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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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doc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doc

##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第二章证据种类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六条书证是指以用纸、布、木料、塑料、金属、石块或其他物品上记载,表达一定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七条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标志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八条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情况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第九条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时制作的笔录。

第十条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数据资料是指以录音带、普通摄影、x射线胶片、录像带、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音像、电子资料。

第十一条鉴定结论是指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案件待证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和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涉烟行政案件办理注意事项及风险审查措施

涉烟行政案件办理注意事项及风险审查措施

涉烟行政案件办理注意事项及风险审查措施一、注意事项:1.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涉烟行政案件的办理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等。

办理涉烟行政案件前,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办案过程合法、严谨。

2.搜集证据材料:在涉烟行政案件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充分搜集到证据材料,才能确保办案的客观、公正。

办案人员应根据案件情况,采取调查取证、现场勘验、视频监控、询问等多种方式,搜集涉烟走私、非法生产、销售等行为的证据材料。

3.保护证据确凿和合法性:在办理涉烟行政案件时,必须保护好证据的确凿性和合法性。

办案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证据材料,避免证据丢失或被篡改,确保案件的证据齐全、真实可信。

4.做好程序性的准备工作:在涉烟行政案件中,往往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等程序性工作。

办案人员应提前了解相关程序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所有的程序性操作符合规定,避免因程序上的问题导致的案件无效。

二、风险审查措施:1.风险评估并合理分配资源:在办理涉烟行政案件前,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办案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分配资源。

风险评估的目的在于为办案人员提供风险信息,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建立健全跨部门合作机制:涉烟行政案件办理往往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协作。

为了确保行政案件的顺利办理,建议建立健全跨部门合作机制,明确行政案件办理的责任分工,加强信息互通和协同作战,提高办案效率。

3.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合作:在办理涉烟行政案件时,与相关行业协会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行业协会可以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技术支持,为办案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对于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协助作用。

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涉烟行政案件的办理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建议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使其能够适应涉烟行政案件的特点和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行政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需要确保其决定的合法性,以避免滥用职权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基础、审查标准和实践案例等方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进行探讨。

一、法律基础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具有法律基础。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程序和条件,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提起行政诉讼来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二、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的目标是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

1. 程序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听证、听证告知、举证质证等程序要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程序要求进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违反程序原则,将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的非法性。

2. 实体合法性实体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行政机关是否以法律为依据作出的决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应当确保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

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缺乏合法性依据,或者事实认定错误,将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的非法性。

三、实践案例合法性审查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两个实践案例,以展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的实际应用。

1. 案例一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罚款。

公司质疑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并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未履行听证程序,违反了程序合法性要求。

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处罚决定,并依法进行听证程序。

2. 案例二某个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罚款。

xx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xx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xx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保障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的一套科学、规范的取证措施和程序。

该制度规定了执法人员在进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时应当遵循的方法和要求,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的必要性1.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烟草专卖行业属于特定行业,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能够阻断烟草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公平公正执法: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和程序,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执法过程中的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行为。

3.保护合法权益:规范取证程序,有效保护烟草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无理扣押、随意搜查等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必须依法进行,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不得越权、滥权。

2.公正原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公正、中立、客观,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证据原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必须依据证据,采取合法、有效的获取证据方法,不得凭空臆断或凭个人意愿进行执法调查。

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1.立案调查程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前,必须依法立案,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立案程序包括接受举报、登记立案、进行初步调查等。

2.举证负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时,举证负担应当明确,执法人员有义务向被调查人提供证据,同时被调查人也有协助提供证据的义务。

3.取证程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有权采取询问、调取相关记录、查封扣押、检验取样等手段获取证据。

取证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证据规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中获取的证据应当合法、真实、相对充分,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5.查封扣押程序:在必要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对烟草专卖活动场所、设备、人员等进行查封扣押,但必须遵循合法程序,并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清单登记和封存。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河南省烟草专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河南省烟草专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河南省烟草专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正文河南省烟草专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国烟法〔2019〕8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0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各级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各级局法规部门(或专兼职法制员)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承办部门。

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且不少于1人。

各级局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五条各级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决定;(二)作出变卖等处理决定;(三)作出准予或不予新办、延续等许可决定;(四)撤回或者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六)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七)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八)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九)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十)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烟草专卖执法案卷审查制度

烟草专卖执法案卷审查制度

烟草专卖执法案卷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号令)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

