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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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

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人身或者财产已经发生实际损害,原则上各共犯人都是既遂。但是如果有的共犯人的行为对既遂的结果并没有提供帮助,或者没有对既遂的结果没有任何的影响,则这个人不成立既遂,这时候就按照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来具体的定罪量刑。比如主观原因造成的就是犯罪中止,客观原因造成的就是犯罪未遂或者犯罪预备。
练习:
1.(单选)下列选项中,符合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
A.甲交通肇事事后因害怕被现场观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乙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误认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丙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例1:甲、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要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后还你”。甲同意后要回了自己原来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的汽车(价值上万元)。
例2:甲按照丙的意思事先绘制了被害人乙家的别墅结构图,并标明财物的位置,然后将图纸交给丙。在丙着手盗窃前,甲后悔,试图索回图纸。但丙声称已经撕毁图纸,甲便不再追究。事后,丙凭借该图纸盗窃了乙的财物。
D.丁肇事后:C
2.(单选)汽车驾驶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使他人死亡的:
A.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B.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C.应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D.应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案:C
这两个例子中的甲仍然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甲并没有消除其行为对犯罪所造成的影响。如果在例1中甲要回了钥匙而且并没有给乙配制,乙靠自己的行为盗窃成功。这时候的甲消除了自己帮助行为的作用和影响,成立盗窃罪中止,对乙盗窃既遂的行为就不在负责了。
练习:
1.(单选)下列选项中,符合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
A.甲交通肇事事后因害怕被现场观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乙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误认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丙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例1:甲、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要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后还你”。甲同意后要回了自己原来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的汽车(价值上万元)。
例2:甲按照丙的意思事先绘制了被害人乙家的别墅结构图,并标明财物的位置,然后将图纸交给丙。在丙着手盗窃前,甲后悔,试图索回图纸。但丙声称已经撕毁图纸,甲便不再追究。事后,丙凭借该图纸盗窃了乙的财物。
D.丁肇事后:C
2.(单选)汽车驾驶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使他人死亡的:
A.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B.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C.应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D.应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案:C
这两个例子中的甲仍然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甲并没有消除其行为对犯罪所造成的影响。如果在例1中甲要回了钥匙而且并没有给乙配制,乙靠自己的行为盗窃成功。这时候的甲消除了自己帮助行为的作用和影响,成立盗窃罪中止,对乙盗窃既遂的行为就不在负责了。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制裁对比分析

4.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违宪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
例题分析:
下列措施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 )。
A.公务员李某因违法失职受到降级处分
B.司机钱某开车时不慎将路人撞成轻微伤,钱某主动赔偿了该路人1500元
C.党员林某因违反党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D.公民赵某犯盗窃罪,但因有立功表现,法院判决免除其法律责任
【答案】A。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的类别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依照民事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对责任主体所实施的惩罚性措施。(2)行政制裁。是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责任主体实施的惩罚性措施。(3)刑事制裁。依法对犯罪人实施的处罚。(4)违宪制裁责任。A属于法律制裁中的行政处分,B属于民间协商私了,C属于党纪处分,D虽然犯罪,但免除了法律责任,没有对其作出制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2.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处的法律制裁、处罚措施。主要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即根据法律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所采取的一种法律制裁。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形式。
违宪制裁是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违宪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
例题分析:
下列措施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 )。
A.公务员李某因违法失职受到降级处分
B.司机钱某开车时不慎将路人撞成轻微伤,钱某主动赔偿了该路人1500元
C.党员林某因违反党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D.公民赵某犯盗窃罪,但因有立功表现,法院判决免除其法律责任
