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
法律书籍读书笔记

法律书籍读书笔记【篇一:法律的印记读书笔记】1. 以文明为义与法治同行----读《寻找法律的印迹》有感人类文明的进化史是伴随着社会进步,借助于不断成熟的上层建筑的发展而逐步演化前行的。
其中,法律,尤其是在其萌芽期被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制,更是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之于多数人,浩瀚、复杂甚至艰涩成为其最初的感性认知,关于法律的书籍则更是让人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望而却步。
即便是学习法律的人,在研读大量专业书籍、论文的同时,也难免会产生“专业疲劳”的心理。
为此,换一个语境,用许久不曾触动的思维去审视事物、考虑问题,或许会给你意外的收获。
甚至有些让你扼腕兴嗟,百思不得其解的观点和见解也可能会在你跳出这个樊篱后得以显现。
《寻找法律的印迹》就是这样一本书,它摆脱了法律书籍说理加判例的体例,从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说起,结合事件和案例发生地的历史、地理等人文特色,以讲故事的方式阐述了法律史上经典的,有标志性的事例,立意新颖、生动感人。
也正是这一点,吸引我坚持把这本书读了下来,感觉正像标题所注的“从古埃及到美利坚”,环行地球。
本书共分为六章,前五章以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为主线,按照地理概念分别讲述了“地中海沿岸-法律的足印”,“古罗马废墟-法律的沉埋”,“英格兰原野-法学的重生”,“西欧风云-法律的蒙尘”和“新大陆阳光-法治的成长”。
第六章从整个法律发展史的角度讲述了一些佚文趣事。
通读这本书,可以清晰的感觉到作者的观点,即法起源于人类的行为习惯,法的本质就是公平正义。
所以,一切法律的故事都应是关于公平正义的故事,而不是关于刑法镇压、铁窗与镣铐的故事;是关于人类的自由平等的故事,而不是人类的专制与压迫的故事。
5000年来,对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热切追求和世界各国世代流传的所罗门、包青天、安提戈涅、苏格拉底等人为追寻正义而不屈不挠的经典法律故事,无形中已成为了一座座记录着人类文明足迹的里程碑。
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
关于庞德对各法理学流派的批判

关于庞德对各法理学流派的批判作者:周佳欣来源:《卷宗》2016年第06期摘要: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法理学以及法律的目的。
第一个部分中他首先对法理学的概念进行了阐释,随后简单梳理了一下法理学在现代之前的发展过程,重点对近现代以来的法理学诸学派的具体内容以及发展过程,不过这其中的重中之重还是对个各法理学派的批判。
然后再根据对各个法理学派的批判来说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的法理学派的转型是趋向于转向社会学法理学的,也就是说法理学的社会学趋向,这也是作为社会法学家的庞德贯穿这本书的总体思想之一。
关键词:罗斯科·庞德;法理学流派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邓正来教授翻译的著作。
在翻译《法理学》之前,邓正来教授还翻译过罗斯科·庞德的《法律史解释》,《法理学》算是邓教授在系统、深入的了解过庞德的思想后的翻译作品,自然也就对庞德的观点、术语、以及文法的使用习惯了如指掌,所以,他对这部作品的翻译也比较得心应手。
在第一部分中,庞德着重叙述了分析法理学派、历史法理学派以及哲理法理学派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它们的批判。
他认为分析法学派所用的分析方法“导致了所谓的概念法理学以及法律命令理论(即将法律看作人之意志的一种刻意产物)两种危害后果。
”并且认为这种方法“它忘记了法律是一个实践问题,把形式完美作为一种目的的加以诉求的做法已然成了一种支配性趋势。
”而作者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主要表现在他认为历史法学派“导使法学家把传统中某些重要的概念误作是法律科学中必然且根本的概念。
”并且排斥与历史发展轨迹不相符的一些改进,认为应当保留一些历史痕迹。
除此之外,庞德还认为“它还导使法学家把法律史上的某些偶然之事换做是普遍法的必然原则或必然范畴。
”在其中作者举了一些具体事例来说明自己的观点,并且认为虽然里使法学家对立法心存疑虑,但却在法律中保留了一些历史痕迹,有时甚至无视实际情况与时代变迁而只会一味的遵循旧例。
解析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

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袁晶内容:庞德作为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本文关注的主要焦点。
他是怎么理解“社会”的?法律与社会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法律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本文就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理论的主要内容等各方面来分析社会法学。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
现代社会法学主要分为两大派系,一是欧洲社会法学派。
一是美国社会法学派。
庞德在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吸收美国社会法学家沃德、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的理论,以及欧洲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黑格主义法学派的某些理论,建立起一个庞杂的社会法学体系。
(一)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是垄断组织和金融寡头控制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流通,主宰了整个国民经济,导致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矛盾的尖锐化。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危机、环境污染,国家对经济的放任自由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时的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以及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和罗斯的学说成为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渊源。
