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看庞德的法律思想
社会控制论文:论社会控制论角度下的法律目的

社会控制论文:论社会控制论角度下的法律目的摘要:美国社会学法学派学者庞德以实用主义为哲学基础,提出了社会控制理论说。
从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出发,论述了法律的目的和利益学说,最后反思理论中的几点限制并对中国借鉴该理论提出了构想和建议。
关键词:社会控制;法律目的;利益说1 社会控制“社会控制”是由美国社会学者爱德华•罗斯在1896年提出的。
他在《社会控制》中指出,人类经历从自然秩序走向社会秩序是从混乱到有序的过程,一旦社会复杂化,人类的情感不再维系自然秩序,因而需要一种机制来稳定人类社会且不受情感的影响,这样的机制就是社会控制,它就是“稳定的、不受人的情感影响的关系。
”庞德引用了这个概念,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解释了这个名词。
社会控制手段包括法律、宗教和道德。
与其他手段不一样的是,法律靠强力实施。
一些法学家对强力这个词并无好感,因为从古希腊的诡辩论者宣布了怀疑现实主义的立场开始,人们始终在找寻着强力背后某种永恒的东西。
对此笔者认为是可笑的,理论本身的缺陷和人类思维本身的形而上使得永恒是不可能达到的,诚如自然法学派无法避免落入公平是为何物的思维桎梏中,越想宣称“是什么”,宣称的越是“应该是什么”,既然最终的问题始终是“应该是什么”,那就应该中立地看待这个词。
2 法律的目的和利益学说2.1 法律的目的作为一名实用主义者,庞德的研究兴趣在于功能性解释法律上——必须追问“你到底有什么用?”那么,法律又有什么用呢?对于目的理解,庞德深受耶林思想的影响。
耶林认为,人与自然界是相通的,自然界中有因必有果,对人类社会来说,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制度都是有目的社会行动的产物,法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概念乃是为人而存在的-他们是实现人之目的手段,而不是人为法律的概念而存在的;因此法律科学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发现正当和正义在此时此地所提出的要求。
”庞德辩证地吸收了耶林的观点,他引出了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控制功能,而判断控制的标准就是正义。
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研究

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研究作者:付罗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摘要社会控制论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研究庞德的这一理论有助于全面理解庞德的法律思想。
本文从社会控制的主体、客体、手段、目的、作用机制五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庞德社会控制论的内容。
关键词社会控制控制主体控制手段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83-02社会控制理论是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的核心思想。
在庞德的著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庞德是通过论述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关系来论述社会控制的。
他认为“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在庞德的对文明的这一定义中,他将文明分为人类对外在的或自然界的控制以及人类对自身本性的控制两方面,而对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控制即社会控制,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支配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
施加的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的本分来维持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
”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是一套严谨、紧密联系的社会控制体系,这个体系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和过程,而是一个由控制主体、控制客体、控制手段和控制目的等要素组成的系统。
这些要素之间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社会控制目的在社会控制系统中起着导向作用,社会控制主体根据社会控制的目的,同时依据系统的反馈信息,运用必要的控制手段或形式,发挥社会控制的作用机制,作用于社会客体,从而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结构。
通过分析我们将会发现,这些要素在庞德的社会控制论中都有充分体现。
一、社会控制的主体所谓控制主体,既可以是一个社会、国家,也可以是一个集体、组织、家庭甚至是某一个人。
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控制,国家也是如此,只不过国家的决策系统、规范性系统和执行系统都不是个人,而是某些组织、机构和广大民众。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社会法学是现代西方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学派,其中通常又分为欧洲大陆的社会法学和美国社会法学两派。
庞德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
这一法学和与它极为接近的美国现实主义法学,都以实用主义作为哲学基础,是美国长期以来占支配地位的法律思想;尤其是庞德所创立的社会法学,从三十年代以来,几乎成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
第一章:文明的社会控制中世纪法律在亲属关系组织的社会中起着作用,法律的目的似乎是在这一社会中和谐一致地维护社会现状。
