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在建工程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在建工程资金的支付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高效,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在建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管理。
三、资金来源单位在建工程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自筹资金、借款等。
四、支付管理机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支付管理机构,负责资金支付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
支付管理机构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指导管理。
五、资金支付流程1.接收审批文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接收资金支付审批文件,详细了解支付要求和规定,确保支付流程的顺利进行。
2.编制支付计划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详尽的支付计划,包括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时间等。
3.编制支付清单根据支付计划,项目负责人应编制支付清单,明确具体的支付对象和金额。
4.资金安全审查支付管理机构应对支付申请进行资金安全审查,确保支付对象的身份和资质,避免风险。
5.支付审批支付管理机构应对支付清单进行审批,确保支付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6.支付执行经过审批后,支付管理机构应立即按照支付清单支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账。
7.支付登记支付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支付情况进行登记,记录详细的支付信息,以备查验。
六、支付管理要求1.支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支付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对支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3.支付管理机构应建立清晰的责任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4.支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预防和化解支付风险。
七、支付管理监督1.财务部门应对支付管理机构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支付管理的规范性。
2.单位领导应对支付管理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有关部门应对支付管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排查支付管理中的隐患和问题。
八、附则1.支付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支付相关文件进行妥善保存。
2.本管理制度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实施,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_长乐市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乐市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节约资金,控制成本,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2002]3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户管理资金及政府信用保证的各类融资资金中安排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支出等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集中管理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注重效益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
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或指定授权一名领导负责资金审批。
建设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专项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做好建设期间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财务人员应当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对基建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使用、移交等管理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负责建立。
第三条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是指由财政经建系统负责申报和管理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包括: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农村物流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民贸及民特品生产企业贴息资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低氟砖茶生产研制补助资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资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补助资金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系指由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
以后新增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也要相应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公开、逐级、择优”原则征集项目,对符合报送条件的项目,按省财政厅通知的报送数量原则上于每年4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上报的项目应填制项目申报表(格式详见附件2),项目申报表同时从省财政厅办公业务资源网报送,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省财政厅将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以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存入项目库,作为每年正式申报的备选项目。
对申报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当年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从项目库中择优、适量差额选取项目,再通知相关财政局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正式申报要求报送详细的项目材料,并组织财务、技术、市场等方面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综合评价择优排序,再按财政部限定个数审核上报。
对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按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从项目库中择优、适量差额选取项目,再通知相关财政局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正式申报要求报送详细的项目材料,并组织财务、技术、市场等方面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综合评价择优排序,再按照预算资金规模统筹核定拟予支持的项目,对具体项目的支持方式、金额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确定。
安徽省建设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建设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建计[2007]152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建设厅2007年6月15日建计[2007]152号印发,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强化预算执行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提高项目资金的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国家专项补助我省用于建设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国家主管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和厅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报第三条申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程序:(一)每年3月底前各有关处室提出项目建议书和立项依据材料送综合计划处,符合要求的纳入厅申报省财政项目资金库。
(二)每年5月底前各有关处室依据厅财政项目资金库,提出下一年度申请省财政项目资金报告送综合计划处。
(三)综合计划处汇总提出项目并按程序纳入厅本级部门综合预算。
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四)根据省财政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向省财政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条申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和立项依据材料,包括:(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及背景、实施单位、主管单位、规模及内容、绩效目标、实施时间);(二)项目建设技术条件和方案;(三)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四)项目资金构成及来源、支出明细、测算依据;(五)项目投资估算、财务评估和效益评估;(六)结论及建议;(七)项目立项依据文件、评审报告。
第五条厅机关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各处室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统筹列入厅机关年度预算支出计划草案,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机关各处室向省财政等部门追加申请专项资金,应提出申请理由和必要附件材料,送综合计划处办理申请报告,会签有关处室后,报厅长签发。
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组织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五、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凡国家和省级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支出。
六、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促进项目建设发挥预期效益;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纪检、检察部门报告。
七、属于政府财政预算投资来源的项目,视财力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属于贷款资金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落实信贷资金。
八、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门预算中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到用款申请后的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福府办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9〕5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5日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设立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区级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加强福田区社会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
