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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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杭州市的河道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六条杭州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区、县(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

乡(镇)政府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浅论萧山区河道的综合整治

浅论萧山区河道的综合整治
【 摘 要 】 结合 萧 山 区的 实际 情 况 ,浅论 河道 综合 整 治 关键 在 f ̄ -

s 综合 整 治 力度 ,高 品位 、高质 量 编制 好 河道 整 治规 g道
划 ,重 点 突 出城 市 、 乡村 二 大 体 系工程 建 设 ,探 索 新 的 管理 模 式 ,深化 长效 管 理机 制 ,使 水 环 境整 治成 为 社 会共 识 。 【关 键 词 】 河 道 ; 规 划 ; 整 治 。
2 0年 第 5期 l 0
X N 0 G U 工N N C N
浅论 萧 山区河 道的综合整治
卢 勇 ’ 高宜 能 王火法 。
( . 江省杭 州市萧 山 区钱 塘 江灌 区管理 处 ,浙江杭 州 3 2 0 1浙 I 1 0; 1
2浙 江省杭 州市萧 山 区河道 管理 处 ,浙江杭 州 3 2 0 . 1 0; 1 3 浙江省杭 州市萧 山 区农机 水利局 ,浙 江杭 州 3 1 0 . 1 2 0)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问题 的提 出
终改善广大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和 生产 生活 条件 ,提 高人 民生活 质 量 。今 后在 水 利工 作 的指 导 思想 上 要做 到 “ 三个 坚持 ” , 实 现 “ 个 转 变 ” 三 。 做到 “ 三个 坚持 ” ,一是 要坚 持 和 谐社会 、和谐 水利 的 最终 目标 ,把 不断满足 经济社会 发展和人 民群众的需求作为水 二 是现代化 进程 加快 。农业和 农村产 业经济 结构 的战略性 调 利工作 的立足 点和 出发 点 。水 利作 为基 础设施 和基 础产 业 。 水利工作必须 以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为根 整 ,需要我 们相应地 及 时调整农 村水 利工作思 路 , 同时要 不 断研 究城市 化对水 利新需求 ,使 水利 更好地 为现代化 建设 服 本 任 务 ,想 群 众 所 想 ,急群 众 所 急 ,谋 群 众 所 需 。 二是要 坚持 与时 俱进 ,加快 萧山 水利现 代化建 设 。水 利 务。三是人 民生活质 量提 高快 。萧 山区人 民在实现 小康型 经 ‘ 济后 ,人 民群众对 生活质 量特别 是水环境 、水质 的要 求越 来 要 发 展 ,必 须 不 断解 放 思 想 、实 事求 是 、科 学 发 展 、开 拓 创新 。要 积极探 索多部 门联 同 ,形 成合 力治 水的新 思路 ;积 越高。 极探索 水利投 资 、水 利建设 、水 利管理机 制的创新 ;积极 探 二 、河道 综合整治存在 的 问题 索水利科 技创新 ,合 理有效地 配置和 利用 各种资源 ,加快 水 萧 山区 目前环 境水 利建 设相对 滞后 ,水 多为 患 、水 少为 利建 设 ,提 高水 利 层 次 。 愁 、水脏为忧等现状逐渐成为影响全 区人 民生 活品质进 一步提 三是要 坚持 依法 治水 ,科 学 治水 ,努力 实现水 利可持 续 升 的制 约 因素 ,特 别是在河 道建 设 、管理上还 存在 着 以下 几 和协调发展 。按 照人 口 、经 济和环境 协调发 展的要求 ,科 学 个 问题 ,主 要 表 现 在 : 规 划 、合理 开发 和保护 各种水利 资源 ,修复 水生态 ,维护 良 1城 区面积不 断扩 展 ,部分 河道 ,湖 泊被侵 占 ,城 区蓄 . 好 的水环境 。要适 应依 法治 国 、依法 治区 的要 求 ,不 断推进 水 面积 减 少 ,调 度 能 力下 降 ,水 位 抬 高 ,出现 小雨 量 高 水 依 法治 水 ,维持 正 常有 序 的水 事活 动秩 序 。 位 ,排 泄 不 畅 的 异常 现 象 。 实现 “ 三个 转 变 ” ,就 是在 水 利建 设上要 实现 从 以防 洪 2 农村产 业结 构调 整 ,水稻被 花 卉 、苗 木 、蔬菜 等经 济 . 除涝 为主 向防洪 除涝 、河 岸景观 美化 、解决城 乡特别是 农村 作物所 取代 ,原有以种植水 稻为 主的农业排涝设施 已不适应 目 生活 水环境并 重转变 ;在 水利管 理上要 实现从粗 放型 、低效 前的发 展需要 ,工农 业生产 、生活 对水 的需求方 式有 了很大 率 向重基础 、规范 化 、高 效率转 变 ,从 以建设 为主 向建 、管 的改 变 。 并重转变 ;在农 田水利建设上要实现从单纯服 务于粮食作物向 3平原排水河 网尚不够 完善 ,河道过 流断 面宽窄不一 ,形 . 满足 现代效 益 农业 多需求 的精 细化 、标准化 转 变 。 成较 多瓶 颈 ,限制 了平原 河 网输 水能 力 。 2要 高品位 、 高质量编制好 河道整 治规 划 . 4河 道淤 积情况 较为 严重 ,特 别是 南沙地 区 ,部分 河道 . 萧 山 是著 名的 江 南 水 乡之 一 ,境 内河 网密 布 ,水系 发 还 未 设护 岸 工 程 ,口 门段 河 道 岸 坡存 在 塌方 现 象 ,淤 塞河 达 ,年过境水量达 2 0 m。 0亿 左右 。区内 1 0 多 k 50 m河道纵横 道 ,削弱 了 向北排 入钱 塘 江的 排涝 能 力 。 交错 ,其 中区级主干河道 8 7 m,镇 村级河道 6 5 m。如此 4k 8k 5河道 、湖泊人 为 占用情 况较为 严重 ,在 河道 管理 范 围 . 内乱搭 乱 建 ,任意 向河道 内倾 倒垃 圾 ,排 放 污 水 ,设置 渔 之多 的河 道 与萧 山 的经济社 会发展 ,人 民生活 ,各项事业 息 息相 关 ,水 的问题事 关萧 山可持续发 展 的大局 ,因此 ,特 定 的地 理环境决 定了水是萧 山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 ,是萧山 三 、 对 策 与 措 施 针对 上述 问题 ,我们 认为关键 要加大河道 综合治理 力度 , 城市化建设和新农村建 设的核心和灵魂 。根据萧 山水 乡的实际 情况 ,河道 整 治规 划 的总体 思路 应 是 :结合 河道所 处地 段 、 加 大环境 水利 的工作 份 量 ,及 时 转 变 治水 、管 水 思 路 ,将 重要程度 、功能 效益 和生态 需求等 因素 ,因地制 宜 ,因河 制 水 利 建 设 管理 的 重点 逐 步 转 移 到 河 道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上 来 。 宜地 对整治建设方案予 以细化和 完善 ,突 出平原河 网水系的保 具 体 如下 : 护 和开发 建设 ,整合 河湖水 系 ,整 治河道 环境 ,建设景观 工 1要 转 变观 念 , 更新 思路 . 程 ,美化 水乡风 貌 ,逐步形 成特色鲜 明 ,功能 完整 的萧绍虞 为适 应实 现农村 农业 现代 化和 加快城 市化 建设 步伐 的要 平 原及钱 塘江灌 区河 网水 生态系统 。 求 ,重点 突 出水 生态环 境建 设 ,充 分做 好 以河道 综 合整 治 、 按 照上述 总体 思路 ,要 分层 次 、分体 系制 定水 环境整 治 . 溪流 整治 和水 利 安全保 障 为重 点 的 “ 整治 一保 障 ”工 作 。 两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第一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河道水域或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批准部门】8;811;81101;【批准日期】2000.04.29【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4.29【实施日期】2000.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杭州市的河道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六条杭州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区、县(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

