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2011版20111209060835803
【合同范本】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经纪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经纪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沪房管法[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局规范性文件128件(见附件1),宣布失效局规范性文件52件(见附件2)。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一、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1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直管公房售房款资金帐户统一管理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发(94)第48号2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租赁减免登记备案费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0)467号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补充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587号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廉(2002)296号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104号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7)677号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8)241号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涉及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89)监字发第77号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九五”方案出售公有住宅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78号1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811号1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注入”后申领房地产权证收费问题的复函沪房地籍(1997)209号1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产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130号1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个人购房装修贷款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沪房地权(1998)891号1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218号1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个人房地产登记、勘丈费的批复沪房地权(1999)0640号1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52号1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590号1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转发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91)拆字发第397号1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92)拆字发第612号2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小学校舍改建纳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范围的通知沪房(93)拆字发第1396号2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房屋拆迁状况控制会签单”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175号2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执行关于发XXX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434号2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购买平价房、安居房的通知沪住科(1998)103号2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行为的通知沪房地拆(1999)0607号2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2000)70号2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0)15号2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二期、共和新路高价工程房屋拆迁试行市场补偿价安置的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0)330号2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440号2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268号3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公告内容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66号3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3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买卖超标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264号3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346号3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超标准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358号3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补充说明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500号3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私房买卖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515号沪财农(1990)112号3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胞购买本市商品房办理身份、资格认定的细则(试行)沪房(92)商字发第365号38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1996)436号3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B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范围的补充规定沪房地交(1996)648号4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发布沪房地法(1996)933号修改4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必须评估的范围及政府指定评估的规定的通知沪房地交(1996)1017号4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租试行办法、上海市新建外销品房先租后售试行办法和上海市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879号4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本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开(1997) 9964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私有房屋租赁及外来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521号4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838号4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 0277号4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款放开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433号4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74号4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26号5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75号5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8)87号5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业主代码编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房地物(1995) 703号5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大楼电梯设备管理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 433号5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宗教代经房产维修费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299号5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954号5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968号57 中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考核标准的通知沪房地委办(1998)16号58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44号5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筹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378号6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499号6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限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584号6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局关于《物业保安人员岗位证书》、《值勤证》加盖公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9)0032号6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0)167号6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35号6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633号6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99号6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维修基金拆分操作流程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127号6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621号6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应用解释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455号7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试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456号7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使用《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以及组建业主大会公告示范样张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4)90号72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5)74号7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472号7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应急维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386号7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认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595号7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住(1996)11号77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核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通知沪住(1996)026号78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施行上海市新建住宅完整街坊的建成验收和交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住工(1997)215号79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住宅项目实行空调机位置统一设置的通知沪住规(1999)065号80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工(1999)127号8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电缆入地敷设、围墙透绿、空调器外机统一设置的通知沪住工(2000)222号82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住产(2000)228号8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空调室外机设置管理的补充通知沪住规(2001)32号84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督导的通知沪住质(2002)004号85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规(2002)086号8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产(2003)26号87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法(2003)61号8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4)129号8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6)29号9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补充实施意见沪房地资建(2007)266号9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财(2000)113号9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公管房屋修理范围标准(试用) 