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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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3]38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7日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拨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库、仓储及可预售的地下空间等房屋,下同)在竣工验收前销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根据

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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