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农业保险研究论文(农业保险研究 论文)从西南旱灾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农业保险研究论文(农业保险研究论文)从西南旱灾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摘要: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而农业保险则是推进农业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对于减轻农业因遭受自然灾害所受到的损失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在灾后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如何建立科学、有效、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以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关键词:农业;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09年秋季以来,我国西南地区的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5省(区、市)遭受重大旱灾,据国家防总办公室统计,截止3月23日,上述5省(区、市)因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36.6亿元。
对此,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旱灾救灾补助资金1.85亿元。
但是,相对于236.6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1.85亿元的救助资金可谓杯水车薪。
由此,依靠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减轻政府负担,则显示出了积极的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农业保险,是指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提出,国家要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2004年,中国保监会一方面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先后批设了安信、安华和阳光3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依靠地方政府支持,在江苏、四川、辽宁、新疆等省份开展了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形式的农险试点,实行国家、地方财政补贴、农户投入的形式。
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一些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开办历史较长、具有一定保费规模的险种,如海南的橡胶树保险、陕西和山东的苹果保险云南的烤烟保险、广西的甘蔗保险等进行试点,逐步推广特色农作物保险业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增收做出贡献。
截止2009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覆盖了全国主要的粮油棉产区和畜禽主产省,试点险种新增加了育肥猪保险和森林保险,中央政策性险种扩大到了9个。
经济论文—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近年来,中央政府高度关注农业保险的发展,连续六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做出重要战略部署,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也纷纷铺展开来。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制约其发展的因素。
本文从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现状出发,通过对我国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分析,进而给出当前加快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管理局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46-07一、引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在我国的试验和发展,在2004-2009年连续六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战略部署。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加快发展步伐,扩大试点范围并增加承保险种,正如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就金融发展的30条意见所提出的,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
作为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近两年有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
然而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日趋扩大、参保农户数量的日益增加,诸如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的存在,掣肘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本文在此结合当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进一步探讨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并相应提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各级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保持了较快发展势头。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的第三轮试验开始。
此后从2004年到2009年,连续六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要求,其中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
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1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现实必要性1.1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农业损失巨大受季风气候和全球变暖影响,我国巨灾频发,干旱、洪涝、泥石流、沙尘暴等自然灾害屡见不鲜。
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受灾农作物面积均在200万hm2以上,占每年播种面积20%以上。
据中国气象局公布的年度全国农业气象灾害评估结果统计,2013年6月下旬的高温干旱造成南方7省(市)农作物受灾802万hm2、绝收112万hm2。
而2013年4月6~11日全国主要粮食及经济作物产区遭受“倒春寒”影响,据调查,仅安徽砀山受冻面积约4万hm2,砀山梨减产85%以上,全县水果直接经济损失达34亿元。
深刻认识并认真分析自然灾害对农业产生的影响,利用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对发展农业保险,化解灾后冲击,弥补农户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2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生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提出迫切需求农业保险实施的自然基础是大规模、集约化生产,分散、零星的田地,不同的种植品种不利于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理赔的展开。
而农业保险也是保障农业生产有序进行,促进农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的有效手段。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明确提出,“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及其向全国的扩散,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1.3农业保险公益性特征明显,不宜由市场主导农业受到自然环境影响很大,收益和损失都极不稳定。
根据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在皖北实地调研,如果发生旱灾,仅抗旱每亩就要增加成本100~150元。
农业保险税收政策论文.doc

农业保险税收政策论文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政策现状(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印花税政策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印花税来看,印花税以保险公司全部保险合同中保费收入的总和为税基,按照0.1%的税率计算征收。