【答案】A。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的类别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依照民事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对责任主体所实施的惩罚性措施。(2)行政制裁。是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责任主体实施的惩罚性措施。(3)刑事制裁。依法对犯罪人实施的处罚。(4)违宪制裁责任。A属于法律制裁中的行政处分,B属于民间协商私了,C属于党纪处分,D虽然犯罪,但免除了法律责任,没有对其作出制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2.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处的法律制裁、处罚措施。主要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即根据法律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所采取的一种法律制裁。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形式。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简析挪用公款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此题目比较全面地考察到了此罪与彼罪以及挪用公款罪名的界定问题,能够有效地帮助考生融会贯通这类罪名的考察方式,希望考生能够用心体会,并且深入把握,确保今后遇到此类问题能够精准选择。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在以上这三种情形中,事业单位考试的考题往往给出的案情都比较简单,考生只要明确不同情形不同界定即可选出计,因家庭住房紧张,胡某于1998年4月8日挪用企业10万元钱用于个人购房,准备以后有钱时归还。1998年7月5日单位在查帐时发现该情况,胡某即凑钱于7月6日将10万元钱归还。胡某的行为是( )。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此题目比较全面地考察到了此罪与彼罪以及挪用公款罪名的界定问题,能够有效地帮助考生融会贯通这类罪名的考察方式,希望考生能够用心体会,并且深入把握,确保今后遇到此类问题能够精准选择。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在以上这三种情形中,事业单位考试的考题往往给出的案情都比较简单,考生只要明确不同情形不同界定即可选出计,因家庭住房紧张,胡某于1998年4月8日挪用企业10万元钱用于个人购房,准备以后有钱时归还。1998年7月5日单位在查帐时发现该情况,胡某即凑钱于7月6日将10万元钱归还。胡某的行为是( )。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知识:刑法中易混淆罪名辨析(一)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1.二者行为特征不同。诈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的内容为特征。
2.二者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是通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4.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胁迫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钱赎人,犯罪目的必须通过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后者则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财物,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一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而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这两种犯罪有以下不同: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1.二者行为特征不同。诈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的内容为特征。
2.二者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是通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4.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胁迫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钱赎人,犯罪目的必须通过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后者则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财物,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一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而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这两种犯罪有以下不同: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法定量刑情节之自首的认定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法定量刑情节之自首的认定
1.诺贝尔奖
自首是量刑的一个重要的情节,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单选和多选题都会涉及,学员往往得分率很低,原因除了没有记住构成要件之外,还包括涉猎面比较窄、没有学习相应的司法解释,最后就是不会分析题目。因此,关于自首本文带着大家全面的做一个学习,希望能给大家答疑解惑。
按照本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自首时交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是主罪,可以对全案从宽处理。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两点。1.自动投案。在通常情况下,自动投案是犯罪分子主动、直接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但是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属自动投案。"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虽然并不是出于犯罪分子主动,而是在家长、亲友规劝、陪同之下才投案的,或者是在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长之后,家长送犯罪分子归案的,都视为自动投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刑的,也以自首论,即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犯罪以后,犯罪被发觉之前,或者是犯罪之后,犯罪已被发现的期间。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2)犯罪事实已被发现,犯罪人尚未查清;(3)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之后;(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5)犯罪之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6)经查证属实,确实犯罪分子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凡在上述几种时间内投案的,都属于符合关于自首投案的时间的规定。
