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债券律师意见书

债券律师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一名债券律师,受您的委托就您公司所发行的债券进行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您向我提供了关于发行债券的资料,我已经对这些资料进行了详尽的审查。
根据我的专业判断和了解,我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 债券发行授权:根据我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的审查,确认公司有权发行债券。
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文件包括有关债券发行的必要授权,股东大会亦已对此进行了批准。
因此,公司在法律上有权发行债券。
2. 合规性:在审查了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和监管要求后,我认为公司所采取的债券发行行动,在法律和监管条例方面是符合要求的。
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登记注册和披露要求,并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3. 证券法律合规性:根据我对国家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公司的债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已按照证券法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并履行了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下的所有义务。
4. 债券文件可执行:我仔细审查了债券文件,包括债券契约和债券条款。
就我所了解,凡与公司签署这些文件的当事方都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且这些文件在法律上是有效且可执行的。
我强烈建议您在进行任何交易之前,请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对这些文件进行全面审阅。
5. 违约和索赔问题:根据我对债券发行文档和相关合同的审查,我认为公司的债券发行不违反任何现有的合同规定,并且不会导致其他债权方的权益受损。
然而,我需要再次强调,这只是基于我对您提供的文件的审查,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分析。
请注意,以上仅仅是个人独立意见,不得视为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
如果您需要更深入的法律分析或具体操作指导,请随时与我联系。
此外,请注意,我在提供后续意见和建议时可能需要更多的信息和文件。
希望上述意见对您的公司债券发行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任何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
祝好!你的忠诚的债券律师编号: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金杜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债券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系经《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计委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的批复》(计基础[2002]2704号)、《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3]30号文)和《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3]268号)等文件批准,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于2003年5月13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发行人目前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000000037908)。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输电(有效期至2026年1月25日);供电(经批准的供电区域);对外派遣实施所承包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及经营管理;与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讯、咨询服务;非职业培训、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进口;在国(境)外举办各类生产性企业。
金杜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必要的批准,其设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批准与授权1、2009年2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第7次党组会议,同意公司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报总额为800亿元的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分四次发行,每次发行200亿元左右。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我们拜阅了发行人的发行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研究了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就此向贵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 发行目的和资金用途:我们理解发行人欲以债券形式筹集资金,用于发行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所指定的目的。
请注意,本意见书未涉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意见。
2. 发行文件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我们认为发行文件的代表人有合法权力发出,并且发行文件和其他资料中所陈述的全部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法律限制:我们检查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我们认为发行人拟发行的债券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并无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 发行文件的有效性:我们认为发行文件符合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符合中国法院及其他专业人士认可的合同构成要件,并且在合法及有效的前提下公开做出,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 发行人的合法地位:我们认可发行人是按照中国公司法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不存在违法、无效或被法院宣布无业务资格的情况。
6. 发行人的资格要求:发行人符合所有适用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登记、资本金要求、风险控制要求等。
7. 发行人的合规性:我们认可发行人合规地遵循了适用的中国证券法律法规、公司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活动未触犯有关法律法规。
8. 担保及担保物的合法性:如为发行人的债券提供担保,我们认为担保协议的代表人有合法权力发出,并且担保协议是有效的、合法的,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涉及担保物,我们认为担保物的所有权清晰,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供处份予发行人。
总体而言,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贵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在合法及有效的前提下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能力。
但请注意,我们所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仅限于根据我们了解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给出的建议,您应该明确地理解,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将来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的行为或做法负责,并不意味着将来的法律问题和争议会以与本法律意见完全一致的方式解决。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我们的职责,在对您提供的信息进行充分研究和评估之后,我们很高兴向您提供以下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1. 概述根据我们的了解,贵公司拟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
公司债券是一种形式各异的金融工具,而且它们将受到各种法律和监管的约束。
2. 适用法律首先,我们必须确认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贵公司拟向国内投资者发行债券。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律和法规来评估这次发行是否合法。
我们建议您参考《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发布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
3. 上市若贵公司打算将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您需要进一步考虑《证券法》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具体法规的要求。
这些法规包括提交上市申请、报备相关资料以及遵守披露义务等。
4. 评级在考虑公司债券发行之前,您需要考虑进行评级。
评级机构将评估贵公司的信用状况以及债券的风险等级。
在中国,通常使用的评级机构有中诚信国际评级有限公司、大华综合评级有限公司等。
5. 发行文件贵公司还需要准备一系列的发行文件,如发行公告、发行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
这些文件在向投资者介绍债券发行的过程、用途、风险等方面非常重要。
我们建议您尽早准备这些文件,并且确保其中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 风险管理贵公司还需要仔细考虑和评估债券发行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这些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
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的金融顾问的帮助,以确保您的资金筹集目标得以实现。
7. 法律责任最后,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贵公司在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时,需要确保其行为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
如果贵公司未能遵守相关法规,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以上是我们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
我们建议您咨询一位资深律师,以确保您的决策符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拟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公司或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工作底稿。
第二条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报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必备文件。
第三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六条提交国家发改委的法律意见书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二)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三)与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四)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五)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某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一零年四月**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致:****公司**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获得授权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导读与声明: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2.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资料,且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发行本期债券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2)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3)保证所提供相关文件中的所有签署方均有权签署该法律文件,并且任何签署人均已获得签署该文件的正当授权;(4)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3.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有关书面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对上述文件的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
