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2017)
《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7)[2018.0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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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7)为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水平,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形成、收集、整理、验收、移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指南》(2014)的基础上,修定了本《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7)。
1基本规定1.1基本职责1.1.1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1.1.2工程文件应真实地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达到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事后补编。
1.1.3建立健全图纸更改、补充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1.1.4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与纸质档案相符的电子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1.2建设单位职责1.2.1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含声像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套数(至少二套原件)、费用、质量、移交时间以及电子版竣工图等提出明确的要求。
1.2.2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1.2.3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1.2.4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请城建档案馆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2.5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档案(含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珠建建[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建建〔2006〕163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现予印发,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建设局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以下统称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结构验收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天内进行自查,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将自查结果、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填写《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申请表》,格式(详见附表一),并将审查结果和施工技术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查。
珠海市建筑节能验收流程

珠海市建筑节能验收流程一、验收申请1. 建设单位在建筑项目竣工后,向相关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2. 提交的验收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概况、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情况、自检报告等。
二、资料审查1. 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2. 资料审查主要关注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施工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自检报告是否真实准确等。
3. 如果资料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需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三、现场检测1. 资料审查通过后,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进行现场检测。
2. 现场检测主要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等进行检测,以验证其是否符合节能标准。
3. 检测过程中,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验收判定1.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测的结果,进行验收判定。
2. 如果建筑节能设计及施工均符合相关标准,且自检报告真实准确,现场检测数据合格,则判定为合格。
3. 如果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则判定为不合格。
五、合格通知1. 如果验收判定为合格,行政主管部门将发出合格通知,允许该建筑投入使用。
2. 合格通知应包括建筑节能验收的结论、使用注意事项等。
六、不合格整改1. 如果验收判定为不合格,建设单位需进行整改。
2. 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需重新提交验收申请,并重新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测。
3. 如果整改后仍不合格,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并再次进行验收。
七、复查与备案1. 对于已通过验收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定期复查,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仍符合节能标准。
2. 复查结果将进行备案,作为建筑节能管理的重要依据。
《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7-12-28更新

A B C D
(六)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
地面、抹灰、外墙防水、门窗、吊顶、轻 质隔墙、饰面板、饰面砖、涂饰、裱糊与 软包、细部各子分部 幕墙子分部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
B C
(七)
建筑屋面分部
基层与保护、保温与隔热、防水与密封、 瓦面与板面、细部构造各子分部 建筑屋面分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A B
序号
文件名称
档案预验 城建档案 建设单 收必备 馆归档 位保存
电子 文件
备注
一 二 三 四 五
(一) (二) (三) (四) A B
(A)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A类) 地质文件(A类) 项目管理文件 监理文件(B类) 施工文件(C类) 施工项目管理资料通用文件 施工技术资料通用文件 工程测量记录 地基与基础分部
地基子分部(天然地基、岩石地基、复合地 基) 基础子分部 基桩工程 基础工程(承台、筏板等) 基坑支护和边坡子分部 土方子分部 地下防水子分部 地基与基础分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B) C D E F
(五)
主体结构分部(地下结构和上部结构)
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 、型钢混凝土结构子分部 钢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子分部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 主体结构分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B
C
D
(十五) (十六) (十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 泡沫灭火系统工程 火(二) 1 工程档案信息数据盘
燃气工程 室外工程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图 声像及电子文件 声像文件 电子文件
● ● ● ●
附件C:竣工图折叠方法
(八)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 (九) 通风与空调分部(含消防防排烟系统) (十) 建筑电气分部 (十一) 智能建筑分部 (十二) 建筑节能分部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01]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治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暂行方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都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治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依照当地实际情形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操纵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同意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预备工作:(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5.《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原件)
(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站提供)
审批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第2号);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五)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1.工程验收报审表(原件);
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
3.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原件);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汇总表(原件);
(六)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原件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站提供审批依据1
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2017版)
事项名称
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核发
受理条件
齐备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四份);
(二)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办理时间、地点
地址:珠海市吉大吉石路21号、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办公楼406室
联系咨询电话:3324202服务质量投诉:3324234
办事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备注
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2017版)于2017年5月8日启用。
珠海市市政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

珠海市市政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珠海市市政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7)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文件验收归档工作,统一我市市政工程档案的验收及归档标准,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与《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原《珠海市市政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5)基础上,修订本指南。
一、基本职责(一)建设单位的职责1.工程文件的形成与积存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与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含声像文件与电子文件)的套数(至少二套原件)、费用、质量、移交时间与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电子版竣工图等提出明确的要求。
3.建立健全图纸更换、补充制度。
更换、补充图纸,务必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图,也可委托其它单位进行。
4.对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开工前进行放线、在放线后进行验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
其测量费用,应当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5.负责组织、监督与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存与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积存与立卷归档工作。
6.收集与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7.收集与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对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出具电子文件质量保证书。
8.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9.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前,务必先参照有关要求对全套工程资料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的同时,要提交建设单位对全套预验收资料的审查意见(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https://img.taocdn.com/s3/m/ffaae7d3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9c.png)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6日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9年6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和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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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站提供)
审批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第2号);
3.《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时间
地点
办事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地址:珠海市吉大吉石路21号、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办公楼406室
联系咨询电话:3324202 服务质量投诉:3324234
(八)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 珠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核准书(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2.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文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 商品住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表(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商品住宅《珠海市通信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备 注
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2017版)于2017年5月8日启用。
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珠府办函[2017]13号);
5.《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珠建房[2006]103号);
6.《珠海市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施细则》珠规建市[2014]20号;
7.《关于公布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珠规建房[2015]7号。
1. 工程验收报审表(原件);
2.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
3. 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原件);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汇总表(原件);
(六)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事指南(2017)
事项名称
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核发
受理条件
齐备以下材Leabharlann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四份) ;
(二)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五)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办理条件
1.符合受理条件;
2.未达受理条件不予通过。
审批程序
受理: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的工程;
审核:自收到申请备案资料当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受理决定,或一次告知需补正全部内容。
批准:文件审查符合要求,法定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法律效力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