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商检业务及法律
《物流法律法规》第十章通关及商检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第十章通关及商检法律法规一、通关法律法规在物流行业中,通关是指货物出入境时需要进行的一系列手续和程序,以确保货物合法、安全地进出境。
通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海关法海关法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通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海关的职责和权力,以及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征税、查验等程序和要求。
海关法的实施,对物流企业和货主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2. 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法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法是规范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进口货物预检查、货物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等内容。
通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可以确保进出口货物的质量和安全。
3. 报关法规报关法规是指规定了报关程序和要求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报关单的填写、报关材料的准备、报关费用的支付等事项。
物流企业要进行合理的报关操作,必须遵守相关的报关法规。
港口法规规定了货物在港口进出境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港口内的通行、码头租用、装卸作业等各个环节。
物流企业在进行港口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港口法规。
二、商检法律法规商检是指对出入境货物的质量、卫生、安全、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监督的工作。
商检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卫生法质量卫生法主要规定了对货物质量和卫生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货物在进行出口前,需要经过质量检验和卫生检疫,确保符合国家和进口国的相关标准。
2. 标志标签法标志标签法规定了对货物标志和标签的要求,包括标识物流企业、商品名称、产地、规格、质量等信息。
标志标签的准确和合规,有助于保证货物的正常出口并促进国际贸易。
3.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是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审批等程序和要求。
通过商检工作,可以确保出入境商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关税法规定了对出入境货物征收关税的程序和标准。
关税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费,根据货物的类别和价值等因素进行分类,以保护国家贸易和产业的利益。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法律责任

目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 第五章法律责任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 第六章附则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及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按照本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检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列入目录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上述这些规定是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依据,也就是说,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接受商检机构的检验,其中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就构成逃避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成逃避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商品检验的故意,所谓逃避商品检验,即是指行为人通过自己的作为或者故意的不作为使应当经过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避开检验的行为;另一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逃避商检机构监督管理的行为,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即是指行为人将进口商品未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就自行将商品在境内销售或者自行使用的行为,二是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即是指行为人将出口商品没有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就自行出口的行为。
商检法实施条例

1.报检制度
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 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 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 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 得从事报检业务。 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 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 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 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 从事报检业务。
3.装运前检验
第二十一条 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 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 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 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 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 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 书。 国家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4.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国内收 货人注册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 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 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 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 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登记。
关于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 货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2.验证制度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 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 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 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于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依法实施检验。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商品检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该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商检法》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公布《种类表》。
(一)适用范围目前,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共18类,涉及海关税则税号200余个。
凡是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商品检验。
对暂时进出口货物、非销售用的展览品、陈列品、保税仓库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样品和礼品、免税品、免税外汇商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法定商品检验。
(二)有关手续及通关要求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
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
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实施进出口商检的商品,若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管制的,如许可管理、动植检,食检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时,还应办理相关的进出境手续。
二、动植物检疫制度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强制性检疫。
国家在各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机构,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政管理权。
