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业委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公示版)

XXXXXX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筹集和补充 (3)第三章使用 (4)第四章管理 (9)第五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建筑区划(建筑区划名称:XXXXXXXXX_建筑区划地址:XXXXXXXXXXXXXXXX)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续筹、使用、增值等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并结合本建筑区划实际情况,制订本公约.第二章筹集和补充第二条(筹集)住户按单元并分户管理,商铺为一个单元,各需所用,严格控制维修基金的开支.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缴存首期维修资金。
一幢或一户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存金额的30%时,业主应当按下列第(三)种方式在规定时间内续筹维修资金:(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2.5元/平方米一次性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二)按元/平方米逐月交存,由代收,并在月底前转入维修资金专户;(三)选择一次性续筹的,续筹后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首次缴存金额。
第三条(未出售房屋维修资金追缴)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缴存未出售房屋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拒不缴存的,授权业主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公共收益补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管理公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扣除管理服务成本和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费用后,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或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全体业主,不遵守《业主管理公约》等规定的业主不享受分配利益。
第三章使用第五条(分摊原则)维修资金使用遵循“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
鉴于下列情形受益范围难以界定,经召开业主大会50%以上业主表决同意后按下列原则进行分摊:(一)地下车库连接地面多栋房屋,地面房屋电梯、外墙、屋面等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地下车库业主☑参与□不参与分摊;(二)住宅底商连接多栋(单元)房屋,高层住宅电梯、外墙、屋面等维修、更新和改造时,住宅底商业主☑参与□不参与分摊。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财务制度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财务制度一、基金的收入来源1.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从住宅建设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维修基金;- 政府拨款;- 政策性住房出售时收取的维修基金;- 业主的维修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交纳。
2. 对于政府拨款的使用,应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专项账户,确保政府拨款的使用符合规定,不得挪用和滥用。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1.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住宅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住宅的大修和重建;- 住宅的更新改造和加固。
2. 使用基金应公开透明,通过公示和公告的方式,让业主了解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基金的管理机构1.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有专门的财务人员和维修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2.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规定,不得私自挪用基金。
四、基金的审计和监督1.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确保基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2. 业主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的使用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五、基金的资金保值增值1.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资金应当在安全性和流动性之间合理配置,以确保基金的资金安全性和增值效果。
2. 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基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和合理。
六、结语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是解决住房维修和保养问题的有效方式,只有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体系,才能确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的使用合法、安全、合理。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维修基金是指小区业主按照其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的维修与保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合理、透明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为按照业主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第九条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且有效。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环境的改善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进行详细讨论并确定具体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工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强2017年12月8日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监管原则)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
第五条(职责划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住宅维修资金财务制度范本

住宅维修资金财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住宅物业的正常运行,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民委员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并遵循财务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住宅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建筑物的维修和管理费用,保证住宅物业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住宅维修资金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维修、绿化维护、水电费用、保洁费用等维修管理费用。
第五条住宅维修资金的收支方式包括住户缴纳、政府资助、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住宅维修资金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合同规定和维修计划进行合理安排,严格执行,并定期公开使用情况。
第八条住宅维修资金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财务管理,防止资金侵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居民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挪用或私分。
第十条住宅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收入来源第十一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住户维修基金、政府资助、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住户维修基金是指住户按照面积或身份缴纳的维修管理费用,由居民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住户维修基金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由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制定,并经过公示。
第十四条政府资助是指政府为支持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修提供的补贴资金,由相关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五条其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出租、广告费用、服务收费等,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入。
