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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小微权力清单和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小微权力清单和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小微权力清单和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浙教办法〔2019〕63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小微权力清单和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浙教办法〔2019〕6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清廉浙江”建设的文件精神,根据全省强化基层公权力监督、社会共建清廉浙江大促进推进会部署要求,聚焦党和政府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监督执纪中的薄弱环节,省教育厅梳理编制了《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小微权力清单和办学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两张清单》)。

《两张清单》已经省教育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为新时代管党治党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推进“清廉浙江”建设作出明确要求和具体部署。

省教育厅先后出台“清廉教育”“清廉学校”建设实施意见,为教育系统推进清廉建设提供具体指导。

编制施行《两张清单》,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是以基层公权力监督为着力点,把权力切实关进制度笼子里的具体举措,是加强我省“清廉教育”和“清廉学校”建设,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

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迅速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准确把握印发清单的实质要求,从严抓好贯彻落实清单所列内容依据各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梳理汇总,重点关注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过程中,易发多发违规操作或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事项,所列事项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清单内的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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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 总第 1001 期 )
考报名的其他条件的, 从 2013 年起可在我省报名 参加高考。随迁子女参加高校招生录取与我省户 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初中升高中的条件, 由各市、 县(市、 区)根据 本地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数量、 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 产业结构布局和教育资源承载能力, 根据外来 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 合法稳定 住所、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 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 在动态测算教 育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 因地制宜研究制订。 各市、 县( 市、 区)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实施 方案, 应于 2013 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 公布, 并提前 10 日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省教育 厅要尽快研究制订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初中升高中政策的指导意见, 加强政策指导, 加大 统筹力度。 四、 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保障工作 各地要深入开展教育需求和教育资源调查, 准确掌握教育资源和随迁子女现状, 科学预测其 发展变化趋势。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 从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出发, 及时研究出 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条件和办法, 并加强政策 宣传,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结合常住人口、 教育 资源情况以及发展趋势, 调整完善中小学布局, 有 效配置教育资源, 满足合理的教育需求, 确保教育 科学和谐发展。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合力 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要进一步 完善转学、 学籍等管理规定, 规范招生秩序, 切实 防止和制止中考、 高考移民现象发生; 发展改革部 门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 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及随迁子女的居住 登记, 推广完善居住证制度, 准确提供进城务工人 员及随迁子女信息; 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提供进 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地、 各有关部 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教电传[2008]17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10.27
【实施日期】2008.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教电传〔2008〕17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主动,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隐患的排查工作是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校园内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环境安全等安全隐患逐项进行全面排查;对学校周边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
公共安全、自然地理环境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检查的同时,要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地教育部门、各校对校内建筑安全隐患的排查,可在省教育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校园建筑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124号)的基础上结合进行,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排查工作要主动邀请建设、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到学校检查指导。

根据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学校的排。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浙教电传〔2008〕180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浙教电传〔2008〕180号各市教育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43号)要求,为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决定对全省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开展一次督查。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11月5日至11月14日。

二、督查内容:各地开展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

三、督查形式: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排查记录,实地察看安全隐患点。

四、工作要求:省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5个督查小组(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

要求每个督查组至少检查2-3个设区市,每个设区市检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须实地察看2个以上安全隐患点。

督查结束后,各组需将督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联合办公室,由联合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联合办公室联系方法:省教育厅计财处陈于杰,88008906、88008910。

附件:分组名单及联系电话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附件分组名单及联系电话第一组:杭州、湖州、嘉兴带队领导:省教育厅张绪培副厅长成员:省教育厅马骏(138****2552)省建设厅姚光恒(139****7779)省安监局李克(139****4776)第二组:绍兴、台州带队领导:省教育厅褚子育副厅长成员:省教育厅陈于杰(137****8982)省建设厅邵建伟(136****2948)省安监局毛树怀(136****3203)第三组: 金华、衢州带队领导:省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局叶军献副局长成员:省建设厅章钟(136****8566)省教育厅楼文嵘(138****1106)省安监局张生华(138****8127)第四组:温州、丽水带队领导:省安监局吴更安副局长、成员:省安监局徐翼麟(139****0168)省教育厅王伟年(131****9158)省建设厅骊其根(136****7733)第五组:宁波、舟山带队领导: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冯永寿副总队长成员:省公安厅施金福(139****2133)省教育厅沈桂祥(135****8001)省建设厅郭文兴(139****2386)省安监局张新淮(139****0127)。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浙教办函〔2016〕178号•【施行日期】201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6〕17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6〕14号)等的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决定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校园安全大检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安全大检查的重点领域1.学校选址安全检查。

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土、水利等部门支持,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摸清校园周边可能影响校舍安全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安全隐患。

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切实作出安全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2.校园消防安全检查。

