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管案例分析材料3篇
关于会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一直良好,但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压力增大。
为了逃避税收,公司负责人李某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虚构业务,非法逃税。
二、案件经过2019年,某税务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疑点,随即对该公司进行深入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虚开发票: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开具大量虚开发票,用于抵扣实际业务中应纳税额。
2. 逃税:通过虚开发票,公司减少了实际应纳税额,逃避了相应的税款。
3. 漏税: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税款,存在漏税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公司负责人李某承认了上述违法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了相应的税款,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某公司逃税数额较大,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行为的危害虚开发票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同时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逃避税款,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还可能对公司的长远发展造成影响。
2. 会计人员在防范虚开发票中的作用会计人员在企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防范虚开发票行为的重要力量。
会计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商业活动日益频繁,会计信息失真、虚开发票等问题逐渐凸显。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会计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某企业虚开发票案为例,对会计法律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与销售。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间,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余份,涉及金额达5000余万元。
在税务机关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
本案中,某企业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上述规定。
(2)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
本案中,某企业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于偷税行为。
(3)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某企业作出了以下处罚:①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税款;②处所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③对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和拘役。
2. 案例启示(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发票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监督,防止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企业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3)加强税收征管。
税务机关应加大对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监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自成立以来,A公司业绩稳步增长,市值逐年攀升,成为业内知名企业。
然而,在2018年,A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被证监会查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概述经调查,A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隐瞒费用、虚增收入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约10亿元。
具体表现为:1. 虚构业务:A公司虚构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将收入和利润计入报表,实际交易并未发生。
2. 隐瞒费用:A公司将部分应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通过调整会计政策,将其计入递延费用,以达到美化利润的目的。
3. 虚增收入:A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三、会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会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在本案中,A公司的会计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审核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合规。
2. 审核记账凭证:会计人员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其与原始凭证相符。
3. 编制财务报表: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编制财务报表,确保其真实、完整。
4. 内部审计:A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
四、案例评析1. 会计监督缺失:A公司财务造假案暴露出该公司会计监督机制的缺失。
会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职责,导致财务信息失真。
2. 内部控制不力: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未能有效防止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
3.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五、案例分析1. 虚构业务:A公司虚构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属于典型的虚假交易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会计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某国有企业A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相关规定,被当地财政部门查处的事件。
A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
在2019年的一次审计检查中,A公司被发现存在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虚列支出:A公司在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中,通过虚列工程款、设备采购费用等手段,将部分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计入工程项目成本,导致当期利润虚增。
2. 隐瞒收入:A公司在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中,隐瞒了部分销售收入,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不实。
3. 账外设账:A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账外设账的现象,部分业务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失真。
4. 违规提供财务报表:A公司在向股东、债权人等提供财务报表时,未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和审核,导致报表信息失真。
(二)法律依据1. 《会计法》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