1.诺贝尔奖
自首是量刑的一个重要的情节,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单选和多选题都会涉及,学员往往得分率很低,原因除了没有记住构成要件之外,还包括涉猎面比较窄、没有学习相应的司法解释,最后就是不会分析题目。因此,关于自首本文带着大家全面的做一个学习,希望能给大家答疑解惑。
按照本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自首时交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是主罪,可以对全案从宽处理。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两点。1.自动投案。在通常情况下,自动投案是犯罪分子主动、直接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但是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属自动投案。"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虽然并不是出于犯罪分子主动,而是在家长、亲友规劝、陪同之下才投案的,或者是在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长之后,家长送犯罪分子归案的,都视为自动投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刑的,也以自首论,即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犯罪以后,犯罪被发觉之前,或者是犯罪之后,犯罪已被发现的期间。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2)犯罪事实已被发现,犯罪人尚未查清;(3)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之后;(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5)犯罪之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6)经查证属实,确实犯罪分子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凡在上述几种时间内投案的,都属于符合关于自首投案的时间的规定。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备考之法律十大考点

第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 )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和不能辨别是非的人D.未成年人
刑诉、民诉在考试过程中并不属于考查的重点,和新法相同,对于诉讼法来说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要了解相关的法条,对于法条内容可以在题目中进行转换。例如本题就是对于法条的直接考查,不可以作为证人的在民诉法中有直接规定,就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和不能辨别是非的人。
D.陈某对于该罚款决定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说是我们考试中的难点,例如上述题目就直接考查了治安管理中派出所当场处罚的职权。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派出所的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故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对于简易程序来说就是可以当场作出处罚的额度为200元以下罚款,所以A选项没有任何问题,但是B选项则不正确,因为如果当场收缴罚款的数额必须为50元以下,此处与《行政处罚法》的数额完全不同,同学们要学会区分。
第六:陈某出差到酒店住宿,因拒不出示身份证与酒店服务人员发生争吵并强行入住某房间,酒店辖区的派出所接报后,经调查取证,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陈某处以200元罚款,下列哪个说法不正确( )
A.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当场作出该处罚决定
B.如果陈某对罚款没有异议,派出所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C.公安机关应当将此决定书副本抄送某酒店
第二:以下哪个( )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省政府D.省人大
法理学中法的渊源部分是考查的重点,无论是省属事业单位还是地市自己命题,对此处都相当看重。所以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一定要将六类法的渊源记忆准确。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人大、全人常;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与人常、设区的市的人大与人常;自治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行政规章具体细分为两类,部门规章——国务院各个部门;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设区的市级政府。所以本题的答案为B项。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和不能辨别是非的人D.未成年人
刑诉、民诉在考试过程中并不属于考查的重点,和新法相同,对于诉讼法来说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要了解相关的法条,对于法条内容可以在题目中进行转换。例如本题就是对于法条的直接考查,不可以作为证人的在民诉法中有直接规定,就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和不能辨别是非的人。
D.陈某对于该罚款决定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说是我们考试中的难点,例如上述题目就直接考查了治安管理中派出所当场处罚的职权。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派出所的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故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对于简易程序来说就是可以当场作出处罚的额度为200元以下罚款,所以A选项没有任何问题,但是B选项则不正确,因为如果当场收缴罚款的数额必须为50元以下,此处与《行政处罚法》的数额完全不同,同学们要学会区分。
第六:陈某出差到酒店住宿,因拒不出示身份证与酒店服务人员发生争吵并强行入住某房间,酒店辖区的派出所接报后,经调查取证,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陈某处以200元罚款,下列哪个说法不正确( )
A.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当场作出该处罚决定
B.如果陈某对罚款没有异议,派出所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C.公安机关应当将此决定书副本抄送某酒店
第二:以下哪个( )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省政府D.省人大