各校要根据教育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要求开展日巡查、月检查。

要重点检查食堂燃料的储存、使用是否安全,油烟机是否及时清理,学生宿舍、宿舍管理员室是否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燃气灶具,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是否使用铁栅栏将宿舍大门上锁,配电房是否堆放杂物。

学校要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特别提醒学生及家长安全使用燃气淋浴器。

3.校车安全检查。

各地、各校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要求,着力提升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要重点检查校车状况是否良好,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要求,行驶线路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取得校车许可。

排查校园周边是否存在“黑车”接送学生,是否有车辆超员接送学生,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接送学生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 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把校园建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切实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作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

整合多方力量,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健全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学校安全防范水平,整治校园周边安全隐患,解决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水平。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一)突出学校安全教育。

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在内容、课时、师资、考核等方面的落实,做到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实训、进头脑。

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应急演练。

探索开展中小学生安全素养评估,把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和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评价指标。

完善“安全教育进校园”工作,发挥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8•【字号】浙政办发〔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8日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组织实施了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全省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保障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但仍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坚持政府主导、精准施策、促进公平、尊重差异的原则,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以适宜融合为目标办好特殊教育,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到202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特互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高质量特殊教育体系,残疾儿童青少年基础教育入学率达到95%,其中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9%、95%和90%。

二、拓展服务对象,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一)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以县级为单位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规范残疾儿童入学评估,科学制定教育安置方案,确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2.06.18•【文号】教基厅[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8日教基厅[2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今年是全国禁毒严打专项工作整治年。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指示精神,配合公安部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对青少年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现就中小学进一步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大中小学生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通知》(禁毒通字 [1997]3号)的要求,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把对中小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

二、要继续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今年“国际禁毒日”前后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禁毒知识一堂课”活动的通知》(教基厅 [2000]8号)的要求。

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安排一课时的时间,对学生进行毒品预防的专题教育。

教育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结合有关学科的教学进行,也可以采取观看禁毒展览、禁毒影视片等形式进行。

三、要充分利用“国际禁毒日”等教育契机,组织开展丰富多采的宣传教育活动。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和公安部禁毒局联合编制了《中小学生禁毒教育挂图》,今年六·二六“国际禁毒日”期间将赠送给全国中小学校。

请各地利用这个机会,组织好中小学做好今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四、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吸毒的控防工作。

鉴于一些毒品泛滥的严重地区出现极少数学生吸毒的现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对学生吸毒情况的监控报告制度,一旦出现在校学生吸毒现象,要及时与学生家长和戒毒部门联系,做好吸毒学生的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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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今年5月19日16时左右,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驴溪河发生一起群体溺水事件。

6名小学女生在结伴游泳时发生险情,中学男生杨彬在救起1人后不幸遇难,其余学生中有4人溺水身亡,1人失踪。

这是一起惨痛的学生群体性溺水死亡事故。

为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学生溺水事故,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工作。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将以上事件作为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到学校。

所有学校要以此为鉴,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做好学生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自护自救技能教育,全面落实《浙江省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切实开展学生防溺水专题教育。

各地各校要建立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制度,通过“课后一分钟”安全教育、播放安全教育光盘、开展主题班队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专题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动,明确要求中小学生不得擅自下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三、做好对学生家长的防溺水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校通”等途径,通过印发《告家长书》、给家长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提醒和教育学生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监护,增强家长特别是民工子女学生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要求教育家长特别注意“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孩子的游泳安全。

四、加强预防溺水事故的宣传。

各地教育部门要联系当地的电视台、电台和报社等新闻媒体,加大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预防学生溺水的良好氛围。

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农村和城市近郊河流、溪坑、池塘、江边和水坝附近区域的管理,设立安全警示牌,并在事故多发地段和时段安排安全巡视员和义务监督管理员等,确保学生安全。

五、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

各地各校要从学生溺水死亡事故中吸取血的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好学生死亡事故上报制度以及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在每年发生的中小学生安全事故中,溺水是造成广大中小学生,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杀手之一。

随着夏季的来临,中小学生发生溺水事故又进入了高发期,近期已陆续发生多起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溺水身亡的事故,有的是学生在上学途中到池塘边捉鱼虾时失足溺水,有的是在双休日学生到桥上玩时不慎掉入水中溺死,有的是学生在放学路上到池塘游泳时溺水。

这些溺水事故的发生,给死亡学生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无法弥补的损失。

各地要切实提高加强对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将安全工作重心切实转移到预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再度发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播放安全教育光盘、开展主题班队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对学生深入开展一次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

要教育中小学生不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家长、社区(村)的联系,共同做好中小学生校外游泳安全工作。

要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使家长在中小学生上学放学路上,节假日期间等脱离学校和老师监管的时段,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对孩子进行教育与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社区(村)在江(河)边、湖边、水塘边等设立安全警示牌,在事故多发地设立义务监督管理员,确保学生安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中小学生的生理特点,依法开展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增强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切实降低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率。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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