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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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光荣院建设和管理的对策

加强光荣院建设和管理的对策

荣院 ,
切 实抓 好优 抚 对 象的集 中供 养 ,
努力提
高优抚对象的入 住率 .
入 住率不能低于 80 % 。
不 断改进服务态度 提高服务质量 尤其是要


加 强 培 养一 支业 务精通 爱 岗敬 业 的 管理 人 、
员 队伍 . 经 常组 织各种形 式 的业 务培训 . 鼓励
大家积极钻研 业 务 狠抓职 业 道德教育 帮助
般 不 低 于 i :6 不 .
高于 I :4 ( 卧床 老 人 较 多 时 可 适 当增 加 临 时 .
性护理 员 ) 。 光荣院的管理 机构设置 可 根据 当
地具体情况定 .
不论大小 .
都应遵守三 条原
则:
l 、
机构精简 、
人 多岗的原 则 ; 2 、 业 务
分 工 明确 ,
工 作效率 高 的原 则 ; 3 、
四是 有条件的光荣院
要 积 极探 索开 放 搞活 ,
面 向社会 .
走 多功能一
体化发展 道路 , 扩大对外收养和利用 院 内的土
地 、 场地开展 对外承 包等经 营活动 , 增加收入 .
补充经济来源 ,
解决职工 、
院 民 的福 利等 。
(六 )
提倡推广
合 两 院 “ 一
” 的做法 。 从
民政工 作角度考虑 .
因事设人
的原则 。
要 有必 要 的人 员 编制 .
合理 配 备工

人员 .
县 办光荣院一
般 不 低 于 3 0 张床位 床 ,
位使用率应经 常保持在 8 0 % 以上 。
( 四 ) 要切 实抓好 光荣院的管理 。 要 按照
民政部关于光荣院管理 有关规定 制定和完 .

市民政局下属光荣院管理经验交流发言

市民政局下属光荣院管理经验交流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仁:非常高兴有一个和大家沟通交流的的机会,我是来自市光荣院的某某,希望藉此机会能够开拓视野,学习到同行更多的先进管理经验。

市光荣院成立于1989年,其主要功能是接收供养本市辖区内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使曾经在部队做过贡献的有功之臣,做到晚年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同时光荣院的创立对于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力量,构建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目前光荣院占地4266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余平方米,在编人员24人,供养老人56人,其中红军失散人员1人,革命残疾军人4人,红属1人,老复员军人50人,为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优抚事业单位。

自建院以来,在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关心下,在市民政局的正确领导下,我院以人为本,坚持服务创新,把维护和保障在乡孤老优抚对象的生活权益放在首位,坚持把老人的衣、食、住、行、医疗、环境、护理、安葬等8件事作为工作重点来抓,有效地提升了服务对象的满意率,创造了良好社会效益;坚持管理创新,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取得了令人欣慰的佳绩,曾被国家民政部评为“文明光荣院”、“全国民政基层单位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等称号,多次获得省市各类荣誉,2019年5月被省委、政府命名为省级最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下面,结合我院的实际做法就如何提升光荣院和优抚医院管理管理水平粗浅地谈几点体会认识,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围绕队伍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光荣院和民政优抚医院属于特殊的服务行业,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团结战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服务意识强的干部职工队伍,是做好供养服务工作的关键。

一要健全学习培训机制,重点培养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形式进行,外派人员到高校、先进单位学习,聘请专家进院授课等。

二要健全岗位责任制,把职工岗位责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定岗、定责、定人,做到了管理工作规范化,服务工作人性化;三要建立和完善了干部职工考核监督机制,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实行奖惩斗硬;四要建立激励机制,树榜样、抓典型,用身边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个人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实行比、学、赶、帮、超,进而调动每个干部职工的服务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和《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07〕2号),现将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2013年度,经审查并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63件。

其中,巢湖市3件、肥东县3件、肥西县2件、长丰县3件、庐江县2件、庐阳区3件、瑶海区1件、包河区1件、蜀山区3件,市直有关部门42件。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高度重视,全市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常化、规范化轨道,呈现出良好的工作态势。

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重视不够,存在报备格式不规范、延期报备以及不报送备案等问题。

2014年,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做到及时报备、规范报备,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水平,不断促进我市政务发展环境的优化。