目前我国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企业所得税政策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征纳时除了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我国当前的财税制度规定,保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包括按照合同征收的全部保费、被减免或者返还的流转税、国家对保险企业财政性补贴或其他补贴收入、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其中购买的国债到期获取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外,其经营中央、地方财政进行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业务,提取不超过保费收入25%的农业巨灾赔偿准备金,也可税前列支。
同时,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而获取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该保费收入的90%计征。
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也增强了其自身应对巨灾风险赔偿的能力。
二、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政策简述与经验借鉴为了保证农业保险计划的顺利实施,各国(地区)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给予税收优惠(如表2所示),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对我国农业保险税收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从表2的内容可以看到,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幅度均较大。
首先是免税范围广,如美国、菲律宾等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其次是税收优惠幅度大,如日本对农业保险开征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低于其他行业,俄罗斯对农业保险获得的利润免税等;再次是激励作用强,各国(地区)通过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保障了农民收入与农业经济的发展。
我国应该借鉴境外农业保险的税收政策,推动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借助政府扶持,将农业保险办成惠民事业。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 农业保险是农业⽣产的保护和救济⼿段,当农民在⾃然灾害中遭受了重⼤损失时,农业保险不仅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救济,同时也是⼀种应对突发性风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在保障农民⽣活⽔平⽅⾯起到重⼤作⽤。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关于农业保险的论⽂,供⼤家参考。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范⽂⼀:⼩议农业保险中的政府责任 实际⽣活中,农民或农户限于⾃⼰的经济收⼊⽔平,即使有保险需求,⾼昂的保费也令其望洋兴叹;保险公司因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与低利润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趋于微利,因此亦不愿经营农业保险,即使经营,也只局限在少数商品化程度⾼或⾼附加值的农业⽣产项⽬上,⽐如:花卉、饲养业等。
由此看来,这种将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模式在⼀定时期内有其局限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
(⼀)现有模式不能缓解农业保险供需不平衡的⽭盾 我国是⼀个多⾃然灾害的国家,每年因洪涝、⼲旱、病⾍害⽽导致的农作物损失⾮常严重。
据统计,2005年,全国农作物洪涝受灾⾯积16380万亩,成灾⾯积8392万亩,受灾⼈⼝1.5078亿⼈,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28亿元[2]。
因此,农民迫切需要对农作物进⾏保障,于是也就对保险有了需求。
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的,其开发的少量的保险产品及较⾼的保费,使得农民的上述需求得不到满⾜。
此时,供需不平衡的⽭盾暴露⽆遗。
(⼆)现有模式不能保障农民利益和促进农业发展 如上所述,由于农业保险苛刻的投保条件,处于天然弱势的农民对⾃然灾害毫⽆抵抗能⼒,只能靠天吃饭。
风调⾬顺的年景,收成则好,收⼊就⾼,反之,则收⼊难有保障。
如此,农民的利益毫⽆保障可⾔。
我国是⼀个农业⼈⼝占国民绝⼤多数的国家,只有把农民的收⼊提⾼了,整个国家的收⼊⽔平才会上升到⼀个新的⽔平。
⽽现有农业保险模式⽆法有效保障农民利益,从⽽⽆法保障农业的发展,其弊端是显著的。
功能与价值:农业保险中建⽴政府责任机制之逻辑基点 可以看到,我国现有的将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模式不符合农业保险⾃⾝的特点,有其局限性。
农业保险论文:强力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论文:强力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以田东县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为例田东县是全国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唯一的试点县,试点工作于2008年12月启动,分三年实施。
在改革中,田东县除了推出能繁母猪保险、“两属两户”保险、农房保险之外,还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公司经营、农民自愿”的原则,于2009年5月启动了甘蔗、香蕉种植保险,承保甘蔗18万亩,保费450万元,每亩保额500元;香蕉3万亩,保费360万元,每亩保额1200元。
保费分摊比例为5∶4∶1,即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50%,县财政补贴保费40%,农户自负10%。
田东县甘蔗、香蕉的保险责任为火灾、冻灾、暴雨、洪水、内涝、暴风、旱灾、冰雹等自然灾害,试点范围包括祥周、平马、林逢、思林、印茶、江城6个乡镇。
今年春节前,因火灾甘蔗受损、因霜冻香蕉受损的农户获得赔款14万多元。
4月30日,因遭遇特大旱灾,甘蔗受灾严重,参保蔗农获得保险赔偿120万元。
这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损失,对维护“三农”的稳定,促进“三农”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因此,进一步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一、抓好扩大保险品种这个主攻方向2008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深入田东视察指导工作时,强调田东要做好特色农业这篇文章,这为田东的农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实践证明,政策性农业保险让农民做大做强做优特色农业吃上了“定心丸”,让农民增收进入了“保险柜”,极大缓解了传统农业“看天吃饭”的难题,受益的农民无不拍手称赞。
田东是个农业大县,目前,全县已建成甘蔗、芒果、香蕉、香米、蔬菜、油茶、竹子、速生桉、板栗、畜牧水产10大特色农业基地,初步形成了“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
增加保险品种和扩大承保范围,扩大保险的社会覆盖面,是这些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迫切要求。
当然,把这些产业一下子都囊括进保险范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要循序渐进,稳步推动。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一、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中存在的问题(一)参保率低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保险意识不强,即使政府提供大量保费补贴,农户也不一定购买农业保险,在补贴过程中还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青海省属多民族聚居省份,现有少数民族人口269.28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6.98%。
农民投保意识不高,制约了省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缺乏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青海省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农险补贴资金进行管理,保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补贴对象的核查等相关制度体系不完善。
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缓慢,缺乏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开展的法律支持。
(三)财政补贴主要针对农户,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较低目前财政补贴的对象主要针对参保农户,对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