法理学中法的渊源部分是考查的重点,无论是省属事业单位还是地市自己命题,对此处都相当看重。所以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一定要将六类法的渊源记忆准确。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人大、全人常;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与人常、设区的市的人大与人常;自治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行政规章具体细分为两类,部门规章——国务院各个部门;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设区的市级政府。所以本题的答案为B项。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及其他专业知识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相对来说,理解较为简单,学员都能掌握。但是本罪在客观方面,很多学员在初学的过程中,都会比较困惑,出现错误理解。不止一个同学曾经问我相同的问题,说“老师,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方面是秘密窃取,对吧”,秘密窃取是盗窃的最常见的方式。实际上,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方面用一句话概括起来就是“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务占为己有”。秘密窃取是平和手段的一种,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所谓平和手段是指手段对人身不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当然特别轻微的暴力也是平和手段。举个例子来说,甲在电影院睡着了,张二狗用饮料瓶轻轻敲打甲的手背,甲反射性松手后滑落手机,张二狗捡起手机揣进自己口袋,也应该认定为盗窃。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及其他专业知识
盗窃罪客观方面剖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中,和盗窃罪、抢劫罪进行辨析的题目比较多,很多情况下都是通过微型案例的形式出现,所以非常有讨论的必要。
盗窃罪和抢夺罪、抢劫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最明显的不同就在于盗窃属于平和手段占有他人财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后两者则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是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则在于盗窃之物是他人所有、占有之物,侵占则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之物。
民法总则之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与民法通则相比,当中有很多修改之处,必将成为今后考试中的重点内容。本文就无效民事行为中的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进行解释,希望考生理解,能在选择题当中灵活掌握。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及其他专业知识
盗窃罪客观方面剖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中,和盗窃罪、抢劫罪进行辨析的题目比较多,很多情况下都是通过微型案例的形式出现,所以非常有讨论的必要。
盗窃罪和抢夺罪、抢劫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最明显的不同就在于盗窃属于平和手段占有他人财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后两者则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是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则在于盗窃之物是他人所有、占有之物,侵占则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之物。
民法总则之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与民法通则相比,当中有很多修改之处,必将成为今后考试中的重点内容。本文就无效民事行为中的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进行解释,希望考生理解,能在选择题当中灵活掌握。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三生三世之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经过三次的历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我们就区分清楚了,掌握这个技巧后有助于大家飞升上神。当然,刑法的考点很多,技巧也很多,在备考的时候可以多多总结,多多练习,提升自己的正确率。
第三世:如果经历第一次的磨难,判断出是过失犯罪,那接下来就要区分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分的标准就在于行为对结果是否已经预见到。对结果已经预见到但依然造成了损害属于过于自信。比如说:一位驾龄二十多年的师傅明知道转弯的时候应该减速,但他认为自己经验丰富,高速通过转弯处,将迎面而来的奥迪撞翻了。这个案例中的开车师傅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若对结果并没有遇见到但依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就属于疏忽大意。比如:甲和乙是搬砖工人,有一天两人因为赌债在工地上推搡,甲轻推了乙一下,乙未站稳摔倒在地上,头撞在地上的砖头上,当场身亡。对于甲来说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什么是反对?通常理解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但最后依然发生了。比如说交通肇事,肇事人并不希望去撞人,但依然造成他人的人身与财产的损害,就属于过失犯罪。
第二世:在第一次历劫时,若飞升成故意犯罪,就需要判断是直接故意犯罪还是间接的故意犯罪。如果是希望结果出现就是直接过意,若是放任结果出现就是间接故意。比如:甲要杀害妻子乙,在乙的碗里投毒,甲明知道儿子丙和乙在一个碗里吃饭,并没有阻止,结果乙和丙中毒身亡。甲希望乙死,是直接故意;对丙的死亡是放任不加阻止,是间接故意。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三生三世之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一部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告诉我们要想成为一个上神必然要经历多次痛彻心扉的磨难,众神把此称之为历劫,成功之后才能飞升,从而成为人上人。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在刑法的众多考点里,有一个让我们难以忽略的考点,那就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这是案例分析题的常考点与重难点。想要完全区分二者,并且达到一个较高的正确率,我们也得历经三生三世的劫难,最后才能公道渠成。
