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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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和主观故意。

1.盗窃行为: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
的行为。

只有具备这种行为,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2.盗窃数额: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指被盗物品的价值。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超过人民币三千元或者抢劫数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应认定为
盗窃罪或抢劫罪。

3.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
致侵权行为,但仍然进行侵权行为的行为心理状态。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会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和具体情节来确定。

通常情
况下,被盗物品的价值较高,情节严重,犯罪人有多次重复犯罪等因素,
都将导致判决的刑期较长。

同时,盗窃罪的判决也会考虑犯罪人的主动认罪、积极赔偿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辩别基准日状况的;(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被盗财物灭失的,除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要求办案机关在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详细载明被盗财物购置时间(启用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是否正常使用)、鲜活程度;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注明根据办案机关确认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

盗窃多少钱可以报警立案

盗窃多少钱可以报警立案

盗窃多少钱可以报警立案在日常生活中,盗窃案件时有发生,如果发生盗窃,受害者要及时报警,但是盗窃多少钱才可以报警立案呢?这个问题对于许多人来说是比较模糊的。

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盗窃的定义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盗窃的定义。

在刑法中,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侵入他人住宅、单位或者其他场所,盗窃财物的行为”。

报警的意义报警是指当发生紧急事件,需要警方协助处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案件的行为。

报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

盗窃的金额对于盗窃的金额,刑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界限。

一般来说,只要盗窃的财物价值超过200元人民币,就可以报警。

但是这个金额并不是绝对的标准,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例如,如果盗窃案件发生在一个小偷进入学校宿舍偷窃学生的手机和现金,价值不足200元,但是这个小偷已经多次进入宿舍行窃,那么这个案件就属于较为严重的盗窃案件,可以报警处理。

报警的流程如果受害者选择报警,应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1.及时发现盗窃,保护现场,留下物证。

2.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向民警讲述发生的情况。

3.民警根据受害人提供的信息,调查取证,及时开立“盗窃案件报告书”。

4.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和观察,并追缴被盗财物。

5.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侦查处理。

结论总的来说,盗窃多少钱可以报警立案,不存在一个明确的界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如果您发现被盗,应该及时报警处理。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平时还应该加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解析培训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解析培训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解析培训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针对盗窃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目的是确定被盗财物的价值,为案件办理提供依据。

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市场价格、折旧程度、修复成本等因素。

下面对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的规则进行解析。

一、市场价格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的首要依据是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是指在正常交易条件下,经过供需关系调节所形成的价格。

被盗财物的市场价格可以通过参考同类物品的销售价格、经销商的价格或者专家意见进行估算。

市场价格通常是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二、折旧程度折旧程度是指被盗财物因年限、使用状况、维修情况等原因而贬值的程度。

在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中,折旧程度需要考虑物品的使用寿命、品质以及剩余价值等因素。

一般来说,折旧程度越高,被盗财物的价格就越低。

三、修复成本修复成本是指将被盗财物修复到原有功能或美观状态所需的费用。

在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中,修复成本可以作为确定物品价格的一个重要依据。

修复成本包括人工成本、材料成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修复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被盗财物价格的认定。

四、证据材料在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中,需要充分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可以包括购买发票、评估报告、修理报告、物品照片等。

这些证据材料能够为被盗财物的真实价值提供证明,从而帮助确定被盗财物的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一个专业领域,需要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认定。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意见或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是否存在盗窃痕迹、对被盗财物进行鉴定等因素,以便更准确地确定被盗财物的价格。

综上所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一个涉及多个因素的复杂过程。

只有通过综合考量市场价格、折旧程度、修复成本等因素,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才能确定被盗财物的价格。

这对于案件的办理和相关赔偿等事宜具有重要意义。

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对于盗窃案件的处置和赔偿具有重要作用。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一、盗窃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4〕 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实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11月15日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被盗财物价格如何认定

被盗财物价格如何认定

被盗财物价格如何认定发现财物被盗后,通常都会第⼀时间报案,警察会记录被盗财物的价格。

那么,被盗财物价格如何认定?店铺的⼩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的⽂章了解。

被盗财物价格如何认定法律对于被盗财物价格有相关的规定。

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第⼆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价格认定,适⽤本规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价格确认的⾏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按灭失状况进⾏价格认定:(⼀)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法追缴的;(⼆)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相⽐已发⽣重⼤变化的;(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法提供的;(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法辩别基准⽇状况的;(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状态⽆法复原的;(六)基准⽇的状况⽆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被盗财物灭失的,除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要求办案机关在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详细载明被盗财物购置时间(启⽤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的状况、新旧程度、使⽤情况(使⽤强度、使⽤环境、是否正常使⽤)、鲜活程度;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注明根据办案机关确认的情况进⾏价格认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0.06.12
•【字号】豫检会[2010]5号
•【施行日期】2010.06.1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检察机关
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豫检会[201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已满一千元不满一千五百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
(一)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
(三)被胁迫参与盗窃的;
(四)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
(五)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即行废止。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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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实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2014年11月15日
附件: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
(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
(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
(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辩别基准日状况的;
(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
(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被盗财物灭失的,除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要求办案机关在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详细载明被盗财物购置时间(启用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是否正常使用)、鲜活程度;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注明根据办案机关确认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