第十六条住宅维修资金的储备应当充足,根据实际需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备用资金,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住宅维修资金由居民委员会设立专门账户予以管理,收支明细清晰,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合同规定、维修计划、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挪用或私分。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一、维修资金的来源1.1 小区业主维修基金1.2 管理费收入1.3 物业公司委托维修所得1.4 其他收入二、维修资金的使用2.1 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修缮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楼道、绿化、照明系统等设施的维修2.2 维修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私人用途2.3 维修资金使用应当经过物业管理处审核,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三、维修资金管理机构3.1 物业管理处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收入的统计、支出的审核等工作3.2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3.3 物业管理处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四、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4.1 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项目、预算金额等内容,并提交给物业管理处审批4.2 物业管理处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定和合理合法4.3 经审核通过后,物业管理处发放维修资金给指定的维修公司或单位4.4 维修公司或单位进行维修材料采购、人员安排和现场施工等工作4.5 维修完成后,将维修情况和支出情况报告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处,由业主委员会验收,并进行维修资金的结算五、维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5.1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对维修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5.2 物业管理处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5.3 业主委员会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不满意的,可以要求重新审核或追究责任六、维修资金的结余处理6.1 维修资金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的维修资金使用6.2 维修资金结余不能私自挪作他用,必须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七、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7.1 定期审核和修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7.2 加强对物业管理处和业主委员会的培训,提高其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7.3 加强业主大会的监督和参与,保障维修资金的使用合规和透明维修资金是小区维护管理的重要支撑,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保证维修资金的有效利用,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改善。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制度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住户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物业管理费:每月由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2. 临时维修基金:当发生紧急维修时,可暂时筹集维修资金,待事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资金管理1. 设立专门账户:将专项维修资金单独设立账户,并明确标注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严格区分其他资金。
2. 资金监管:由物业公司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公布资金流向及余额情况。
3. 资金审计:每年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4. 资金保值增值:合理理财,保证资金的实力和增值。
四、资金使用1. 维修项目确定: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计划和预算,并经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施工。
2. 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招标程序采购材料和服务商,确保价格合理和质量安全。
3. 维修监管:设立专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维修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保障维修效果。
4. 维修结算:维修结束后,由独立单位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可申请退款或重新施工。
五、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在维修计划确定前,对维修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应对措施。
2. 风险应对:维修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3. 风险保险:对维修项目进行保险投保,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六、责任追究1. 物业公司:对资金管理和维修项目质量负全责,如有问题需承担相应责任。
2. 业主委员会:需监督和审批物业公司的资金使用和维修项目,如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
七、其他规定1. 本制度如有修改,需经过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2. 对于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的问题,业主有权提出质疑,并有权参与解决。
以上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制度,希望能为物业管理提供参考,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确保住户的权益。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9)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9)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ΟΟ六年二月十五日(章)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市小区办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资金中心申请,市资金中心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的结果,在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提交给业委会。
业委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向业主公示。
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所涉及范围内业主会议,经所涉及范围内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预案应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按照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实施;未约定的,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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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 X X X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筹集和补充 (3)第三章使用 (4)第四章管理 (9)第五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建筑区划(建筑区划名称:XXXXXXXXX_建筑区划地址:XXXXXXXXXXXXXXXX)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续筹、使用、增值等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并结合本建筑区划实际情况,制订本公约。
第二章筹集和补充第二条(筹集)住户按单元并分户管理,商铺为一个单元,各需所用,严格控制维修基金的开支。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缴存首期维修资金。
一幢或一户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存金额的30%时,业主应当按下列第(三)种方式在规定时间内续筹维修资金:(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2.5元/平方米一次性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二)按元/平方米逐月交存,由代收,并在月底前转入维修资金专户;(三)选择一次性续筹的,续筹后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首次缴存金额。
第三条(未出售房屋维修资金追缴)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缴存未出售房屋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拒不缴存的,授权业主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公共收益补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管理公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扣除管理服务成本和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费用后,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或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全体业主,不遵守《业主管理公约》等规定的业主不享受分配利益。
第三章使用第五条(分摊原则)维修资金使用遵循“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
鉴于下列情形受益范围难以界定,经召开业主大会50%以上业主表决同意后按下列原则进行分摊:(一)地下车库连接地面多栋房屋,地面房屋电梯、外墙、屋面等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地下车库业主☑参与□不参与分摊;(二)住宅底商连接多栋(单元)房屋,高层住宅电梯、外墙、屋面等维修、更新和改造时,住宅底商业主☑参与□不参与分摊。
第六条(施工单位选取)使用维修资金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组织选取施工单位:(一)维修(更新、改造)单项总金额在20.00万元(贰拾万元整)以上(含20.00万元)的使用项目(需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除外,下同),应当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
(二)维修(更新、改造)单项总金额在20万元(贰拾万元整)以下、1万元(壹万元整)以上(含1万元)的使用项目,采取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