第三世:如果经历第一次的磨难,判断出是过失犯罪,那接下来就要区分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分的标准就在于行为对结果是否已经预见到。对结果已经预见到但依然造成了损害属于过于自信。比如说:一位驾龄二十多年的师傅明知道转弯的时候应该减速,但他认为自己经验丰富,高速通过转弯处,将迎面而来的奥迪撞翻了。这个案例中的开车师傅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若对结果并没有遇见到但依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就属于疏忽大意。比如:甲和乙是搬砖工人,有一天两人因为赌债在工地上推搡,甲轻推了乙一下,乙未站稳摔倒在地上,头撞在地上的砖头上,当场身亡。对于甲来说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什么是反对?通常理解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但最后依然发生了。比如说交通肇事,肇事人并不希望去撞人,但依然造成他人的人身与财产的损害,就属于过失犯罪。
第二世:在第一次历劫时,若飞升成故意犯罪,就需要判断是直接故意犯罪还是间接的故意犯罪。如果是希望结果出现就是直接过意,若是放任结果出现就是间接故意。比如:甲要杀害妻子乙,在乙的碗里投毒,甲明知道儿子丙和乙在一个碗里吃饭,并没有阻止,结果乙和丙中毒身亡。甲希望乙死,是直接故意;对丙的死亡是放任不加阻止,是间接故意。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三生三世之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一部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告诉我们要想成为一个上神必然要经历多次痛彻心扉的磨难,众神把此称之为历劫,成功之后才能飞升,从而成为人上人。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在刑法的众多考点里,有一个让我们难以忽略的考点,那就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这是案例分析题的常考点与重难点。想要完全区分二者,并且达到一个较高的正确率,我们也得历经三生三世的劫难,最后才能公道渠成。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汇总(10月12日)
“多次盗窃”指的是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在同一地点盗窃多位被害人财物的,应该理解为多次盗窃;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盗窃同一被害人财务的,也理解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不需要每次盗窃既遂,也不要求行为人每一次的盗窃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但是需要盗窃之物是刑法所保护的财物。举例来说,王麻子两年之内盗窃三次,第一次盗窃狗蛋15元,第二次盗窃狗蛋16元,第三次盗窃狗剩儿未遂当场被保安抓住。因为两年内三次盗窃,虽然盗窃数额不足1000,王麻子任然构成盗窃罪。
三、最后,要能够区分不同的权利
在这个知识点的考查中,最难的考查方式则是通过小案例来进行考查。透过案例,各位考生要能分辨出题目中的行为人到底侵犯了什么人身权,常见的如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因此,相似的权利间的区别,考生要有意识的加以区分。以名誉权和隐私权为例,侵犯名誉权时行为人所做之事往往是虚构的、假的,如诽谤、编造、与事实不符的报道等,而侵犯隐私权时,行为人所为之事往往是真实的,不可能是虚构的,如偷窥、泄露别人的秘密、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这是大家在做题时可以参考的一个依据。
“入户盗窃”,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如果拆开入户与盗窃分别判定,入户行为可能并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行为也不一定成立盗窃罪,所以说入户盗窃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的结合犯,知识法律扩大了处罚的范围要素。二、合法进入他人住宅以后,临时起意盗窃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临时起意盗窃应该认定成入户盗窃。三、入户盗窃是成立盗窃罪的方式之一,不是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只要入户盗窃行为发生就构成盗窃罪,属于行为犯。
人身权中包含两个部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自然人或其他民事主体不需要任何其他条件就可享有的权利,典型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而身份权则不是民事主体天然就享有的而必须基于特定的身份才会拥有,典型的像配偶权需基于夫妻关系才会享有,除此以外,亲权、亲属权和荣誉权也是典型的身份权。在人身权的考查中,最为基础和常见的考查方式便是让考生区分哪些是人格权哪些是身份权,因此,需注意此种考法。
三、最后,要能够区分不同的权利
在这个知识点的考查中,最难的考查方式则是通过小案例来进行考查。透过案例,各位考生要能分辨出题目中的行为人到底侵犯了什么人身权,常见的如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因此,相似的权利间的区别,考生要有意识的加以区分。以名誉权和隐私权为例,侵犯名誉权时行为人所做之事往往是虚构的、假的,如诽谤、编造、与事实不符的报道等,而侵犯隐私权时,行为人所为之事往往是真实的,不可能是虚构的,如偷窥、泄露别人的秘密、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这是大家在做题时可以参考的一个依据。
“入户盗窃”,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如果拆开入户与盗窃分别判定,入户行为可能并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行为也不一定成立盗窃罪,所以说入户盗窃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的结合犯,知识法律扩大了处罚的范围要素。二、合法进入他人住宅以后,临时起意盗窃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临时起意盗窃应该认定成入户盗窃。三、入户盗窃是成立盗窃罪的方式之一,不是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只要入户盗窃行为发生就构成盗窃罪,属于行为犯。
人身权中包含两个部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自然人或其他民事主体不需要任何其他条件就可享有的权利,典型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而身份权则不是民事主体天然就享有的而必须基于特定的身份才会拥有,典型的像配偶权需基于夫妻关系才会享有,除此以外,亲权、亲属权和荣誉权也是典型的身份权。在人身权的考查中,最为基础和常见的考查方式便是让考生区分哪些是人格权哪些是身份权,因此,需注意此种考法。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基本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这个原则主要强调的是任何人在适用法律的的时候,不允许有特权,也就是反对一切的特权,古代的那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但在这里要注意另外一个方面,平等并不意味着均等,也就是我们在适用平等原则的时候,是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的。
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就是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这就要求者在处罚犯罪人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其实施的行为定罪量刑,要考虑相关因素,做到惩罚与具体行为相适应。
【考点结构】
(1)基本原则有哪些?
