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聘请专家讲座支付劳务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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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专家讲课劳务费协议书

聘请专家讲课劳务费协议书

聘请专家讲课劳务费协议书甲方(聘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专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拟聘请乙方作为专家为甲方提供讲课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提供如下讲课服务:(1)课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课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3)课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4)课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5)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应保证讲课内容的专业性、准确性和实用性。

第二条劳务费用2.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讲课劳务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2.2 劳务费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2.3 劳务费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2.4 乙方在收到劳务费后,应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3.1 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讲课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

(2)甲方应按时支付劳务费。

(3)甲方应提供讲课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3.2 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劳务费。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讲课服务。

(3)乙方应保证讲课内容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应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4.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按未支付金额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2 如乙方未按约定提供讲课服务,应按劳务费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劳务费专家费支出标准的通知

劳务费专家费支出标准的通知

劳务费专家费支出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劳务费、专家评审费、培训讲课费支出标准,经对各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梳理,整理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培训讲课费支出标准,请参照执行。

一、劳务费根据科技项目预算评审原则2013年版(新版原则颁布后另行通知):劳务费分在校学生、临时工、技术工三类,研究生月劳务费不超过80元/天或1680元/月,临时工不超过2484元/月,技术工劳务费不高于上年度公布的企业人工成本标准。

院各类项目的劳务费标准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目前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统一按不超过1200、1500和2000元/月执行,不足月的按日均标准核算。

签订合同的合同工,可参照技术工标准约定工资标准。

各部门聘用人员情况及支付标准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执行,并将人员名单、使用周期、月支付标准、聘用项目等情况报综合办公室、项目管理部和主管院领导备案。

劳务人员备案表部门:备案日期:注:备案表内容发生调整时应及时更新备案文件。

二、专家咨询费根据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和市财政局相关通知确定的专家咨询费标准:院各类项目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根据实际难易程度等确定具体支付标准。

按月聘用咨询专家、一次评审多个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如外地专家、高级别专家等)须超出标准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方案,报主管院领导同意。

三、培训讲课费根据财政培训项目管理规定: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会议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以上标准。

我院公共服务和技术咨询项目发生以上费用时可参照执行。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单位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外籍及其他人员由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

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咨询费发放标准:院士、国内知名专家不超过6000元/天,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天。

(四)评审费评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各类专业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参加各类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的报酬。

关于报送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开设课程或讲座经费预算的

关于报送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开设课程或讲座经费预算的

关于报送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开设课程(或讲座)经费预算的通知各学院、各教学部:现将短学期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开设课程(或讲座)申请经费及其它相关事宜通知如下:1.学院将拟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开设课程(讲座)经费审批表、汇总表连同电子表格于5月15日前报送给教务处。

2.课程结束后,教务处根据实际开课情况并按照学校校外专家开课(或讲座)经费标准将经费直接划到各个学院的教学运行经费中。

3.校外专家的个人简介及开课(或讲座)的内容简介必须完整,凡信息不全或内容简介不完整的不予核拨经费。

4.教务处计划将校内外专家开设讲座编印成册(内部资料)。

各个学院在征得校内外专家同意后将专家的讲稿或录音资料整理成文稿后及时汇总到教务处教学科。

有条件的单位应将知名专家讲座的现场录像、照片、电子讲稿上网并向校内学生开放。

制作录像上网技术标准可参照“国家精品课程教学录像上网技术标准(2004年)”制作。

联系人:钟杰联系电话:2182250电子邮件:**********.cn附件:1、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开设课程经费审批表2、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开设讲座经费审批表3、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开课汇总表4、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开设讲座汇总表5、国家精品课程教学录像上网技术标准(2004年)附件1:2、本表一式2份交教务处批准后,一份存教务处,一份存留系里。

附件2:2、本表一式2份交教务处批准后,一份存教务处,一份存系里。

附件3:2、本表一式2份交教务处批准后,一份存教务处,一份存系里。

附件4:2、本表一式2份交教务处批准后,一份存教务处,一份存系里。

附件5:国家精品课程教学录像上网技术标准(2004年)根据《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国家精品课程“需在网上提供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的规定,参考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标准体系和11项试用标准(简介)V1.0版》以及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的《平台与媒体标准族谱(CELTS-17)》,制定本技术标准。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单位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外籍及其他人员由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