全世界的法律现在正处在一种困难的情况下,这种困难说明了三十年来对于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正义所进行的许多公开的攻击。
人们对法律不满意并且愿意尝试一下不要法律的治理,因为他们感到,(正如有的人所说的)法律一直没有合法地运行。
特别在应付许多新问题和力图保障一个正在变化的经济秩序中许多新产生的迫切利益方面,法律不符合人们对它的期望。
这种情况产生于公认的理想对于今天法院所受理的各种冲突的和重迭的利益不能提供满意的调整。
……因而新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还没有头绪,人们对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放任自流。
既然没有权威性的理想来指导这种强力,行使强力也就成了凭个人意愿、成见和偏爱办事的事情——这些正是法律力图压抑的东西。
强力统治试图担当法律统治的工作。
不论我们把文明看作事实还是观念,我认为它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出发点。
有人曾经说过,文明是使人类力量得到最大可能的展现。
……不如让我们说,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
如果不是由于人们所已达到的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他们就难以征服外在的自然界。
如果人们必须随时武装自己并经常害怕受到攻击;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假设,即: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和注意以免给其他人带来遭到损害的不合理危险,那么曾使物质自然界的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之用的研究、试验和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
解析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

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袁晶内容:庞德作为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本文关注的主要焦点。
他是怎么理解“社会”的?法律与社会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法律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本文就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理论的主要内容等各方面来分析社会法学。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
现代社会法学主要分为两大派系,一是欧洲社会法学派。
一是美国社会法学派。
庞德在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吸收美国社会法学家沃德、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的理论,以及欧洲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黑格主义法学派的某些理论,建立起一个庞杂的社会法学体系。
(一)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是垄断组织和金融寡头控制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流通,主宰了整个国民经济,导致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矛盾的尖锐化。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危机、环境污染,国家对经济的放任自由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时的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以及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和罗斯的学说成为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渊源。
利用国家权力改变放任自由的经济政策,用法律干涉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生活,改善社会关系,已成为当时各国关注的焦点。
资产阶级被迫推行改良主义以缓解阶级矛盾。
调整集中表现在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从突出个性、个人权力到限制个人人权、强调社会利益的转变。
(二)庞德社会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
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空的社会事实。
1.庞德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或“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工具的学说。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笔记

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罗斯科·庞德,20世纪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奠基人,其法学思想兼收并蓄,系统而稳健,博采众家之长,既承继霍姆斯法学思想中实用主义的倾向,又极为推崇耶林的目的论思想、利益学说。
庞德首次提出“社会工程”这一概念是在《法律史解释》一文中,后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其社会控制理论结合了柯勒法律与文明关系的学说和罗斯的社会控制学说。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共分四章,分别是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价值问题。