乡(镇)政府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浅论萧山区河道的综合整治

浅论萧山区河道的综合整治

浅论萧山区河道的综合整治作者:卢勇高宜能王火法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05期【摘要】结合萧山区的实际情况,浅论河道综合整治关键在于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力度,高品位、高质量编制好河道整治规划,重点突出城市、乡村二大体系工程建设,探索新的管理模式,深化长效管理机制,使水环境整治成为社会共识。

【关键词】河道;规划;整治。

一、问题的提出萧山区随着江东新城、临江新城、空港新城、湘湖新城和钱江世纪城等五大新城的大规模建设,生产要素将进一步集聚,对防洪、行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淹不得、淹不起的状况将更凸现。

尽管全区已基本建成152km“二江一河”标准塘,但内涝问题和水质污染问题,仍是萧山区的心腹之患,因此,综合整治全区河道,改善水环境是极为必要的。

二是现代化进程加快。

农业和农村产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需要我们相应地及时调整农村水利工作思路,同时要不断研究城市化对水利新需求,使水利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是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快。

萧山区人民在实现小康型经济后,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特别是水环境、水质的要求越来越高。

二、河道综合整治存在的问题萧山区目前环境水利建设相对滞后,水多为患、水少为愁、水脏为忧等现状逐渐成为影响全区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升的制约因素,特别是在河道建设、管理上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主要表现在:1.城区面积不断扩展,部分河道,湖泊被侵占,城区蓄水面积减少,调度能力下降,水位抬高,出现小雨量高水位,排泄不畅的异常现象。