第二章基本标准第三条主体合法1、处罚主体合法: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组织为依法能够独立行使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机关。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1)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村料;(3)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法律文书中,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对外使用的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2、法律文书应当准确记载违法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3、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第五条适用法律正确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2、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列条、款、项、目;3、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程序合法1、在一般程序的实施阶段上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2、在时间顺序上案卷应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记载;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在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5)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备案;(6)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回执;(7)依法应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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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涉及案卷材料: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通知书3、立案报告表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6、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8、证据复制(提取)单9、询问笔录10、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1、证据送交鉴定告知书1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13、检验损耗及留样数量清单14、真品卷烟检验损耗及检验留样有关事项告知书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16、涉案卷烟核价表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基础标准部分(一)主体合法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 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5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无特殊理由,应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一致。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被查处的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 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3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

4 认定主体和行为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支撑事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 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三)适用法律正确1 定性正确,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2 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4 处理恰当,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1 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顺序颠倒。

2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 先行登记保存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流程和步骤实施。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述、申辩。

5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6 行政处罚决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法作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必须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7 案件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办理,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送达。

8 应当移送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9 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处罚机关代缴的除外二、文书规标准部分(一)立案阶段1.立案审批文书1 有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详细记载2 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容3 有准确的案情描述和记载4 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5 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6 在规定时间立案、立案依据准确7 立案报告表应附办案相关材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调查取证阶段1.勘验检查笔录1 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 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和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记载3 现场检查的容清楚4 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的记录6 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2.询问笔录1 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2 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3 询问前应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述申辩权和申请回避的权利4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记载清楚,询问笔录记录的容真实、完整5 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字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6 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由被询问人签字或以其它方式确认7 询问笔录的实质容为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必要情况。

实质性容的围绕法律对行为构成要件展开3.其它证据及登记保存证据文书1 提取的证据应与案件有关且查证属实2 提取的各类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3 提取各类证据的手段应该合法,先行登记保存按照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施4 涉案物品核价依据或证据5 提取试听资料类证据复制件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并附有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6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出具符合法定条件、各类必要事项记载全面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7 先行登记保存事由正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8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在场的,应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9 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10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并出具符合法定条件的物品清单,调查取证物品的性质、状态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11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法定期限做出处理决定.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的,应及时解除,返还物品12 案件调查取证应在法定期限终结4.检验相关文书1 提取样品时,当事人应到场并在清单上签字。

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字,承办人应邀请其他人作为见证人或予以注明2 受托单位适当3 鉴定容、目的明确4 鉴定程序、方式合法5 鉴定结论明确6 及时告知当事人送检所需时间以及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7 及时告知当事人真品卷烟检验损耗数量、现金给付标准,检验留样时间、地点,规制作相关文书(三)审查决定阶段1.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 法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规人员对涉嫌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的审查意见填写规2 按照省局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的时限和流程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2.案件处理审批表1 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2 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正确3 承办人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4 有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5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3.行为处理告知文书1 当事人名称准确2 载明事实和法律依据3 明确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容和理由4 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述权、申辩权的期限,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权利5 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4.听证通知书1 在举行听证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及听证地点2 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3 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5.听证笔录1 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2 载明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及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3 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述和申辩的容4 有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有当事人的签名或以其它方式确认6.听证报告1 载明案由2 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3 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4 载明听证结论7.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 案由、当事人、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汇报人、记录人、参加人要填写清楚2 详细记载调查查明的事实、调取的必要证据以及拟处罚意见3 记录讨论人员的发言和讨论决定意见4 有参会人员的签名确认8.行政处罚决定书1 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 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 有行政处罚具体容、法律依据和适用自由裁量权情况4 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5 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 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四)送达和执行阶段1.送达回证1 载明送达文书名称2 载明受送达人名称()3 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准确4 直接送达应有收件人的签名间接送达应有相关材料证明2.罚没款(物)票据1 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2 票据填写规、准确3 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五)结案报告部分1.结案报告表1 案由清楚2 载明结案理由3 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履行审批手续4 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5 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6 有单位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六)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档案部分1 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必要时可附副卷,将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2 案卷卷皮、封面统一,案件信息填写规3 卷有文书目录并填写规4 卷材料齐全,有规的页号5 卷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将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放在卷首,其他按办案过程的顺序排列6 卷文书盖章规,修改部分加盖校对章等方式确认,多页材料加盖骑缝章7 卷面整洁,纸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 装订整齐,无金属物9 卷文书为手写的,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准确的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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