一、文明和社会控制作者通过对法律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各法学家不同观点的比较,说明其为什么要从法律的理想成分来探讨法律,为什么从文明的观念、从作为维护文明之方法的社会控制的观念和从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或一个方面的观念出发来探讨法律。
庞德以文明为起点提出社会控制理论,他认为,文明是各门社会学科的出发点,是人类力量不断地完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者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本性最大限度的控制。
(P10)究其根本,社会科学需要研究的是人类自我扩张的本性的控制,一方面要控制个人欲望使之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另一方面是通过控制使人类内部协调一致借以实现对自然的控制,即是通过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来迫使其保持其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同时制止他做反社会的行为。
庞德根据历史经验总结主要有三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分别是道德、宗教和法律,这三者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血亲组织社会中,法律的任务是维护个血亲集团之间的和平,对于集团内部的关系处理依靠其内部纪律解决,在这种情形下大部分社会控制由血亲集团的内部纪律、共同的伦理习惯、宗教组织处理。
随着血亲集团的消失,道德的作用渐趋减弱;尽管政治组织社会已然建立,由于有教会、教皇等有效组织(教会法院和教会法律体系)的支持宗教仍然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
(英国直至宗教改革才逐渐减弱宗教的影响;西罗马帝国覆灭直至十二世纪)自十六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组织已经位于首要地位,政治组织具有事实上的对强力的垄断地位,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发挥作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从属于法律,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读书报告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报告——从法律目的论的角度——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控制功能,而判断控制的标准就是正义。
一、背景知识介绍:(一)社会法学社会法学派是现代西方法学派的主要派别之一。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社会学法学在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支配结构中发展起来,1为法学研究开创了又一全新的视角。
它是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注重社会公正,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推进法律改良的一种资产阶级法学学派。
十九世纪末,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各种矛盾激化,战争、经济危机频繁爆发,新的利益冲突严重。
这时的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初期提出的民主、法制理想的距离越来越大,社会问题日益突出。
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不得不关注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社会问题。
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潮流,法律不得不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法学也把法律问题与社会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研究。
因此,法社会控制学说即应运而生了。
(二)法律控制学说1.达尔文社会控制思想较早可以追溯到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CharlesDarwin)的生物进化论。
他认为,生物进化是通过自然选择实现的。
生物个体为了在大自然中继续生存下去,保持自己的物种不被消灭,就必须不断发展自己的适应能力。
适者生存、弱者灭亡、物竞天择、自然淘汰,这就是自然界对生物个体的控制机制。
2由生物进化论发展出来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社会是控制者,个人是被控制者。
既然人具有动物习性,那么社会就必须控制人的这种动物习性。
否则,人人都存在着追求自我利益的倾向,结果难免会使整个社会堕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中去,社会秩序因此而无法建立和维系。
2.爱德华·罗斯受进化论思想的影响,作为美国的一名社会学家,他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3一书中最先使用了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这一概念。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三章读后感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三章读后感这一章给我最直接的感觉就是,它像是在给我们讲一个关于“利益”的超级故事。
作者把利益分成了好多类,什么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之类的。
我就想啊,这就好比在一个大杂院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算盘(个人利益),但同时大家又得共用一些东西,像院子里的水井(公共利益)。
如果有人为了自己打水方便,把井口堵了一半,那其他人肯定不乐意,这就产生矛盾了。
