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价格一览表
青岛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青岛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2.18•【字号】青政发[1991]360号•【施行日期】1991.12.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1年12月18日青政发〔1991〕3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充分发挥供水设施效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和经济建设用水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总公司主管城市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城市自来水的生产、经营工作,并依照本规定负责城市供水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须在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二章供水申请第五条凡申请由城市供水系统供水和增加用水量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公司提出书面供水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配置图(1/500,标有座标);(二)平面图(1/500);(三)剖面图(纵1/200、500、横1/100)。
第六条公司应在接到供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勘察现场,对符合规定的,应予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经批准供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须按有关规定,向公司缴纳供水增容费。
第八条经批准供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须按公司确定的接水点、管径、管道走向、水管材质、水表品种、水表口径及水表池位置等办理设计与施工的有关事宜。
非公司确定品种的水表,须经公司鉴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九条水表池由用户按公司提供的标准图施工,从配水管放叉卡子起到水表后第一个阀门前的供水设施,由公司设计施工。
从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起到用水点的用水设施由用户自行设计施工,亦可委托公司设计施工;用户自行设计的,须经公司审查同意后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司检查确认合格方可接水。
现行水电气热公交等价格表

3、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委员会服务设施中的非经营采暖用热价格按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执行。
鲁价格一发[2013]70号(执行时间:2013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鲁价格一发[2014]17号(执行时间:2014年5月1日)
鲁价格一发[2014]46号(执行时间:2014年5月1日)
非居民类4.10
四、集中供热价格适用范围:原市内四区采暖期141天
类别及计费方式
采暖用热价格
备注
居民
采暖
按面积计费
30.40元/m2使用面积.采暖期
1、文件号:青价格[2008]241号、鲁价格一发[2013]70号、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
2、执行时间:2008年11月1日。
执行时间:2013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类别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备注
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
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0.5469
1、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宗教活动场所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2、鲁价格一发[2014]8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电价,合表用户自2015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仍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电价按每度0.555执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4800度的部分,执行第二档标准;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第一档电量增加至310度,第二档为310-400度,第三档为400度以上;低保户和五保户设置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在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081元。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鼓励利用再生水、海水及其他替代水。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城市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供水设施。
按照城市公共供水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条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覆盖的用水单位,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自建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和使用再生水。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4年修正)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1996年7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4年5月11日青岛下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称市供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利、地矿、环保、计划、卫生、规划、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供水、水利、计划、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和地矿等有关部门编制。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青发改价格〔2022〕304号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青发改价格
〔2022〕304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1.13
•【字号】青发改价格〔2023〕301号
•【施行日期】2023.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青发改价格〔2022〕
304号文件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3〕301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供热企业:
根据我市三区非居民用热成本监审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三区非居民用热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2〕304号)自2023年11月16日起延续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将按规定适时调整。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青岛市分类电价

附件:
青岛市城乡分类销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农业生产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钱、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83分钱)。
—1—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类别用电0.4分钱。
3、农业排灌、抗灾救灾、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1.42分钱执行。
—2—。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青水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各用水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下简称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制定了《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2020年8月10日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下简称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的通知》(青发改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集团)直供崂山区、城阳区的非居民用户加价水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用水定额(计划)(以下简称定额)的核定、调整以及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的监管工作;海润集团及其委托的收费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负责加价水费的收取工作。
水电煤气价格表

琴岛通卡票价调整文件号:青价格[2013]10号执行时间:2013.03.01
类别
成人票价(元/人次)
普通公交票价
1.00(琴岛通卡0.80)
空调车票价
季节性
开空调季节2.00(琴岛通卡1.60),其他季节1.00(琴岛通卡0.80)
6.71
93#汽油(II)
7.22
97#汽油(II)
7.75
0#柴油
7.05
-10#柴油
7.60
-20#柴油
7.96
七、车用天然气适用范围:全市文件号:青价格〔2011〕79号执行时间:2011.10.9零时
品种
价格(元/立方米)
备注
车用天然气
4.28
3、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
按最大需量:38元/千瓦·月。
按变压器容量:28元/千伏安·月。
4、峰谷分时电价按照峰谷电价政策执行:
高峰时段:
8:30—11:30,18:00—23:00,
基础电价上浮60%;
低谷时段:
23:00—7:00,
基础电价下浮60%;
尖峰时段:
10:30—11:30,19:00—21:00,
不满1千伏
0.9048
1-10千伏
0.8898
35千伏及以上
0.8748
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6917
1-10千伏
0.6767
35千伏及以上
0.6617
三、管道燃气价格管道煤制气价格文件号:青价格[2002]158号执行时间:2002.08.01
适用范围: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文件号:青价格[2007]277号执行时间: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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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基数50%以内)
3.30
4.55或4.65
基数外二档
(超基数50%以外)
大众(普通)浴池
2.60
1.25或1.35
3.85或3.95
其他浴池、洗车
5.30
6.55或6.65
自输水渠道
引用的原水
1.20
0.00
1.20
供城阳自来水
(净化水)
2.18
0.00
2.18
单位:元/m3
5.00
0.00
5.00
旅饭(
阶梯水价)
2.10
1.25或1.35
3.35或3.45
基数内
2.60
3.85或3.95
基数外一档
(超基数5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以内)
3.20
4.45或4.55
基数外二档
(超基数50%以外)
工业、商服
(阶梯水价)
2.20
1.25或1.35
3.45或3.55
基数内
2.70
3.95或4.05
青岛市城市供水价格一览表
用水分类
自来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
含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价格
备注
居民
1.30
0.30
1.60
低保户、特困家庭每户月用水量5立方米以内的
1.80
0.70
2.50
低保户、特困家庭每户月用水量5立方米以外的、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事业
基建
3.80
1.25或1.35
5.05或5.15
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