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依标准兴1 / 16办的交易平台等共同构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兴办的交易平台运行单位、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五条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旅游局、事管局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知产动态总731期第三十三期2020年11月河南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监督管理办法》11月11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从业务开展、变更、终止、监督管理等四大方面对试点平台运营单位进行规定与约束,明确了“六项不得”“十个严禁”,以推进试点平台建设与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金融深度融合,提高知识产权交易运营能力。
近年来,随着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知识产权的交易日渐突显,如何探索开发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新模式和新产品,搞活壮大知识产权市场,加速创新资源流转和优化配置,成为打造知识产权强省的关键内容。
河南省试点平台就是在此背景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依托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建设和运营,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专利产品交易以及融资服务。
这对促进河南省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开展,加速创新资源流转和优化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办法》重点对试点平台运营单位的运营行为进行了约束,规定试点平台运营单位应在建设方案提出的交易品种框架内,采取网上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工作。
同时,明确了试点平台运营单位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禁止性行为,要求试点平台运营单位建立健全相关业务规则、合格投资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防控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
采取妥善管理客户资金,加强对会员、中介机构管理,保证交易系统运行的安全、合规、稳定和高效等保障措施。
其中明确了“六项不得”,维护市场健康稳健运行。
具体来看,分别为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已经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1日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和履职考核评价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相关配套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水平,构建开放共享、公平公正、竞争有序、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优质高效、资源共享原则,不断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切实履行平台管理义务,确保平台内交易动态留痕,保障进场交易项目程序合法、数据真实、公开透明。
按照各行业交易和监管规定,拓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系统功能,不断优化场所预约、专家抽取、交易见证等服务事项线上办理,实现线上线下相融合和不见面服务常态化。
实行与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相适应的流程化管理运行模式,根据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和招标人需求,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保障平台规范运行。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等。
本规则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二章进场准备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向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咨询方式包括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等。
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咨询范围内的事项,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咨询或办理。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获取市场主体信息,凡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不得对市场主体注册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章招标公告及文件发布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拍卖等公告提供服务。
第八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程序,经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发布。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交易现场负面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交易现场负面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交易现场管理,保障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省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专家交易现场负面行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及相关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业人员,或经有关部门同意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或采购人自行选定的专业人员,以及招标人(采购人)代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交易现场负面行为,是指评标(评审)专家在省交易中心从事评标(评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妨碍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评标(评审)专家应加强学习,熟悉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电子化评标和专业领域知识;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公正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省交易中心对评标(评审)专家交易现场发生的负面行为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前暂停其进场开展评标(评审)活动。
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的,按照其处罚结果执行。
第七条评标(评审)专家交易现场负面行为包括:(一)不接受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经劝阻无效的;(二)对现场工作人员或其他评标(评审)专家等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以及冲击门禁等扰乱现场秩序的;(三)委托或者代替他人参与评标的;(四)不按交易场所规定核验身份证件进入评标区的;(五)不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纸质资料的;(六)未经允许随意进出评标区或者其他评标室的;(七)在评标区大声喧哗吵闹、交头接耳,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八)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在评标结束前离开的;(九)擅自动用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电子辅助评标设备的;(十)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扰乱正常评标工作秩序的;(十一)索要、接受超额劳务报酬或者以此怠于评标(评审)的;(十二)在二次或多次报价过程中,评审专家未发起报价通知或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未完成报价提前点击报价结束,导致供应商未进行或未完成报价的;(十三)依法应当否决而未否决或无正当理由主观随意否决投标,造成项目复议的;(十四)评标(评审)期间,传递信息或对外泄露评标(评审)情况影响评标结果的;(十五)在质疑投诉处理中,无正当理由随意改变原评标(评审)意见或拒不履行配合答复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十六)违反《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情形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漯政[2009]77号【发布部门】漯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02【实施日期】2009.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漯政[2009]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豫政〔2009〕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要求,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构筑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现一市一场、资源共享、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标公告统一在市场及规定媒体发布;相关评标专家库统一建立、管理和使用;统一进行全程场内监督和行政监察;相关收费统一在市场结算。
(二)管办分离原则。
将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管理职能与交易经办职能分离,监管机构和市场服务机构分设,实行行政管理、市场服务、执法监督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政府部门不得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市场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任何影响市场公正的活动。
(三)规则主导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和相关环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
三、完善管理体制(一)成立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管委),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工作。
市交管委为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市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委、监察、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水利、国资、林业园艺、审计、编办、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委员。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洛政办[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9日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和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制定有关交易管理办法。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是市交管委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能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指导,受理对交易中心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市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国资、交通、水利、环保、卫生、园林、机关事务、审计、工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责。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19日省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七年四月九日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法有偿转让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国有产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合法拥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对下级政府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工商、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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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依标准兴—1 —办的交易平台等共同构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兴办的交易平台运行单位、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五条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旅游局、事管局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各地要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要求进行设置。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指导、协调机构,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监管、规范等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管、监督检查等—2 —职能。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是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二)拟订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则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规范、协调服务和综合监管;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施日常指导与监管;(三)拟订和动态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督促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项目进场交易;(四)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及网络抽取终端;(五)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六)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长效机制,对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及管理进行考核评价。
第九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承担进场登记、信息发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等交易服务工作;(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执行公共资源—3 —交易规则、现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案;(三)维护和使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对专家出勤情况和评标评审活动进行记录;(四)建设和管理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和信息网络,并按要求实施平台信息化建设与升级;(五)收集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对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六)建立和维护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记录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推进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七)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八)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交易范围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
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列入目录:(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政府采购项目;(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勘查权、开采权;—4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交易;(五)医药集中采购、二类疫苗和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六)依法进行的公共债权转让,诉讼(涉案)资产、罚没物品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林权等交易;(八)特许经营权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资源交易。
第十一条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拟定动态调整意见,公开听取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进场交易项目。
第四章交易规则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类制定完善交易规则,统一制定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专家选取、评标议标、保证金收退、资料保存、监督监控等交易各环节标准和制度,规范交易流程。
第十四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项目,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交易:(一)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登记,平台运行—5 —服务机构应及时安排具体交易事宜;(二)招标人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公开发售招标文件;(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认真落实保证金代收代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退保证金;(四)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五)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告,及时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六)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应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具体操作规程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八)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并提供查询服务。
招标人依法需要保存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向其提供。
本办法所列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出让转让代理机构等;所列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十五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6 —为:(一)行使任何审批、核准、备案等行政管理职能;(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三)强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之外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四)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五)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许可、强制担保、会员登记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方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六)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七)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表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场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标准,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和电子化便捷服务。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照标准兴办交易平台,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验收达标后,将其纳入到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各交易主体自愿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的任一平台进行交易。
—7 —第十九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四大类项目交易实行免费服务;其他类项目交易确需收取服务费用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收费审批。
第二十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中标(成交)信息、履约信息、变更信息、信用奖惩、以及有关违法违规处罚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交易期间,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权属存在争议、未依法确定权属、异议或投诉处理未结束,应当中止交易。
第五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业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确定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督促项目统一进场交易;(二)依法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监督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出现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依法监督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的信息公开,推进信息数据互通共享;—8 —(四)负责本行业交易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五)协同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考核评价;(六)参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对象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涉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及时中止交易活动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综合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定期实施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各方交易主体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投标单位由参与监督的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由其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行为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
涉嫌—9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直接影响交易结果公平公正性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