这时候法律就像院子里那个最有威望的大爷,出来主持公道,告诉大家怎么协调这些利益。
作者在讲各种利益的衡量和保护的时候,我就觉得法律真不是个简单的东西。
它不能只偏向某一种利益,就像在拔河比赛里,不能只让一边赢。
比如说,不能因为要保护某个大企业的利益(经济利益的一种吧),就不管那些小老百姓的生存利益。
这让我想到有些地方为了建大工厂,把老百姓的房子拆了,还不给合理补偿,这肯定是不对的,法律得在中间平衡好这个关系。
还有啊,这章里说到的如何确认和保护利益,感觉就像是一场很复杂的拼图游戏。
每一块利益的小拼图都得找到它合适的位置。
而且这个位置还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利益可能变得更重要,有些可能没那么重要了。
就像以前,可能大家觉得有个安稳的住处(居住利益)就很满足了,现在呢,大家还想要周围环境好,有绿地能散步(环境利益)。
法律就得跟着这种变化走,把这些新的利益小拼图也放进整个社会利益的大拼图里。
在我看来,这一章就像是给我打开了一扇窗户,让我看到法律背后那些复杂又有趣的权衡和考量。
它不再是那种高高在上、冰冷冷的条文,而是像一个有血有肉的管家,努力协调着社会这个大家庭里各种各样的利益需求。
读完这章,我对法律的敬意又多了几分,也更明白为什么我们的社会离不开法律这个“大管家”啦。
社会的缰绳——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演讲
社会的缰绳——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演讲社会的缰绳——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演讲蔡艺生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
社会控制有多种类型,法律是其中的一种,习惯、道德、伦理、宗教等都是社会控制的形式。
“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法是一种在发达社会中被高度的专门研究过的社会控制──在这样的社会里对权力理性的和有序的运用的一种社会控制。
” 布莱克曾把法与其他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概括为一个公式:法的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的控制相对比较弱小,公共权力往往并不深入广大的乡村地区,乡村多依赖宗教和士绅,借助礼教和调解制度已足以维系秩序。
整体社会秩序由“国法”和“宗法”这“二元”共同维持,两者相互承认,相互支持,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的确定,我国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无法可依”的时代已告结束,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正在形成。
但毋庸讳言,我国由传统的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社会生活并未如这些既定的规则和秩序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甚至出现了“法律过剩”的现象。
如果以牺牲传统来换取快速“现代化”,其实质是在摧毁文化。
在摧毁自身传统的同时,法律又不能使本土接受异质土壤所生长出来的其它文化,其后果是可怕的。
这就不能不让我们进行一个理性的反思。
在此条件下,庞德先生所著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或许对我们有些助益。
庞德先生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
他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是美国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以后,垄断资产阶级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新发展、新变化在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方面的必然要求的较为集中的体现。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
标准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尺度,可以对人们行为是否有效进行检验。
㈡技术,指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也即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艺术。
㈢理想,指最终归结为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秩序的图画,归结到有关那个社会秩序是什么以及社会控制的目的是什么的法律传统。理想的成份可以决定不同论证的出发点。
㈡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
1、在把法令适用事实时,确定这些事实会发生困难。这是司法上由来已久的问题之一。因为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多错误和困难的过程,而错误的认定则将导致错误的判决,这是个不争的事实。
2、有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模糊不清,它们具有很大的道德意义,超出了法律的执行范围之外。
五、法律的局限性
世间没有绝对完美之物,法律也法例外。庞德认为,在决定法律确定、承认、保障利益时存在三种限制,具体原因如下:
㈠法律只能处理外部行为,不能及于内部。有些义务在道德上很重要,但不能在法律执行。庞德举了一个例子对此很有说明力,有一个英国教师说:孩子们,你们必须心里纯洁,否则我要揍你们。很显然,这人教师根本无法判断哪个孩子在何时有不纯洁的想法,所以这一句话只是一句耶酥式的训导词而已。
当然现在宗教已丧失了原先那种权威性地位和作用,丧失了对人类的权力,“社会控制已完全世俗化了”(12)。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会、工会、社团等组织,正用并继续用各种伦理法典、规章、标准,由此增加对个人行为的控制(这种控制应在政治组织社会中的法律的监督下)。
㈡、16世纪以来,政治组织社会发展较为成熟,法律上升为主导地位。
二、法律的定义
