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院管理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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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一章通用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光荣院的正常运营,维护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光荣院的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光荣院的管理和运营,包括服务对象的管理、人员的管理、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等。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术语、概念的含义解释如下:1. 光荣院:指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养老服务的机构。

2. 管理人员:指光荣院管理层的负责人员。

3. 服务对象:指到光荣院休养、观察、康复或者生活的老年人。

4. 工作人员:指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机构人员。

5. 聘用人员:指服务对象生活必要人员和光荣院暂时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服务对象管理第四条【服务对象入养管理】1. 光荣院接受老年人入养前,应当了解老年人家庭情况、健康状况和医疗护理需要,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并签订入养合同。

2. 服务对象应按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光荣院,如有延期需与光荣院商议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五条【服务对象生活管理】1. 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食宿、医疗、文化娱乐、康复、保健和安全监护等基本服务。

2. 光荣院应定期考核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和需求,根据考核情况密切配合服务对象和家属合作,制定调整个性化服务计划。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六条【人员管理原则】1. 招聘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严格考核和筛选,实行文件管理。

2. 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技能培训、业务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工作人员】1. 光荣院工作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护理经验和医疗护理技能。

2. 工作人员应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工作时应当尽职尽责,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质量标准进行工作。

第八条【聘用人员】1. 服务对象生活必要人员如厨师、清洁工等,应由光荣院负责聘用,并需严格考核和筛选。

2. 光荣院聘用的员工应该通过上岗前的培训和考核,达到岗位要求。

第四章设施和设备管理第九条【设施和设备建设】1. 光荣院要优先考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建设标准。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光荣院的管理,维护光荣院的秩序,提高光荣院的使用效率,确保光荣院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光荣院使用范围光荣院适用于所有因公殉职的英雄烈士的纪念馆或墓地。

光荣院内的设施和场地,以及相关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事宜,均受到本办法的约束。

三、光荣院的开放时间光荣院的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点至下午5点,周末和节假日全天开放。

光荣院的具体开放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时间由管理方发布通告。

四、光荣院的使用方式1. 光荣馆参观个人或团队可前往光荣院参观,需提前预约。

预约方式可选择方式、邮件或在线系统进行。

2. 光荣墓地祭祀英雄烈士的家属及亲友可前往光荣墓地进行祭祀。

每个家庭最多可每年祭拜一次,祭祀日期需提前预约。

3. 重大纪念活动重大纪念活动包括英雄烈士诞辰纪念、忠诚事迹宣讲等。

举办单位需提前向管理方申请,并按照管理方的要求进行准备工作。

五、光荣院的管理责任1. 光荣院管理方光荣院的管理方负责光荣院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清理、设施维护、安全巡逻等。

管理方需要保证光荣院的安全和整洁,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设施。

2. 光荣院使用方光荣院使用方指个人、团队或组织。

光荣院使用方应遵守光荣院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尊重英雄烈士的形象和荣誉,不得损坏光荣院内的设施和场地。

3. 安全责任管理方和使用方对光荣院的安全负有共同责任。

管理方要加强安全巡逻和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光荣院的安全。

使用方应保持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得随意触碰陈列物品,不得私自点燃火源。

六、违规处理如果发现光荣院使用方有违规行为,管理方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暂停使用权限、永久取消使用权限等。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管理方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

宣城市光荣院管理细则

宣城市光荣院管理细则

宣城市光荣院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11]62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光荣院建设,做好抚恤优待对象供养工作,促进光荣院事业健康发展,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光荣院运行和高效管理,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重点优抚对象入院休养规定一、集中供养对象1、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2、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3、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人员需提供下列材料:(1)、个人向乡民政办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身份、身体状况、有无亲属子女等情况);(2)、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身体状况、有无亲属子女情况);(3)、填写入市光荣院孤老烈属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其中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优待证(复印件)等;(4)、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推荐,审查意见(盖章); (5)、县(市、区)民政局初审查意见(盖章),市民政局审定签订集中供养协议;(6)、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光荣院与主管部门签订集中休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二、集中供养生活标准1、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集中供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由光荣院统一管理使用,用于补充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令第40号《光荣院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