2.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
3.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罚款:A公司因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
2. 行政处分: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刑事责任:若A公司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A公司因违反《会计法》相关规定,被当地财政部门查处,体现了国家对会计工作的重视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会计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案例以某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为背景,通过对该事件的深入分析,揭示会计法律制度在防范和打击财务造假方面的作用与不足。
二、案例概述某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该公司凭借其强大的销售业绩和良好的口碑,迅速发展成为当地知名的房地产企业。
然而,在2013年,某公司被曝出涉嫌财务造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经调查,某公司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通过虚构交易、虚增收入、隐瞒费用等手段,虚报利润总额达数亿元。
该公司财务造假事件涉及面广,涉及多家银行、供应商和客户,给我国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
三、案例分析1. 会计法律制度在防范财务造假方面的作用(1)会计准则的规范作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防范财务造假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本案例中,某公司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虚构交易、虚增收入,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2)会计监督机制的保障作用我国《会计法》规定了会计监督机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对财务造假行为进行预防和发现。
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未能有效发现和制止财务造假行为。
(3)法律责任追究的震慑作用我国《会计法》对财务造假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财务造假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2. 会计法律制度在防范财务造假方面的不足(1)会计准则的滞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不断变化,会计准则的滞后性日益凸显。
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滞后性,虚构交易、虚增收入,逃避了法律制裁。
(2)会计监督机制的缺失我国部分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财务造假行为难以发现和制止。
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为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会计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逃避税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税款。
经审计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虚开发票金额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
此案引起了我国税务部门的重视,并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经过1. 税务部门接到举报,对该公司进行初步调查。
2. 税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大量虚开发票。
3. 税务部门依法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获取了相关证据。
4. 税务部门依法对公司虚开发票行为进行定性,并要求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5. 公司不服税务部门的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公司败诉,并要求公司依法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虚开发票: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税款。
虚开发票是指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无关的发票,以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2)逃避税收: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了应缴纳的税款,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2.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案件启示(1)企业应依法纳税,不得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税收。
(2)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3)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四、案件判决结果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公司败诉,并要求公司依法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会计法律制度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公司已成为国内同行业中的佼佼者。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因涉嫌违规操作被当地税务局稽查部门查处,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此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将对该企业违规操作的原因、过程及后果进行分析。
二、案例经过1. 违规操作原因(1)企业内部管理混乱。
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内部管理存在诸多漏洞,如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力等。
(2)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
企业负责人对会计法律制度了解不足,缺乏法制观念,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操作。
(3)税务部门监管不力。
在该公司违规操作期间,税务部门对该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其违法行为。
2. 违规操作过程(1)虚开发票。
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供应商开具大量虚开发票,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虚假申报。
该公司在申报增值税时,隐瞒实际销售额,虚报销售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隐瞒收入。
该公司通过设立“小金库”,将部分收入不入账,逃避纳税。
3. 违规操作后果(1)企业被罚款。
当地税务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决定,涉及金额数千万元。
(2)企业声誉受损。
该企业违规操作被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企业声誉受损。
(3)企业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负责人因涉嫌偷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操作原因分析(1)企业内部管理混乱。
该案例反映出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力。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2)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