必要时可要求办案机关提供《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被盗财物为人民币、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或其价格办案机关可直接确认的;
(二)被盗国有馆藏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口,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
(三)被盗财物已灭失,且不能通过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准确反映被盗财物的品质及价格形成、影响因素的。

第八条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进行实物勘验。

(一)被盗财物为工业品的,应对其品名、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购置日期、技术指标、质量等级、保质期限、外型尺寸、数量(重量)等进行勘验,并确认其基准日的状态;应根据磨损程度、损坏程度、维护修理状况、物理形状变化、操控性能、配置状况等因素,确定成新率;
(二)被盗财物为农产品中种植产品的,应对其立地条件、栽培面积、品种、生长势、生长时间、生长发育阶段、正常产量、品质、成品率等进行勘验;为养殖产品的,应对其种类、品系、养殖条件、面积、规模、用途、出栏率、产品周期、生长时间、生长发育阶段、主产品和副产品正常产量、仔畜死亡率等进行勘验;
(三)被盗财物为字画、珠宝玉石、文物等需要进行质量、真伪等检测的,应结合办案机关提供的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对作者、创作年代、作品质量、历史价值、尺寸或重量、品相、材质、颜色、净度和配件等进行勘验;
(四)被盗财物已灭失,但其属于某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时,可对该设备(设施)剩余部分进行勘验,结合勘验情况确定被盗财物状况;
(五)应注意区别实物勘验日与价格认定基准日时实物状况可能存在的差异。

第九条被盗财物灭失的,不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可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结合《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第十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由其修改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补充材料或对相关情况予以确认,必要时,可中止价格认定。

(一)勘验的实物与办案机关提供材料不符的;
(二)被盗财物已灭失,且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对其描述不一致的;
(三)办案机关应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真伪等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而未提供的;
(四)办案机关提供材料不完整不能达到价格认定要求的。

第十一条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常用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

根据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类别、状态、价格类型、可以采集的数据和信息资料情况、工作时限等因素,选择一种或几种价格认定方法。

采用多种认定方法时,应综合考虑不同方法的测算思路和参数来源,分析每种方法对应结果的市场合理性,最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第十二条具备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能搜集相关交易实例和正常价格信息的,可采用市场法。

应选择可比性强且调整因素较少的实例作为参照,相关因素调整时,单项因素修正不应超过20%,综合修正不应超过30%。

第十三条具备可采用的成本资料,能取得被盗财物重置价格和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或成新率等指标的,可采用成本法。

勘验确定的成新率与通过年限测算的成新率有差异时,应综合分析确定成新率。

接近经济使用年限上限,或虽然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但尚能正常使用的,成新率应结合勘验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10%。

第十四条被盗财物属性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时,可采用专家咨询法。

在运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过程中咨询有关专家的,不属于专家咨询法。

第十五条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盗财物组成部分为实行政府定价的,采用政府定价标准确定;
(二)被盗财物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与浮动幅度结合市场情况合理测算;
(三)被盗财物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价值标准,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和在当地调查掌握的资料情况,选择以下与其相适应的方法进行测算;
1、生产领域的产品,产成品按出厂价计算;在产品按完工程度比照产品的出厂价格折算;自制生产资料按照生产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测算;
2、流通领域的商品,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测算。

其中:
(1)专供外销商品,国内无销售的,按离岸价测算;
(2)进口商品,国内市场可采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该价格计算;无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可采集到国外市场相应价格的,按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税费测算;国内外均无法采集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可通过比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推算。

3、农产品,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同类同等级产品的中等价格测算;
4、珠宝玉石和贵金属制品,根据工艺、品质、品牌等,按与其相当的经销商店或专业市场的中等价格测算;无销售的,可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成本法测算,不考虑新旧因素;
5、民间收藏的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中等价格或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卖价格,结合专家意见测算;
6、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销售价格测算;无销售的,根据原始销售金额、发行数量、发行年代、品相和当地相近似的收藏品、纪念品市场行情,结合专家咨询意见测算;
7、特殊用途的专用物品,根据相关机构、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供的同类物品价格进行测算;
8、生产或购置年代较远,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已无交易但仍然在用的被盗财物,可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原购置价格和基准日时的具体情况,参考当地价格变动情况或者分类价格指数推算;
9、残次品,有使用价值的,比照合格品价格折算;废品或者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但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可按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的收购价格测算;既无残值又无使用价值无法回收利用的,其价格为零;
10、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被盗财物,按规定的报废价格计算。

(四)被盗财物是伪劣商品或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时,按其在市场上可实现的价格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六条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等侵犯财产罪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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