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区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法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民政、金融的区领导担任,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局、区企服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区委政法委分管社会治理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的受理、财务审核以及监测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负责受理、财务审核、以及监测和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以下分别简称受理机构、财务审核机构以及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政府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确定。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专项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讨论稿)为加强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项资金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学院自主立项的项目、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横向合作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专项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下达的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项目补助资金以及学院配套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严格监管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核算与监督,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等。
第四条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务部门负责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专项资金预算变更,协助财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与使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指定专人负责。
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和审核;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按照学院《报账付款管理制度》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及专用编号进行专账核算,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表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后执行。
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经批准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
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和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责任主体
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各相 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
任到人。
建立问责机制
制定问责程序和标准,对在专 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 、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 查力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有效。
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与专项资金使用相关 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问责制度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的透明度和公信 力。
监督制约原则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专项资金的 使用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管。
强化内部和外部审计,确保专项资金 的安全和合规性。
03
专项资金筹集与分配
筹集渠道及方式
财政拨款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 安排,对符合条件的项
目或单位进行拨款。
社会筹集
通过社会捐赠、企业投 资、个人出资等方式筹
多元化监督
未来专项资金的监督将更加多元化,除了政府部门内部的 监督外,还将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社会公众等多方力量 参与监督,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绩效导向
未来专项资金的管理将更加注重绩效导向,通过建立科学 的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不断 优化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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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件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单位日常经费支出、发放奖金福利、偿还债务等非项目支 出。同时,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设置
支出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支出应遵循“先审批、后使 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 序进行。具体流程包括申请、审核、 批准、支付等步骤。
权限设置
各级财政部门应明确专项资金支出的 审批权限,并根据项目性质和金额大 小设置不同的审批级别。对于重大支 出项目,需报经上级财政部门或同级 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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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院新院、***专科医院建设项目专
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医院新院、***专科医院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本项目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医院新院、***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立项主体为***市**医院,建设地点位于***市阳光新区,用地东临**大道,南临**路,北侧和西侧均为城市规划道路。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医院新院、***专科医院、医疗设备等所有与医院建设相关配套建设内容。
本项目征地拆迁相关资金不适用本办法,由***市**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市**集团有限公司筹资解决。
***市**医院新院建设项目地方政府配套专项债券资金按照《**省新增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和资金使用工作规程(暂行)》(*财债发〔20**〕**号)执行。
***市**医院新院建设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贷款资金按照贷款约定和市财政局要求执行。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类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医院新院、***专科医院、医疗设备等所有与医院建设相关配套建设内容及各自产生的建
设期利息。
本项目具体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由指挥部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本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中央预算内资金、特别国债、进出口银行贷款和贷款配套资金。
其中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中央预算内资金、特别国债由***市**医院负责申报,进出口银行贷款和贷款配套资金由***市**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和筹集。
第六条根据具体建设内容划分,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一)**医院新院建设投资及其产生的建设期利息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进出口银行贷款及配套资本金。
(二)***专科医院建设投资及其产生的建设期利息资金来源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三)医疗设备投资及其产生的建设期利息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四)其他配套建设投资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资金、进出口银行贷款及配套资本金。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同时有中央预算内资金、债券和贷款的,原则上按照中央预算内资金、债券、贷款的顺序使用资金。
贷款资金提取应当与项目用款需求相适应。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八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中央预算内资金、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单位为***市**医院和市财政局,进出口银行贷款和配套资金管理单位为***市**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单位收到资金支付申请后应当尽快审批并提出支
付意见,对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材料应当尽快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市**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市**集团有限公司作为
项目建设现场管理单位,负责协调本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进度与实施进度相适应。
当项目资金支付进度严重影响项目进度时,***市**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保障具体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第四章资金拨付流程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本项目相关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购程序不完善不得申请支付相关款项。
应急抢险类工程项目采购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项目实施进度达到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专班办公室主任、专班组长
审核同意,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组长、组长审批同意后,转资金管理单位落实,资金管理单位按照本单位资金支付流程审批后据实支付。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指挥部成员要强化财务管理意识,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工程款支付申请资料包括发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手续、合同、工程款支付申请、监理支付证书、工程进度证明材料(监理月报、已完工工程量清单、竣工验收报告或审计结算报告)等。
费用类支出申请材料包括发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手续、合同、达到支付条件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设置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真实、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市**医院直接支付项目资金,计项目成本;***市**集团有限公司从进出口银行贷款和配套资金支付工程费用,视作代***市**医院垫付工程资金,借记中医院往来、贷记银行存款,***市**医院借记项目成本、贷记实业公司往来;待工程竣工结算后,由***市**医院按市政府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将资产划转至***市**集团有限公司,冲抵双方往来。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与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沟通和交流,加强对本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指挥部办公室研究解决。
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