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保险制度,旨在为农民提供保障,减轻农业灾害造成的损失。
为了有效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是一个关于实施方案的700字。
一、保险范围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的第一步是确定保险范围。
这涉及到农业保险的目标群体和保险的种类。
在目标群体的选择上,可以优先考虑农业生产的主要群体,包括农田耕作、养殖业和渔业等。
保险种类方面,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针对不同农业产业的保险项目。
二、保费定价和财政补贴保费定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的重要环节。
应根据农产品的种类和地区等因素制定不同的保费标准。
为了鼓励农民参与保险,政府可以适当提供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的金额应根据农民的纳税记录、保险理赔记录和保险责任等因素进行计算,确保农民能够负担得起保险费用。
三、保险公司的选择和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需要选择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政府可以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评选等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选择保险公司需考虑公司的资金实力、经验和专业水平等方面。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保险资金使用合规,理赔和赔付及时。
四、风险评估和灾害预警为了更好地进行农业保险,政府可以建立农作物和养殖业的风险评估和灾害预警系统。
通过对气象、土壤和作物等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可以提前预测农作物生长和灾害风险的可能发生。
这样可以提供及时的信息,帮助农民做好灾害应对和保险投保的决策。
五、理赔和赔付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应建立健全的理赔和赔付机制。
一旦农作物受灾或发生损失,农民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
保险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向农民支付相应的赔付。
政府可以加大对理赔和赔付的监督力度,确保保险公司履行其责任。
六、宣传和培训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需要大力宣传和培训。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活动、培训班和农技推广等方式,向农民普及农业保险的意义和好处。
同时,还应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帮助农民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的能力,降低保险风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3.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六、监督与评估
1.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评估机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保险条款和费率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理赔服务
1.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制度,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2.理赔资料包括:保险单、损失清单、损失证明等。
3.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
五、组织保障
1.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1.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
2.农民自缴保费比例不超过总保费的20%,具体比例根据保险品种和地区差异进行调整。
3.建立保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保险条款与费率
1.制定统一、规范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确保保险责任明确、费率合理。
2.保险条款应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内容。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第1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生产风险保障能力,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
1.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1.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险种确定。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武农财〔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新城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将《武汉市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协调保险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武汉市财政局2022年1月28日武汉市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湖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财金发〔2021〕4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5〕7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加快提高我市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不断丰富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特色产业保险覆盖面明显扩大,农业保险深度进一步提高。
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保障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入、稳定全市农业生产发展、推进特色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现代都市农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保险品种与补贴标准。
选择对促进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水平和增加农民收入有重大意义的大宗农作物、特色优势、目标价格、天气指数等险种,创新性开展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武汉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保费补贴比例为30%,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变动,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农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民稳定收入、减轻灾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目标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目标是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减轻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具体包括: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主体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主体包括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民。
政府应当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和推广;农民应当积极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强风险意识,主动购买保险。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式包括政府补贴、保险机构承保和农民购买。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保险保障水平;保险机构可以根据政府指导,设计符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农民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保障包括政府支持、保险机构服务和农民权益保障。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保险机构应当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及时理赔,保障农民权益;农民应当依法享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监督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监督包括政府监管、保险机构自律和社会监督。
政府应当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效果;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依法合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社会应当积极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七、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评估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评估包括政策效果评估和社会效益评估。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3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补贴的农业保险,旨在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
为了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以下方案。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目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是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体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体分为三个方面:政府、农业保险机构和农民。
1.政府: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规和政策,出资或补贴农业保险机构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监管和引导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2.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机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营主体,负责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和理赔。
3.农民:农民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需要购买农业保险产品,享受保险赔付。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包括农业种植保险、农业养殖保险和农村综合保险。
1.农业种植保险:针对农业生产中因自然灾害、疫病、虫害等原因导致的种植损失,提供保险赔付。
2.农业养殖保险:针对农业养殖中因疫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养殖损失,提供保险赔付。
3.农村综合保险:综合考虑农村其他生产经营风险,如农业机械损坏、农产品市场波动等,提供保险赔付。
四、政府的角色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扮演重要角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制定政策: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规和政策,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范围、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等。
2.出资或补贴:政府出资或补贴农业保险机构,以降低农民的保险费用,提高保险购买的积极性。
3.监管和引导:政府监管和引导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确保农业保险机构遵守相关法规,保障农民的权益。
五、农业保险机构的角色农业保险机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营主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产品设计:农业保险机构根据农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设计适合的农业保险产品,包括保费计算、保险责任和保险赔付等。
2.销售和服务:农业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推广和销售农业保险产品,提供咨询和理赔等服务。
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宗旨是,在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部门协调积极参与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防止或减轻农业不可抗拒的风险,保护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二、工作内容1、研究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工作措施,确定投保主体及投保险种,制定风险补偿计划,建立识别赔付标准,组织实施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2、研究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研究和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流程、费用标准等,完善保险服务体系,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有关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
3、组织各地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经济完备的实施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宣传教育,加强保险投保和理赔服务,健全保险投保管理制度,有效地投保,减少风险,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有效实施。
