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一章通用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光荣院的正常运营,维护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光荣院的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光荣院的管理和运营,包括服务对象的管理、人员的管理、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等。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术语、概念的含义解释如下:1. 光荣院:指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养老服务的机构。
2. 管理人员:指光荣院管理层的负责人员。
3. 服务对象:指到光荣院休养、观察、康复或生活的老年人。
4. 工作人员:指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机构人员。
5. 聘用人员:指服务对象生活必要人员和光荣院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服务对象管理第四条【服务对象入养管理】1. 光荣院接受老年人入养前,应当了解老年人家庭情况、健康状况和医疗护理需要,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并签订入养合同。
2. 服务对象应按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光荣院,如有延期需与光荣院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五条【服务对象生活管理】1. 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食宿、医疗、文化娱乐、康复、保健和安全监护等基本服务。
2. 光荣院应定期考核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和需求,根据考核情况紧密配合服务对象和家属合作,制定调整个性化服务计划。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六条【人员管理原则】1. 招聘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严格考核和筛选,实行文件管理。
2. 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技能培训、业务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工作人员】1. 光荣院工作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护理经验和医疗护理技能。
2. 工作人员应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工作时应当尽职尽责,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质量标准进行工作。
第八条【聘用人员】1. 服务对象生活必要人员如厨师、清洁工等,应由光荣院负责聘用,并需严格考核和筛选。
2. 光荣院聘用的员工应该通过上岗前的培训和考核,达到岗位要求。
第四章设施和设备管理第九条【设施和设备建设】1. 光荣院要优先考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光荣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光荣院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光荣院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2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20年4月10日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等工作,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光荣院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等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政府预算。
光荣院的建设服务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集中供养和服务需求。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光荣院的管理,维护光荣院的秩序,提高光荣院的使用效率,确保光荣院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光荣院使用范围光荣院适用于所有因公殉职的英雄烈士的纪念馆或墓地。
光荣院内的设施和场地,以及相关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事宜,均受到本办法的约束。
三、光荣院的开放时间光荣院的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点至下午5点,周末和节假日全天开放。
光荣院的具体开放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时间由管理方发布通告。
四、光荣院的使用方式1. 光荣馆参观个人或团队可前往光荣院参观,需提前预约。
预约方式可选择方式、邮件或在线系统进行。
2. 光荣墓地祭祀英雄烈士的家属及亲友可前往光荣墓地进行祭祀。
每个家庭最多可每年祭拜一次,祭祀日期需提前预约。
3. 重大纪念活动重大纪念活动包括英雄烈士诞辰纪念、忠诚事迹宣讲等。
举办单位需提前向管理方申请,并按照管理方的要求进行准备工作。
五、光荣院的管理责任1. 光荣院管理方光荣院的管理方负责光荣院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清理、设施维护、安全巡逻等。
管理方需要保证光荣院的安全和整洁,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设施。
2. 光荣院使用方光荣院使用方指个人、团队或组织。
光荣院使用方应遵守光荣院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尊重英雄烈士的形象和荣誉,不得损坏光荣院内的设施和场地。
3. 安全责任管理方和使用方对光荣院的安全负有共同责任。
管理方要加强安全巡逻和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光荣院的安全。
使用方应保持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得随意触碰陈列物品,不得私自点燃火源。
六、违规处理如果发现光荣院使用方有违规行为,管理方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暂停使用权限、永久取消使用权限等。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管理方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
2023修正版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光荣院是一个专门用于表彰个人或组织在特定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机构。
为了更好地管理光荣院,确保评选活动的公正、透明和规范进行,制定了光荣院管理办法。
2. 管理机构光荣院设立管理机构,由多个组成部分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光荣院的发展战略和决策。
- 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光荣院的入选成员。
- 秘书处: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维护光荣院的日常运转。
3. 评选条件光荣院的评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杰出贡献:被评选者在特定领域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取得了显著成就。
- 推荐人支持:有正式的推荐人推荐并支持被评选者的入选。
- 良好声誉:被评选者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具备良好的声誉和道德品质。
4. 评选程序光荣院的评选程序如下:- 推荐人提名:推荐人向评选委员会提名被评选者,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 提名审核:评选委员会对提名的被评选者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评选条件。
- 审核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将在光荣院的官方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公众参与:公众可以对审核结果进行反馈和意见,评选委员会将综合考虑。
- 终审决定:评选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和公众意见,做出最终的评选决定。
5. 入选权益入选光荣院的个人或组织将享有以下权益:- 荣誉称号:被授予光荣院的荣誉称号,以表彰其在特定领域的卓越贡献。
- 证书颁发:颁发入选证书,以正式确认入选身份。
- 参与活动:被邀请参加光荣院组织的各种座谈会、研讨会等重要活动。
- 资金支持:根据光荣院的资金情况,入选者还可能获得一定的奖金或经费支持。
6. 职责和义务入选光荣院的个人或组织将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维护声誉:作为光荣院的成员,应当继续努力,维护自身的声誉和道德品质。
- 参与活动:积极参与光荣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为领域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 宣传推广:帮助光荣院宣传推广,增强其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
7. 组织运营光荣院的组织运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正透明:评选活动的进行应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一、引言光荣院是一个致力于纪念和表彰在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的地方。
为了确保光荣院的管理规范和有效运作,本文将介绍光荣院的管理办法,旨在营造一个合适的环境,使光荣院可持续发展。
二、光荣院的设立和管理机构1. 光荣院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旨在表彰在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2. 光荣院的管理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他们负责光荣院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