1979年4月9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沪房(88)私字发第326号9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投资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稿)的通知沪房地计(1996)56号9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旧住房成套改造成本租金的通知沪房地成(1997)870号9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技(1999)0588号9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整顿管理工人使用公管房屋或公房基地计租的几点意见的通知(64)沪房管字发第1907号98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广告装璜公司关于收取广告地位租赁费的联合通知沪房(79)第537号沪广(79)第78号99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收取住房使用交换成交手续费的通知沪房(79)第552号100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统一试行住房使用交换工作的程序和掌握口径的通知沪房(80)第200号10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代办测估房租手续费的通知沪房(80)管字第214号10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清理公房欠租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规定(80)沪房革333号103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试行大楼、公寓电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80)管字第340号104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请备案沪房(80)管字第400号105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说明沪房(80)管字第457号106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沪房(81)管字第175号10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沿街公有营业用房暂行办法中若干问题掌握原则送请备案的报告沪房(86)公字发第288号10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沿街公有营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中若干问题掌握原则的补充意见沪房(86)公字发第331号10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贯彻关于文明饲养信鸽的联合通告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54号11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管绿化审批权限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234号沪园(88)字第84号11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公房承租户全家出境空房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掌握口径沪房(88)公字发第484号11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管部门在房屋交换中收取悔约金问题的批复沪房(88)公字发第551号11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公房转租问题的暂行规定沪房(88)公字发第646号11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直管公房资产经营及所得资金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652号11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处理公房转租问题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沪房(89)公字发第100号11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换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91)公字发第412号11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利用承租公有房屋作经营场所的管理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43号11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扶持新建住宅区开办商业网点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84号11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补充解释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转租问题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165号12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偿委托交换住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438号12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联华超市租用非居住用房租金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958号12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有偿委托交换住房费用收入中劳务费分配意见沪房(92)公字发第1114号12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93)政字发第1229号12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沪房(93)政字发第1469号12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加层申请手续和审批原则的通知沪房(94)公字发第800号12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置换中动迁安置居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公(1995)521号12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市新闻出版局所属新华书店等主渠道书店租金减免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887号12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公有居住房屋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1)436号附件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发送关于解决本市的革命烈士家属、失踪、病故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困难的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沪房革(79)第468号沪民(79)优第89号2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本市郊县实施房改方案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发(91)第12号3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下发实施房改方案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沪房改办(91)第16号4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对落实私房政策中执行上海市公房提租补贴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改办发(92)7号5 上海市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关于调查登记本市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意见的通知沪解办发(1994)第6号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面上直管公房授权经营后房地产登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454号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095号8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结婚过渡房水、电、煤气表具等投资问题的批复沪房(84)管字发第199号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459号10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新建住宅应用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技术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住产(2001)172号1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在本市全面开展新建住宅创无渗漏工作的通知沪住质(2002)11号12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住产(2002)168号1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住产(2003)25号1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4)64号15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实际操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住工(1998) 270号1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配套项目安排部分前期费用的试行办法沪住计(2001)200号17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颁发房屋完好率指标试行办法的通知(79)沪房革第182号18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市多层住宅平屋面改坡屋顶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沪住产(2002)46号19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清理公房欠租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革(77)第261号20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试行房租汇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革(79)第3号2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执行关于推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有关结婚要房等工作的统计口径范围的通知沪房革(79)第388号2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制止公房住户乱装水表的通知沪房革(79)第451号23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当前系统单位住房分配使用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沪房(82)使字第89号24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公用事业局关于市区里弄房屋改善居住或厨房条件的煤气配合申请业务手续与投资划分的补充规定沪房(83)管字发第389号沪用计(83)第1154号2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市局保留的业务用房看管费支付问题的通知沪房(86)公字发第142号2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结婚过度房租赁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86)公字发第426号2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103号2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若干问题说明沪房(87)公字发第149号2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200号30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二平方米以下特困户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237号3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财贸系统单位租金减免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87)公字发第655号3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订人为损坏房屋修理项目取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180号3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关于制止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338号3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减免零售菜场租用公房租金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381号3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市房管局保留的业务用房支付看管费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412号3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借用结婚过渡房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423号3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居委会下设服务站代收房租手续费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472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书

