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解析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类政策解读自市政府颁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号,下称“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以来,我市相继开展了城中村和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
广东省政府于2009年8月出台了《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下称“省三旧改造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广东省三旧改造的相关政策,市政府按其相关规定制定颁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11号,下称“更新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从“旧城改造”到“城市更新”更新办法中不再沿用以前的“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旧城改造”等表述,而采用了更具综合性、更注重城市品质和内涵提升的“城市更新”概念。
所谓“城市更新”是指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内(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根据城市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三类更新活动。
更新办法将城市更新的目标明确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挖掘用地潜力、拓展发展空间、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变了旧城改造只是简单的拆除重建或穿衣戴帽物质形态改变的观念,更注重城市功能提升和旧城区活化的内涵。
更新办法为不同现状和不同改造需求的区域提供了相应的选择,未来深圳的城市更新将实行多种形式有机结合,而且尽可能以综合整治为主。
二、两个新概念(一)城市更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更新办法规定“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我市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两部分,将每一年度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和将要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及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做出计划安排,强化城市更新的计划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已经完成的2010年年度计划申报工作基础上,市更新办调整了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管理模式,年度计划不再采用一年一报的形式,而是常态申报的形式。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9〕7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
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潮府[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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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潮府〔2010〕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精神,为确保我市“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三旧”改造的范围符合上级规定,经批准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的用地。
二、“三旧”改造中违规用地时间的界定及处罚(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经依法实施处罚后,可以补办用地手续。
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按用地面积25元/平方米标准处罚。
审核或审批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时以1989年度和2007年度两个时段的航片或卫片作为审核和处罚的依据。
(三)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的相关工作应当在2012年底前完成报批。
三、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三旧”改造(一)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二)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9〕7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
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2013广州“三旧”改造政策完全解读

前 言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的载体,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
随着广州的飞速发展,土地资源捉襟见肘,城市存量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选择。
“三旧”改造,正是这样一条新路的探索。
自2009年以来,广州“三旧”改造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随着三年试验期的即将届满,广州市对“三旧”改造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并相应更新了一些配套政策。
为了让全社会对广州市当前的“三旧”改造政策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特编写了这本《广州“三旧”改造政策问答》。
本书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广州市“三旧”改造的一般政策;第二部分介绍了广州市的旧城、旧村(城中村)、旧厂改造的具体政策;第三部分介绍了广州市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第四部分介绍了广州市“三旧”改造业务管理;第五部分附录了广州市“三旧”改造的几个主要政策文件。
本书内容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随着广东省和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的逐步完善,本书还需要适时修改充实,恳请批评指正。
目 录第一部分“三旧”改造一般政策1.“三旧”改造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2. 哪些土地属于“三旧”改造的范围? (3)3.“三旧”改造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的差异有哪些? (4)4. 省市关于“三旧”改造的核心政策文件有哪些? (4)5.“三旧”改造政策与现行土地管理政策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5)6. 广州市“三旧”改造总体思路和策略是什么? (7)7. 与56号文相比,《补充意见》有哪些主要变化? (12)8. 哪些用地优先纳入收储范围? (14)9. 广州市“三旧”改造的财政支持有哪些? (15)10. 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如何处理? (15)11. 广州市“三旧”改造目前的成效如何? (16)12. 目前没有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地块是否有机会享受“三旧”改造政策? (18)广州“三旧”改造政策问答第二部分“三旧”改造具体政策旧城改造1. 旧城更新改造的思路和实施策略有哪些? (20)2. 旧城更新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如何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3)3. 旧城更新改造的基本模式有哪些? (23)4. 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如何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4)5. 旧城更新改造的财政扶持政策有哪些? (25)城中村改造1. 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思路和实施策略有哪些? (26)2. 全面改造的城中村项目用地范围如何确定? (27)3.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模式有哪些? (27)4. 如何规范城中村的改造主体和运作方式? (28)5. 城中村改造有哪些优惠政策? (29)6.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核定的标准是什么? (30)7. 城中村改造的成本核算标准是什么? (31)8. 城中村改造的货币补偿标准是什么? (34)目录9. 城中村改造中的安置房能否办理房地产权证和交易? (35)10. 56号文规定广州市全面改造的城中村有哪些? (35)11. 全面改造的城中村总体要求是什么? (36)12. 全面改造的城中村项目有什么财政支持政策? (37)13. 全面改造的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有哪些? (38)14. 全面改造的城中村,村民回迁补偿安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38)旧厂改造1. 旧厂改造的原则是什么? (41)2. 旧厂改造中纳入旧城区成片改造范围但不具备独立开发的旧厂房用地如何处理? (41)3. 旧厂改造中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42)4. 旧厂改造的土地收益如何分配? (42)5. 旧厂改造公益征收项目如何补偿? (43)6. 旧厂改造项目,原址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且近期内未纳入储备计划或者实施规划建设的如何处理? (44)7. 政府可否先行组织地块出让再实施搬迁? (44)广州“三旧”改造政策问答第三部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1. 利用“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主要好处是什么? (46)2. “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分哪几种类型办理? (46)3. 哪些用地可以按“三旧”改造政策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47)4. 哪些用地可以申请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确认手续? (47)5. 哪些用地可以申请完善征收手续? (47)6. 哪些用地可以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48)7. 城市规划为城市绿地和道路等的用地,是否可以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49)8.“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需要编制改造方案吗? (49)9.“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主要涉及哪些费用? (49)10.“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涉及费用由谁承担? (50)11. 有集体土地所有证是否可以不办理《确认函》? (51)目录12. 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用地,还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吗? (51)13. 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是否需要抵扣留用地指标? (51)14. 如何认定用地发生时间为1987年前? (52)15. 办理《勘测定界报告书》过程中权属调查需注意哪些事项? (52)16. 关于完善征收类型中,哪些情况需被征地村集体出具留用地安排情况说明? (53)第四部分“三旧”改造业务管理1.“三旧”项目改造方案具体有哪些申报主体?需要注意哪些特殊情况? (56)2.“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的申报和审查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57)3.“三旧”项目改造方案如何批复? (58)4.《补充意见》印发执行后,如何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59)5.“三旧”改造方案批复后,改造主体如何办理报建手续? (60)6.“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原则是什么? (60)7. 年度实施计划可以调整吗? (60)8. 如何监管“三旧”改造方案实施过程? (61)广州“三旧”改造政策问答9. 如何避免“三旧”改造项目特别是城中村改造项目烂尾? (61)附录“三旧”改造主要政策文件一、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64)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 (72)三、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 (94)四、“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穗旧改办〔2012〕71号) (103)第一部分“三旧”改造一般政策第一部分“三旧”改造一般政策广州“三旧”改造政策问答1.“三旧”改造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三旧”改造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在土地集约化发展的要求下,针对“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庄”的改造。