三、光荣院的收录条件1. 个人:被收录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 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做出重大创新或贡献;b) 在文化艺术、教育、医药卫生等领域具有卓越成就;c) 在国防和军事建设领域做出杰出贡献;d) 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就。
2. 集体:被收录的集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 在国家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b) 在社会公益事业中表现出色;c) 在民生领域做出杰出贡献。
四、光荣院的收录程序1. 个人申请:个人可向光荣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个人简历和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将由光荣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2. 集体提名:各级政府、国内相关机构、社会团体等可向光荣院提名符合条件的集体,并提供相关的背景资料。
3. 评审和决策:光荣院评审委员会对个人申请和集体提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决策。
4. 公示和反馈:评审结果将在光荣院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向申请人或提名方反馈。
五、光荣院的权益和责任1. 光荣称号:被光荣院收录的个人和集体将享有光荣称号,以表彰他们的卓越成就和贡献。
2. 社会声誉:光荣院将积极宣传和推广被收录者的成就,提升其在社会中的声誉和影响力。
3. 社会荣誉:光荣院将定期举办表彰活动,向被收录者授予奖章、荣誉证书等荣誉称号。
4. 责任义务:被光荣院收录的个人和集体应继续为国家建设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传承和发扬先进的精神和价值观。
六、光荣院的运作方式1. 日常管理:光荣院的管理机构负责光荣院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保证光荣院的正常运转。
光荣院管理办法:居民安全管理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居民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光荣院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居民安全意识和教育1.居民应加强安全意识,认识到个人安全是社区稳定和谐的基础。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居民安全教育活动,强调预防火灾、防范盗窃、防止意外事故等方面的知识。
2.每层楼的安全门为全封闭管理,只有持有门禁卡的居民和访客才能进入,居民应严格控制门禁卡的使用权限。
卡的遗失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处进行挂失。
三、公共区域安全管理1.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修复、维护公共区域的相关设施,确保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
居民应当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乱贴乱画、乱倒垃圾等行为。
2.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防止堵塞消防通道。
居民应定期清理自家门前的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禁止在楼道内存放易燃物品,禁止在公共区域吸烟。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四、居民楼安全管理1.高层住宅楼应设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居民应自觉参与消防演习活动,熟悉逃生通道和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2.禁止在阳台、窗台等位置乱堆放物品,确保外立面和阳台的整洁。
居民应定期检查窗户和阳台的防护装置,确保其牢固可靠。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乱拉乱挂物品。
居民应定期检查电线的安全状况,避免电线老化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五、居民个人安全管理1.居民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盗窃和抢劫的意识。
进入住宅时应确认门锁已正确锁好,遇到可疑人员或情况时应及时向物业报告。
2.禁止在住宅内使用明火,居民应确保使用电器和燃气设备时的安全性。
遇到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燃气,并向物业报告。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私装电线等行为。
居民应遵守用电安全规定,合理使用电器,防止电线老化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居民,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
光荣院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光荣院是一个重要的公共机构,负责为军人、退休军人和烈士家属等提供生活和就业支持。
为了更好地管理光荣院,保障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阐述光荣院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分为五个大点进行讨论。
一、光荣院的设立和职责1.设立光荣院的背景和目的2.光荣院的基本职责和服务对象3.光荣院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4.光荣院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保障5.光荣院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与合作二、光荣院的入住管理1.入住申请和条件审核2.入住人员的待遇和权益保障3.入住费用和收费标准4.入住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要求5.入住人员的退院和离院程序三、光荣院的生活保障服务1.饮食管理和餐饮服务2.住宿管理和居住环境3.医疗保健和健康管理4.日常生活和文化娱乐活动5.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服务四、光荣院的就业和培训支持1.就业机会和岗位安排2.就业辅导和职业培训3.就业权益保障和薪资管理4.退休军人的创业和就业支持5.就业成果评估和调整措施五、光荣院的评估和监督体系1.光荣院的自评和互评机制2.外部专家评估和监督3.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和权力4.质量反馈和改进措施5.对光荣院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总结本文详细阐述了光荣院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从设立和职责、入住管理、生活保障服务、就业和培训支持以及评估和监督体系五个大点进行了全面的讨论。
光荣院作为一个重要的公共机构,其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对于保障服务质量和效率至关重要。
希望本文能够为光荣院的管理者和服务对象提供参考,推动光荣院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
光荣院管理办法:床位分配管理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床位分配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光荣院作为一家老年人护理院,为了更好地管理床位分配,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光荣院管理办法:床位分配管理规定》。
二、床位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床位分配应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尊重意愿原则:尊重老年人的自愿选择,充分听取家属的意见。
3. 非诊断性原则:床位分配不以疾病或病情严重程度作为主要依据。
4. 优先原则:有特殊需求或病情危急的老年人优先安排。
三、床位分配程序1. 老年人申请入院。
2. 院方进行初步评估,了解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护理需求。
3. 根据床位的供应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确定是否接纳老年人。
4. 如确定接纳,根据可供选择的床位情况,向老年人及其家属提供选择。
5. 老年人及其家属选择后,签订入院协议,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6. 完成入院手续后,安排床位。
四、床位分配依据1. 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包括身体状况、病史、疾病诊断等。
2. 老年人的功能状况: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行动能力等。
3. 老年人的社会支持:是否有家人或亲属照顾,是否有其他社会资源的支持。
4. 床位的供应情况:包括床位的数量、类型和分布等。
五、床位管理与调整床位管理是指对床位的有效利用和分配的过程。
为了更好地管理床位,保证老年人的护理质量,需要进行床位管理和调整。
1. 床位管理:光荣院应建立完善的床位管理制度,包括床位的登记、使用和转让等。
同时,要定期对已入住的老年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床位调整。
2. 床位调整:床位调整是指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护理需求,对床位进行调整。
调整床位时,应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与家属沟通,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床位分配管理规定的行为,光荣院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取消床位分配结果。
2. 暂停或取消老年人的入住资格。