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书一、甲方(委托人):(甲方全称)住所:(甲方住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受托人):(乙方全称)住所:(乙方住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二、鉴于甲方拥有位于上海市的产权(以下简称“产权”),现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产权交易出让,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达成如下委托合同:三、委托内容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行产权交易出让,包括但不限于寻找潜在买方、协商交易条件、签订相关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等。
2. 乙方应当以诚实、勤勉、谨慎的态度履行委托,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尽力促成产权交易出让。
四、委托期限1. 本委托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产权交易出让完成之日终止。
2. 若委托期限届满时未能完成产权交易出让,双方可协商延长委托期限或解除合同。
五、委托费用1.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支付委托费用,具体金额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如产权交易出让成功,乙方有权从交易款项中扣除相应的委托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及时支付给甲方。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委托期间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 若一方违反保密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议,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以上是一份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书的范本,具体合同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产权交易出让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委托合同的签订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应当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共同促成产权交易出让的顺利进行。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甲方:(出售方)地址:联系电话:证件号码:乙方:(购买方)地址:联系电话:证件号码: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一、交易标的1.甲方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上海市某单位(以下简称“该单位”)的物业产权证,其地址为XXXXXXX栋XX层XX号,产权性质为____________股份。
2.此物业产权在未另行通知之前,不受任何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
二、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1.该物业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
2.买卖双方确认,交易款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已签订本次交易的其他需要的文件。
3.交易款项在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同时确定交付。
三、交易的过程1.甲方与乙方确认该物业交易时间、地点,达成一致后,确保交易正式开始。
2.甲、乙双方合法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及其相关的法律文件。
3.乙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评估的结果应当符合上海市相关规定。
4.交易完成后,由双方共同前往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办理相应税务手续。
5.在产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可以前往房屋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注册手续。
四、担保与保证1.甲方保证所售的上述物业的所有权归属清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或质疑。
2.在交易完成后,乙方即拥有该物业的合法所有权。
3.本合同的签约人是具备独立意愿及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签约,具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签订时生效,并自交易完成时解除效力。
6.本合同中的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发日期: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发日期:。
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书

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书甲方(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委托合同,共同遵守并履行: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受益权、车位、房产等产权交易事宜,并进行协商定价和代理出售。
二、委托期限:本次委托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合同期满自动解除。
三、委托费用:1.委托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具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广告宣传费、咨询服务费、交易经纪费等。
费用由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如果发生解除合同或撤销委托等情况,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2.乙方有权在委托的过程中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甲方进行进一步的费用调整,并在合理范围内要求甲方支付。
费用调整事宜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证、车辆产权证、购房合同等,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如实提供相关产权信息,保证交易对象不存在纠纷和问题,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如提供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委托或代理手续等,确保委托事项的顺利办理。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证其权益不受损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勤勉、谨慎履行职责。
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
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意愿,向甲方提供有关交易进展情况的及时汇报,确保甲方了解全部交易进展。
4.乙方应在交易过程中尽职尽责,妥善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甲方的利益,力争将产权交易事宜顺利完成。
六、委托事项的变更和解除:1.委托事项存在变更、解除的情况时,应由甲乙双方书面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事宜方可生效。
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书

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书一、双方当事人甲方:(委托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受托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二、委托事项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以下产权交易事项委托乙方进行代理和处理:1. 委托乙方代理甲方进行产权交易的受让事宜。
2. 委托乙方协助甲方进行相关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资料准备、交易谈判、合同起草、合同签署等工作。
3. 委托乙方代表甲方与产权交易对方进行协商、签订相关合同,并代表甲方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的一切事务。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产权交易完成之日止。
四、委托费用1. 甲方应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委托费用给乙方。
2. 委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的中介费、律师费、评估费、手续费等。
3. 甲方应在委托事项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委托费用。
五、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进行产权交易的受让事宜。
2. 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确保委托事项的顺利进行。
3. 甲方应按时支付委托费用,并承担因未按时支付委托费用而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
六、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代理甲方进行产权交易的受让事宜,并为甲方争取最大的利益。
2. 乙方应对相关产权交易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向甲方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
3.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产权交易的进展情况和相关文件。
七、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因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就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住房限售规定,以及配合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二、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最新】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版)

附件1编号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慎重,条款内容的表述力求具体、严密。
无需约定的条款可以“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等加以载明。
三、转让方:是指持有标的产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是指在产权交易市场内,通过合法程序并支付交易对价获得标的产权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五、产权交易标的:是指转让方所有或者依法有处分权的产权,也是本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产权交易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六、标的企业:是指合同标的所依存的组织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七、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竞价或协议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一般只适用于非公有性质的产权。
八、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妥善安置标的企业职工的有关事项,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该职工安置方案应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九、产权转让涉及债权、债务承继和清偿办法的,应当对标的企业相关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的相关费用)处理进行约定,并将相关的债权债务协议或承继、清偿办法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十、产权交易涉及相关资产处理的,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作具体约定,包括对产权转让涉及的房地产、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标的物的处理进行约定。
十一、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是指确定产权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的特定时点。