利用国家权力改变放任自由的经济政策,用法律干涉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生活,改善社会关系,已成为当时各国关注的焦点。
资产阶级被迫推行改良主义以缓解阶级矛盾。
调整集中表现在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从突出个性、个人权力到限制个人人权、强调社会利益的转变。
(二)庞德社会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
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空的社会事实。
1.庞德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或“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工具的学说。
《法律史解释》〔美〕罗斯科庞德著读后感

《法律史解释》〔美〕罗斯科庞德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法律史解释》〔美〕罗斯科庞德著读后感《法律史解释》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的著作,通过对法律历史的深入研究,揭示了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和演变过程。
阅读这本书,让我对法律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庞德在书中提出了一个观点,即法律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
他通过详细阐述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些制度的产生、发展和衰落,从而证明了法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
这一观点颇具启发性,使我意识到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书中对古代法律的阐述让我印象深刻。
庞德指出,古代法律主要受到宗教和道德的影响,法律与宗教教义和道德观念紧密相连。
例如,古埃及的法律深受宗教信仰的影响,法律规定了对于神明的崇拜和尊重;而古希腊的法律则强调了道德品质的培养,法律目的在于塑造良好的公民。
这些论述使我认识到,法律在古代社会中具有浓厚的宗教和道德色彩。
此外,庞德还分析了中世纪和现代法律的发展。
他指出,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和国家的崛起,法律逐渐脱离了宗教的控制,成为国家治理的工具。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逐渐形成了独立的体系和原则。
例如,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石,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庞德强调,现代法律的发展离不开对古代法律的继承和发扬,这使我深刻理解了法律历史的连续性和传承性。
然而,书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庞德在论述法律史时,过于侧重于法律制度的演变,而忽视了法律观念的变化。
法律观念的转变同样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方面,如民主、平等、人权等观念的兴起,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若能在书中对这些方面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将使读者对法律发展的理解更加全面。
第二篇范文:《法律史解释》〔美〕罗斯科庞德著读后感——从社会冲突的视角审视在《法律史解释》一书中,罗斯科庞德以社会冲突的视角,对法律的历史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他认为,法律的发展是社会矛盾冲突的产物,是各种力量对比和妥协的结果。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第一卷)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法理学》一书是社会学法理学学派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所著的一部经典法学理论著作。
庞德一生阅历非常丰富,他从事过律师、教授、法学院院长等诸多职务。
与其阅历相适应,庞德一生著述也很多。
他创立的社会学法理学,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
在当时,《法理学》一书无论从视角广度还是理论深度上,都堪称世界法学领域划时代的作品。
本书观点明确、论证有力、内容十分丰富,有很多新颖且富有创见的法学观点。
为了便于总结,我将该书第一卷的内容稍作调整,总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二是对19世纪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三是社会学法理学概述;四是对法律目的的探究。
一、“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一)“何为法理学”在本书开头,庞德便明确指出:“我将接受这样一种用法,即法理学意指法律科学”。
1庞德认为,法律一般指下列三种含义中的一种,但有时候却涵盖所有三种含义。
第一,从历史上看,“法律”这个术语最常用来指法律的集合体。
即在某个特定的政治组织社会中得到承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此外,它也可以指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审判案件所依据的权威性依据的总和,其中包括法律律令,技术和公认的理想。
第二,“法律”这个术语的另一种含义是指法律秩序。
即某种通过运用政治组织的强制力来规制人的活动和调整人际关系的制度。
在本书中,作者将法律秩序称为“第一种意义上的法律”。
第三,“法律”还有另一种含义,也就是卡多佐法官所说的“司法过程”。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被理解为裁定争议的过程。
事实上,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的范围逐渐扩大,我们还应该在上述含义中增加一种意思,这就是“行政过程”——从行政上裁定争议的过程。