附件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附件二: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2014年1月13日附件一合肥市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序号单位名称数量备注1巢湖市政府32肥东县政府33肥西县政府24长丰县政府35庐江县政府26庐阳区政府37瑶海区政府18包河区政府19蜀山区政府31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412市农业委员会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4市教育局915市科学技术局16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017市公安局18市民政局519市司法局20市财政局42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市国土资源局123市交通运输局24市水务局125市林业和园林局02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7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9市审计局30市规划局31市城市管理局32市环境保护局133市商务局34市房地产管理局435市体育局136市统计局37市物价局138市畜牧水产局039市粮食局40市旅游局4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4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04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045市档案局46市地震局147市残疾人联合会148市气象局49市公积金管理中心350市国家安全局51市国家税务局52市烟草专卖局53市地方税务局54市盐务管理局55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156市邮政管理局合计63附件二201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巢湖市政府:1.《巢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巢政〔2013〕67号)2.《巢湖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巢政办〔2013〕71号)3.关于印发《巢湖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巢政办〔2012〕209号)肥东县政府:1.《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3〕22号)2.《肥东县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东政〔2013〕30号)3.《关于肥东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东政〔2013〕47号)肥西县政府:1.《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政办〔2013〕56号)2.《关于印发肥西县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3〕88号)长丰县政府:1. 《长丰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长政〔2013〕11号)2. 《长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长政〔2013〕12号)3.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长政〔2013〕17号)庐江县政府:1.《庐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2.《庐江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34号)庐阳区政府:1.《庐阳区小额零星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庐政办〔2013〕47号)2.《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住建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意见》(庐政办〔2013〕28号)3.庐阳区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庐政办〔2013〕80号)瑶海区政府:《关于印发瑶海区对建筑业招商引资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瑶政〔2013〕20号)包河区政府:《关于印发包河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包政〔2013〕23号)蜀山区政府:1.关于印发蜀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蜀政办〔2012〕43号)2.《蜀山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2号)3.《蜀山区廉租房准入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6号)市经信委:1.《合肥市第三方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评定办法(试行)》合经信推〔2013〕225号2.《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合经信中〔2013〕265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合经信科技〔2012〕481号)4.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13〕58号)市农委:《合肥市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试行)》(合统筹办〔2013〕8号)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合国土资发〔2012〕190号)市物价局:1.《关于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合价商〔2013〕1号)2.《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服〔2013〕50号3.《关于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合价费〔2013〕37号)市民政局:1.《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求助实施细则》(合民规备字〔2013〕5号)2.《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合民〔2013〕56号)3.《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3〕65号)4.《合肥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求助实施方案》(合民〔2013〕83号)5.《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合民〔2013〕350)市人社局:1.《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试行)》合人社秘〔2013〕294号2.《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3〕422号)市房管局:1.《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合房〔2013〕172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房〔2013〕196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合房〔2013〕71号)4.《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合房〔2013〕213号)市环保局:《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合环宣〔2013〕111号市教育局:1、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7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17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33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46号)5.《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合教〔2013〕93号)6.《合肥市公办普通高中孤儿学生接受免费教育办法》(合教〔2013〕145号)7.《合肥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合教〔2013〕197号8.《合肥市普通高中国际班招生及办学行为管理办法》合教〔2013〕199号9.《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合教〔2013〕246号)市财政局:1、《合肥市级财政票据年检办法》(合税政备字〔2013〕1号)2.《合肥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合财社〔2013〕182号)3. 《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合财行〔2013〕548号)4. 《合肥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合财预〔2013〕554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合水资〔2013〕1号)市地震局:《合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合震〔2013〕11号)市残联:《合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员学分册管理办法(试行)》(合残联〔2013〕56号)市体育局:《合肥市群众体育设施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合体〔2013〕34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1号)2.《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2号)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3号)市招管局:《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业〔2013〕94号)——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8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8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2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经2015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该《办法》作如下修改:1.将原《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

评估委托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2.在原《办法》第三章征收补偿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本征收项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乘以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计算,但应扣减政策性增购面积的增购价款。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本征收项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政策性增购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安装成本价。

”3.将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

”4.删除原《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5.将原《办法》第三十九条变更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其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和项目方案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6日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简称“独保费”)、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等奖励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享受30元的独保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止。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的,独保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二)双方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下属社区服务机构于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其独保费的发放。

第四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合财社[2010]33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0〕336号)各相关单位:根据我市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光荣院建设,做好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光荣院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光荣院建设经费,是指省、市财政、发改部门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安徽省光荣院建设规划(2009-2011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合肥市光荣院新建、扩建和更新必要设施等方面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建设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三条资金来源渠道:1、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省、市级发改委预算安排的资金;3、省、市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4、市级财政专户利息收入;5、其他用于光荣院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资金补助及我市配套标准根据《规划》,我市2009-2011年期间建设市级光荣院1所,总投资297万元,由省级补助我市资金118.8万元,市级承担178.2万元。

光荣院床均基本建设投资费用控制在2万元以内,床均设备配置费用控制在0.7万元以内,床均合计投资费用控制在2.7万元以内。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03]68号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03]68号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03]68号)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05号)、《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皖政(1994)81号)、《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第83号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合政(1997)25号)、《安徽省地方人防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办法》(皖人防办字(199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交纳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各收费主管部门委托规划部门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市规划部门代各收费主管部门统一开具收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通知单及建设项目有关报建文件到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应缴费用,然后由市规划部门汇总,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收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将应缴大配套费一次交清。

民政财务工作总结

民政财务工作总结

民政财务工作总结《民政财务工作总结》是一篇好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篇一:局财务科财务工作总结汇报民政局财务科财务工作总结汇报转眼之间半年又将要过去,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本人在市政府和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兄弟科室同志们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我与本科室人员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为本单位财务工作了优质的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个人去年一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一、爱岗敬业、坚持原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自己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在工作中要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以新为依据,遵纪守法,遵守财经纪律。

认真履行会计岗位职责,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工作,工作上踏实肯干,服从组织安排,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尽管平时工作繁忙,不管怎样都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岗位任务,主动利用会计的优势和特长,给领导当好参谋,合理合法处理好一切财会业务,对办公室所有需要报销的单据进行认真审核,为领导审批把好第一关,对不合理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认真做好会计基础工作,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会计凭证手续齐全、装订整洁符合要求,科目设置准确、帐目清楚,会计报表准确、及时、完整,定期向领导汇报财会业务执行情况,并能协调好会计中心与各单位之间的关系,除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之外还能完成一些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终生学习的思想。

本人深知作为财务工作人员,肩负的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百度为了不辜负领导的重托和大家的信任,更好的履行好职责,必须不断刻苦学习。

本人一年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同时不忘钻研业务知识,无论是在政治思想上,还是业务水平方面,都有了较大提高。

工作中,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履行节约、勤俭办社;处处率先垂范,廉洁勤政,务实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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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财社[2010]33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0.10.26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0〕336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我市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光荣院建设,做好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光荣院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光荣院建设经费,是指省、市财政、发改部门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安徽省光荣院建设规划(2009-2011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合肥市光荣院新建、扩建和更新必要设施等方面的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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