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样式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样式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样式一)

船舶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隶属关系:

兹将下列船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保险主管部门:

所有制性质:

┌────┬──┬───┬────┬───┬────┬────┬───┐

│船舶名称│种类│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保险单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得保险标得就是指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得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与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与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得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与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得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得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得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得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得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得下列责任与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得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得直接损失与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得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得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得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得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得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得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得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得必要得、合理得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与得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运输投保单-样式

PIC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Branch 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 APPLICATION FORM FOR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被保险人: Insured: 发票号(INVOICE NO.) 合同号(CONTRACT NO.) 信用证号(L/C NO.) 发票金额(INVOICE AMOUNT)投保加成(PLUS)10 % 兹有下列物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INSURANCE IS REQUIRED THE FOLLOWING COMMODITIES:) 总保险金额: TOTAL AMOUNT INSURED: 启运日期装载运输工具: DATE OF COMMENCEMENT PER CONVEYANCE: 自经至 FROM VIA TO 提单号:赔款偿付地点: B/L NO. AS PER B/L CLAIM PAYABLE AT 投保险别:(PLEASE INDICATE THE CONDITIONS &/OR SPECIAL COVERAGES) 费率保费 RATE PREMIUM 请如实告知下列情况:(如“是”在[ ]中打“X”)IF ANY,PLEASE MARK“X”: 1.货物种类袋装[ X ] 散装[ ] 冷藏[ ] 液体[ ] 活动物[ ] 机器/汽车[ ] 危险品[ ] GOODS BGA/JUMBO BULK REEFER LIQUID LIVE ANIMAL MACHINE/AUTO DANGEROUS CLASS 2.集装箱种类普通[ X ] 开顶[ ] 框袈[ ] 平板[ ] 冷藏[ ] CONTAINER ORDIDARY OPEN FRAME FLAY RAFRIGERATOR 3.转运工具海轮[X ] 飞机[ ] 驳船[ ] 火车[ ] 汽车[ ] BY TRANSIT SHIP PLANE BARGE TRAIN TRUCK 4、船舶资料船籍船龄 PARTICULAR OF SHIP RIGISTRY AGE 备注:被保险人确认本保险合同条款和内容已经完全了解。投保人(签名盖章)APPLOCANT‘S SIGNATURE THE ASSURED CONFIRMS HEREWITH THE TERMS AND CONGITIONS THESE INSURANCE CONTRACT FULLY UNDERSTOOD。 电话:(TEL) 投保日期:(DATE)地址:(ADD)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86.do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1986年1月1日)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人身伤亡或疾病; 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他承诺的责任; C.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任何财产或物体所造成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所造成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触碰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 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9501-65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 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财产一切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 Constru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 policy of the people's Insuranc e Company of China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保险单号____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被保险人,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物质损失 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免赔额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安装工程项目││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 5.场地清理费││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免赔额 地震、海啸││ 洪水、暴雨、风暴││ 第三者责任 保险项目│赔偿限额│免赔额 1.人身伤害││ 每人││

总额││ 2.财产损失││ 总赔偿限额: x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保险限额 保险期限 建筑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加保的保证期限: 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自________年____月 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费总额:│ 附加条款及/或批文│ 投保申请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保险单签发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船舶保险案例