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操作。
企业负责人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税务部门监管不力。
该案例反映出税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
2. 违规操作过程分析(1)虚开发票。
会计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操作等问题。
本文将以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为例,分析会计法律责任,探讨如何加强会计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二、案例概述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自上市以来,该公司业绩一直表现良好,股价也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被曝出涉嫌财务造假,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收入、隐瞒费用支出、虚增资产等方式,虚增利润约2亿元。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内部控制薄弱、信息披露不真实等问题。
三、案例分析1. 会计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
公司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监管部门将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上市、撤销相关责任人资格等。
2. 会计违规行为分析(1)虚构销售收入该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销售发票等方式,虚增销售收入。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会计准则,误导了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2)隐瞒费用支出该公司在会计处理中,故意隐瞒部分费用支出,导致利润虚增。
这种行为损害了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披露,违反了会计诚信原则。
(3)虚增资产该公司通过虚构资产、夸大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
这种行为误导了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损害了市场秩序。
四、案例分析总结1. 该案例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内部控制薄弱、会计诚信缺失等。
2. 会计法律责任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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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管案例分析材料3篇会计监管案例分析材料第1篇关键词:会计准则;市场监管;博弈;案例分析一、问题提出在市场管制研究文献中,通常把市场参与者划分为市场管理者、公司和投资者三方,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博弈模型和基本理论框架,从而分析和解释管制标准的确立过程和市场发展轨迹。
然而在我国独特的制度背景下,按照独立主体的判断标准--利益独立和市场影响力,我们发现资本市场投资者主体弱化甚至缺失。
市场管理者主体演变为市场监管者和会计准则制定者。
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上是建立在市场监管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上市公司间三方博弈的基础上,这在根本上改变和决定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博弈过程和协调发展路径。
纵观中国资本市场10多年的发展历史,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制定者和资本市场监管者的博弈与协调是市场渐进发展和监管不断完善的重要轨迹。
会计准则制定和资本市场监管是保证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机制与手段。
但与此同时,面对新兴资本市场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准则制定和市场监管者自身也有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然而,制定权与监管权的分离使得不同市场管理者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和理念协调的问题。
另外,准则制定机构与市场监管机构监管理念的统一程度、准则制定的成熟程度和监管手段的完善程度等,又进一步影响了市场博弈与协调的程度和具体过程。
在我国以往同类研究中,研究者们大都以西方研究成果为鉴,关注上市公司、投资者与准则制定方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却忽视了由政府主导型市场发展模式和独特管理机构设置方式所形成的更具中国特色的上市公司、准则制定者和资本市场监管者间的博弈和协调过程。
本文拟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揭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会计准则制定和上市公司行为的动态博弈和协调过程,特别针对同作为上市公司管理机构的准则制定方和市场监管方之间特殊的博弈与协调关系,研究在此过程中暴露出有待改善的制度安排和监管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效率,缩短博弈过程的政策建议。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判断某些市场参与者是否构成独立的市场主体,关键的判断标准是利益独立性和市场影响力,以及是否具有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取向,同时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又有能力对市场的游戏规则产生影响,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首先,出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投资者博弈主体弱化甚至缺失现象。
我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投资者是国家。
由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对国有股权流动性的限制,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国有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存在着利益重合和角色重叠的问题,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如宋衍蘅(20xx)统计发现,我国目前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都在40%以上,而且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的差异都在35%以上,这表明第一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占有绝对优势,具有直接控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能力。
对于中小投资者,陈信元、陈冬华和时旭(20xx)的研究发现,由于缺乏契约传统和法律保障,中小投资者很难联合起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和激励,对市场的影响力非常有限。
我国资本市场高市盈率和高换手率的特征说明个人投资者主要通过股票的超额收益来获利,而并不怎么在乎公司的内在价值。
因此,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投资者或者以被管理者的主体形态参与博弈,或者只是其他市场主体博弈结果的接受方,并未构成独立的市场主体。
其次,管理者主体演变为准则制定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
在我国,准则制定权和市场监管权分属于国务院直属的两个正部级单位,即财政部和证监会。
财政部会计司通过制定会计准则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生产,进行会计监管。
证监会则主要通过制定监管政策和发布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进行直接监管,但不具有会计监督权。
根据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存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就需要监管。
