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6•【字号】南府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9〕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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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各级各部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和绩效考评范围。
根据自治区的部署要求,逐步设立完善本市行政区域的市、县、乡三级交通安全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每年1月份县(区)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完善和发展市、县(区)、乡(镇)三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各级人民政府(含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能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和警示约谈制度。
凡辖区范围一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重大交通事故,或3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4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面监管”的机制运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政府主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管委)行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监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监管委的日常工作;(二)负责相关法规规章的草拟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性建议;(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和专家库的综合监督管理;(四)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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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南府发[2002]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线网、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交通组织控制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
市政管线设施工程:(一)城市信息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邮政信箱、地下通信管网、现代通信网络系统、军用通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微波通信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城市能源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1、城市供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架空线、地下电缆线、高压电杆(塔)、变电站、变压器、开闭所、分接箱、配电房等;2、城市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水泵站、加压站、水厂及其它供水设施等;3、城市供气、供热工程: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4、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的通知-南府办〔2018〕2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的通知南府办〔2018〕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5日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项目类别项目内容备注A、工程建设类A01房屋建筑工程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城市照明工程、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构筑物工程、电子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
A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给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泵站工程、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燃气工程、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程、城市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A03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A04交通运输工程各等级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运输防护工程、公路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公路站场建设工程、港口工程、航道疏浚工程、航道整治工程、通航设施建筑与安装工程、工区装卸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其他交通运输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A05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水电站工程、灌区工程、治涝工程、供水工程、发电工程、调水工程、水源工程、引水枢纽工程、提水枢纽工程、堤防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农村人饮集中供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其他水利水电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B、政府采购类项目B01货物类市、城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南财采〔2017〕116号)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南府办[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南府办[2002]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各客运企业:近期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交通事故呈现高发态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暴露出部分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经营管理混乱,车辆技术状况较差,驾驶人疲劳驾驶、证照不符、超范围经营,旅行社违法违规包用旅游车辆,管理部门对包车牌证的审批、发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此,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12〕0831号)及《关于集中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304号、桂交安监发〔2012〕95号附后)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行业监管实际,制定《关于集中开展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2012年9月3日关于集中开展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一、总体目标通过集中开展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管责任,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切实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加强长途客运、旅游包车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道路旅客运输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南宁市“两会一节”的举办和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整治时间201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三、重点内容(一)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南府办[2004]138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7.21【实施日期】2004.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4]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精神,保留南宁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城乡公共客运交通(公共客运、出租车和旅游交通)及公路、水路交通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一)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市交通指挥部办公室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原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责。
(三)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联系和协调地方民航、地方铁路运输的职责。
三、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提出全市交通行政地方立法项目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交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拟订全市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三)负责全市公路、港口、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维护;负责公路路政、道路和水路运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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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发[1987]146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
【实施日期】1987.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1987]146号)
现将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城市客运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方便乘
客,提供优质服务,搞活城市客运,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从事经营大客车、小客车、小轿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南宁市城市建设局,是城市客运交通管理主管机关。
南宁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代表市城市建设局对全城市个运交通统一管理。
第四条凡在本事从事经营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车况良好,设备齐全,符合公安管理机关检验规定。
2、车身有标志,小轿车有标志灯。
3、车辆驾驶员经公安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并持有驾驶执照。
4、车容整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