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监察员协理员培训班课件-劳动法律法规及调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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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员业务培训课件劳动合同法

监察员业务培训课件劳动合同法

同时,双10年。⑶连续2次订立固定期限,且无第39条和
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出现以上情形,劳动者提出或 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条第3款)
• 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劳动法规定不同。劳动合同法第 26条第2款规定,对无效有争议的,由法院或仲裁委确认。仲 裁和法院只是被动确认。
• 4、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确定: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 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 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监察员业务培训课件劳动合同法
• 一、《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关系
不是子法及母法的关系,(1)是其他法律,法律位阶相同; (2)科学的劳动法律层次应当是:《劳动法》具有社会基准法的 性质,是宏观调整层次,规定最高工时、最低工资、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效力最高;集体合同法是中观调整层次, 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微观调整层次,解决个别劳动合 同的问题。(3)关于劳动合同问题,两部法律都 有规定。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
工作任务为期限。
• 2、第14条第2款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 形:⑴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及劳动法有区别。《劳 动法》第20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 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⑵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
•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讲座知识培训完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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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 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 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关系建立和合同订立
实例条例配套规定
用工误区
• 不签合同对自己最有利(可逃避社保) • 临时用工不用签合同(非全日制除外) •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签合同(纯股东或合伙人
• 劳动者预告解除条件为提前三十日和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 知提交劳动者工作内容主管人员即为通知。劳动者履行义务是 书面形式通知,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 签收的,最好采用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如快递详情单、在场证人、录音或回执)。
• 劳动者被迫解除随时通知可不拘形式,劳动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和申诉,有关部门告知用工单位时都是随时通知的形式。
四、试用期操作
实施条例配套规定
用工误区
• 大学生求职发出“零工资求职和自动放弃社保”,试用期 可免费使用
• 试用期可不签劳动合同 • 试用期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 随意设定试用期期限 • 把延长试用期作为处罚职工手段 • 转岗\重新招用设置试用期 • 试用期工资可低于最低工资\或不支付工资 • 试用期不办理社会保险 • 试用期离职要求支付培训费 • 试用期可随意解除合同 • 试用期不设录用条件 • 试用期满再根据试用期规定解除合同
者有权做完30天) • 以员工辞职为由让其离职不受时间限制(见案例4) • 用人单位可以规定员工辞职的通知期(脱密期可以) • 员工违法辞职的,可以扣一个月工资(可预见的损
失约定赔偿或可计算的损失赔偿)

劳动监察培训 ppt课件

劳动监察培训  ppt课件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 不适用举报制度的为举报人保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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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知识解读
• 劳动保障监察主要受案范围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
举报人,一般是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 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可以通过来访、来信、来电、上网等形式举报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
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件的受理、立案等期限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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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知识解读
•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是指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本人的劳 动保障合法权益,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并 立案查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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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基本案情介绍
2012年10月12日,赵某到市劳动监察支队反映:
A物业公司存在违法延长其工作时间、未按实 为其缴纳2012年1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费。
曾向市劳动监察支队反映过上述问题,但A物 业公司否认违法行为,并提供了相应用工材 料。
最终,市劳动监察支队告知赵某,若有争议 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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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知识解读
•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 (1)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2)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

劳动保障监察专题培训PPT资料25页

劳动保障监察专题培训PPT资料25页

争议处理(3/6)
争议范围: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2)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合同争议 (3)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争议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 培训以及劳动保护争议 (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争议处理(4/6)
◆申请仲裁时限一年 ◆投诉时限二年 ◆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 ◆收集保存证据 ◆两方式同时使用
维权技巧(1/3)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

A、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C、以完成
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 个月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
基本程序: 协商—调解—仲裁—一 裁终局或提起诉讼
协商和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 原则下选择进行的,当事人也可以直 接申请仲裁
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争议处理(5/6)
处理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 设立的,人民调解,街道专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争议处理(6/6)
注意事项:
问题 : 应如何计算补偿金?
补偿规定
◆劳动合同法 :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 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 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 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 关规定执行。
谢谢
END
用工形式
三种用工形式 : 全日制用工 劳务派遣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合同类型
三种合同类型: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劳动保障监察知识培训课件

劳动保障监察知识培训课件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一、劳动保障监察发展历程1950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与当地国营企业工作关系的决定》:劳动局有权监督、检查国营企业内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待遇、童工女工、雇用解雇、集体合同、文化教育等劳动政策、法令之执行;各地国营企业行政方面,有供给上项有关材料并按规定报告的义务。

对劳动局派往持有正式证明文件之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1993年,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劳动法》,设“监督检查”专章,进一步明确了劳动监察的机构和职责。

1999年1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公布,劳动监察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险领域。

200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劳动监察的执法手段。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组建的人社部设立劳动监察局,加强了政府依法监管人力资源市场、调整劳动关系、发展社会保险的职责,201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劳动监察局改名为劳动保障监察局,进入了一个全方位的提高发展阶段。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第十一条对监察事项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兼职监察员协理员培训班课件-工伤保险50问.doc

兼职监察员协理员培训班课件-工伤保险50问.doc

兼职监察员协理员培训班课件-工伤保险50问关于工伤保险的问题1 、了解工伤保险、什么是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如何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员工需要支付工伤保险吗?、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被保险单位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处理变化?、保险信息发生变化时如何处理?、员工遭受工伤后会发生什么情况?()工伤医疗。

