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业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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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

农业项目招投标流程及注意事项指南

农业项目招投标流程及注意事项指南

农业项目招投标流程及注意事项指南第1章项目前期准备 (4)1.1 项目调研与立项 (4)1.1.1 明确项目目标 (4)1.1.2 开展市场调研 (4)1.1.3 技术可行性分析 (4)1.1.4 财务分析 (4)1.1.5 立项申请 (4)1.2 政策法规了解与咨询 (4)1.2.1 熟悉相关政策法规 (4)1.2.2 咨询专业机构 (4)1.2.3 了解招投标流程 (4)1.2.4 收集招投标资料 (4)第2章招标文件编制 (5)2.1 招标条件设定 (5)2.1.1 项目概述 (5)2.1.2 投标人资格条件 (5)2.1.3 招标方式 (5)2.1.4 投标保证金 (5)2.2 招标文件内容梳理 (5)2.2.1 招标公告 (5)2.2.2 招标文件组成 (5)2.2.3 投标须知 (5)2.2.4 合同条款 (5)2.2.5 技术规范 (6)2.2.6 投标文件格式 (6)2.2.7 评标办法 (6)2.3 招标文件审批与发布 (6)2.3.1 审批流程 (6)2.3.2 发布招标文件 (6)2.3.3 咨询与解答 (6)2.3.4 投标文件递交 (6)第3章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 (6)3.1 招标公告发布 (6)3.1.1 编制招标公告 (6)3.1.2 发布招标公告 (6)3.1.3 招标公告变更与澄清 (6)3.2 投标邀请发送 (7)3.2.1 确定投标邀请名单 (7)3.2.2 投标邀请函内容 (7)3.2.3 投标邀请函发送 (7)3.3 投标人资质审查 (7)3.3.2 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审查 (7)3.3.3 投标人信誉审查 (7)3.3.4 投标人关联关系审查 (7)第4章投标文件准备 (7)4.1 投标文件编制 (7)4.1.1 投标文件构成 (7)4.1.2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8)4.1.3 投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 (8)4.2 投标保证金缴纳 (8)4.2.1 投标保证金金额 (8)4.2.2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8)4.2.3 投标保证金退还 (8)4.2.4 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 (8)4.3 投标文件递交 (8)4.3.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8)4.3.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8)4.3.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8)4.3.4 投标文件递交注意事项 (8)第5章开标与投标文件评审 (9)5.1 开标准备工作 (9)5.1.1 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 (9)5.1.2 通知投标人 (9)5.1.3 准备开标所需材料 (9)5.1.4 组建开标委员会 (9)5.2 开标程序 (9)5.2.1 开标会议召开 (9)5.2.2 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 (9)5.2.3 投标文件递交确认 (9)5.2.4 投标报价公开 (9)5.2.5 开标记录签字确认 (9)5.3 投标文件评审 (10)5.3.1 初步评审 (10)5.3.2 详细评审 (10)5.3.3 评审报告 (10)5.3.4 评审结果公示 (10)5.3.5 评审结果通知 (10)第6章资格审查与澄清答疑 (10)6.1 资格审查 (10)6.1.1 资格审查的目的 (10)6.1.2 资格审查的条件 (10)6.1.3 资格审查的程序 (10)6.2 澄清与答疑 (11)6.2.1 澄清与答疑的目的 (11)6.2.3 澄清与答疑的程序 (11)第7章评标与中标 (11)7.1 评标委员会组建 (11)7.1.1 评标委员会组成要求 (11)7.1.2 评标委员会职责 (12)7.2 评标方法与标准 (12)7.2.1 评标方法 (12)7.2.2 评标标准 (12)7.3 评标报告与中标候选人推荐 (12)7.3.1 评标报告 (12)7.3.2 中标候选人推荐 (13)第8章合同签订与公示 (13)8.1 合同谈判与签订 (13)8.1.1 谈判准备 (13)8.1.2 谈判过程 (13)8.1.3 合同签订 (13)8.2 中标结果公示 (13)8.2.1 公示内容 (13)8.2.2 公示方式 (14)8.2.3 公示期限 (14)第9章项目实施与监督 (14)9.1 项目进度管理 (14)9.1.1 进度计划制定 (14)9.1.2 进度监控与调整 (14)9.1.3 进度汇报与分析 (14)9.2 项目质量管理 (15)9.2.1 质量管理体系 (15)9.2.2 质量控制措施 (15)9.2.3 质量问题处理 (15)9.3 项目变更与调整 (15)9.3.1 变更管理程序 (15)9.3.2 变更控制 (15)9.3.3 变更记录与沟通 (15)9.3.4 变更后的调整 (15)第10章项目验收与评价 (15)10.1 竣工验收 (15)10.1.1 竣工验收的条件 (15)10.1.2 竣工验收程序 (16)10.1.3 验收内容 (16)10.2 投标保证金退还 (16)10.2.1 投标保证金退还条件 (16)10.2.2 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 (16)10.3 项目后评价与总结 (16)10.3.2 项目总结 (17)10.3.3 项目评价与总结报告 (17)第1章项目前期准备1.1 项目调研与立项1.1.1 明确项目目标在农业项目招投标的前期准备阶段,首要任务是明确项目目标。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4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4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4号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部属各单位,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部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9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3月1日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部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部属各单位(不含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编报农业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三)指导各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四)办理农业部系统有关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五)监督、检查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六)负责组织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