3. 终止入院协议,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光荣院所有的床位分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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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令
第40号
《光荣院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光荣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
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
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在院集中供养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委托光荣院保管的,应当签订财物保管协议。
第十条?光荣院应当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入院、出院手续,建立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档案。
集中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光荣院应当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由光荣院主管部门核准后出院。
集中供养对象死亡的,光荣院应当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并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准集中供养对象人数,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三章?供养服务
第十一条?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
(一)提供饮食;
(二)提供生活必需品;
(三)提供住房;
(四)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
(五)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
(六)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
(七)其他供养服务。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光荣院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根据集中供养对
象的需要适当调整。
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必备的服装、被褥、生活用具和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需求的生活设施,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出行条件。
光荣院应当保持集中供养对象住房整洁,帮助其搞好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照料,保证其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集中供养对象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
待遇。
集中供养对象患病的,光荣院应当及时联系和协助当地医疗机构予以治疗。
光荣院应当建立集中供养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集中供养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
第十四条?光荣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集中供养对象
实行全日制护理,并配置配备拐杖、轮椅或者其它辅助器具。
第十五条?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安排好物质
文化生活,组织学习教育,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休闲活动。
对有能力并自愿参加劳动和公益活动的集中供养对象,光荣院可以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丰富日常生活。
第十六条?光荣院应当关爱集中供养对象,为其组织必要的心理咨询和社
会交往活动,使集中供养对象得到精神慰籍。
第十七条?集中供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由光荣院统一管理使用,
用于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
光荣院应当给集中供养对象发放零用钱,具体标准由光荣院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光荣院供养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章?院务管理
第十九条?光荣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光荣院主管部门任命,也可以
向社会公开招聘。
光荣院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光荣院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专业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光荣院应当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25%配备工作人员,满足集中供养对象的需求。
其中管理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条?光荣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光
荣院全体人员推选产生,集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
院务管理委员会可以下设专门委员会。
院务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光荣院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光荣院应当定期公布国家对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补助政策和
标准,公开院内工作流程、经费开支等情况,明示服务宗旨和项目,并接受集中供养对象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光荣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光荣院可以开展以改善集中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
的的农副业生产。
集中供养对象自愿参加光荣院组织开展的农副业生产活动,光荣院应当给予报酬。
第二十四条?光荣院应当建立荣誉室或者陈列室,收集、编撰、陈列、展
示有关烈士、因战因公牺牲军人和集中供养对象的光荣事迹,与驻地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社区等开展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
第五章?建设规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根据集中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兴建、
改扩建光荣院,每所光荣院床位数应当不低于50张,床位利用率应当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六条?光荣院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安全需要进行设计,符合无障碍标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集中供养对象居住用房每间应当不小于15平方米,配置卫生
间和洗澡间。
光荣院应当具备开展日常工作和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室、值班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等辅助用房。
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设用于康复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光荣院应当配置应急呼叫设备,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集中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配置取暖、降温设备。
光荣院应当维护好照明、通讯、消防、报警、取暖、降温、排污和水电供应等设施和生活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二十九条?光荣院应当设立医疗室,并视条件配备常用和急救所需的医
疗器械、设备及药品。
第三十条?光荣院应做好室外绿化、环境美化工作,为在院集中供养对象
提供安静、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光荣院
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集中供养对象应当珍惜荣誉,遵守光荣院的各项规定,自觉
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光荣院和光荣院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集中供养对象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集中供养资格;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集中供养资格。
第三十三条?光荣院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集中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
不符合要求,由光荣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光荣院造成集中供养对象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光荣院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光荣院款物的;
(三)光荣院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各类福利机构中设立的光荣间、光荣楼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