 现金收款现金收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步骤:1.开具收款凭证:现金收款时应开具收款凭证,包括收款金额、收款日期和收款人等内容。
2.记账:将收款凭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记账处理,确保现金收款的准确记录。
3.存款:及时将收到的现金存入指定的账户,确保现金资金的安全。
2.2 现金支付现金支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步骤:1.支付凭证审批:现金支付前应进行审批,确保支付金额和支付事项的合理性。
2.凭证记录:记录支付凭证的相关信息,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日期和支付对象等。
3.凭证存档:支付凭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归档要求进行存档,保留相应的相关信息。
三、现金保管管理3.1 现金保管责任人单位应当指定专职负责现金保管的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2 现金保管措施为确保现金的安全性,单位应采取以下保管措施:1.现金保险柜:单位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现金保险柜,用于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
2.密码设置:针对现金保险柜和金库等重要区域,设置密码并定期更换。
3.监控系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对现金保管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3.3 现金清点和核实单位应当定期对现金进行清点和核实,并制定相应的现金清点制度,确保现金的准确性。
四、现金使用和管理4.1 现金使用权限单位应当明确现金使用的权限,并进行授权,确保现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2 现金用途记录单位应当对现金使用进行记录,明确现金的用途和相关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4.3 现金管理报告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编制现金管理报告,包括现金日报、现金月报和现金年报等,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
五、现金审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现金审计,检查现金收付、保管和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____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现金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从事与现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现金管理包括现金流动性管理、现金收付管理、现金监督管理、反假币管理、假币处理等方面的活动。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管理风险。
第七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现金管理活动,不得从事非法、违规的现金活动。
第二章现金流动性管理第八条现金流动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准备、现金存储、现金清算等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需求,合理确定现金准备金水平,确保业务运营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进行现金存储,避免现金过多或过少导致的浪费或不便。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现金清算工作的及时进行,避免可能产生的清算风险。
第十二条现金清算应当依法开展,保障交易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十三条现金收付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收付的活动。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确保现金收付的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加强现金收付环节的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窃盗和失误的风险。
第十六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现金收付活动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现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现金监督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对现金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运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现金管理的范围
1. 适用对象:所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2. 预留现金:企业和组织应预留足够的现金以应对日常经营的各项需要。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安全原则:现金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盗窃。
2. 高效原则:现金管理应高效,减少资金占用和流转环节。
3. 规范原则:现金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现金管理的具体要求
1. 现金的保管和结算:
a. 现金的保管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安全可靠。
b. 现金的结算应及时进行,不得拖延。
c. 收支现金的核对应由两人以上参与,并做好相关记录。
2. 现金的使用权限和限制:
a. 现金的使用应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私自挪用。
b. 现金的使用应用于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合法支付用途。
3. 现金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a. 现金管理应接受组织内部审计和法定审计的监督。
b. 受理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管理档案,保存相关凭证和记录。
四、违规责任和处罚
1. 对于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个人、企业或组织,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等处罚。
2.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给企业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以上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具体情况在实施过程中还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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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入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的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各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第二十条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 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
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