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破产
【热荐】国家银行允许倒闭是好还是坏?

【热荐】国家银行允许倒闭是好还是坏?一般来说, 在人们的认知里, 银行是不会破产的, 更不用说倒闭, 但是根据央行最新通知表示, 国家银行允许倒闭, 这句话可谓一时激起千层浪, 很多人不清楚, 那么国家银行允许倒闭是好还是坏?在这里, 小编将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理论上, “允许银行破产”是个好政策(一)市场经济下, 商业银行就是应该可以破产所谓商业银行, 本质上是一个吸收存款并进行放贷的机构。
而且银行不是慈善机构, 存款利率一定会低于贷款利率, 银行通过赚取利息差来维持经营、获得利润, 从经营目的来讲与一般企业并无二致。
银行既然有赚钱的目标, 那么自然也该有破产的风险。
在竞争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银行通过提高存款利息来吸引存款, 通过降低贷款利息来吸引贷款, 当经营不善、两者间利差缩小到不足以维持时, 那么银行倒闭就是顺理成章的事。
即便是以安全优先的方针运营, 压低存款利率, 也可能因不良贷款而陷入困境。
事实上, “负债经营”这一特征就决定了任何商业银行都跟企业一样, 存在理论上破产倒闭的可能。
(二)政府为所有银行兜底, 实际上扭曲了金融业, 对储户和国家经济都有损害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在不断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商业银行理论上也是可以破产的。
然而, 《企业破产法》中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及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虽然作了些规定, 但并没有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化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而且这些规定大都缺乏操作性。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 主要是因为, 中国的银行基本上是破不了产的。
只要是银行, 存款就是有国家信用做隐形担保的, 无论遭遇多大的风险, 存款的本金都是没有风险的。
这就是中外金融差别最大的地方。
1998年, 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 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很差的海南发展银行发生挤兑现象, 耗尽了准备金和国家34亿元的救助资金依然未挽回局面, 结果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被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闭。
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论文

试论商业银行破产若干法律问题摘要:商业银行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由于银行在经济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其业务的特殊性,一般的破产法并不完全适用于银行破产。
本文就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破产申请人、破产的主导机构三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标准破产申请人破产主导机构一、商业银行破产标准破产标准,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目前对于一般企业破产,世界各国一般采用两类标准:一是”流动性标准”,即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启动破产程序;二是”资产负债标准”,即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大于资产额时就可启动破产程序。
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银行破产标准采用的是一般企业破产标准,即”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但是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采用一般企业破产标准将会有不足。
一方面,实践中商业银行可能在没有出现真正资不抵债的情行下,发生暂时性流动性问题,或者可能在没有流动性问题时出现资不抵债情形。
且商业银行是可以通过同业拆借或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等方式,解决暂时性流动性问题。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显著特征在于负债经营,负债大于资产是其常态,不能说明该银行存在危机。
我国现行的破产标准并不能帮助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处理有问题银行,应当在”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外建立一个特别的银行破产标准,确保监管机构能够在银行暴露出支付危机等问题之前,采取提前介入、接管等措施。
由美国首创的”监管性标准”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199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改进法案》,规定资本充足率在2%以下的银行,已处于资本严重不足状态,在其进入资本严重不足状态90天内就可采取接管措施,提前将其关闭。
监管性标准通常是以银行资本充足率为基础,一旦资本严重不足达不到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就可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
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商业银行也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破产行为,保障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业银行破产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商业银行破产,是指商业银行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
2. 类型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破产的类型包括:(1)自愿破产: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等原因,自愿申请破产。
(2)强制破产:商业银行因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责令破产。
(3)接管破产: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等原因,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接管,接管期间破产。
三、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程序1. 破产申请(1)自愿破产:商业银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强制破产:中国人民银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接管破产:接管期间,接管组认为商业银行已无法继续经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破产受理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商业银行确实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4.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1)破产财产的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财产进行清算,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
(2)破产财产的分配: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①破产费用;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③税款;④普通破产债权。
5. 破产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产终结。
四、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责任1. 商业银行的责任(1)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破产申请、清算、分配等程序。
(2)商业银行破产时,应当依法保护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因违法经营、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导致商业银行破产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止与清算商业银行会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这里应特别注意因破产而终止的情况。
商业银行作为公司,其破产一般情况下适用《企业破产法》。
但在破产原因、破产宣告程序及破产财产的分配上,《商业银行法》作了特别规定:1。
商业银行破产的原因商业银行实行单一破产原因,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是不同的概念。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一定是亏损,更谈不上是资不抵债。
2。
商业银行破产宣告的程序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不能直接宣告破产,必须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才能进行破产的宣告,否则程序违法。
3.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在组织成立清算组时中国人民银行是法定的成员.在破产清算时,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要优先于国家税款而受偿。
(一)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而解散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
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然后再偿还银行其他的债务。
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商业银行法》第70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被撤销的两类事由.一类是第23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另一类是第74条规定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二)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四)拒绝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商业银行被撤销要经过作出撤销决定、组织清算、注销登记和公告等程序。
商业银行的破产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商业银行也可能出现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情况。
在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适用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本文将围绕商业银行破产适用法律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研究者提供参考。
二、商业银行破产的定义及原因1. 商业银行破产的定义商业银行破产,是指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经依法宣告,丧失法人资格,停止经营活动的法律状态。
2. 商业银行破产的原因(1)市场风险:金融市场波动、信贷风险、利率风险等可能导致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下降,盈利能力降低。
(2)经营风险:内部管理不善、内部控制失效、操作风险等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经营亏损。
(3)合规风险:违反监管规定、违规操作等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面临处罚和赔偿。
(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不足,无法满足客户提款需求,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破产。
三、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基本法律依据,适用于商业银行破产的申请、受理、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
该法明确了破产申请的条件、破产财产的界定、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等,为商业银行的设立、运营和破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了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运营、破产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包括贷款合同、存款合同等,为商业银行破产过程中债权债务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形式、效力、实现方式等,为商业银行破产过程中担保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的破产清算程序