庞德认为,从公元六世纪古希腊开始,什么是法律这,这个问题就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其主要根源在于人们在三种不同意义上使用同一个概念(即法律)。这三种意义分别是:一为法律秩序,二为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资料、根据等批示,三为司法和行政过程。他用社会控制的观念,使这三种意义统一起来,将法律定义为:“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庞德
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论述摘要:庞德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的法社会学大家之一。
他在20世纪初美国社会急剧动荡的社会背景之下,针对社会的需要以及法社会系发展的前景和方向,提出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利益论,并为了阐述其观念而对发的价值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和研究,认为只有经验的价值观才真正能够为法律的价值服务。
他的这些法社会学思想对20世纪的美国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为法社会学的发展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直至今天,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仍然影响着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和法律发展。
关键词:庞德法社会学法律的社会控制社会利益一、庞德的生平概述庞德是美国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也是美国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以及世界法律社会学运动的领袖人物。
他楚出生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一个律师家庭,从小受到很好的法律文化的熏陶。
青年时期的庞德获得了哈佛大学的学习机会并获取了律师资格,与其父母一样从事律师工作并在法学担任过职位。
后来庞德重返哈佛法学院并在1916年担任了院长的植物,创造了哈佛法学院历史上的黄金时期。
他大约与20世纪早期提出不能够发展了社会学法学这一法学学派,并是其在20世纪30年代成为了法学中的显学。
他曾经创作的众多法学著作都在西方法学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在1911-1912年公布了他的法社会学的基本观点的《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23年的《法律史解释》、1942年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以及1959年五卷本的《法理学》等。
二、庞德主要的法社会学思想概述及其社会背景庞德作为一个经历过一战和二战的美国的法社会学大家,其法社会学思想与其所处的社会的背景和当时代存在的社会问题息息相关。
19世逐步纪20世纪初,资本主义在达到了一个相对繁盛的发展后进入了一个瓶颈时期。
此时,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开始进入垄断阶段,资本和社会资源的集中化激发了社会利益的争夺,人们之间的社会地位和利益关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原本的秩序已经不能恰当地适合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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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看庞德的法律思想
; 罗斯科。
庞德(Roscoe Pound)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毫无疑问地将受到新一代的法学家(Jurists)、法律理论工作者(legal theorists)和社会学家的热烈欢迎。
也许除了此书,庞德所写的其他作品都不能用如此小的篇幅(in one small package)来更好地传达他的整体思想。
庞德在他大量著作中不断陈述的许多基本主题(尽管从不同的角度)都保留在这本小书中。
这些主体是:法律的题材(subject matter)和范围、法律史和比较法、法律的本质、法律和道德、社会法学、法律基本原理、工程理论、社会控制及社会利益的全面评述(survey)。
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我们发现,作为一个法学家(Jurist)、哲学家和科学家的庞德。
确切地说,除了法律方面的学术成就外,庞德在许多其他方面,也学识渊博。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坦言(proclaim),庞德孜孜不倦的学习和阅读视野的广泛,使自己记住庞德“知道”的书目都很累。
庞德所研究的法律如此详尽透彻及范围如此之广泛,以至于,在他去世之时,其出版的文献数量接近一千,其中七百多是书和论文,而这些书和论文中的许多部分都拥有大量的读者。
就像罗斯科·庞德在他的几本书和论文及演讲中所表达的那些思想一样,在这篇介绍中,我想简要勾勒楚庞德法律哲学的主要方面,以及,说明他们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关系。
I
罗斯科·庞德学术生涯的大量细节相对来说是众所周知的。
1870年12月27日,他出生在内布拉斯加的边境城市林肯城,内布拉斯加
是当时美国最年轻(newest)的州。
庞德的父亲,斯蒂芬·博斯沃斯·庞德(Stephen Bosworth Pound),是一名成功的律师和地区法院的法官。
直到进入拉丁学校(Latin school)前,小(young)庞德一直在家接受他母亲劳拉·比德尔库姆·庞德(Laura Biddlecomb Pound)的教育。
13岁那年,庞德进入内布拉斯加大学,在那儿,他的专业是植物学,从而在自然科学方面接受了详尽的(through)基础训练(grounding)。
通过他的长久而活跃的职业生涯(career),庞德所给予经验调查的重要性影响了他的法学方法(approach)。
的确,庞德嗜好收集和系统分类,他对法律理论的分类很像一个植物学家对不同植物种类的收集、区分,然后再按目录分类。