1[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第四,这是一种概括性的观点,即认为“法律”同时包括上述三种含义,“这与人们讨论道德与法律关系时有些相像:它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指导司法和行政诉讼的权威性材料体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它们与司法过程之间的关系,甚至也可以意指它们与上述所有三者之间的关系。
读书笔记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笔记第一章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古希腊的法律被认为是神颁布的,人是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古希腊早期,法律也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合一,这就表现为为各个时代法律思想家都关注的一个问题“两种法律秩序的冲突”,法律和宗教都试图要求人类对他们表达排他性的绝对忠诚。
公元前5世纪,哲学和思想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哲学和宗教相分离,传统生活方式遭到批判,法律不再被认为是神授命令,而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对正义概念中的形上特征抛弃,根据人的心理特征和社会利益进行分析”,以下是诡辩派的代表人物及思想:1、普洛塔高勒斯:否认人具有有关众神是否存在的知识,还宣称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2、安堤弗:认为自然命令是必然的而不可抗拒的,违反会受到惩罚;而法则命令是人类专断制定的,违反未必会受到惩罚;3、卡里克利斯:“强者之权利”是自然法的基本原理,与“约定”法相对。
4、斯拉雪麦格:强权即公理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对待诡辩学派持谨慎态度,致力于克服它们对福利社会与和谐构成的影响。
认为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提出了金质人-银质人-铜质和铁质人的等级劳动分工,每个人按能力分工并恪守本职;认为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是一个行政国家,他们是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管理,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依据法律的”。
他认为法律过于抽象简单,不能解决复杂的社会事务状况。
他坚持“无法律”的国家是最高级且最完善的统治形式,但也承认这依赖于统治者的才智和不出错,因此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
相对于人治来说,法治更为可取,法律是不受任何情感因素影响的理性。
当出现个案法律无法解决时,应用衡平的方法解决——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进一步区分了正义中的自然部分和惯例部分的区别:自然的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惯例的正义我们可以用不同方法加以确定,已经确定就不是无关紧要的了。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才较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
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
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
6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
6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
”第7页。
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

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法律是人类社会治理的核心工具之一,其目的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和谐的社会生活。
然而,关于法律的目的,人们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议。
著名法理学家罗斯科·庞德在其著作《法的哲学》中提出了他自己的看法,通过深入分析法律的目的,他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和指导。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
他将正义定义为道德和社会的原则,即让每个人都能在社会中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庞德坚信,法律的作用是消除社会中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确保每个人都可以享有他或她的权利和自由,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庞德进一步支持了这个定义,强调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只有当一个法律是公正的时,它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如果法律违反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那么它就不应该被认为是合法的,也就无法实现其所谓的目的。
此外,庞德认为,法律的另一个目的是为社会提供规则和制度。
通过这些规则和制度,人们可以更好地管理社会中不同的利益和冲突。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根据它所代表的道德和社会原则,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
庞德还进一步强调了法律对于人类行为的调节作用。
通过诉讼、法律程序和裁判,法律可以促进公民的良好行为和社会秩序,防止不受控制的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滥用。
因此,庞德认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安全,保护他们免受暴力和侵犯。
最后,庞德还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社会和个人提供信息。
法律可以帮助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日常的生活中遵守社会规范和法律准则。
此外,庞德还提到了法律作为学科研究和实践的重要性,因为法律的影响无处不在,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