(三)维修(更新、改造)单项总金额在1万元(壹万元整)以下(含1万元)的使用项目,采取简易比选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
(四)下列情形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第七条(工程监理)金额在20万元(贰拾万元整)(含20万元)以上的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经业主大会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维修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生产等方面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第八条(工程审价)维修资金使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核:(一)金额在3万元(叁万元整)(含)以上的使用;(二)按照本公约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实施的紧急维修;(三)按照政策规定实施的应急维修;(四)金额在3万元(叁万元整)以下,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审价的使用。
第九条(费用列支)委托除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外的第三方机构,产生的相关费用可由☑小区公共收益☑维修资金□受益业主按面积分摊□其他进行支付;当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不足5000元(伍仟元整)时,产生的费用应尽量避免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可优先通过小区公共收益支付,不足部分按照受益业主所占面积分摊。
第十条(紧急维修情形)当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紧急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受托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称“实施机构”)应立即组织紧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恢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一)电梯运行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质监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二)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三)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安全隐患的;(四)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内水管爆裂造成停水的;(五)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漏水、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六)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七)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和漏电的。
第十一条(紧急维修程序)实施紧急维修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拟定使用方案。
当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公约约定的紧急情形时,由使用申请人参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及相关技术规范拟定使用方案,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二)使用备案和预算资金拨付。
使用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备案;其中,涉及动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取得售房单位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
符合规定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备案。
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拨付预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由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拨付预算资金。
预算资金可在使用备案后拨付,也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拨付。
预算资金拨付比例不得高于使用方案确定的总金额的50%。
(三)竣工验收和结算资金拨付。
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使用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结算资金拨付,符合拨付条件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资金拨付;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资金拨付。
上述业务流程应全程接受合能锦城公馆业主监事会的监督,业主监事会有权指出不合规的相关问题并敦促相关负责人予以改正。
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资金管理)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代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自管。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中国银行支行、□成都银行支行开设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从市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代管专户划转至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户进行自主管理。
第十三条(增值)维修资金划转自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保证小区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对维修资金进行增值。
维修资金用于组合存储的,定期存储期限由业主委员会自主决定,组合存储方案应向业主公告。
定期到期日不得超过制定存储方案的业主委员会任期。
维修资金存入定期后,如活期余额不足以支付维修工程费用时,选择以下方式支付(可多选):☑使用公共收益;☑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相关业主自筹。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代理记账机构中选择一家,委托其办理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
第十五条(审计)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业主委员会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不得为本建筑区划代理记账机构)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支和结存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逾期未进行审计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委托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账目公示)业主委员会应于每年1月和7月向业主公布上年或上半年账务,包括下列内容:(一)维修资金收支、结存明细;(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分摊情况;(三)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而获得的收益补充维修资金的情况;(四)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信息应张贴于小区公示信息栏、主要进出口及相关业主的单元门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十七条(资金回划)因业主委员会不履职、换届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户暂停办理结算,自专户管理银行协调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建筑区划张贴《关于拟暂停合能锦城公馆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专户结算的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未恢复正常结算状态,影响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的正常缴存及使用时,经过全体业主50%以上同意可授权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将维修资金专户资金回划至市维修资金代管专户。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违约处理)业主违反本公约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公约约定的,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业主可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专户管理银行变更)业主委员会提出变更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变更专户管理银行只能在我市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选择。
第二十条(维修资金使用例外情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需维修、更新、加固的,可以按本市政策规定及本公约约定使用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生效和修改)本公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之日(年月日)起生效,对本建筑区划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继受人。
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
修改后的公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涉及本公约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应同时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本公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约定。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公约的决定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公约存档)本公约各栋各单元业主代表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业主监事会保存2份,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