案例一: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7年1月1日,船舶经营管理人青岛汇泉船务公司为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浮山”轮,向青岛人保投保。同日,青岛人保出具编号为009970098的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自1997年1月1日北京时间0时至1997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保险条件为根据本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98年1月1日制定的格式条款)承保,保险险别为一切险加战争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保险船舶为“浮山”轮,免赔金额为2500万美元,保险费为按约定费率计算,付费办法为按季平均交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第一条“责任范围”第二款“一切险”为“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它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庆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997年6月3日1550时,“继承者”轮(属大型船舶)在通过青岛主航道时,与“浮山”轮相遇,“浮山”轮突然向右转向,对着“继承者”轮右舷首部开来,“继承者”轮用VHF呼叫,没有回音。为避免碰撞,“继承者”轮向左转向,避开了“浮山”轮,但由于落流的影响,“继承者”轮被压向左舷的浅点,于1620时搁浅在检疫锚地东南0.3海里处。“继承者”轮搁浅后,全速倒车,不但未能脱险,而且使船搁浅更严重。6月3日至6月4日,青岛港务局派拖轮试拖,未能使“继承者”轮脱浅。6月6日,“继承者”轮船东委托烟台救捞局对“继承者”轮进行救助,并签订了“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至6月12日0930时,“继承者”轮被拖离浅滩起浮。事发后,青岛海监局经调查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继承者”轮避让“浮山”轮后,顾此失彼,没有充分考虑到向左转向后,重载船受横流作用,被压到浅滩而造成搁浅。由于搁浅位置海地是泥沙,所以船体并未造成损坏,经初步检验,只是在5舱处船底有一点轻微的凹陷。 1997年6月19日,“继承者”轮船东作为原告,以“浮山”轮船东为被告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扣押“浮山”轮并提起诉讼,新加坡高等法院对“浮山”轮予以扣押并以(1997)853号案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述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上述被告“浮山”轮船东(即本案浮山航运)赔偿上述原告“继承者”轮船东35万美元。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00年3月15日终止该案诉讼。上述35万美元赔偿款,“浮山”轮船东已实际支付给“继承者”轮船东。另处,“浮山”轮船东浮山航运在上述案件中还支付了聘请律师费用和咨询费用计新加坡币177739.81元。其中律师费用支付144322.77元,咨询费支付33417.04元。上述案件和解前,浮山航运曾于2000年1月13日传真通知青岛人保,拟与“继承者”轮船东和解。 “浮山”轮在新加坡被扣押后,“浮山”轮的经营人青岛汇泉船务公司向青岛人保提出请求,要求青岛人保为“浮山”轮提供担保,但被青岛人保以“因两船未发生实际接触,故不属于我船舶保险条款(1/1/86)”碰撞责任项下承保责任,我司没有提供担保的义务”为由拒绝。之后,浮山航运在提交反担保的情况下,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为“浮山”轮提供了担保,“浮山”轮才得以获释。 浮山航运在与青岛人保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青岛人保赔偿浮山航运因碰撞案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审判过程及结果]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单所规定的保险条款中的船舶碰撞,应包括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定的情况。本案中“浮山”轮因操纵不当,致使“继承者”轮遭受了损失,此种情况属于间接碰撞,应属于青岛人保的保险范围之内。浮山航运要求青岛人保赔偿其已支付的给“继承者”轮船东的间接碰撞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应按保险单规定扣除免赔额2500万美元。青岛人保关于本案所涉的情形不是保险单上所规定的“碰撞”,不应由作为保险人的青岛人保赔偿的答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一、青岛人保赔偿浮山航运保险金347500美元及利息(利息以自2000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我国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浮山航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20元,由浮山航运承担10320元,青岛人保承担30000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有:一、关于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中“船舶碰撞”是否应包括间接碰撞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即间接碰撞已纳入了

【精品】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精品】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总吨位/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总长)_________________ 船质结构: _______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区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_________________ 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 费率:_____% 总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远洋船舶保险条款(200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2009版)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 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人身伤亡或疾病; b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施救 (1)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PIC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几款保险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品种 一、今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范围:28天-65岁; 交费方式:①五年期交,10年到期;②三年期交,6年到期。 每买1万元交保费9500元左右(要根据年龄确定)。 保险责任: ①五年期交,10年到期 到期生存金:5年的保险金全退。不折本,还有分红。 身故或全残的赔付:第1年按照1.05倍赔付;第2年按照2.2倍赔付;第3、4年按照3.45倍赔付;第5年按照4.8倍赔付;第6年及以上按照6.25倍赔付。 还有31种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②三年期交,6年到期。 到期生存金:3年的保险金全退。不折本,还有分红。 身故或全残的赔付:第1年按照1.05倍赔付;第2年按照2.2倍赔付;第3-6年按照3.45倍赔付。 还有31种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福满人间(存款型) 保险范围:28天-65岁; 交费方式:3年交费5年到期,每年至少5000元起保。 保险责任: 期满金:3年的保险金全退。(不折本) 一般身故或全残的按照1.05倍赔付;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按照3倍赔付;公共交通身故或全残的按照5倍赔付。 特点:交费时间短,意外保障高,到期时间短,现金价值贷款,期满退本。 三、惠民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2013年1月1日截止) 保险范围:28天-65岁; 交费方式:1万元起保,1年到期。 保险责任:到期退本并按照3.75%付息;同时享有:一般身故或全残培1倍,意外身故或全残培2倍的保险。 四、福进万家 保险范围:28天-65岁; 交费方式:每年交2.78万元保费,交10年,共交27.8万元。 保险责任:孩子18-21岁,每年领2万,共8万; 22-24岁每年领2.5万,共7.5万; 30岁,领31万; 31-59岁,每年领1.5万共43.5万; 60-90岁,每年领1.65万元,51万; 百年归西,返还本金27.8万元。共 10年投资27.8万元,得到回报总计168.8万。划得来吗? (有意者请联系:袁小川2012年12月22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范本