那么,由两个机构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对不同的细分市场监管进行分工合作未必是件坏事。
但是,如果一个市场的监管依据建立在另一市场的监管结果基础上,即两个市场的监管具有很高的依存度,则监管的分工就可能放大监管机构之间在监管理念和监管策略上的分歧,并引发公开的市场博弈。
对我国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资本市场和会计市场的监管具有非常高的依存度。
证监会在上市公司ipo、配股、特别处理和暂停交易等关键监管点上都采用"净资产收益率"等会计指标作为主要监管依据,而且在监管标准的设立上保持刚性(陈信元、叶鹏飞和陈冬华,20xx),因此从理论上讲,会计准则的制定就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但是,由于证监会不参与会计准则制定,而且在准则制定的过程中,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也往往缺乏必要和充分的沟通,一旦出现某些会计准则与证监会的监管理念有所违背或无法充分满足证监会的监管需要时,证监会的市场监管决策就陷入两难困境:如果根据上市公司依照会计准则呈报的报表数据进行监管可能无法实现自己的监管目标;但如果不认同准则规范下的会计指标就可能引发机构间的矛盾,并在监管中造成评价标准不明确和市场管理不公平的问题。
可见,我国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和机构设置特点,必然为准则制定者和市场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埋下伏笔。
因此,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进行研究,应该充分考虑到市场管理者主体的演变,并对他们之间的博弈与协调过程有所把握。
由于市场监管标准往往建立在某些单一会计指标的基础之上,而会计准则的制定又常常相对落后于资本市场的实践,体现出很强的监管针对性。
其基本过程表现为:由市场监管机构制定监管标准,上市公司通过正常运营或盈余管理等行为来应对这些监管政策,而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相关会计准则来减少或杜绝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形成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秩序,体现了三方的初步博弈过程。
最引人注目的是市场管理者同上市公司之间层出不穷的监管与规避监管的博弈现象,市场监管者与准则制定者之间权力的分配以及和政府职能的平衡关系。
三方初步博弈的关键路径简示如下,见图1。
然而,作为相对独立的市场管理机构,证监会和财政部在对某些特定事项实施规范和监管时,可能存在监管理念和策略上的差异。
特别在我国经济转型和新兴市场的独特背景下,较单一的刚性监管方式和不成熟的准则制定模式则可能会进一步放大他们之间在具体监管理念和监管行为等方面的不一致。
与此同时,具有很强监管针对性的会计准则在形成强势会计监管的同时,也往往限制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允表达,有时甚至造成某经济业务信息的扭曲,使某些上市公司的实质利好消息无法量化到监管指标中从而传递给市场监管机构。
如果缺乏充分的事前沟通,作为资本市场的直接管理者,上述差异和准则缺陷会使证监会的监管活动在受制于现存会计准则规定的同时,也面临上市公司的巨大压力。
因此,在资本市场初步博弈的基础上有效实施管理机构的监管博弈与协调,这不但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有效监管的必然选择,也是市场管理者不断诠释自身监管理念和方法的重要途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说明我国资本市场客观存在的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制定者和资本市场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和协调状况,本文以深华源事件为例,关注其公然违反会计准则规定却成功避免暂停上市监管的具体背景与过程,详细考察相关博弈产生的根源和最终的解决途径,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改革现有机构设置和监管方式,从而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效率。
三、初步博弈的案例介绍深圳华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华源")前身是中外合资深圳华源磁电有限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1100万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公司主要经营磁记录产品及其配件,曾被媒体赞誉为深交所挂牌交易的第一只高科技工业股,当时公司生产能力占全世界软盘生产能力的8%,可谓辉煌一时。
但深华源的这种辉煌却没有长久。
由于公司没有专注于主业的技术投入以加快产品升级换代,随着电脑软磁盘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受高容量光记录媒体严重冲击,软磁盘产品市场发生急剧变化,深华源主业每年盈利逐渐减少。
而多元化的房地产、医药和能源等项目也并未获得预期回报,这种主业和副业均不盈利的局面使深华源迅速划入绩差股的行列。
该公司数年后主营业务持续亏损,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
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戴上st帽子。
此后,由于连续出现巨额亏损,1999年末,每股净资产仅为-0.13元,同时还承担巨额债务及多项或有负债,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质疑,处在内外交困中的深华源要靠自己的力量挽救公司显然希望渺茫。
20xx年10月至11月,深华源的第一大股东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次将持有的发起人法人股转让给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以下简称"沙河实业"),此举使沙河实业累计持有深华源25818264股,占股本的28.80%,成为新的第一大股东。
20xx年11月29日,深华源发布公告,称经董事会研究,上市公司拟与沙河实业及其全资附属企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主要重组方案包括:将深华源除货币资金和大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全部资产出售给沙河实业,沙河实业再将该等资产划拨给其全资附属企业--深圳市沙河联发公司;同时向沙河实业购买经部分资产和债务剥离后的全资附属企业--深圳市沙河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资产和债务;沙河联发直接承接上市公司20xx年10月31日账面金额1.5亿元左右的债务,由此产生的该公司对沙河联发的应付款项,沙河联发同意予以全部豁免。
这次资产重组涉及金额超过深华源1999年经审计的总资产的70%以上,如果完成,其主营业务将变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将获得根本性的改善。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需要获得相关债权人的认可,资产重组方案需经股东大会的批准。
这一切都需要时间,因此,公司将资产重组方案的最终表决和实施定在20xx年,那么,公司因为大股东变更而带来的资产重组机会所可能形成的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的提高将不会体现在20xx年的年报中。
可是,根据深沪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其股票就应暂停上市。
股票暂停上市不仅将直面终止上市的风险,而且,即使公司此后达到恢复上市的财务条件,即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财务报告盈利,还需经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并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上市推荐人进行推荐,并获得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并且,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将被实施特别处理。
因此,为避免st深华源连续3年亏损被暂停上市的命运,20xx年12月23日,深华源发布董事会重大公告,称由于沙河联发公司已承担本公司对深国投债务本息的偿还义务,深国投同意自20xx年12月20日起豁免深华源的上述债务。
按照当时的会计准则,这项债务减免将为st深华源带来巨额的债务重组收益,公司20xx年度扭亏为盈几乎已是定局。
然而,20xx年2月7日,针对一些上市公司通过突击重组"强行扭亏"的行为,财政部会计司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等8项会计准则,其中新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获得的收益只能确认为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