目前,青海省的农业保险主要由中国人保青海省分公司承担,经营和受补贴主体单一,同时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等制度缺失,财政资金无法对配套措施提供支持。
(四)财政补贴标准难以确定由于缺乏政策型农业保险数据库建设和相关分析技术,如何寻找财政补贴资金在政府、农户、农险公司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需要长期加以研究的问题。
二、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思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和开展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农业保险制度设计涉及财政补贴对象、补贴保险产品、补贴方式和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等方面。
(一)补贴对象农户和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也是财政补贴的对象。
通过财政补贴农户,可以增强农户的购买力,使农户能够负担较高的农业保险费,从而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投保率。
另一方面财政也要对承保农业风险的保险公司提供补贴,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其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补贴品种青海地处青藏高原,农牧业生产状况有别全国其它地区,同时,青海省内各地区的农牧业风险又有所差异,因此,对补贴对象的确定要对症下药,因地制宜。
农业保险监督管理论文(农业保险 论文)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农业保险监督管理论文(农业保险论文)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摘要: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对象包括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和投保农户。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内容包括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对象的监管以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对策建议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主体及职责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主要由监管商业性保险的中国保监会来实施,但政策性保险的监管与商业性保险的监管在监管的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较之商业保险业务管理要更加复杂,涉及到农业、气象、金融、投资、财政、税务等领域,需要各部门之间通力协作。
另外,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容易引起农户和保险经营主体的依赖性和道德风险,如果没有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补贴资金的运作效率难以得到保证。
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其中,中国保监会一直以来承担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工作,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划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建立与推行等活动,由中国保监会继续进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既保持了监管工作的连贯性,又保证了监管工作的专业性。
农业部相对于其他部门而言,对农业特质及农业风险的了解要更专业,更有利于开展险种的选择、费率的制定等技术层面工作,不少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均由农业部(农林水产省)负责监督和管理。
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管理费补贴及巨灾准备金等财政扶持,则必须由财政部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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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一、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中存在的问题
(一)参保率低
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保险意识不强,即使政府提供大量保费补贴,农户也不一定购买农业保险,在补贴过程中还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青海省属多民族聚居省份,现有少数民族人口269.28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6.98%。
农民投保意识不高,制约了省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缺乏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青海省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农险补贴资金进行管理,保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补贴对象的核查等相关制度体系不完善。
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缓慢,缺乏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开展的法律支持。
(三)财政补贴主要针对农户,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较低
目前财政补贴的对象主要针对参保农户,对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
目前,青海省的农业保险主要由中国人保青海省分公司承担,经营和受补贴主体单一,同时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等制度缺失,财政资金无法对配套措施提供支持。
(四)财政补贴标准难以确定
由于缺乏政策型农业保险数据库建设和相关分析技术,如何寻找财政补贴资金在政府、农户、农险公司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需要长期加以研究的问题。
二、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思路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和开展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农业保险制度设计涉及财政补贴对象、补贴保险产品、补贴方式和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等方面。
(一)补贴对象
农户和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也是财政补贴的对象。
通过财政补贴农户,可以增强农户的购买力,使农户能够负担较高的农业保险费,从而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投保率。
另一方面财政也要对承保农业风险的保险公司提供补贴,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其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补贴品种
青海地处青藏高原,农牧业生产状况有别全国其它地区,同时,青海省内各地区的农牧业风险又有所差异,因此,对补贴对象的确定要对症下药,因地制宜。
目前,青海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针对大田作物、温棚蔬菜、油菜等种植业作物以及生猪、奶牛、牦牛等畜牧业产品,为满足农牧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在财政收入水平逐年提高的前提下,应扩展农业保险补贴的标的范围,新增露天蔬菜、高原冷水养殖鱼等符合青海农业特色的险种试点;同时,鼓励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尝试开办气候指数保险、农业收入保险等品种。
(三)补贴方式
1.保费补贴。
保险费补贴针对投保农民,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中最重要的支出,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农业保险费补贴对于青海省来说,也是实际可行的。
一般来说财政对农业保险费的补贴比例为50%~80%,较高的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可以提高农民的支付能力,扩大农业保险产品需求。
2012年青海省加大了对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补贴扶持力度,各级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从上一年的7421万元提高到11445万元。
目前,青海省已被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补贴省份,保费补贴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和州县按比例分担,非补贴部分则由农户承担。