编号:YB-HT-4630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 Model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范本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船舶保险: 保险单相关知识: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声明事项 即将要保人提供的重要资料列载于保险合同之内,作为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依据。如被保险人的姓名与地址,保险标的名称、坐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已缴保费数额,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所作的保证或承诺事项。 保险事项 即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除外事项 即将保险人的责任加以适当的修改或限制,保险人对除外不保的危险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条件事项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享受权利所需履行的义务,如事故发生

人保船舶保险2009和1986比较

1986年和2009年人保船舶保险条款比较 修改项目1986年版条款2009年版条款 名称用语被保险船舶 航程保险改为保险船舶(去掉“被”)改为航次保险 一责任范围 (二)一切险(1)碰撞责任 D 任何财产或物体所造成的污染或 沾污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 (去掉了“所造成”) 二除外责任(四)本公司战争和罢工险条款 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改为(四)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五)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六)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 (七)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八)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九)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十)保险船舶被征用或被征购 四海运(三)被保险船舶作为拆船或为 拆船目的出售的意图航行。改为(三)保险船舶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的目的的航行。 六保险终止 自动终止改为保险合同的解除改为自动解除 七保费和退费(一)定期保险 1.被保险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 时,保险费应自保险终止日起, 可按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还被 保险人。 但本款不适用第6条第3款。 2.被保险船舶……改为(一)定期险 增加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退费: 去掉但本款不适用第6条第3款。 去掉被保险船舶

八、被保险人义务 改动比较大 (四)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 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或费用, 被保险人应将必要的证件移交给 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 追偿。增加(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及时提交保险单正本、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以及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本公司在60天内进行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义务。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改为(五)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诉讼时效;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益受到损害,保险人可相应扣减赔款。 十、索赔和赔偿(一)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后, 被保险人在两年内未向保险人提 供有关索赔单证时,本保险不予 赔偿。改为(一)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十一、争议的处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 一切争议,需要仲裁或诉讼时, 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在被告方所在 地。改为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 1.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船舶名称: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 制造厂家: 船舶种类 船舶用途 总吨位/马力/客位: 载重吨: 船舶尺寸:(总长) 船质结构: (型宽) (型深) 船籍港:

保险价值:人民币() 保险金额:人民币() 航行区域: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 免赔额: 费率:% 总保险费:人民币() 保险公司(签章) 年月日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因为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因为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 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 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 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理应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 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 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 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或规定理应由保险船舶摊负的 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 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 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赔偿额以不超过保 险金额为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标准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0815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 险单(标准版) 发票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单号次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条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装载工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_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YumBo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船舶保险条款(86年)

船舶保险条款(1986.1.1)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火灾或爆炸;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抛弃货物;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①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人身伤亡或疾病; 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 ①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②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③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它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施救 ①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

---------------------------------------------------------------范文最新推荐------------------------------------------------------ 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 保单号:_______ 投保人_____地址________电话:_______ 兹将下列船舶向本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船舶保险: ┌──┬──┬──┬──┬───┬──┬──┬──┬───┬─────┐ │船名│种类│用途│制造│总吨位│载重│保险│费率│保险费│承运货物责│ │船号│││年份│或马力│吨│金额│││任险保险费│ ├──┼──┼──┼──┼───┼──┼──┼──┼───┼─────┤ │││││││原值││││ │││││││净值││││ 1 / 22

│││││││估价││││ ├──┴──┴──┴──┴───┴──┼──┴──┴──┬┴─────┤ │船行范围:│船行证书编号:│投保人签章:│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年月日│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范文最新推荐------------------------------------------------------ ├─┬───────────────┬─────────┤│ │分│船壳及附属设备:│备注:│代理单位盖章│ │项├───────────────┤││ │保│机器设备及附件:│││ │险├───────────────┤││ │金│舵、桅、锚、橹子船:│││ │额├───────────────┤│年月日│ ││其他附属船具:│││ └─┴───────────────┴─────────┴──────┘ 3 / 22

PICC船舶保险条款(2009)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2009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火灾或爆炸;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抛弃货物;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①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人身伤亡或疾病; 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 ①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②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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