在总结中,庞德的法律理论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和指导,强调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对社会和个人的调节作用和信息传递作用。
同时,他指出,法律应该建立在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之上,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以实现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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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共分两个部分,他在第二部分研究了法律的目的。
在体系内,他从法律律令、法律准则及法学思想中探讨了法律的目的。
由于我国法学界对法律目的关注不够,所以,研究庞德的“法律的目的”思想对我国的法理学体系的构建和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特别是对于解决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脱节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庞德,法理学,法律的目的引言:“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研究法律;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各自的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她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
——kohler, introduction to rogge`s methodologische vorstudien zu einer kritik des rechts (1911) viii.[1]一、庞德的“法律的目的”思想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与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和一战后发生在美国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革相伴而生的。
作为后起的帝国主义国家,通过美西战争确立了自己世界大国的地位,在一战中的美国又大发战争财,战后取代英国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大国,经济上的高速发展与国际地位的迅速提高导致美国社会的巨大变革。
但美国的法律并没有跟上时代的脚步,19世纪的分析法学和形式主义仍是其立法和法律适用的主导思想。
在这样的背景下,庞德对其学生时代追随的精神导师奥斯丁的学说产生了怀疑。
1906年,庞德在明尼苏达的圣保罗发表了著名的“圣保罗演讲”,在这次演讲中,庞德“断言,美国的法院系统已经陈旧,其司法程序也已落后于时代”。
[7]从此,庞德开始了他长达五十余年的法律体系和法理学的批判与重构工作,对“法律的目的”追问是庞德这一工作的一部分。
在20世纪,除耶林外,庞德是最注重对“法律的目的”进行研究的法学家之一。
(一)庞德“法律的目的”思想概述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就是法律秩序的目的,就是正义。
他说“有关法律的目的——亦即有关社会控制的目的以及作为社会控制之一种形式的法律秩序的目的——以及从这种法律目来看法律律令应当是什么的哲学观、政治观、经济观和伦理观,乃是法官、法学家和法律制定者工作中的一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要素。
”[8]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在与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合理地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
因此,庞德研究了利益、利益分类和对利益进行平衡的价值问题。
庞德把利益定义为:“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
”[9]为此,庞德研究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等三类利益。
[10]在此基础上,庞德指出:“诚然,我们不能绝对回答这一问题,但是,法律的全部意义是一个实践问题。
不能绝对回答,不等于说,我们不能对自己尝试做的,并在实际上大致可达到的东西,描绘一幅切实可行的蓝图‘。
……在庞德看来,利益理论将相对地回答法律目的的问题”。
[11]“与康德和斯宾塞不同,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主要不是最大限度地自我维护,而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
……在20世纪,应该用更加广泛地承认人类的需要、要求和社会利益这方面的发展来重写这段法律历史”。
[12]在《法理学》(第一卷)中,庞德考察了法律的目的“在法学思想中的发展”和“在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中的发展”,明确将法律的目的称作“正义理论”他说:“正义,亦即法律的目的,……”。
[13]“我们既可以用历史的方法也可以用哲学的方法来处如何研究法律的目的?庞德认为:理法律目的这个问题或何谓正义这个问题。
我们既可以对那些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在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中的发展过程进行探究,也可以对那些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在法学思想中的发展过程进行探究。
……我们不仅要追问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什么?与此同样重要的是,我们还必须知道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如何、在何时以及为什么或为什么可能与有关争议的经济观或政治观或伦理观相区别的。
为了回答这样的问题,我们就必须考虑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如何以及为什么会变成它现在这个样子的。
”[14](二)在对法学史的追思与批判中探究法律的目的1、在对哲理法学派的批判中探索法律的目的。
在《法理学》(第一卷)中,庞德以全书的第二部分探讨法律的目的。
但他对法律目的的探索贯穿全书,无法截然分开。
