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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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征采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对于印发交通行政执

法风纪等 5 个规范的通知》等法律规章,联合我省实质,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包含道路运输行政允许监

察、市场监察检查、行政处罚和执法监察。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指履行道路运输行政允许监察、

市场监察检查、行政处罚和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规范合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第一节执法队伍建设基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增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的领导,并增强一下几项建设:

(一)依照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部门领

导负主要责任、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

(二)依照“政治坚定、素质优秀、纪律严正、行为规范、清廉

高效”的要求,增强执法队伍建设;

(三)依照“执刑场所外观、执法车辆外观、执法人员服饰式样、执法证件、执法文书和程序”一致的目标,增强执法队伍形象建设;

(四)依照省、市、县执法机构名称一致的要求,增强执法系统

建设;

(五)依照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察检查(检查、立案检查办理)

和执法监察(法制)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察,亲密配合

的要求,增强执法工作运行体制建设。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依据执法机构肩负的执法工作任务,

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三、执法机构应该成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二)政治学习教育制度;

(三)业务培训考试制度;

(四)工作考勤制度;

(五)工作例会制度;

(六)工作讲评、查核制度;

(七)业务台账制度;

(八)赏罚制度;

(九)执法器械、车辆管理制度;

(十)执法文书领用、核销制度;

(十一)执法公示制度;

(十二)持证上岗亮证制度;

(十三)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十四)投诉检举受理制度;

(十五)执法案件罚缴分别制度;

(十六)重要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议案制度;

(十七)执法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十八)执法评论查核制度;

(十九)执法监察检查制度;

(二十)规范性文件存案审察制度;

(二十一)法律、法例、规范性文件实行状况报告制度;

(二十二)执法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二十三)重要行政处罚决定存案审察制度;

(二十四)执法模卷按期评查制度;

(二十五)执法案件错案责任追查制度;

(二十六)行政补偿案件存案审察制度;

(二十七)行政应诉制度;

(二十八)其余有关制度。

四、执法机构岗位管理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保持执法队伍稳固,严格管理,上司执法机构应该增强对下级执法机构的监察、检查和指导。

(二)市、县级执法机构设置,执法人员的装备应报省级执法机

构存案。

(三)执法机构的增设、撤并、调整,执法人员的进入、退出、

调整应该预先征采省级执法机构建议。

五、行政执法工作经费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全额归入单位部门估算安排。

(一)执法人员经费和平时公用经费应参照同类交通行政执法部

门的定额标准审定;

(二)执法业务展开所需平时监察检查、专项整顿、联合检查、

互查协查、查办案件、投诉检举奖赏、法制宣传、人员培训和法律顾

问聘任、制装等专项经费,应该保障;

(三)执法机构的公共执法装备的购买、更新等,应该归入采买

计划,保证执法工作的正常展开。

第二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一)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切合以下条件:

1、听从领导,团结同志,恪守纪律,热爱本员工作;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

3、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正义感强、能吃苦耐劳,平时工作表

现优秀;

4、五官正直,身体健康,精神状态优秀;

5、拥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道路运输管理和运政执法业务知

识和实践经验;

6、男同志身高不低于165cm,年纪不超出45 周岁,女同志身高不低于 160cm,年纪不超出35 周岁。

(二)应该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证》。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按期组织道路运输执法业务学

习培训考试。省级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市、县级一般每年两次。

(四)不参加道路运输执法业务培训或经培训考试、查核不合格

的不得上岗。

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及管理

(一)执法人员应该拥有由交通运输部一致制发的《交通行政执

法证》;

(二)持证人应该依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道路

运输管理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持证人应该妥当保留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许转借别人;

(四)持证人丢失证件的,应该立刻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

依照证件颁发程序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察真实,予以

注销,同时登报申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五)持证人调离道路运输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该回收证

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六)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发证机关年度

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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