三、绩效考核对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情况执行绩效考核,将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考核制度,将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定期考核评估,及时总结改进。
四、宣传普及大力推广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多种业务宣传形式,加强保险服务,加快农业保险的普及步伐,调动投保者共同保障的积极性,提高人们和社会各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引导人们合理运用政策性农业保险,为有效预防农业灾害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障。
五、组织实施省(区、市)政府负责研究、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方案、实施意见,自治区、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实施细则,指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落实实施资金,开展有关培训,组织考核,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有效实施。
六、监督管理对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研究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完成政策性农业保险计划、落实资金等工作,加强督促和监督,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按时完成,有效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农民的保险保障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稳定。
三、具体措施1.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明确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机制。
2. 拓宽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农作物、农业设施、农业生产者责任等多个方面,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3. 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和推广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规运行。
5.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政府应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降低农民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成本,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6. 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应对能力,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序推进。
3.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高效运行。
4.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农业保险是一种保障农民利益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
为了弘扬农业保险的重要性、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和普及,政府应该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帮助农民降低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1.涵盖范围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覆盖农业主要产业,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牧业和渔业等。
保险费用应合理,可负担得起。
2.保险责任政府应设立农业保险基金,用于赔付农业生产中的灾害损失。
政府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承担农业保险责任。
3.风险评估与保险标准政府应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农业风险评估,确定合理的农业保险标准。
保险标准应充分考虑各地农业生产特点和风险程度。
4.推广与普及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好处。
政府还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5.监管与评估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政府还应定期评估农业保险的实施效果,进行改进和优化。
三、步骤与措施1.政策制定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究,制定合理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方案应围绕涵盖范围、保险责任、风险评估与保险标准、推广与普及、监管与评估等内容展开。
2.合作机构政府可以与保险公司、农业科研机构、农民组织等建立合作机构,共同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和实施。
3.宣传与培训政府应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品、培训等渠道向农民普及农业保险知识。
政府还可以举办保险知识培训班,提供培训和指导。
4.监管与评估政府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确保其合法经营,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
政府还应定期对农业保险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四、预期效果通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预计可以减少农民因自然灾害、疾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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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
2010年4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精神,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服务“三农”,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提高农户参保率,确保损失赔付兑现率,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常态化的、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保护制度,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三、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农户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实现“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的目标要求,推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又好又快发展。
四、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
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2010年试点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能繁母猪、奶牛。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试点品种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地试点品种;同时,鼓励各地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养品种开展保险试点。
(二)保险责任。
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
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
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
试点地区自行提高保险金额水平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自行负担。
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根据我省相关品种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费率水平确定。
以后年度的试点品种、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按照我省报备中国保监会的保险产品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险模式。
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
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试点地区。
在17个市和省农垦集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六)经办机构。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为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各市从中选择保险机构承办本市农业保险业务。
(七)保险资金管理。
根据《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457号),对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种植业保险经营费用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建立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及时足额上划巨灾调剂资金;积极运用再保险等手段,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八)保险赔付责任。
发生灾害赔付时,各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保险金额,及时足额赔付。
发生超赔时,以市为单位核算,由各市与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确定赔付责任。
如市发生整体绝收,专题报省政府研究。
五、保费补贴筹集和管理
(一)保费补贴筹集。
县(含县级市、县改区,下同)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40%。
省辖市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0%、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20%、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1%、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40%。
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农户特别是“五保户”、特困户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农户保费负担。
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
市、县保费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省财政不予补贴。
(二)保费补贴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456号)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按时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在年终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妥善解决好农险办的人员、经费等问题,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进一步明晰和落实部门分工负责制,建立和完善农险办统一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试点工作机制;要加强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配合,合力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要在充分掌握本地实情的基础上,合理预计承保数量,认真编排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步骤,抓好组织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层政府、部门的宣传,增强其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利用大众传媒,认真做好面上宣传,营造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保险经办机构应着重采取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册)等形式,开展向农户面对面的宣传,激发广大农户的投保意愿。
要坚持农户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
各地不得采取下指标、分任务、搞摊派,通过施加行政压力来增加承保数量。
要严禁以各种方式欺瞒、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也不得采取代垫保费、代扣补贴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方式,片面地追求承保率而使农业保险政策走样。
(三)创新工作机制。
要适应政策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形势的迫切要求,尽快探索建立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分工明确、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协同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程。
保险经办机构要承担起市场主体责任,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农业保险;根据农业保险特点和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网
络;要牢记农业保险宗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承保展业、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加强监督检查。
省农险办对各试点单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试点单位应成立农业保险试点督导工作组,对所辖县(区)、乡(镇)试点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密切跟踪试点进程,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