十二、产权交易费用:包含转让方、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的交易手续费(含需向产权经纪机构支付的费用)以及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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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编号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1 -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慎重,条款内容的表述力求具体、严密。
无需约定的条款可以“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等加以载明。
三、转让方:是指持有标的产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是指在产权交易市场内,通过合法程序并支付交易对价获得标的产权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五、产权交易标的:是指转让方所有或者依法有处分权的产权,也是本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产权交易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六、标的企业:是指合同标的所依存的组织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七、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竞价或协议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一般只适用于非公有性质的产权。
八、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臵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妥善安臵标的企业职工的有关事项,职工安臵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该职工安臵方案应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九、产权转让涉及债权、债务承继和清偿办法的,应当对标的企业相关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的相关费用)处理进行约定,并将相关的债权债务协议或承继、清偿办法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十、产权交易涉及相关资产处理的,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作具体约定,- 2 -包括对产权转让涉及的房地产、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标的物的处理进行约定。
十一、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是指确定产权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的特定时点。
十二、产权交易费用:包含转让方、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的交易手续费(含需向产权经纪机构支付的费用)以及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
十三、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产权交易机构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产权交易标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十四、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的合同条款进行约定。
十五、本合同文本涉及的相关材料应作为本合同附件列明。
十六、本合同文本是对《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的修改版本,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合同文本延续使用。
- 3 -合同编号: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2011版)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权交易标的(股权类产权交易标的适用1.1-1.4款,非股权类产权交易标的适用1.5款。
)1.1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产权交易标的名称)。
1.2 (标的企业名称)成立于年月,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系(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人民币万元,占 %股权。
(出资人/股东是多名的应分别载明)。
1.3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文号),截至年月日,(标的企业名称)总资产合计为人民币元,负债合计为人民币元,标的企业价值(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元,产权交易标的价值为人民币元。
1.4除甲方已向乙方披露的事项外,产权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 4 -1.5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产权交易标的名称)。
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文号),截至年月日,产权交易标的价值为人民币元。
除甲方已向乙方披露的事项外,产权交易标的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二条产权交易的方式2.1本产权交易采取以下第种方式:2.1.1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于年月日至年月日,经上海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征集到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乙方为产权交易标的受让方,乙方同意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
2.1.2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于年月日至年月日,经上海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个意向受让方,并于年月日以【网络竞价(一次报价、多次报价、权重报价)、拍卖(拍卖机构为)、招投标、其他】方式组织实施竞价,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乙方为产权交易标的受让方。
2.1.3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经甲方申请,于年月日获得甲方实施产权转让的批准主体(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同意在上海产权交易所内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将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依法转让给乙方。
2.1.4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经(甲方有权决策机构)决定,甲方同意在上海产权交易所内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将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依法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价款3.1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万元【即人民币(大写)万元】。
- 5 -第四条支付方式4.1乙方已支付至上海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计人民币(小写)万元【即人民币(大写)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
4.2甲、乙双方约定按照以下第种方式支付价款:4.2.1一次性付款。
除4.1款中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小写)万元【即人民币(大写)万元】一次性支付至上海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号)。
4.2.2分期付款。
首期价款(含保证金)为乙方应支付的本次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 %,计人民币(小写)万元【即人民币(大写)万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号);其余价款人民币(小写)万元【即人民币(大写)万元】,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向甲方付清。
分期付款(产权交易标的为企业国有产权适用)。
首期价款(含保证金)为乙方应支付的本次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 %(不低于30%),计人民币(小写)万元【即人民币(大写)万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号);其余价款人民币(小写)万元【即人民币(大写)万元】,乙方以(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具体另附担保合同),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年月日(不超过合同生效后1年)前付清。
- 6 -第五条产权交易涉及的职工安置5.1标的企业的职工情况。
5.2《(企业名称)职工安臵方案》经标的企业年月日召开的第届第次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5.3甲、乙双方同意依据《(企业名称)职工安臵方案》的要求妥善安臵职工。
5.4乙方承诺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第六条产权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6.1乙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甲、乙双方及债权债务人关于债权或债务另有协议的,可以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条产权交易涉及的资产处理7.1产权交易涉及的资产作如下处理。
第八条产权交接事项8.1本合同的产权交易基准日为年月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或年月日前)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并在获得上海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或年月日前),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8.2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 7 -8.3在交易基准日至产权持有主体完成权利交接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方享有和承担,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及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第九条产权交易的税赋和费用9.1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9.2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承诺10.1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没有隐匿资产或债务的情况。
10.2甲方保证就转让标的所设臵的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10.3乙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无欺诈行为。
10.4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中国境内的相关产业政策。
10.5甲方、乙方提交的涉及产权交易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故意隐瞒对本合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债务、争议、诉讼等情况。
10.6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本合同成立和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10.7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及附件中的内容,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 8 -赔偿损失。
11.2甲方若逾期不配合乙方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1.3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1.4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2.1甲、乙双方按照规定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2.2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违约情形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2.3本合同解除或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上海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失效,甲、乙双方需将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事项通知上海产权交易所,并将产权交易凭证交还上海产权交易所。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3.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或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附则除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的情形以外,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乙双方委托的产权- 9 -经纪机构各执壹份,上海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产权交易的审批、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