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百十二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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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四十三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四十三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四十三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标的物因买受人过错致使交付迟延情况下,风险转移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但是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致使交付迟延,风险仍然自交付时转移则对出卖人显然不公平。

所以有了本条的规定。

在交付迟延的情况下,虽然标的物仍然处于出卖人的支配之下,但是风险已经按照约定的交付时间转移。

本条的规定并未出现“买受人有过错”的字样,所以买受人承担风险并不以过错为前提条件,只要是买受人的原因造成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不管买受人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受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本条的情况下出现风险转移而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

风险与所有权的关系可以这样表述:所有权转移,风险一定转移;风险转移,所有权未必转移。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协定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一十五条.doc

协定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一十五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一十五条-法条原文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规定了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对方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责任的特征如下:(1)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

定金责任具有明显的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因此它应适用于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

(2)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

其基本内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从性质上看,约定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

(4)由于定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对当事人的约定自由也应有所限制。

按照《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适用定金责任应当注意:一、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也不能代替损害赔偿。

因此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为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酸还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

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因此一方违约以后,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不得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可见定金责任能够与实际履行相并存。

三、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诚信履行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

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履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

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九十四条法条原文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向的条件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

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本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由于通过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预期违约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成立的法条

合同成立的法条

合同成立的法条
合同成立的法条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合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认为合同成立:
(1) 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2) 有口头形式的合同,经双方接受,或者一方表示同意;
(3) 有其他形式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订立合同必须有下列条件:
(1) 客体要合法;
(2)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
(3) 订立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
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
合同的条款,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合同的成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成立。

以上是合同成立的法条,并不全面。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引言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对于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利益平衡、保障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释义。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形式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关于劳动条件的协议。

它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证明文件,具有双方约束力和法律保护力,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就实际执行来看,口头合同是存在的,但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建议通过书面合同确定双方关系。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但是,对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相继订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愿,应当在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协商。

在协商期间,各方应当认真研究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达成续订协议。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根据合同期限、协商一致、劳动者自行辞职、拒不适应工作要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定等情况,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30日之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由和解除时间,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赔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加班工资等;3.取消错误的处分、调整、评分等,恢复误解;4.恢复被撤销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5.赔偿因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建立、履行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其中,《合同法》第十二条对于合同的成立要素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相关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的成立要素,主要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对象和合同的内容。

首先,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合同中约定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即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来独立进行交易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或者没有代理人进行代理,那么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其次,合同的对象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具体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对象应该是合法的、可能的和确定的。

合法性是指合同对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性是指合同对象应该是可以被实现的,不得违背自然规律或者社会规律;确定性是指合同对象应该是明确且具体的,不能存在不确定性或者模糊性。

最后,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合同内容应该是合法、合理、公正的,并且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不能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

总结起来,《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的成立要素,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对象和合同的内容。

这些成立要素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只有当这些要素在合同中都得到满足时,合同才能够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否则,合同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十二条并非合同法的全部内容,它只是合同法中的一部分。

在实际操作中,还应该综合考虑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十二条对合同的成立要素进行了具体规定。

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对象和合同的内容是构成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

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零一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零一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零一条-法条原文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提存条件的规定。

提存可分为一般的提存和特殊的提存两种。

特殊的提存规定在《担保法》第49条中。

一般的提存由合同法规定,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和债权人,因而发生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提存人与债权人的三方法律关系。

就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为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且提存的目的也在于消灭既存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因而提存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

但提存部门为国家所设机关,接受提存标的物并为保管以及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系公法上的义务,而且债权人与提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以提存部门的行为为中介,始生效果,故提存又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

这两种法律关系因当事人之间的不同关系分别存在,提存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为私法关系,他们与提存部门的关系为公法关系。

提存是债消灭的原因。

债务入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应当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不能消灭。

让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承担债权人不受领的后果,显失公平。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提存是债消灭的原因。

该意见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

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0XX年《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会编写主编:胡康生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武再平王瑞娣严冬枫合同法释义目录总则—————————————————————————4第一章一般规定———————————————————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5第三章合同的效力———————————————————82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18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38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55第七章违约责任————————————————————191第八章其他规定————————————————————205 分则—————————————————————————212第九章买卖合同——————————————————212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77第十一章赠与合同———————————————————293第十二章借款合同———————————————————309第十三章租赁合同———————————————————328第2页共2页合同法释义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366第十五章承揽合同———————————————————386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421第十七章运输合同———————————————————463第十八章技术合同———————————————————511第十九章保管合同———————————————————555第二十章仓储合同———————————————————574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588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606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617附则—————————————————————————626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篇: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第8条2013-02-1913:52【大中小】【我要纠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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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损失。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损害赔偿,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如下特征:(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由于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

在《合同法》上原则上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指由法院判令加害人支付给受害人的超过其财产损害范围的一种金钱赔偿。

《合同法》原则不采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但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3)、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金钱。

这种约定方式即可以用具体金钱数额表示,也可采用某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来确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和《合同法》第114条允许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

(4)、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一方违反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不仅会遭受现有财产的损失,而且会遭受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得到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对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只有赔偿全部损失才能在经济上相对于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情况下的同等收益,由此才能督促当事人有效地履行合同。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各有特点、不能互相替代的。

实际履行所具有的特殊功能表现在,首先,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的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补救方式。

只有通过实际履行方式,才能使债权人获得原合同规定的标的,并能防止违约当事人通过违约而从事投机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

其次,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采用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当然,尽管违约当事人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救方式特别使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其他方式。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

对于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的范围,首先应包括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赔偿范围还包括管理、维护标的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反换财产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二者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

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

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合,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

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

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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