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咨询费发放标准:院士、国内知名专家不超过6000元/天,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天。

(四)评审费评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各类专业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参加各类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的报酬。

邀请专家来校做讲座工资发放方案

邀请专家来校做讲座工资发放方案

邀请专家来校做讲座工资发放方案
一、校内人员讲座的酬金发放标准:
正高职称400元一场;副高职称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300元一场;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200元一场;初级职称150元一场。

二、校外专家学术讲座酬金发放的标准:
1、院士3000至5000元一场;博士生导师1000至2000元一场;硕士生导师或非硕士生导师的教授800至1000元一场;副教授或博士400至600元一场。

2、校党政部门特聘相关人员的讲座酬金另定。

3、小学特级教师600至1000元一场;小教高级教师和优秀校友400至500元一场。

三、讲座酬金支出部门
1、学校组织的学术报告,讲座酬金由学校科研经费支出;
2、各系(部)组织的学术报告,讲座酬金由各系(部)活动经费支出。

四、进行学术讲座的校内人员一般要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者除外)。

个别要求从事学术讲座的初级职称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与一定的科研成果,并经系(部)及科研处批准后方能从事校内学术讲座。

五、本规定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以前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专家讲座劳务费计税公式

使用说明1:在序号1黄底“实发金额”栏输入实发金额,即可得出劳务报酬金额(应纳税额)及各种税费。

使用说明2:在序号2绿底“劳务报酬金额(应纳税额)”栏输入应纳税额,即可得出实发金额及各种税费。

劳务费计税公式一(适用于:实发金额485元(含)以下)
注:应纳税额500元以下(不含)只需交个人所得税,不需交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劳务费计税公式二(适用于:实发金额485元以上-914元)
劳务费计税公式三(适用于:实发金额914元以上-3180.8元)
注:应纳税额范围:1000元以上~4000元。

劳务费计税公式四(适用于:实发金额3180.8元以上-15859.2元)
注:应纳税额范围:4000元以上~20000元。

劳务费计税公式五(适用于:实发金额15859.2元以上-37872元)
注:应纳税额范围:20000元以上~50000元。

劳务费计税公式六(适用于:实发金额37872元以上)
注:应纳税额范围:50000元以上。

讲课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

讲课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讲课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是指为了规范讲课专家工作报酬的发放而制定的标准。

在许多行业中,讲课专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知识和经验对于专业教育和培训的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合理确定讲课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是保证讲课质量、激励专家教师的重要举措。

首先,讲课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应该根据专家的资质和经验来确定。

这包括专家的学术背景、教育经历、研究成果等。

一方面,这可以确保讲课专家具备足够的知识和能力来进行教学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够根据专家的资历给予适当的回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因此,在确定讲课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时,应该综合考虑专家的学术水平和实际表现。

其次,讲课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还应该考虑到专家在教学中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

讲课工作往往需要讲课专家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教材查阅、教案设计、课堂讲稿编写等。

此外,还需要专家花费时间与学生进行互动和答疑。

因此,劳务费的发放标准应该能够合理反映专家所付出的努力和成果。

此外,讲课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还应该考虑到地域差异和产业需求。

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讲课需求存在差异,从而对于讲课专家的需求也存在差异。

因此,在制定劳务费发放标准时,应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讲课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还应该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不同的讲课专家在工作中所展现的能力和成果是不一样的,因此,标准的确定应该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些差异,避免因为不公平的待遇而影响专家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此外,标准的制定应该充分沟通和协商,尊重专家的合理诉求和利益,维护讲课专家的权益。

综上所述,讲课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应该根据专家的资质和经验、时间和精力投入、地域差异和产业需求以及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来确定。

只有合理的标准才能够激励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教学质量,促进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在讲课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多方面考虑,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工资外酬金、劳务费发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酬金范围劳务酬金包括邀请校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专业咨询评审劳务酬金,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有关的命题、监考、考务劳务酬金,外聘教师课时费,学校媒体相关稿酬,以及学生有关劳务发放等。