商业银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破产的困境。
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金融机构的客户利益,破产清算程序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商业银行的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商业银行因无力偿还债务或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等原因,被有关部门裁定为破产并被解散的处理过程。
在破产清算中,商业银行的资产将被变卖,以清偿其债务,同时制定相应的程序来保护各方的权益。
二、破产清算的目的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的主要目的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并保护金融机构的客户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通过破产清算,可以实现以下目标:1. 清算债务:将商业银行的资产变卖,用来偿还债务,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2. 保护客户利益:确保客户存款的安全,尽量减少客户的损失。
3. 维护金融稳定:通过清算程序,及时清算亏损的银行,避免破产引发金融危机。
三、破产清算程序的主要步骤1. 破产申报:当商业银行无力偿还债务或出现重大经营亏损时,商业银行负责人应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申报破产,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2. 破产清算委员会的成立:监管机构将组建一个破产清算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破产清算的工作。
委员会成员包括有关监管机构、债权人和公司员工的代表。
3. 资产评估:委员会将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可变卖的资产和价值。
4. 债务偿还:根据破产清算计划,委员会将依次偿还债务。
优先偿还的债务包括员工薪酬、税款以及与存款保险机构签署的协议。
5. 资产变卖:委员会将组织资产的变卖,以现金形式清偿债务。
6. 资产清算:完成资产变卖后,将对剩余的资产进行清算,包括处理未变卖的资产和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7. 结束程序:清算程序完毕后,商业银行将被正式解散。
四、破产清算的影响和挑战尽管破产清算程序旨在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各方的权益,但其本身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不利影响。
1. 市场冲击:商业银行的破产清算可能引发市场恐慌和不稳定,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冲击。
商业银行债务重组与破产处理的原则

商业银行债务重组与破产处理的原则商业银行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它们在金融市场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在经历过多次金融危机后,银行积极进行改革和重建,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银行可能会陷入负债重组和破产处理的困境中。
如何进行负债重组和破产处理,成为了商业银行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将从商业银行负债重组和破产处理的原则、程序、实践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商业银行负债重组的原则商业银行负债重组是指银行通过减少负债,提高清偿能力,来改善财务状况的过程。
在进行负债重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清偿原则优先清偿原则是指优先保障银行的法定义务,如支付存款、债券、工资等。
银行在进行负债重组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债务合同的规定,优先清偿已到期的债务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同时,银行还需合理规避或降低清偿优先级较低的债务,以保障优先级较高的法定义务的清偿。
2. 整合资源原则整合资源原则是指通过整合银行内外部的资源,优化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增加资产收益和降低负债成本。
银行可以通过销售不良资产、出售股权、兼并重组、减少营业场所和员工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
在进行资源整合时,应注重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避免因整合资源而导致风险的增加。
3. 合理评估原则合理评估原则是指在进行负债重组时,应准确评估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状况和负债重组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银行应依据财务数据和市场情况,对资产的收益率和风险程度进行评估,确定负债重组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
同时,银行应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负债重组方案。
二、商业银行破产处理的原则商业银行破产处理是指银行无力清偿债务,被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过程。
在进行破产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保障存款人权益原则优先保障存款人权益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破产时,应优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银行应根据破产清算法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破产方案,先偿还存款人的款项和各类债务,以保障存款人不受损失。
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

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
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是指当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总资产无法覆盖总债务时,该商业银行满足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
商业银行破产需满足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商业银行不能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
利息,且丧失正常运营能力。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3.商业银行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商业银行破产标准的意义在于,它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关键因素。
当商业银行无法满足破产标准时,监管机构和法院不会对其采取破产接管、重组、清算等措施。
相反,当商业银行满足破产标准时,监管机构和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来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此外,商业银行破产标准也是银行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践中,破产标准的适用对于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破产标准的适用并不简单。
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等原因,很难准确判断一家商业银行是否满足破产标准。
因此,需要加强金融监管、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强化风险控制等措施来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营。
总之,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是衡量商业银行是否满足破产条件的关键因素。
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债权人利益,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