农村农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农村农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农村农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二、招标方式农村农田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即通过媒体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要求,以便投标人准确理解和准备相关投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地点和规模;–项目的详细要求和技术规范;–预算及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日期;–其他相关附件。

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招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规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通过媒体公告的形式发布,确保广大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农田建设经验和技术能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

–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资质证书和荣誉证书;–过去三年的财务报表;–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的简历;–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文件评审1.投标文件的评审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公示评审结果。

–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可行性;–投标价格的合理性。

六、中标结果和合同签订1.招标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2.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七、投标保证金的处理1.未中标的投标人,其保证金将在公示中标结果后的一个月内退还;2.中标人的保证金将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解除后的一个月内退还。

八、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1.监督管理:–招标人应加强对投标人的监督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投标项目进行检查,并及时通知招标人和投标人处理相关问题。

2.投诉处理:–对于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向招标人或监督机构投诉;–招标人和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投诉,并给予公正的回应。

九、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农村农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农业项目招投标操作流程手册

农业项目招投标操作流程手册

农业项目招投标操作流程手册第1章项目前期准备 (4)1.1 项目立项与论证 (4)1.1.1 立项申请 (4)1.1.2 项目审批 (4)1.1.3 立项批复 (4)1.1.4 论证报告 (4)1.2 市场调研与需求分析 (5)1.2.1 市场调研 (5)1.2.2 需求分析 (5)1.2.3 市场预测 (5)1.2.4 市场策略 (5)第2章招标策划与审批 (5)2.1 招标方案制定 (5)2.1.1 项目分析 (5)2.1.2 招标方式选择 (5)2.1.3 招标范围及内容 (5)2.1.4 评标办法 (5)2.1.5 投标人资格要求 (5)2.1.6 招标日程安排 (5)2.2 招标文件编制 (6)2.2.1 招标公告 (6)2.2.2 招标文件 (6)2.2.3 投标文件格式 (6)2.2.4 招标文件审查 (6)2.3 审批程序及流程 (6)2.3.1 审批部门 (6)2.3.2 审批材料 (6)2.3.3 审批流程 (6)2.3.4 审批结果 (6)2.3.5 招标公告发布 (6)第3章招标公告发布与投标邀请 (6)3.1 招标公告发布 (6)3.1.1 编制招标公告 (6)3.1.2 发布招标公告 (7)3.2 投标邀请发送 (7)3.2.1 确定投标邀请名单 (7)3.2.2 发送投标邀请书 (7)3.3 投标人资格审查 (7)3.3.1 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7)3.3.2 审查投标人资格 (8)第4章投标文件准备与递交 (8)4.1 投标文件编制 (8)4.1.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详细编制投标文件,保证文件内容完整、准确、规范。

(8)4.1.2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8)4.1.3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装订、密封,并在规定位置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8)4.2 投标保证金提交 (8)4.2.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期限内,向招标人指定的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

农村工程招标制度

农村工程招标制度

农村工程招标制度一、总则1. 为规范农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与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招标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农村地区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设、水利工程、公共服务设施等。

二、招标条件1. 项目必须经过合法审批,具备明确的建设需求和资金保障。

2. 招标方应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和资质。

3. 项目的预算金额达到法定公开招标的标准。

三、招标程序(一)公告发布1. 招标方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时间等关键信息。

(二)资料准备1. 投标单位应根据公告要求准备相应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财务状况报告等。