地方城投公司企业债发行法律意见书模版

地方城投公司企业债发行法律意见书模版XX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2014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XXXXXX律师事务所2014年4月目录一、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3)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6)四、本期债券发行的偿债保障措施 (10)五、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 (12)六、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13)七、结论性意见 (13)XXXXXX律师事务所XX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2014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XXX字[2013]02号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XX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14年企业债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简化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到了您的委托,就贵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进行法律分析,并向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公司发行专项债券是合法有效的。
贵公司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专项债券,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发行专项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贵公司的资金需求,推进公司的发展。
其次,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需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和签订合同。
我们建议贵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发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应妥善处理与债券持有者的关系,与债券持有者签订债券发行协议,明确债券的利率、期限、支付方式等条款,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再次,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
贵公司需要在发行前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转让风险等。
贵公司需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贵公司的情况,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最后,我们提醒贵公司碰到法律纠纷或争议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应当与各相关方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发行计
划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贵公司发行专项债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我们提醒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贵公司需要进一步了解或咨询相关问题,我们将尽快为贵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此致
敬礼
律师事务所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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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金杜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经《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计委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的批复》(计基础[2002]2704号)、《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3]30号文)和《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3]268号)等文件批准,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于2003年5月13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发行人目前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000000037908)。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输电(有效期至2026年1月25日);供电(经批准的供电区域);对外派遣实施所承包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及经营管理;与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讯、咨询服务;非职业培训、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进口;在国(境)外举办各类生产性企业。
金杜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必要的批准,其设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1、2009年2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第7次党组会议,同意公司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报总额为800亿元的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分四次发行,每次发行200亿元左右。
2、2009年5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关于国家电网公司发
行2009年企业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371号),原则同意公司关于发行800亿元企业债券的总体方案,且公司需根据市场变化和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发债规模。
3、2009年8月3日,国家发改委签发《关于国家电网公司发行2009年企业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财金[2009]2014号),同意公司发行企业债券800亿元,所筹资金468亿元用于四川复龙至上海南汇特高压直流示范工程等136个电网项目、2个风电场项目和4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建设;172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部分为项目贷款),160亿元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该800亿元企业债券可分期发行,但需于2010年4月30日前发行完毕;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由公司根据用款进度安排,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在募集说明书公告前5个工作日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4、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尚待完成国家发改委的备案程序。
金杜认为,除尚需完成国家发改委的备案程序外,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债券发行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三、本次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债券发行准备的《2010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为300亿元,其中178亿元将用于四川复龙至上海南汇特高压直流示范工程等项目,72亿元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50亿元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金杜认为,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5275号《审计报告》,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771.97亿元人民币。
根据发行人2009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2009年9月30日,公司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792.71亿元人民币。
3、根据发行人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审计报告》,金杜认为,发行人2006年、2007年及2008年业绩为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可以支付本次债券发行的一年的利息,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
4、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各品种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市场招标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
本次债券发行的利率确定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次债券发行的利率尚待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最终核准。
5、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和金杜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和金杜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此前已发行的企业债券不存在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已发行未兑付的企业债券余额为1,011.67亿元,发行人已发行未兑付的中期票据余额为900亿元。
本次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总额累计未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40%。
本次债券发行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累计发行额未超过该等项目总投资的60%。
本次债券发行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未超过发债总额的20%。
8、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发行出具的《国家电网公司2010年第一期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9、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本次发行的债券为企业债券。
四、中介机构的业务资格
1、本次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和说明,金杜认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作为本次债券发行主承销商的资格。
2、根据《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银发[1997]547号),经适当核查,金杜认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具备作为本次债券发行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格。
3、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杜认为,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作为本次债券发行的审计机构的资格。
五、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文件
金杜审查了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文件。
金杜认为,申请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致。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核,金杜认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及《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8]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本次债券发行已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尚待完成国家发改委的备案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