(一)适用范围列入动植物进出境检疫范围的有:1.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一、《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报关对象: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报关企业及报关员: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报关时机: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保税货物: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加工贸易: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海关工作人员如何进行进出口货物的商检和检疫工作

海关工作人员如何进行进出口货物的商检和检疫工作在国际贸易中,海关的角色至关重要。
海关工作人员承担着商检和检疫工作的职责,确保进出口货物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健康。
本文将介绍海关工作人员如何进行进出口货物的商检和检疫工作。
一、商检工作商检主要是对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规格等进行检验,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合同规定。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商检工作:1.货物抵达报关区当进口货物到达海关所在地时,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及时了解货物的基本信息,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出发地、用途等。
这将帮助工作人员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商检。
2.商检备案如果进口货物需要商检,货物的所有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商检申请材料。
海关工作人员会在系统中办理商检备案,记录货物的信息。
3.商检现场检验场进行检查。
商检人员将根据相应的标准和法规,对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规格等进行检验,确保货物符合要求。
4.商检报告和出具证书商检人员在完成检验后,将出具商检报告,并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出具商检证书。
商检证书是货物通关的重要凭证,证明货物已经经过商检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法规。
二、检疫工作检疫工作主要是对货物进行卫生健康和动植物检疫,以防止传播疾病和引入有害生物。
海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检疫工作时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货物分类根据进口货物的性质和用途,海关工作人员将货物进行分类。
不同类别的货物可能需要进行不同的检疫程序。
2.检疫备案和申报货物所有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检疫备案和申报材料。
海关工作人员会在系统中办理检疫备案,记录货物的信息。
3.检疫现场检验现场进行检查。
检疫人员会对货物进行卫生健康和动植物检疫,确保货物不会传播疾病或引入有害生物。
4.检疫合格和出具证书检疫人员在完成检验后,将判定货物是否符合检疫要求,并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出具检疫合格证书。
检疫合格证书是货物通关的重要凭证,证明货物已经经过检疫并符合相关的卫生健康要求。
三、海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和要求海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进出口货物的商检和检疫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责任和要求:1.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海关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国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商检和检疫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法律法规知识演示文稿 3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 制度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 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 • 方式:民事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支付价款、继续履行合同、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二、行政法律责任 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违法行为 2、非法从事检验鉴定业务违法行为:又分三类:非法经营、 超范围经营、扰乱秩序,后两种罚则相同。 三、刑事法律责任 1、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犯罪构成 2、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犯罪构成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 制度 第一节 概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特征 • 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 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鉴定机
构的委托 • 检验鉴定业务的内容是提供检验鉴定服务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 制度 第一节 概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法律制度的沿革 • 1995年原国家商检局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 •
检验鉴定业务法律法规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魏振晓
知识结构体系
检验鉴定业务法律制度:商检法、条例及58号令 检验鉴定业务相关法律制度: 行政法部分 商检法(其他)、外贸法1、 海关法2 民商法部分
主体法律制度 公司法3 三资法4 行为法律制度 海商法5 保险法6 合同法7 该部分内容是各类相关法律法规的汇编,先从位阶较高的规章开 始,再讲其上位法实施条例及商检法,这样体系顺一些。 商检法有涉及检验鉴定机构管理的部分内容,一并讲解。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 制度 第一节 概述
出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的重要意义 • 贯彻落实《商检法》、依法行政的需要。 • 履行我国“入世”承诺和适应我国“入世” 后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的需要。 • 整顿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关商检业务及法律第一章海关概述1. 海关:海关是由主权国家在所有海关监管区设置的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等执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及办理其他业务的国家行政机关。
P182. 缉私警察与地方公安机关的分工:P21 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珍贵文物、国家级保护动植物等非涉税走私案件;缉私警察负责查处所有涉税货物的走私案件,但对于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上述非涉税走私案件,由缉私警察负责立案侦查。
3. 海关机构设置:P21 实行三级管理模式: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除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和海关院校外,全国共设有41 个直属海关。
4. 海关的任务: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P225. 海关自由裁量权:P27(1)在处罚种类上的自由裁量权。
(2)对“情节轻重”和“数额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3)对执法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
(4)对行为定性的自由裁量权。
6. 欧盟:关境>国境;中国:国境>关境第二章海关法律制度1. 海关法:P35 指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海关与相关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各海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海关法与国际惯例相冲突时,以海关法为准。
3. 对侵权货物的主要措施:中止放行P414. 《海关法》规定了三种事物可以通过向海关提供担保获得提前通关的快捷利益:涉及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要求提供有效地报关单证的当事人,在没有办完相关手续而又急需通关的。
P435. 《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协调制度》《HS 编码》,该编码是当今最完整、系统科学、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
P586.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为我国ATA 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协会。
P617. 《伊斯坦布尔公约》增设CPD 单证册。
8. 《伊斯坦布尔公约》《ATA 公约》的适用原则:P63自由选择原则;最低便利原则;非互惠原则;适用新公约原则9. 《伊斯坦布尔公约》《ATA 公约》的差异:结构上;运用范围扩大;单证增加10. 世界海关组织(WCO )第三章报关管理制度1. 报关:也称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向海关递交规定的报关单证,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型号、数量、单总价等项内容P71 并申请海关查验、放行的行为。
2. 报关单位: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3. 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经验。
