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合公业〔2019〕7号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合公业〔2019〕7号市、县(市)、区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各采购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已经我局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163”,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将定期进行更新完善,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水平。
附件:《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9年1月14日附件《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序号禁用内容依据一、资格条件1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2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等规模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3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4号4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号5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6(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2)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7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8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二、采购需求9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10未获得发改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61号)11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12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13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4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区间的检测报告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5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16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17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18采购人未在交易文件中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19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20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21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22(1)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四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二条三、评标办法23谈判或询价项目,未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24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25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定价招标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26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27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标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的(单一来源除外)《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28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29综合评分项目中,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0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1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32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3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5(1)将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等作为评分条件(2)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6评审因素的指标未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未量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37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38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39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五条——结束——。
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各主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根据《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应当依法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后工程建设各主体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各主体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检测单位等。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容:(一)合同审查和履约的监管。
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须载明履约担保的式、额度、违约责任条款、解除合同、退还程序等面的规定。
中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拒绝交纳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各项目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应向分管县级领导汇报后,可签订和办理备案手续。
(二)合同订立的监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报县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逾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按项目类别由其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纪的移交县监察局进行处理。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的,取消其中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双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正式签定前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反馈管理办法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反馈管理办法合政办〔2014〕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综合监管,建立行业管理、综合监督、行政监察三位一体的招投标监管机制,形成两场联动、诚信联建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政府投资、融资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
下列项目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一)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类别的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二)与招标控制价相比,中标价下浮幅度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三)有投诉举报或有不良反映的项目;(四)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督管理的项目。
第二章履约反馈的主体及结果运用第三条标后履约由合同双方及行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实行“两场联动、诚信联建”,将竞得者履约行为与市场准入挂钩。
第四条项目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竞得者存在不按合同规定履约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竞得者的履约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视竞得者违约违规情况给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反馈至市公管局。
市公管局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给予竞得者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项目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如需市公管局协同对竞得者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应向市公管局市场执法监察支队提出约谈竞得者的申请;市公管局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应依据相关规定约谈竞得者;市公管局应依据《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履约情况反馈至市公管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整体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并反馈至市公管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竞得者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3日附件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一、集中交易目录项目类别内容交易平台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一)建设工程类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1.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市级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各区(开发区)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
市级3.各县(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包括土地整理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6〕6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6〕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省市共建、市县一体”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实行统一的平台交易、统一的制度规则、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公开、统一的专家资源、统一的信用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可追溯管理。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还规定: 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 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 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招标的方式
1、招标的方式,(1)公开招标(属于非限制性招标,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 织投标 )
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知识
一、关于招投标活动, 需要知道 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体系 (二)招标投标法的精髓要义 (三)招投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各方主体 (四)关于招投标管理体制 (五)招标投标场所: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
(一)法律体系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实施条例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采购法实施条例 按照层级和效力, 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及
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 短不得少于20日” 。
2.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
一是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资格审 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合 同主要条款。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但不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属于投标文件 内容)等。
二是文件发售不少于5日, 费用以补偿 原则。
(皖政办〔2015〕3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皖政办〔2016〕65号)
(六)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 法
争议由来已久 如何认识两法间的关系
二、招标的法律规范
(一)招标的范围 1、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 2、政府采购工程、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招标
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 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 一律限期取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合政办[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加强民生工程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实施民生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类民生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民生工程项目。
第三条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市本级投资建设的项目,各区投资概算金额在《合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以内的项目,县(市)投资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组织招标;各区投资概算金额在《合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由各区政府采购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采购;县(市)投资概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招标投标中心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招标效率。
第五条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业务申报。
业主单位(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预留招标时间,提前做好招标准备工作。
市招管局负责审核受理业主单位招标申请和相关资料,确定招标方式后将项目分配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安排专人组织操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43be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68.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
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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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为维护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竞得人诚信履约,规范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合同签订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竞得人指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结果签订合同的甲方、乙方。
第四条项目单位与竞得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第五条标后履约管理重点内容:
(一)工程施工类项目。
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不按规定到岗履职,违规办理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规定,不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决算审计等;
(二)货物类项目。
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与招标重点评审参数要求不符;提供假冒伪劣货物,超期供货,招标特殊要求以及投标承诺未兑现等;
(三)服务类项目。
所配人员或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
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降低服务标准,不按约定提交服务成果和最终成果;
(四)产权(出租)类项目。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租金),转租,出租房屋用途与招标要求或投标承诺不一致。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标后履约综合管理制度,开展标后履约巡查,管理项目履约信息,依法依规对竞得人违约行为进行查处,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体系。
县(市)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无论在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是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均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标后履约管理。
第七条城乡建委、交通、水利、林园、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履约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标后履约信息纳入本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项目单位可建立竞得人“黑名单”制度,被列入项目单位“黑名单”的企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拒绝其参与投标。
第八条财政、国资、审计、监委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竞得人存在违约行为,应要求项目单位开展违约责任追究。
第九条项目单位是标后履约管理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结合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约定标后履约管理重点内容以及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
(二)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提供合同履约必要条件,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四)加强合同履约日常管理,建立并执行与合同履行相适应的考核管理制度;
(五)合同履约完毕后,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结算;
(六)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反馈项目履约信息;
(七)发现竞得人存在违约情形,应当督促竞得人纠正整改。
对无法整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间未完成整改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
(八)发生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等情形,应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书面反馈;
(九)合同在签订、履约等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项目单位在标后履约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与竞得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依据未备案合同支付合同款项;
(三)擅自更换主要设备、材料、货物及关键岗位人员;
(四)不按规定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
(五)故意隐瞒竞得人违约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插手项目转包、转租、转让、违法分包;
(七)违规指定材料、设备、货物、劳务等供应商;
(八)擅自减免租金、转让金,或不按规定收取租金;
(九)擅自改变招标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形式。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发现竞得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八)项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反馈竞得人违约信息,应同时提供违约责任处理意见、解除合同协议及竞得人落实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在合同履约完毕或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达标状况等整体履约情况做出评价,并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反馈合同实施情况信息。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与城乡建委、交通、水利、林园、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建立标后履约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惩戒,依法在招投标项目中运用。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标后履约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