这种分类学的方法特别在庞德的《法理学讲义大纲》(outlines of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1903)中特别明显,在这本书里,就像植物的采集和研究一样,它把精密细致的法律术语进行科学的排序。
1888年,庞德毕业于内布拉斯加大学,并于次年获得植物学硕士学位。
庞德对法律的着迷(fascination)是因为他父亲的缘故,虽然这丝毫不令人惊奇。
不过,这件事还是令人感兴趣的,尽管他热爱植物学。
在他上大学的第三年的时候,他的父亲送他三本有关法律理论的书,这三本书庞德曾反复阅读,它们是:霍兰德(Holland)的《法理学的要素》(Elements of Jurisprudence),埃默斯(Emos)的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还有一本就是梅因(Maine)的《古代法》。
这三本书也许鼓舞了庞德认真地从事法律的研究。
但是,在当时,鉴于内布拉斯加大学不提供在法律方面的职业训练,庞德在1889年秋季东进哈佛法学院。
在哈佛法学院,仅呆了一年,他
便离开了,如他所言(put),他是“一个有坚定信仰的功利主义者”和“一个19世纪英国法律哲学家约翰·奥斯丁的追随者。
”确切说来,纵贯其一生(through his life)(即使他的功利主义不断修正),他都保持着一个社会功利主义者。
但是不久以后,他就部分地避开奥斯丁的知名观点(proposal),此观点认为,法律制裁在主权受到威胁时出现(found)。
相反,对庞德而言,法律的正当性(justification)存在(found)于法律作为共同体的一种工具必须服务的社会目的(ends)之中。
不过,庞德似乎已保留了奥斯丁的强力(force)是法律的基本要素的观点,就像他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所表述的那样,“可取的是要记住,假如作为社会控制手段(mode)的法律具有强力的所有力量,那么,它也会拥有依靠强力的所有弱点”(p20)。
但庞德又使这种观点被充分理解,即,强力仅仅是一种手段而已,本身并不是目的。
除了在哈佛集中(intensive)学习的那年之外,庞德再也没有从事(undertook)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研究或完成获得法律学位的规定条件。
尽管其法律教育的贫乏,他还是成为所有时代最重要的法学家(legal scholar)之一。
离开哈佛的几年中,他申请(implored)其嘲笑似的称之为“法律修道士”(legal monks)的法学讲师,以补充传统法学研究的题材,包括对法律与社会关系及现代工业化生活中的利益和需要的科学理解。
一离开哈佛,庞德就返回林肯城,取得内布拉斯加律师资格,并且开始在他父亲的律师事务所(law firm)实习(apprentice)。
起初,
庞德在众多职业间(between prossions)犹疑不决(wavered a bit),1892年,他建立“内布拉斯加植物学研究会(survery)”并任会长(director),此组织挂靠(affiliation)在一个大学名下,它帮助庞德开展(aunch)了对内布拉斯加的有系统的植物学开发计划。
5年后,庞德完成了《内布拉斯加植物地理》一文(dissertation),这是一篇在美国植物学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科学论文。
他由此获得植物学博士学位。
此学位的要求包括一门选修课和一门专业。
庞德选修了罗马法。
毕业后不久,庞德决定(reslove to)从事法律职业,并且从与其父合作写一些辩护状(brief)和在州及联邦法院辩论上诉(arguing appeals)开始。
1899年,他被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任命为法理学和国家法副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
尽管主要在包括学术界的行政和教学任务方面庞德花了超过60年时间,但他定期地喜欢在现行(active)法律实践领域作短暂逗留。
这样的间歇期发生在1901年,当时,庞德30岁,他被认命为内布拉斯加州高等法院的上诉委员会(辅助法官)的9名委员之一,目的是迅速处理过多的法律案件。
委员会关于特殊案件的建议书不是肤浅和草率的修辞。
而是在形式上(pro forma)采取法院的司法判决的形式。
当作为委员工作时,庞德在超过200个案件中准备了“建议书”。
1903年,庞德辞去他的司法工作(judicial duties)返回到学术界,成为内布拉斯
加法学院院长。
大约这段时间,他的社会学法学最初的和基本的形式开始系统提出。
很明显地受到庞德“进步地”观点所吸引,西北大学法
学院院长,约翰·H·威格摩尔(John H.Wigmore)于1907年任命他为法学教授,在西北大学仅一小段时间,庞德又接受了芝加哥大学的教授职位,并且,1年之后,埃兹拉·塞耶(Ezra Thayer)院长把他带到(brought)哈佛作为斯托利(Story)法学讲座教授。
1913年,庞德被任命为(made)为普通法卡特(Carter)讲座教授,此职位(title)接近于反映出他占主导地位的利益学说。
1936年,他被授予其中的一个新任命的学校职位前,他在哈佛作为院长已工作了20年。
尽管他在1947年也即是他75岁那年形式上退休,但庞德继续大量地出版他的著作直至1964年逝世。
除了这些正常的教学职位外,庞德在耶鲁·戴蒙斯(Yale Dartmouth),哥伦比亚,土伦(Tulane)和北加罗林那等几个大学进行一系列的杰出的访问演讲活动(lectureships),他的许多演讲活动以小册子的形式连续出版——《普通法的精神》(1921),《法哲学导论》(1922),《法律和道德》(1923),《法律史解释》(1923),《美国法形成年代》(1938),《自由的宪法保证的发展》(1957),以及几本其他方面的著作。
事实上,《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四章是庞德1941年在印第安那大学的一系列演讲所构成。
他在美国、英国和大陆国家给律师协会和其他的公众作了许多演讲。
在他生涯中所接受的许多奖励中,庞德从国内外的16所大学中接受了荣誉博士学位。
然而,他的成功(accomplishments)并不仅限于学术领域。
庞德的非学术方面工作包括了重要的法律方面的实践:英美权利仲裁的国际仲裁员(1926-1927);行政程序和犯罪调查的顾问,包括克利夫兰
(cleverland)刑事法院的调查顾问(1921-1922)以及波士顿刑事刑事法院的调查的顾问(1926);胡佛总统的法律观察和实践的国家委员会的成员(威克沙姆〔Wickersham〕委员会),此委员会是关于国家禁止问题的(1929-1931);国会司法委员会主席(1938-1946);以及中国政府司法部顾问,留在南京从事建立法院的任务(1946-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