2.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水稻被花卉、苗木、蔬菜等经济作物所取代,原有以种植水稻为主的农业排涝设施已不适应目前的发展需要,工农业生产、生活对水的需求方式有了很大的改变。

3.平原排水河网尚不够完善,河道过流断面宽窄不一,形成较多瓶颈,限制了平原河网输水能力。

4.河道淤积情况较为严重,特别是南沙地区,部分河道还未设护岸工程,口门段河道岸坡存在塌方现象,淤塞河道,削弱了向北排入钱塘江的排涝能力。

5.河道、湖泊人为占用情况较为严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任意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设置渔箔、渔网等现象仍然存在,水质污染比较严重。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杭州市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制定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发掘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包括水域、河槽、堤防、护堤地、沿河绿地、防汛配水泵站、船闸水闸和连接上下游河道的管涵等。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京杭运河、钱塘江、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杭甬运河、东苕溪、浦阳江等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城市河道中的航道和通航水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水上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市河道沿河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城市绿化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保护、科学管理、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共享开放的原则。

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保障河道防汛排涝的功能,保护水体水面、景观绿化、野生动植物、植被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生态环境和特色建筑、文物、历史遗迹等人文历史风貌,以及沿岸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

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说明作者:郑荣胜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4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经过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水网密布,河道众多。

为了推进市区城市河道的综合整治和保护开发,我市自2007年启动市区城市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大大改善了城市河道的环境,提升了城市河道的综合功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随着我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深入持续的推进,有必要从杭州实际出发制定一部规范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2012年12月,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同时,还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三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

2007年,我市提出,力争五年内完成对杭州绕城公路以内长度一公里以上的291条、总长约900公里的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任务,全部河道按城市河道整治标准建设,整治达标后移交城管部门进行管理,并提出了“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城市河道长效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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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06-10-27 来源:作者: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河道环境,确保河道功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萧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萧山区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萧山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河道及其堤坎、排涝泵站、引水渠、溢洪道等附属设施。

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的发展确定。

第三条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和养护。

同时,根据实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可委托镇、街道承担所辖区域内城市河道的保护与养护。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河道专项规划,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河道整治规划,并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符合城市人文景观及生态要求。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防止水体污染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城市河道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条件和需水要求,科学制定引水、配水调度方案。

城市河道水质应当符合河道水体功能区划要求,区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河道水质情况。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城市河道砌坎、疏浚计划,对城市河道实施砌坎和疏浚,严格控制城市河道的涉水面积和景观水位。

第八条凡涉及城市河道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服从防汛排涝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河道畅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河道,不得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禁止填堵河道。

河道保护管理范围以河道两岸规划红线为准。

第十条从事跨河、穿河和其他影响城市河道功能、景观的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危及城市河道安全。

危及城市河道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外20米以内从事建设和其他危及城市河道安全的活动,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7日内将其施工保护方案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保护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河道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统一整治,承担沿河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按要求统一整治,承担沿河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建设施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沿河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

确属需要的,必须按照河道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在城市河道中取水,必须依法申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取得合法取水权。

第十五条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粪便、建筑废土等废弃物和污染物;
(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河道附属设施;
(四)在河道内洗涤、游泳、洗澡、垂钓及设立洗车点等其他危害河道水体的行为;
(五)向河道内排放油、污水或擅自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
(六)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
(七)损毁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和水文监测设施;
(八)在沿河护栏、杆线或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九)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养殖各种网箱鱼类、珍珠和种养其它水生动植物;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损害、侵害城市河道的行为。

第十六条城市河道养护应执行城市河道养护规程,遵守以下规定:
(一)河床淤积量(淤积厚度)不得超出河道行洪要求,岸边淤积不得影响排水管口的排水,河道凹岸、束水河段的河床无冲刷深坑,河床底无突出的水下障碍物;
(二)河道水体应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环保部门提供);(三)必须加强河道及水闸、泵站等防汛设施的养护管理,确保行洪安全和畅通;
(四)经常清理、打捞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水生物和漂浮物;
(五)定期对河道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市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料等废弃物,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河道内倾倒有害有毒物品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1 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危害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汛期,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的阻水设施可强制清除。

(五)建设、施工单位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外20米以内从事建设和其他危及城市河道安全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其改正。

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六)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河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七)在河道内洗涤、游泳、洗澡、垂钓的,处以50元的罚款。

(八)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立洗车点的,责令其限期迁移,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九)向河道内排放油、污水或擅自设置、拆建、移动雨水排放口的,责令其限期迁移,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十)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在沿河护栏、杆线或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同时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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