在第一部分第四章“社会哲学法学派”中,他批判和分析了耶林的目的法学、新康德主义和新黑格尔主义等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哲理法学派的三大分支。
对耶林的目的法学的扬弃。
庞德对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的目的法学倍加推崇。
他说:“耶林的工作对于社会学法理学来说有着恒久的价值。
此前的法学理论把法律视作是对个人自由的保障或对某种自由理念的实现,以及把各种法律规定视作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因此这些法学家基本上脱离了当今的实际生活。
”[15]“在《法律的目的》一书中,耶林提出一种视目的为‘全部法律的创造者’的观点,亦即一种视目的为所有含义上的法律创制者的观点。
从各个方面来看,法律都是一种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
[16]博登海墨认为:“耶林法哲学的核心概念是目的。
他在其主要的法理学著作的序言中指出,‘本书的基本观点是,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
……根据他的观点,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制造的”。
[17]耶林认为人类行为的目的有两种基本的形式:一是个人的目的,一是社会的目的。
“个人目的以利己为根据,社会目的以利他为根据。
所谓利他,实际上也是利己。
他认为,这两种目的当中,当然以利己目的为强烈。
人类之所以能够相安共处,不外是有了利己的动机而后相互利用。
由此造成人类的各种活动,建立各种社会制度,产生各种法律,……讲到法律产生的动力,正是利己的目的。
人们欲达到利己目的,而后推己及人,互相交换才需要法律。
法律归根到底无非就是实现这一交换关系的手段而已。
”[18]耶林还明确指出,“法律概念乃是为人而存在的——他们是实现人之目的的手段,而不是人为法律的概念而存在的;因此法律科学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发现正当和正义在此时此地所提出的要求。
”[19] 庞德认为耶林的目的法学:“从各个方面对法律科学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
在当今的社会哲学法学派中、在美国的怀疑论现实主义者中以及世界各地的社会学法学家当中,我们都可以见到耶林的影响。
”[20]但庞德并不完全赞成耶林的理论,否则就不是庞德了。
他认为耶林的理论有太多的目的论功利主义色彩。
他批评耶林将“利益”等同于“好处”并把“好处”视为某种给定的东西,是法律发展中、制定和确立法律律令的过程中的唯一起作用的力量。
但实际上“好处”却是我们努力发现的东西。
他认为这“不仅使得诸多从社会功利主义观点出发提出的观点归于无效,而且也使得批判社会功利主义的观点归于无效”。
[21]他说:“需要根据心理学和社会学对社会功利主义进行纠正。
所谓立法和司法乃是完全通过依凭目的对利益进行权衡或评估的方式加以决定的观点,实际上并非属实。
主张、需求或预期所产生的压力会持续不断地扭曲法律秩序中实际发生的调适和妥协。
但是,人们建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目的却在于努力使这种扭曲减至最小程度。
再者,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也在相当的程度上成功地实现着这个目的。
”[22]对新康德主义法学的批判。
所谓新康德主义是19世纪初以来复兴古典哲理法学为特征的法学流派,以继承和发展康德的法哲学为特征。
新康德主义的主要特点在于,除了利用康德关于现象与本质、理想与现实、“为我之物”与“自在之物”相互对立的二元论之外,特别注重“自在之物”留下的唯物主义成分,力图以信仰主义加以取代。
新康德主义宣扬法是来自人们自觉意识的“应当”的规范或正义的规范,纯属独立的东西。
康德主义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创立的,拉德勃鲁赫是主要继承人,庞德称之为“社会哲理法学派”。
庞德认为社会哲理法学派“力图澄清、系统阐明和纠正我们关于法律目的的观念以及我们处理法学问题所依凭的那种社会控制图景,进而使我们探寻法律原则的努力以及我们适用和发展法律律令的努力能够更为有效地达到法律秩序的诸种目的”。
“哲理法学家从事的工作并不是确立雄心勃勃的理想型的法律体系。
当然,他们仍在努力从特定时空之现行的法律律令体中去发现其理想的一面,亦即其间的普遍要素。
”[23]庞德认为哲理法学派“所追问的并不是法律如何才能成为正义的法律,而是我们如何才能通过法律实现正义;这意味着,他们所追问的并不是某一特定律令是否在抽象上是正义的,而是我们能否通过这种律令达致正义。
”“施塔姆勒用社会理想取代了抽象个人的理想,并将之确立为经由法律实现正义的标准。
这就是说,他用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理想取代了那些存在于真空中的抽象人的理想”。
[24] 尽管庞德认为社会“哲理法学派取得的成就对对于当今的法律科学来说极为重要。
”他说“新康德主义哲理法理学达的缺陷则表现在其晚期所趋向的那种逻辑教条主义”。
[25] 对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批判。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柏林大学法学教授柯勒(joself kohler,1848-1919)。
柯勒所采取的研究方法是历史的和社会哲学的研究方法,他宣传法律理念说,宣扬“国家之上”理论。
庞德认为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有四个要点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他们把法律视为一个民族文明之产物的理论;第二,他们关注比较法律史与法律哲学之间关系的理论;第三,他们强调从社会学角度出发对法律律令进行解释和适用的理论;第四,他们采取一种阐明特定时空之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的方法。
”[26]柯勒的法律目的思想集中在他的法律与文明关系思想中,他继承了黑格尔的历史进化论的思想,对法律与文明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这种法律进化论思想否认了永恒不变、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的存在,强调法律是达到社会目的的一种手段。
他认为,保护个人的权利是法律的任务,但不是法律的唯一任务,目前阶段法律的任务主要是限制个人的权利范围,使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结合,以免抵触“文明的价值”。
庞德尽管对哲理法学派有诸多的关注甚至肯定,但他不赞成哲理法学派认为法律是被发现的观点,认为这与分析法学派无二。
“哲理法学家认为,在原则被发现以后,他们可以而且应当根据某种哲学方法而被刻意地发展成规则,并可以而且应当经由某种哲学批判而加以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