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所属分类:规章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最新的交通部公路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赣府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4月27日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条根据实际需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1.【颁布时间】1998-2-102.【标题】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3.【发文号】令1998年第63号4.【失效时间】5.【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6.【法规来源】7.【法规全文】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1994年3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照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简介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权益,确保交通运输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交通运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公路建设、铁路建设、航空运输工程等各类交通运输工程项目。
3. 主要内容3.1 招标投标的程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方应按照法定程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文件获取等相关信息。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资质证明、技术方案、施工计划、报价等内容。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递交。
评标与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方应组织专家评审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结果应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3.2 招标投标的原则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进行,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保证各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得对某一投标人进行不公平待遇。
公正原则:评标过程应公正,评审结果应客观、合理。
3.3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招标方应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项目需求、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4 投标文件的评审要求投标文件评审应按照一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分,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3.5 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招标方与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签订正式合同,并进行履约管理,确保交通运输工程的按时按质完成。
4.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进行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相关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如有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结论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各方的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电子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0号令)及其技术规范于颁布、实施;该办法共九章66条。
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含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功能分工、建设管理和监督分工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该条是本办法的立法宗旨: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即作为条例的下位法对电子招标投标这种方式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达到促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
立法的授权来源其上位法:《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条第一款是该法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即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我国领土范围内,适用本办法。
第二款是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定义。
所谓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一是招标投标文本、程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二是依托构成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系统;三是完成具有完成交易、信息服务和在线监督三项职能的综合。
其中,“部分或者全部”应当事先约定,不能随意变动。
本条第三款考虑到地域、行业、部门应用电子招标的不同情形,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纸质和电子形式的效力等级作出规范:具有同等效力。
“部分或者全部”、“电子与纸质”通过约定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体现了差别管理的内涵。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江西省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 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十月一日实施。
新修订的“办法”对以前办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办法”中首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和职能: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交易公共服务的场所;2、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3、鼓励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电子招投标;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利用监控视频记录评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二、明确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2、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3、监察机关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三、新增加了一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内容。
如新能源、照明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
四、对使用民营资金项目的相关规定:1、对全部使用民营资金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2、使用民营资金为主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进行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后,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具体办法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不再设立80万元的上限。
六、新增加了电子招标投标的相关内容。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第2号令200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第2号令2002)(交通部第2号令2002.06.06)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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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交通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完成的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包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养护工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水运养护工程,其中: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工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港口、航运(电)枢纽、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航道整治工程,航道疏浚工程;水运养护工程包括港口、航(电)运枢纽的检修、维护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我省境内交通工程的施工、服务、货物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
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采购前款规定范围外的货物、服务,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但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或单位内部采购制度。
第四条(责任分工)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交通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跨设区市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跨设区市的公路养护工程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本级(含公路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和公路养护工程、市县审批(核准、备案)港口工程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负责辖区内除省、设区市监管项目以外的其他交通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作原则)交通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上线进场)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推进交通工程全部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用户获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各方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用户账号,并按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限额)交通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以下工程所需的施工、货物、服务,通过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以下工程所需的施工、货物、服务,通过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购方式。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等竞争性方式发包限额以下施工、货物、服务。
第九条(暂估价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不得以基价调差等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核准)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或有关手续未明确招标核准事项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交通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予以认定。
无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不招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且政府方出资比例不超过50%的;(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因以上情形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批准;无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负责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招标前置条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代建招标;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实施的项目,取得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且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社会资本方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设备材料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组织养护招标。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相应招标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为前置条件。
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开展相应阶段招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招标人条件)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应当是项目法人或其组建、派出的机构,项目法人尚未明确时招标人应当是项目责任单位,社会资本方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单位;(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招标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项目招标事宜。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或者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限定招标人在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交通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招标程序)交通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在线报备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对外免费提供下载,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四)招标投标双方共同解密商务技术文件;(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商务技术文件;(六)招标投标双方共同解密报价文件;(七)评标委员会评审报价文件,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八)公示中标候选人及相关信息;(九)确定中标人;(十)编制并报备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一)公告中标结果;(十二)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四)项至第(十三)项进行。
养护工程招标取消事前备案,招标人无需执行第(二)项步骤。
第十八条(标准文件使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或者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标准文本。
第十九条(服务招标)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类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
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评标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综合评分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条(货物招标)交通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等货物类招标,评标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低于70%。
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交通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二条(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二十三条(社会资本方招标)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竞价因素、管理经验、专业能力、投资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和评分方法,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接受具备投融资能力的潜在社会资本方参与投标,不得将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作为参与投标的强制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公平竞争)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八)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