二、劳务酬金标准(一)学术报告费1. 学术报告费校外专家限额:院士xxx元/次、博导正教授xx00元/次、高级职称及以下专家为x000元/次;校内专家限额为高级职称及以上xx00元/次,其他专家800元/次。

2. XX、XX、国家岗位工资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资深教授和其他知名专家可以按照不超过院士标准发放;政府机关的司局级及以上领导作为专家的也可以按照不超过博导正教授标准发放,处级领导作为专家的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3. 特殊情况须提高标准的提交科研部认定和经费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

(二)咨询评审费1. 咨询(评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限额: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处级领导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会议咨询半天的按照限额的60%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限额的50%执行;通讯每次按限额50%执行,单次咨询的数量较大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采用会议标准执行。

政府机关处级领导作为专家的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在预算批准范围内可以列支职称评审、省级人才评定、公开招聘等咨询评审费,其他日常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

其他专项经费中组织咨询评审的须报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报销凭据。

研究生论文评审按照300元/篇;研究生论文答辩按照300元/人,但标准不低于2000元/人.场;研究生复试的面试发放限额为3000元/人.天;自考学生论文指导费发放限额300元/生;自考学生答辩费发放限额500元/场。

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

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专家劳务费是指用于支付专家为单位提供技术、咨询、评估等劳务所发放的费用。

在企业发展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需要借助专家的力量来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意见,因此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确定发放标准的依据。

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标准应当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定:1. 专家的资质和经验。

专家的资质和经验是决定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具有高级职称、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其劳务费的发放标准应当相对较高。

2. 专家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

不同的专家可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有所不同,因此在确定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专家所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

3. 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

企业在确定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标准时,还应当考虑到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经济能力,避免因为过高的劳务费标准而造成财务压力。

二、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标准。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依据,可以初步确定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标准如下:1. 根据专家的资质和经验,将专家分为不同的级别,分别确定不同级别专家的劳务费发放标准。

2. 根据专家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确定不同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对应的劳务费发放标准。

3.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合理确定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标准,避免因为过高的费用标准而造成不必要的财务压力。

三、发放标准的执行与管理。

在确定了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标准之后,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执行和管理机制,确保专家劳务费的发放能够按照标准进行。

1. 建立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执行细则,明确各项标准的具体执行办法和流程。

2. 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或专业人员负责专家劳务费的发放管理工作,确保费用的合理发放和使用。

3. 加强对专家劳务费的监督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的费用发放行为。

四、结语。

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标准对于企业的发展和项目实施至关重要,合理确定和严格执行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标准,不仅有利于提高专家的积极性和工作质量,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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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东方学院专家讲座劳务费支付标准
规定》的通知
各部、处、室、中心、图书馆:
为营造多元大学文化环境,做好养正大讲堂等专家讲座活动,学院决定给予讲座专家一定报酬。

现将《黑龙江东方学院专家讲座劳务费支付标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东方学院
2016年6月29日
黑龙江东方学院专家讲座劳务费支付标准规定
为拓宽全院师生视野,营造多元的大学文化环境,学院决定聘请校内外专家开展学术讲座。

现将专家讲座劳务费支付标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聘请条件
1.高校或科研单位专家,并且在其学术研究领域内拥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建树,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
2.大中小微型企事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校友,并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引领企业及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担任大型企事业中层以上管理技术职务。

(大中小微型企业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3.国外知名专家学者。

二、支付标准
1.高校或科研单位的专家以职称作为基本支付标准(税后):
(1)一级教授(包含院士)标准为2000元/次;
(2)二级教授标准为1500元/次;
(3)三级教授标准为1000元/次;
(4)四级教授标准为500元/次;
(5)中级职称标准为300元/次。

2.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标准(税后):
(1)大中型企业总经理以上任职标准为1000元/次;(2)大中型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标准为500元/次;(3)小微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校友标准为300元/次。

3.聘请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如需特殊付费,须经院长审批。

三、支付方式
1.校内人员采取职工银行卡支付方式;
2.校外人员采取非本校职工工资支付方式;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财务处和教务处。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财务处和教务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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