2. 投标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三)投标递交1. 投标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逾期未递交者视为自动放弃。

2. 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及投标单位信息。

(四)开标评审1. 开标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方组织相关人员公开拆封投标文件。

2. 评审小组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评审标准应公开透明,主要考量投标单位的资质、报价、技术方案和过往业绩等因素。

(五)中标公示1. 评审结果应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2. 对于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质疑。

四、合同签订与执行1. 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与招标方签订合同。

2.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五、监督管理1. 招标过程中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招标方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方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农村农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农村农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 引言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农田的开发和管理工作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农村农田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农田招标投标活动。

3. 招标投标程序
3.1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的名称和主要内容
招标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投标保证金和开标时间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2 获取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的详细要求和技术规范
投标人需要提供的资格要求和文件
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报价和工期要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3 投标准备
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准备工作,包括资格审核、技术方案设计、报价和工期计划等。

3.4 递交投标文件
资格审核文件
技术方案设计文件
报价和工期计划文件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3.5 开标评标
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和评标。

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包括技术方案的合理性、报价的合理性等。

3.6 中标公告
招标人应在评标完成后,向中标投标人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投标人签订合同。

4. 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应受到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5.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材料、串标投标等。

6. 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不适用的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农村工程招标规章制度内容

农村工程招标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工程的招标活动,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性,加强对农村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招标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在农村地区实施的各类建设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招标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工期、价格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加强对招标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招标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招标规定,不得违法乱纪、弄虚作假、索取好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正常招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加强对招标参与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资格、违法违规、不诚信的单位应当予以惩处。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当及时公布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的招标范围、条件、内容、要求、报名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和条件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誉;(三)在过去三年内没有因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四)依法在工程领域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设计资质、监理资质等证书。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参加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的能力,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材料采购、技术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报名费,报名费用不得高于工程合同价的1%。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标文件,并按时提交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2%。

第三章招标流程和程序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启动前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数量、工期、预算和条件等内容,并制定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程量清单、验收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

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招标工作程序二、招投标工作释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应用技术经济评价方法和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择优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一种特殊交易方式。

农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三、工作程序说明1、制订招标工作方案。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确定招标事项后,招标人(自行招标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由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工作方案。

招标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决策执行机构、职责分工、进度等。

招标工作方案经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

2、起草招标文件。

根据招标工作方案确定的招标范围、方式,有招标人组织起草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商务和技术两部分。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需在原国家计委认定的“三报一网”(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上刊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公开有形建筑市场发布。

4、发标。

(1)发放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编报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发出资格预审合格或不合格通知书。

(2)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

(3)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是为了让所有投标单位充分了解项目现场的场地平整、给排水、供电、供暖、通信、地下设施、道路交通、是否存在扰民问题等情况,以使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更贴近实际。

(4)组织标前会议,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遗。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工作,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澄清、修改、补遗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文号】国农办[2001]22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国农办[2001]2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管理机制的改革,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1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的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和工程监理,以及某些投资额大且竞争性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基本程序:临时成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第五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县级负责组织,土建工程跨县(市)的,由地(市)级负责组织;土建工程跨地(市)的和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由省级负责组织;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省水利部门和省级农发办负责组织。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人(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七条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投资计划已经批复: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3、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5、具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第七条二、三、四款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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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标标准和方法;
8.招标人对拟采购仪器(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
9.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一般应按照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编制。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直属单位重点项目的招标文件,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核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性质、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2.投标人须知。主要应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已获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4.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5.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6.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8.招标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9.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已批准;
2.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二)监理招标条件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施工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建设用地已落实,拆迁等工作已有明确安排。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
(七)成立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确定中标人。
(十)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签订合同。
返 回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建和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四)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并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报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予开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二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潜在投标人。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的批复编制招标文件。
(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委托招标是指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
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必须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等级应与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
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负责。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招 标
第四章 投标和开标
第五章 评标和中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3.施工图纸;
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5.评标标准和方法;
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
7.工程监理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
(三)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
(六)组织重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第六条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三)推荐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人选。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审核、报批项目招标方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四)受理对农业建设项目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组建和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4.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五条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等因素限制,实行公开招标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应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应控制在2000元以内。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10.评标标准和方法;
11.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3.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二)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
第四章 投标和开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五)组织本辖区内重大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返 回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条符合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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