4. 报关员: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经海关批准注册,代表所属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并以此为职业的人员。
P865. 报关员管理:积分制。
第四章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制1. 内容概括:备、证、检、核、救。
2. 我国对对外贸易采取的是:备案登记制度。
3.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国家依法对本国急需的原材料、战略物资、高科技产品以及其他短缺商品,实施进出口经营权,业务范围,贸易国别及配额限制的制度,属于非关税贸易壁垒性质的管制措施。
P914. 进出口配额制:指国家主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直接规定一个限额的管理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和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出口,反之,则不准进出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
P925. 我国主要实行配额与许可证相结合制度。
6. 化学品进出口监督:化学品首次进口;有毒化学品(每次)P1007. 国家针对一般药品的进口管理批件:进口药品通关单。
P978. 反倾销:不公正贸易,不公平竞争。
反补贴:不公正贸易或不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的进口商品。
第五章关税及其税费的征收1. 关税: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经济和政治的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由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强制征收的一种税。
P1072. 关税的种类:按计征的标准划分: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关税;滑动关税P1083. 优惠关税:互惠关税;特惠关税;最惠国关税;普惠制关税。
P1104. 我国目前采用复式税则。
5. 预归类申请要求:P113(1)预归类申请人应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2)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分别提出。
(3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海关提出预申请。
6. 完税价格的评估方法:(1)成交价格;P116(2)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3)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
(4)以倒扣价格。
(5)以计算价格。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
(2)货物的出口销售或价格不应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利益。
(4)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8 合理估价方法:以“回顾”价格来确定完税价格。
9 使用合理方法估价时禁止使用以下 6 种价格:(1)是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备选价格中选择高的价格。
(3)依据货物在出口地市场销售价格。
(4)依照《审计办法》第十条规定外的生产成本价格。
(5)依照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货物的销售价格。
(6)依据是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10..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例题计算步骤看书P12011. 从价定税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1- 消费税税率)P132 应缴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P132从量定税的计算应纳税款=单位税额* 进口数量12. 船舶吨税征收对象:P135(1)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
(2)外商租用(程租除外)的中国籍船舶。
(3)中外合营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外国籍船舶。
(4)我国租用的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13. 不征收船舶吨税的情况:(1)我国企业经营的从事国际航运的中国籍船舶。
(2)外国以承租方式租用的中国籍船舶。
(3)台湾省公私企业的船舶。
(4)我国租用专营国内沿海运输的船舶。
14. 出口退税:P139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15. 出口退税的法律要件:P140(1)必须是已经离境的货物。
(2)必须是已在国内征收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3)必须是在出口方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已经海关收汇核销的货物。
第六章进出口货物的通关1 进境------------- 放行--------------- 结关(结束海关监督)一般货物结关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海关监管2.进口舱单录入:进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在船舶抵港后24 小时之内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离港72 小时内交舱单。
P1443.进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起14 日内,出口货物报关时限为装货的24 小时以前。
P1514.来料加工贸易:是指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经营企业不需要付费进口,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方式。
P1615.进料加工贸易:按照对外签约形式分为“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和“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
前者是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动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等,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反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后者是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包括动用外汇的对口合同或不同客户的对口的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
P1626. 保税工厂:指经海关批准专为生产外销产品而进口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等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
P1637. 暂准进出口货物: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以及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或运出我国关境的货物P168。
第六章第三节、转关运输的定义指为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海关依法允许监管货物由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通关手续的行为。
12、直转方式的转关3、中转方式的转关三、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区别过境、转运、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为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内陆路运输的,称为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为通运货物。
四、进出境行邮物品和货物的区别:1. 实质和形式上的区别:有贸易性的为货物;2. 进出境限制上的区别:货物限制的是种类,行邮物品限制的是数量;3. 进出口税收上的区别:《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终止暂准进出口:内销转让、损毁遗失、正常复运出境。
第七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通关规则1.预报信息的规则;2.指定路线行进的规则;3.如实申报的规则;4.接受监管和检查的规则,分为例行检查、重点抽查、重点查抄;5.遵守法律设限的规则;6.兼营、改营的规则;7.不可抗力停降的规则。
三、联合检查定义:简称“联检” ,是指海事主管部门、海关、边防、卫生检疫(卫检)四个部门为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登船对进出境船舶、船员、旅客、行李物品和货物进行的联合检查。
四、“联检”的对象:主要针对国际航行的外国籍船舶。
五、船舶申报的时间P207进境船舶到港前24 小时向海关申报。
出境船舶离港前24 小时通知海关。
六、对于国际航行运输工具上的燃料和物料都称为保税货物。
七、海关对国际联运列车的监管期限进境列车自到达进境车站起至海关检查完毕,出境列车自海关开始检查起到海关放行止八、进出境地点:国际航行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出境、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督。
通过未设立的,应经海关批准。
九、在海关监管区和非监管区的监督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前通知海关,在非监管区域,应与海关协商。
第八章一、自由港的分类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三、保税货物的特征1. 限定于特定货物范围;2. 海关保留征税的权利;3. 最终以原状或加工成品复运出境;五、保税区的概念是指国家为鼓励出口,而实行特殊关税政策和管理手段、封闭及综合性的海关监管区域。
六、保税区的特征1. 目的和功能类似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2. 属于海关监管区;3. 区内实行保税制度;4. 实行更为特殊、灵活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