2.经营管理费补贴。
青海省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补贴,以降低其经营成本和风险水平,以及保险产品价格,有助于农业保险产品供给和需求增加。
经营管理费用的财政补贴,一方面提高了承保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另一方面补贴过程中又会出现委托代理问题,即会造成承保公司放松风险管理,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增强,由此降低资金运作效率。
因此,应谨慎采用经营补贴方式,合理测定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费用,实施差别化补贴;在现阶段农业保险发展程度下,既要进行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同时又要让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经营责任。
3.农业保险配套制度补贴。
开办农业再保险,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以及税收优惠是农业保险的重要配套措施。
青海省农业再保险发展滞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方式单一,且没有建立
巨灾风险分散保障基金等有效配套措施。
发展农业再保险,通过农险公司的分保行为,可以更好应对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高赔付率,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
考虑到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可先从国家层面建立全国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农业再保险,中央财政再拨付一定的资金,在其经营方面对其支持。
同时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青海省的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支持及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共同筹集建立,基金应有政府专门机构管理,专款专用。
未来,适时对巨灾风险证券化,通过将农业风险在各市场主体之间转移和分摊来进一步完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补贴标准
1.差异化的补贴标准。
财政在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时,资金需求多少,农户又承担多少是一个必须要明确的重要问题,而补贴标准的确定则可以为政府进行财政补贴提供决策依据。
青海省地域广阔,省内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和风险程度差别显著,制定差异化的区域保险费率、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更符合青海省的实际情况。
2.区域保险费率的制定。
青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的确定、各地区具体的补贴额度是多少离不开的对区域保险费率的制定,区域保险费率可按下列方法得到。
三、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实证研究
(一)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测算
测算的假设条件为:纳入保险补贴的农作物是青海产量较高的小麦、马铃薯和油菜籽三种;青海省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以农作物直接物化成本为标准(即保险金额以青海农产品直接费用计量);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提供的纯保费补贴比例为80%(中央财政负担45%的保费补贴);纯保费率假定在4%~6%区间内。
以2012年度数据为基础,根据以上假设得到青海政策性农业保险所需资金。
三种农作物100%投保的前提下,所需财政保费补贴总额是0.6亿元~0.9亿元,其中青海省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是0.27亿元~0.38亿元,这些补贴资金将为141.3万亩的小麦,125.55万亩的马铃薯和240万亩的油菜籽提供风险保障。
农业保险在实际运作中,投保率不可能100%,如果投保率为70%,青海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是0.189亿元~0.266亿元。
青海省地方财政薄弱,2011年青海
省地方财政收入为151.81亿元,2012年的收入为186.42亿元,增速仅为22.8%,明显落后全国其他地区;总体来看,青海省地方财政对农险保费补贴承担的资金虽不小,但这里仅是考虑了小麦、马铃薯、油菜籽等主要农作物,此外还有牧业、林业和渔业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补贴,这给青海地方财政带来较大压力。
(二)农业保险补贴对农民支付能力的影响
农民属于低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单一,购买能力有限,同时农民的投保意识也十分薄弱,对保险存在偏见。
政府对农民进行保费的财政补贴,可以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的支付能力和购买积极性。
2012年政府财政补贴后,在100%投保下,对参保农民实际保险费用的上限进行测算。
若农业保险保费全由农民承担,则小麦、马铃薯、油菜籽这三种农作物每亩的保费是23.23元、39.45元、12.4元,经政府给予农民保费补贴后,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为4.65元、7.89元、2.48元,农民保费负担得到很大减轻。
从整体来看,2012年青海省参保农业保险的农户实交保费总额为2242.27万元,2012年青海省从事农业的人口为370.55万人,那么平均到每人实际支付的农业保险费额为6.05元。
农业保险费支出在青海省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中属于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2012年青海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338.9元,在获得政府补贴下,农民实际承担的保费才6.05元,只占到生活消费支出的0.11%,农民完全具有支付能力,而且对农民生活消费支出影响不大,并未降低其生活水平。
四、政策建议
(一)提高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多方筹措资金
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中央财政的支持,青海省本身财政困难,补贴资金必须多方筹集。
为满足以后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一是要扩大中央财政的补贴范围,将与青海省农牧民收入息息相关的蚕豆、温棚以及公益林为主的林业保险纳入补贴范围;二是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三是实施多种中央财政补贴机制,如采取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差额补贴的形式,国家对“三江源”农牧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中,加大对当地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
鉴于青海省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从长远考虑,还必须拓宽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渠道,多方筹集补贴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缩减农作物价差补贴式的政策性补贴支出,转向农业保险补贴支出的扩大。
(二)强化农户参与农业保险意识
在农业保险的发展初期,农民对其往往认识不足,而一定的参保率是农业保险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可采取强制性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多种途径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通过各种媒体和文化活动,加强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宣传,以充分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使更多农户在财政补贴中受益。
(三)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监督管理
理顺财政补贴资金的划拨程序,保证补贴资金能及时足额地到达补贴对象,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和资金周转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政府各部门相互协作,通过各种奖惩措施提高农险公司经营积极性,加强对农业保险标的物资料的核查,控制虚增农作物保险标的物和骗保等行为的发生,以避免财政补贴资金被套取、挪用和挤占,提高农业保险补贴工作的服务质量。
同时,可根据青海省的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的财政补贴管理机构,统筹安排财政补贴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作者:吴晓东徐必维刘华位:青海大学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