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光荣院管理办法:居民安全管理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居民安全管理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居民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光荣院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居民安全意识和教育1.居民应加强安全意识,认识到个人安全是社区稳定和谐的基础。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居民安全教育活动,强调预防火灾、防范盗窃、防止意外事故等方面的知识。

2.每层楼的安全门为全封闭管理,只有持有门禁卡的居民和访客才能进入,居民应严格控制门禁卡的使用权限。

卡的遗失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处进行挂失。

三、公共区域安全管理1.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修复、维护公共区域的相关设施,确保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

居民应当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乱贴乱画、乱倒垃圾等行为。

2.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防止堵塞消防通道。

居民应定期清理自家门前的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禁止在楼道内存放易燃物品,禁止在公共区域吸烟。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四、居民楼安全管理1.高层住宅楼应设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居民应自觉参与消防演习活动,熟悉逃生通道和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2.禁止在阳台、窗台等位置乱堆放物品,确保外立面和阳台的整洁。

居民应定期检查窗户和阳台的防护装置,确保其牢固可靠。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乱拉乱挂物品。

居民应定期检查电线的安全状况,避免电线老化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五、居民个人安全管理1.居民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盗窃和抢劫的意识。

进入住宅时应确认门锁已正确锁好,遇到可疑人员或情况时应及时向物业报告。

2.禁止在住宅内使用明火,居民应确保使用电器和燃气设备时的安全性。

遇到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燃气,并向物业报告。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私装电线等行为。

居民应遵守用电安全规定,合理使用电器,防止电线老化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居民,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6
【相关文献】
1.光荣院管理办法 [J],
2.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我省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建设迈上新台阶 [J],
3.光荣院管理办法 [J],
4.光荣院管理办法 [J], 无
5.光荣院里的“老孝子”——记万载县仙源乡光荣院院长张生云 [J], 邹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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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公共区域使用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公共区域使用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公共区域使用规定一、公共区域的定义公共区域指光荣院内的共享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大厅、走廊、楼梯、电梯、停车场、花园、健身房、游泳池等区域。

二、公共区域的使用规定1.保持整洁:居民及访客在使用公共区域时,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废弃物。

如有垃圾产生,应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

2.遵守安全规则:在公共区域内禁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过度喧哗、走廊奔跑、拖拉重物、乱停乱放等。

3.禁止占用共享设施:居民及访客在使用公共区域设施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长时间占用共享设施,如电梯、健身器材等。

若有需要,应与其他人员协商合理的使用时间。

4.管理员值班规定:光荣院设有管理人员值班,居民及访客应尊重管理员的工作。

任何问题或疑问,可向管理员咨询或寻求帮助。

5.禁止随意改动装修:在公共区域内,禁止居民和访客私自更改或拆除公共设施、装修材料等。

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1.对于违反公共区域使用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责令整改的工作,并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

2.对于经多次劝阻仍不听劝告、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进入公共区域、禁止使用部分设施,甚至报警处理。

3.对于严重违反公共区域使用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非法占用等,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附则1.本管理办法由光荣院物业公司制定并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订和补充。

2.居民及访客在进入光荣院前,应提前了解和熟悉本管理办法,自觉遵守规定。

3.如有其他特殊公共区域使用规定,将由物业公司额外发布通告或公告。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荣院的管理,提高光荣院服务质量,保障烈士墓地的安全和尊严,根据《烈士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指为记念革命烈士和英雄,敬献先烈而建造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光荣院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等方面。

第二章光荣院的建设第四条光荣院的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烈士精神,铭记历史。

(二)保护烈士墓地的安全和尊严。

(三)体现功勋和感恩主题。

第五条光荣院应当建设在城乡交通便捷、文化底蕴丰厚、历史文化传统悠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地方。

第六条光荣院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计安置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并配备适当的文化记忆设施。

第三章光荣院的管理第七条光荣院的管理应当高度重视烈士墓地的保护和尊严,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遵守烈士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烈士墓地的安全和尊严。