罪刑法定原则。所谓罪刑法定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犯罪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来进行,否则任何人均不能对其他人的行为定罪处罚。这个原则的概念虽然比较好理解,但是特别愿意在考题中出现,相对来说频率非常高,所以既要从理论上细致把握,也要从案例上能够灵活把握才行。
(2)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整个过程中,对于犯罪的定罪量刑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在运用刑法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偏离其基本原则去进行。
(3)刑法基本原则的考题形式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比较简单,通常以两种形式出现,多选题直接进行判断有哪些,或者以实际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对具体某一原则的理解和把握。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基本原则
【考点背景】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基础考点,该知识多半是以记忆类的题目进行考察的。考官在考试中既有单独考察考生对本知识的记忆程度的题目,也有和其他知识相结合综合考察学生对于基本原则的把握的题目,所以这一章的学习建议以记忆为主,和其他知识相结合进行巩固。
【考点运用】
对于刑法之基本原则的这个考点,需要注重理解,在理解基础之上需要考生进行记忆,这个考点难度并不大,但对于一些细节的把握是要求很高的,尤其记忆的内容偏多,必须将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区分,所以类比学习的方法在这一章节中是很的选择。
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就是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这就要求者在处罚犯罪人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其实施的行为定罪量刑,要考虑相关因素,做到惩罚与具体行为相适应。
【考点结构】
(1)基本原则有哪些?
罪刑法定原则。所谓罪刑法定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犯罪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来进行,否则任何人均不能对其他人的行为定罪处罚。这个原则的概念虽然比较好理解,但是特别愿意在考题中出现,相对来说频率非常高,所以既要从理论上细致把握,也要从案例上能够灵活把握才行。
(2)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整个过程中,对于犯罪的定罪量刑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在运用刑法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偏离其基本原则去进行。
(3)刑法基本原则的考题形式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比较简单,通常以两种形式出现,多选题直接进行判断有哪些,或者以实际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对具体某一原则的理解和把握。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基本原则
【考点背景】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基础考点,该知识多半是以记忆类的题目进行考察的。考官在考试中既有单独考察考生对本知识的记忆程度的题目,也有和其他知识相结合综合考察学生对于基本原则的把握的题目,所以这一章的学习建议以记忆为主,和其他知识相结合进行巩固。
【考点运用】
对于刑法之基本原则的这个考点,需要注重理解,在理解基础之上需要考生进行记忆,这个考点难度并不大,但对于一些细节的把握是要求很高的,尤其记忆的内容偏多,必须将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区分,所以类比学习的方法在这一章节中是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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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所犯罪行B.承担的刑事责任
C.危害后果D.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此题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考查,是对知识点进行的直接考查。根据刑法的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严重的,就应当重判,犯罪较轻的,就应当轻判,做到罚当其罪。
从刑法分论部分来看,涉及的内容主要为具体罪名。但因为刑法规定的罪名过多,考试时又不可能一一涉及,所以总结考试规律来看,往往考查的是常见的罪名、与公职人员有关的罪名及新修改的内容。如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常见罪名,再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罪名,再如危险驾驶罪、考试作弊罪等新罪名。