广州市城市更新政策解析(20220313)

二、新政策解读
省报告中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 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
2015年12月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1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
2017年6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
二、新政策解读
省报告中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片区策划与详细规划决策程序不合理,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个别区空间规划职权不统一 (省报告提出)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片区策划方案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定,先于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这将倒逼之后由副市长主持召开的规划会议,通过调整详细规划落实片区策划作出的规划安排,影响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工作的独立性,无法充分发挥专家和公众意见对于政府规划决策的参考作用。黄埔区将空间规划管理职权一分为二,其中城市更新项目详细规划管理职权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承担,其余非城市更新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空间规划职权不统一,削弱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引导作用,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要求不符。
城市更新阶段(2015年-2019年
成立首个市级城市更新机构—城市更新局出台“1+3”政策,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城市更新体系,常态化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中府[2011]162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府〔2011〕16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府〔2010〕1号)、《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10〕49号)等文件精神,2010年以来,各镇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规范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与此同时,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切实解决所遇到的新问题,规范和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规定,对“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每半年调整一次,即每年1月、7月分别进行一次调整。
各镇区应按要求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将辖区范围内需新增、调整、删减的“三旧”地块报市国土资源局。
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调整后的“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成果纳入镇区“三旧”改造进度督办范围和镇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
二、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一)省国土资源厅对“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动态调整审核并反馈意见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做好“三旧”改造标图建库与“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衔接工作,调整后的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市更新基本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城市更新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目标多元,各方利益诉求在多元格局里均应有所反映,协调平衡。
由政府主导,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利益。
如政府缺位或弱化责任,公共利益就会失去保障,相关利益分配也会失衡。
同时,由政府主导还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更新中的基础数据不清、倒逼规划等问题。
因此,城市更新应实行政府主导原则。
另外,城市更新还须遵循“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原则。
对各原则内容,可结合《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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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09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至今已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
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珠三角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09)》,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二、明确“三旧”改造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综合竞争力和资源承载能力,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
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将“三旧”改造与农村土地整治有机的结合,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
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载体,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充满幸福感的新广东。
(五)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专门政策,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按市场化运作的同时,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规范推进。
——明晰产权,保障权益。
调查摸清“三旧”现状,做好“三旧”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
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
正确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并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
严格界定“三旧”改造范围,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
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
——节约集约,提高效率。
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规范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使用强度。
创新机制方法,强化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尊重历史,客观公正。
既要做好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各地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挂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六)各地要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七)“三旧”改造以土地开发程度较高、“三旧”分布相对集中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为重点,兼顾其它条件具备的地区。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确定“三旧”改造的起步范围,先行先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四、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三旧”改造(八)开展“三旧”改造的地方,要认真进行“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
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施要求,对“三旧”改造进行统一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用地布局。
通过统筹产业发展,加快商贸、物流等现代产业或公益事业的建设,增加生态用地和休闲用地,优化城乡环境。
(九)依据“三旧”改造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规定办理。
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推进“三旧”改造(十)市、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者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
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办法。
(十一)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
自行改造应当制定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十二)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的,市场主体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收购改造应当制定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十三)旧城镇、旧村庄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可以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
置换的土地其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可以货币补齐。
(十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依照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别组织实施。
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十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可参照旧城镇改造的相关政策办理,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十六)“三旧”改造涉及拆迁腾挪的合法用地,确能实现复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的情况安排专用周转指标。
周转指标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六、分类处置,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十七)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用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十八)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又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参照第十七条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十九)“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二十)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制订改造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地手续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本意见办理。
(二十一)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前完成,之后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不再执行。
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完善用地手续的意见。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拓宽“三旧”改造筹资渠道(二十二)市、县人民政府应保障开展组织实施“三旧”改造工作经费。
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
(二十三)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等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