在工作中遭受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人因工伤得到治疗并享受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的员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参保职工因工负伤的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事故报告。

参保职工应积极组织工伤事故救援,并在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以书面或电传形式向注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交,同时向经办机构提交《贵州省工伤事故信息快报》,出具《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医疗通知书》(以下简称《医疗通知书》)。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自诊断、职业病认定之日起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自诊断、职业病认定之日起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等证明材料。

、处理工伤的简单提示()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治疗后伤残、且伤情相对稳定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进行分区,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

()工伤保险福利。

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因事故受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各种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等。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讲师版)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
关闭手机
心态归零
遵守时间
课堂要求
积极参与
不要大声喧哗
注意环境卫生
课间要求
保持礼仪
课后要求
注意安全
第一部分 劳动保障监察 基本知识
1、劳动保障监察和监察员的定义 2、发展过程 3、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 4、职责和范围 5、监察与仲裁的联系点、区别及
衔接
6、监察的方式 7、时效规定和办案程序 8、结案方式
行政性
• 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
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
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
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
政诉讼。

专门性
• 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 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 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
执法主体:《条例》第三、四条 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 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 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部分 常见主要违法 行为及处罚规定
1、使用童工 2、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3、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违法招用人员 5、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6、工资支付和经济补偿 7、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
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 记录
8、拒不执行整改指令、阻扰执法 等
首页
一、劳动保障监察和监察员的定义
监察与仲裁的区别
4、处理程序不同。仲裁是准司法途径,可直接进 行民事诉讼,监察是行政执法,具有一定国家强 制力。两者在办案结案时间、取证方式均有区别。
5、处理结果不同。仲裁只追溯民事上的经济责任; 监察除民事上的经济责任,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 政责任,如被处罚、吊销许可证等)。

劳动保障监察培训PPT课件

A:确定报送材料的内容和时间及方式方法。 B:审查。 C:处理。 D:不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处罚。
精品课件
10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讲解
4、举报(投诉)处理
举报: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其目的是为他 人的利益,可以举报任何个人和组织。
投诉:是指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投诉的主体是劳 动者个人,是为了个人的利益。
精品课件
7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讲解
1、日常巡视检查:
A:定计划: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根据重点确定 范围和内容。
B:开展巡查活动:25号部令第6、20、21、22、26条 都有规定,根据我们的日常工作,总结如下:劳动监察必 须二人以上共同进行。一般步骤为:1佩戴标志、出示证 件、说明身份和来意;2被检查单位介绍情况;3查阅资料, 制作笔录;4询问相关情况(单位、劳动者双向);5巡视 劳动场所;6指出存在的问题;7向劳动关系双方明确享有 的权利、义务及受害后如何维权;8总结情况。
6、制作处罚(处理、撤案)决定。
自调查完成之日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书应载明有关事项: 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印章。
A:受理与立案。接到投诉材料,做出不予受理、立 案、移送,决定是否立案。
B:调查与检查:这是整个过程的关键环节,实质上 是立案后行政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取得相关证据的过程。 调查:针对于举报(投诉)而言。检查:针对于其他方式 而言(巡查、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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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禁止规定及处罚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 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 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 权利。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对于 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THANKS
感谢观看
托他人代领。
福利待遇政策解读
福利待遇种类
包括基本福利、绩效福利 、保险福利等。
福利待遇标准
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 实际需要确定,一般应与 职工收入水平和企业规模 相适应。
福利待遇调整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 变化,企业应适时调整职 工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种类与缴纳方式
社会保险种类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法律责任划分与承担方式
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 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包括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劳动者法律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或 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也应当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包括 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 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总称。

兼职监察员协理员培训班课件-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培训.doc

兼职监察员协理员培训班课件-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培训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敬请您在学习过程中做到:温馨提示前言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地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从六个方面与各位同事共同就劳动保障监察的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和探讨。

课程纲要劳动保障监察概述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的几个热点问题第一章劳动保障监察概述劳动保障监察的含义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征第一章劳动保障监察概述(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含义劳动保障监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一章劳动保障监察概述(二)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征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权限、范围、内容、形式及程序等都由法定必须依法进行。

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只能由专门的机关(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过该专门机关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

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被监察对象都不得拒绝。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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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监察员协理员培训班课件-劳动法律法规及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要内容一、劳动争议二、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三、劳动合同争议四、劳动争议调解一、劳动争议概念特点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争议分类劳动争议管辖原则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区别劳动争议概念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

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

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特点()主体具有特定性。

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内容具有限定性。

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内容是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

只有当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才是例如劳动报酬争议、劳动保护争议、保险福利争议、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争议等在实践中劳动争议并非全部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许多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的。

例如社会保险损失争议、经济补偿金争议等。

()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奖励惩罚等。

()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纷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分类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个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

.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

国内劳动争议是指中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争议包括中国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与中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管辖原则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涉外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对地域管辖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对级别管辖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

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涉外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中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条第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劳动关系特征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合同区别确认劳动关系规定案例分析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含具有营业执照的子公司、分公司)。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一般为周岁至周岁之间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年龄不得低于周岁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劳动过程是人与物、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作用的过程。

()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包承揽合同区别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点):()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适用的法律不同。

()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

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

用人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或未设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或依相应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尽到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些规章制度将和劳动合同一起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

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

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

但是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

()工具、设备等等物质的提供不同。

()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不同()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动者报酬在公司破产时优先支付)劳动关系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的过程。

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核心)(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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