(二)加强光荣院的巡查和监管,落实日常管理、清洁卫生、防火等安全工作。

(三)加强服务执勤,保障举办各种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八条光荣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落实责任分工,明确管理程序,加强光荣院的内部管理和外部联动协作。

第四章光荣院的维护第九条光荣院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景观美化、设施维修和清洁卫生等维护工作,保证光荣院环境整洁、美观、有序。

第十条光荣院应当落实日常检测、维修和更新文化记忆设施的工作,确保设施设备齐全、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光荣院应当定期进行大拂拭、消毒、处理废弃物品等维护清洁工作,保证环境卫生。

第五章光荣院的使用第十二条光荣院应当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些有益的服务,如展示文物、讲解烈士精神等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光荣院应当开放人民群众日常参观和举行相关活动,以便泛博群众对光荣院的进一步了解和认识。

第十四条光荣院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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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

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在院集中供养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委托光荣院保管的,应当签订财物保管协议。

第十条光荣院应当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入院、出院手续,建立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档案。

集中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光荣院应当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由光荣院主管部门核准后出院。

集中供养对象死亡的,光荣院应当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并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准集中供养对象人数,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三章供养服务
第十一条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
(一)提供饮食;
(二)提供生活必需品;
(三)提供住房;
(四)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
(五)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
(六)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
(七)其他供养服务。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光荣院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根据集中供养对象的需要适当调整。

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必备的服装、被褥、生活用具和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需求的生活设施,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出行条件。

光荣院应当保持集中供养对象住房整洁,帮助其搞好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照料,保证其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集中供养对象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集中供养对象患病的,光荣院应当及时联系和协助当地医疗机构予以治疗。

光荣院应当建立集中供养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集中供养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

第十四条光荣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集中供养对象实行全日制护理,并配置配备拐杖、轮椅或者其它辅助器具。

第十五条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安排好物质文化生活,组织学习教育,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休闲活动。

对有能力并自愿参加劳动和公益活动的集中供养对象,光荣院可以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丰富日常生活。

第十六条光荣院应当关爱集中供养对象,为其组织必要的心理咨询和社会交往活动,使集中供养对象得到精神慰籍。

第十七条集中供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由光荣院统一管理使用,用于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

光荣院应当给集中供养对象发放零用钱,具体标准由光荣院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光荣院供养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章院务管理
第十九条光荣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光荣院主管部门任命,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

光荣院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光荣院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专业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光荣院应当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25%配备工作人员,满足集中供养对象的
需求。

其中管理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条光荣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光荣院全体人员推选产生,集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

院务管理委员会可以下设专门委员会。

院务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光荣院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光荣院应当定期公布国家对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补助政策和标准,公开院内工作流程、经费开支等情况,明示服务宗旨和项目,并接受集中供养对象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光荣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光荣院可以开展以改善集中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

集中供养对象自愿参加光荣院组织开展的农副业生产活动,光荣院应当给予报酬。

第二十四条光荣院应当建立荣誉室或者陈列室,收集、编撰、陈列、展示有关烈士、因战因公牺牲军人和集中供养对象的光荣事迹,与驻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社区等开展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

第五章建设规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根据集中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兴建、改扩建光荣院,每所光荣院床位数应当不低于50张,床位利用率应当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六条光荣院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安全需要进行设计,符合无障碍标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集中供养对象居住用房每间应当不小于15平方米,配置卫生间和洗澡间。

光荣院应当具备开展日常工作和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室、值班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等辅助用房。

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设用于康复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光荣院应当配置应急呼叫设备,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集中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配置取暖、降温设备。

光荣院应当维护好照明、通讯、消防、报警、取暖、降温、排污和水电供应等设施和生活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二十九条光荣院应当设立医疗室,并视条件配备常用和急救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及药品。

第三十条光荣院应做好室外绿化、环境美化工作,为在院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安静、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光荣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
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集中供养对象应当珍惜荣誉,遵守光荣院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光荣院和光荣院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集中供养对象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集中供养资格;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集中供养资格。

第三十三条光荣院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集中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由光荣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光荣院造成集中供养对象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光荣院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光荣院款物的;
(三)光荣院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各类福利机构中设立的光荣间、光荣楼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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