例:李某以问路为由,打开了陈某的出租车车门,并趁陈某不备,一把扯下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后夺路而逃,因慌不择路而跑进了一条死胡同,结果被陈某及其朋友堵截抓获。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 )。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在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都是考的相对较多且又灵活的一部分知识。既包括对知识点的直接概念性考查,也包括案例形式的考查。这也就表明在备考时既要对知识点熟练掌握,也需熟练运用,尤其是把握题干中的关键词,以便帮助我们选择正确答案。
具体来看,我们可以把刑法的知识点分为两大部分掌握: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
经过在上述总结,在学习法知识时,需下功夫先将知识点熟练掌握,然后再通过做题巩固提高。
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D.侵占罪
此题是对易混淆罪名进行的考查。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借口问路,打开陈某乘坐的出租出门,趁其不备扯下金项链并夺路而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最简易区分方法是,抢劫罪不仅对财产使用了暴力,同时对人身也使用了暴力,而抢夺罪一般只是对财产实施了暴力,受害人人身并未受到大的伤害。故本题答案为B。
例2:甲乙二人发生争执,互相殴打,甲身强力壮,乙抵挡不住,转身逃跑,甲紧追不舍并将乙打倒在地,乙迫不得已,掏出匕首将甲刺伤,乙的行为是( )。
A.故意犯罪B.防卫过当C.正当防卫D.紧急避险
此题是对犯罪的排除事由进行考查,通过案例形式,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把握度。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本案中,甲在乙停止斗殴后仍追打乙,乙此时迫不得已掏刀刺伤甲,属于正当防卫。故本题答案选C。
从刑法总论部分来看,我们可将考试会涉及的知识点再分为两部分,一为犯罪,一为刑罚。此时需要明确基本概念,如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排除事由、刑罚的分类和种类等。特别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排除事由这两部分知识,既能记住知识点,也能在案例题中熟练运用。
例1: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相适应。
C.危害后果D.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此题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考查,是对知识点进行的直接考查。根据刑法的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严重的,就应当重判,犯罪较轻的,就应当轻判,做到罚当其罪。
从刑法分论部分来看,涉及的内容主要为具体罪名。但因为刑法规定的罪名过多,考试时又不可能一一涉及,所以总结考试规律来看,往往考查的是常见的罪名、与公职人员有关的罪名及新修改的内容。如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常见罪名,再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罪名,再如危险驾驶罪、考试作弊罪等新罪名。
例:李某以问路为由,打开了陈某的出租车车门,并趁陈某不备,一把扯下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后夺路而逃,因慌不择路而跑进了一条死胡同,结果被陈某及其朋友堵截抓获。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 )。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在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都是考的相对较多且又灵活的一部分知识。既包括对知识点的直接概念性考查,也包括案例形式的考查。这也就表明在备考时既要对知识点熟练掌握,也需熟练运用,尤其是把握题干中的关键词,以便帮助我们选择正确答案。
具体来看,我们可以把刑法的知识点分为两大部分掌握: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
经过在上述总结,在学习法知识时,需下功夫先将知识点熟练掌握,然后再通过做题巩固提高。
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D.侵占罪
此题是对易混淆罪名进行的考查。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借口问路,打开陈某乘坐的出租出门,趁其不备扯下金项链并夺路而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最简易区分方法是,抢劫罪不仅对财产使用了暴力,同时对人身也使用了暴力,而抢夺罪一般只是对财产实施了暴力,受害人人身并未受到大的伤害。故本题答案为B。
例2:甲乙二人发生争执,互相殴打,甲身强力壮,乙抵挡不住,转身逃跑,甲紧追不舍并将乙打倒在地,乙迫不得已,掏出匕首将甲刺伤,乙的行为是( )。
A.故意犯罪B.防卫过当C.正当防卫D.紧急避险
此题是对犯罪的排除事由进行考查,通过案例形式,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把握度。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本案中,甲在乙停止斗殴后仍追打乙,乙此时迫不得已掏刀刺伤甲,属于正当防卫。故本题答案选C。
从刑法总论部分来看,我们可将考试会涉及的知识点再分为两部分,一为犯罪,一为刑罚。此时需要明确基本概念,如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排除事由、刑罚的分类和种类等。特别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排除事由这两部分知识,既能记住知识点,也能在案例题中熟练运用。
例1: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