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事项变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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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1)DOC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1)DOC

编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拟设立机构名称举办者填表日期年月日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填表说明一、本表(含附件)一式三份,由举办者据实填写。

培训学校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留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退还举办者。

二、除填写本表外,举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办学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三)举办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举办者免)或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四)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拟聘用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聘用合同;(六)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七)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包括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消防安全证明文件;(八)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九)联合办学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者须提供)。

三、申报材料中,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外,提供复印件即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在实地考核评估时提供原件备查。

四、个人申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五、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六、本表须填写的内容可打印、复制,或一律由蓝色、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纸附页。

注:申办报告作附件(一),办学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作附件(二),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作附件(六)。

注: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作附件(八)注:举办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作附件(三);联合办学协议作附件(九)。

注: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作附件(三);联合办学协议作附件(九)。

注: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作本表之附件(四)。

注:拟聘用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身份、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聘用注: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作附件(七)。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效期延续所需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效期延续所需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延期所需材料一、相关要求1.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将要求续领《办学许可证》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延续审批表》呈送人社行政部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续领;2.以下情况将限期3-6个月改正,并延期续领《许可证》。

(1)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在媒体、网络发布招生培训广告或招生简章;(2)不按规定退费或违规收费;(3)擅自超出《办学许可证》核定职业(工种)范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4)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搬迁新址后30天内不向审批机关补报书面变更报告;(5)办学期间3次受到学员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6)办学期间年平均培训人数200人以下(以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培训班学员花名册为依据);3.以下情况不予续领《许可证》。

(1)不依法纳税或偷税漏税;(2)办学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伪造审批机关文件,不服从审批机关管理;(3)擅自设培训点经教育又不改正,非法从事培训;(4)学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差,在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5)《办学许可证》给他人办学或收取学校“加盟费”;(6)期间没有开展《办学许可证》核定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以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审批表和学员花名册为依据);(7)期间没有经费投入,培训设备设施、培训场地面积仍不达标;(8)办学期间未办理完成有关部门(民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的登记手续;(9)未实施财务会计制度。

二、所需提供的材料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延续审批表》。

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法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3.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间所在地税务登记机关依法纳税证明。

4.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间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学员花名册(200人以上/年培训)。

6.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间按每年培训收入3-5%添置培训设施设备的票据。

三、报送材料要求1.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要求统一使用A4纸,严格按照目录顺序在左侧装订,封面和封底使用白色硬卡纸胶装成册。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 -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审批机关)〔年〕第号。

二、告知承诺主体(一)告知方1.单位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法人代表:4.地址:5.联系人:6.联系方式:(二)承诺方1.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2.拟举办学校地址:3.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

4.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5.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个人□。

6.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7.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8.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一)办理事项: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3 -(二)办理事项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宏观规划。

”(三)举办者须熟悉了解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遵守的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07号)。

9.各级各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相关要求。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1.社会组织办学的,举办单位法人应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个人申请办学的,申请人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 4 -不少于3年。

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 2.5平方米/人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自收到筹设批准书后,我们认真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筹设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生简章等).二、教学场地及设备筹备情况(场地面积、装修及布置情况,教学设备、实训设备配置情况).三、教职员工聘任情况(校长、教务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情况,理论与实操专职教师情况)。

四、培训教材准备情况(拟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情况)。

五、其它筹备情况。

附件:(各项管理制度,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职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及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资料)报告人签名: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通讯地址: 邮编:申请事项:请求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陈述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职务)等情况,拟成立单位的筹建情况、已具备的办学条件、达到的标准,有无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上事实,(陈述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申请单位(个人)劳社〔2004〕11号)的有关要求,请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请批准申请人:年月编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申请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2。

XX学校关于学校名称变更请示

XX学校关于学校名称变更请示

XX学校关于学校名称变更请示
青岛市教育局:
因XXXX(原因),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研究同意,现申请将学校名称由原来的XXXX学校变更为XXXX 学校。

当否,请予批准。

附件:民办学校名称变更申请表
XX学校(章)
年月日
附件:
民办学校名称变更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学校留存一份,主管部门留存二份。

XX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学校名称的决议
一、会议时间:X年X月X日
二、会议地点:X X X
三、参加人员:X X X
四、决议内容: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意学校名称由X X X变更为X X X。

五、全体成员签字:
市教育局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学校职务:
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学校职务:
身份证号:
现委托为我/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我单位的名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代理权限为:
1.代为提交申请材料、更正、补正、补充材料。

2.接受你局依法告知事项。

3.签收行政许可批准文书、证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4.。

…………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签名,盖学校章
年月日
注:1.委托人应为学校法人代表;
2.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同时,须一并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学校新增专业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学校留存一份,主管部门留存二份
各专业教学计划(不足时另附表)
专业名称:
学制:
使用教材:
课时安排表
新增专业任课教师情况一览表。

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

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

(本表适用正式设立民办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及高等非学历学校设立审批)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填表日期年月日青岛市教育局印制填表说明1.凡是举办民办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需正规打印。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关于申请正式设立青岛XXXX学校的请示(标题用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青岛市教育局:(正文仿宋-GB2312三号)青岛XX学校(筹)是…时间经…审批筹设的(层次、类别)学校,注册地址在…,校长…。

经过…(时间)的筹设,目前已基本符合正式办学的条件,现申请正式设立。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筹设期间学校基本情况(一级标题用黑体三号)(学校位于XX区XX路XX号,办学场地面积,教室、办公场所情况,消防验收情况,师资情况,教育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二、举办者公司举办介绍下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公司经营范围等内容。

个人举办介绍下个人经历或者从事教育培训经历等情况。

合作举办请说明校舍产权归属方与学校注册资金、投入建校资金出资方等问题。

三、筹建期财务情况XXXXXX四、下一步学校发展规划当否,请批复。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举办者(签字):(社会组织举办者需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青岛××学校章程(同申请筹设时提交的学校章程,如有修改,请注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如青岛海贝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青岛市××区××路××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要求写明: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民办学校变更申请材料及流程

民办学校变更申请材料及流程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办理流程及提交材料规范一、变更流程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楼综合受理服务区申请办学许可变更二、变更的范围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学校发生下列变化的:1、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校长)发生变化;2、办学内容发生变化;3、办学层次发生变化;4、公司章程发生变化;5、办学地址发生变化。

有上述情形的,学校举办者应提出变更申请。

三、提交材料规范(除现场勘查项目外,其他材料打印件或复印件均准备2套,一套提交审批单位,一套自己留存,提交申请时还需提供原件)(一)申请报告;(二)董事会决议;(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变更举办者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2)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3)新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无犯罪承诺、身份证、户口本);(4)新决策机构成员名单(见附件1模板);(5)变更后的新章程。

(二)变更机构名称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机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3)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

(四)变更办学内容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与扩大办学内容有关的师资、设备、教学计划等资质证明材料(模板见附件2)。

(五)变更校长(负责人)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新校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个人简历、5年教育管理经验的承诺、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无犯罪承诺)。

(六)变更办学地址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符合办学场地设置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证、校区平面图)。

关于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变更XXXX的申请东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写明培养目标),本人(或合伙人、单位)于年月日取得《办学许可证》,编号为,有效期至年月日,并依法开设了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三)项目编号:D11002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1项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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