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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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征采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对于印发交通行政执
法风纪等 5 个规范的通知》等法律规章,联合我省实质,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包含道路运输行政允许监
察、市场监察检查、行政处罚和执法监察。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指履行道路运输行政允许监察、
市场监察检查、行政处罚和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规范合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第一节执法队伍建设基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增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的领导,并增强一下几项建设:
(一)依照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部门领
导负主要责任、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
(二)依照“政治坚定、素质优秀、纪律严正、行为规范、清廉
高效”的要求,增强执法队伍建设;
(三)依照“执刑场所外观、执法车辆外观、执法人员服饰式样、执法证件、执法文书和程序”一致的目标,增强执法队伍形象建设;
(四)依照省、市、县执法机构名称一致的要求,增强执法系统
建设;
(五)依照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察检查(检查、立案检查办理)
和执法监察(法制)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察,亲密配合
的要求,增强执法工作运行体制建设。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依据执法机构肩负的执法工作任务,
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三、执法机构应该成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二)政治学习教育制度;
(三)业务培训考试制度;
(四)工作考勤制度;
(五)工作例会制度;
(六)工作讲评、查核制度;
(七)业务台账制度;
(八)赏罚制度;
(九)执法器械、车辆管理制度;
(十)执法文书领用、核销制度;
(十一)执法公示制度;
(十二)持证上岗亮证制度;
(十三)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十四)投诉检举受理制度;
(十五)执法案件罚缴分别制度;
(十六)重要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议案制度;
(十七)执法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十八)执法评论查核制度;
(十九)执法监察检查制度;
(二十)规范性文件存案审察制度;
(二十一)法律、法例、规范性文件实行状况报告制度;
(二十二)执法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二十三)重要行政处罚决定存案审察制度;
(二十四)执法模卷按期评查制度;
(二十五)执法案件错案责任追查制度;
(二十六)行政补偿案件存案审察制度;
(二十七)行政应诉制度;
(二十八)其余有关制度。
四、执法机构岗位管理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保持执法队伍稳固,严格管理,上司执法机构应该增强对下级执法机构的监察、检查和指导。
(二)市、县级执法机构设置,执法人员的装备应报省级执法机
构存案。
(三)执法机构的增设、撤并、调整,执法人员的进入、退出、
调整应该预先征采省级执法机构建议。
五、行政执法工作经费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全额归入单位部门估算安排。
(一)执法人员经费和平时公用经费应参照同类交通行政执法部
门的定额标准审定;
(二)执法业务展开所需平时监察检查、专项整顿、联合检查、
互查协查、查办案件、投诉检举奖赏、法制宣传、人员培训和法律顾
问聘任、制装等专项经费,应该保障;
(三)执法机构的公共执法装备的购买、更新等,应该归入采买
计划,保证执法工作的正常展开。
第二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一)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切合以下条件:
1、听从领导,团结同志,恪守纪律,热爱本员工作;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
3、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正义感强、能吃苦耐劳,平时工作表
现优秀;
4、五官正直,身体健康,精神状态优秀;
5、拥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道路运输管理和运政执法业务知
识和实践经验;
6、男同志身高不低于165cm,年纪不超出45 周岁,女同志身高不低于 160cm,年纪不超出35 周岁。
(二)应该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证》。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按期组织道路运输执法业务学
习培训考试。省级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市、县级一般每年两次。
(四)不参加道路运输执法业务培训或经培训考试、查核不合格
的不得上岗。
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及管理
(一)执法人员应该拥有由交通运输部一致制发的《交通行政执
法证》;
(二)持证人应该依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道路
运输管理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持证人应该妥当保留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许转借别人;
(四)持证人丢失证件的,应该立刻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
依照证件颁发程序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察真实,予以
注销,同时登报申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五)持证人调离道路运输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该回收证
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六)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发证机关年度
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