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的一般规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

通风6.1 一般规定6.1.1 建筑物存在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应优先使用通风措施加以消除。
建筑通风应从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和工艺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条文说明】6.1.1 民用建筑通风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人员活动区散发,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的控制,应以预防为主,需要各专业协调配合综合治理才能实现。
当采用通风处理余热余湿可以满足要求时,应优先使用通风措施,可以大大降低空气处理的能耗。
6.1.2 对通风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物质,在排放前必须采取通风净化措施,并达到国家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6.1.2 某些民用建筑,如科研和教学试验用房、设备用房等在使用和存储过程中会放散大量的热、蒸汽粉尘甚至有毒气体等,如果不采取治理措施,会直接危害操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还会污染建筑周围的自然环境,影响周边居民或办公人员。
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有效的预防、治理和控制措施。
6.1.3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建筑方位的确定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
【条文说明】6.1.3 关于建筑物方位的确定。
确定建筑物方位时,本专业应与建筑、工艺等专业配合,使建筑尽量避免或减少东西向的日晒。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在方位选择时,除考虑避免西向外,还应根据建筑物的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的形式,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即将主要的进风面,置于夏季最多风向的一侧,或按与夏季风向频率最多的两个方向的中心线垂直或接近垂直或与建筑物纵轴线成60º~90º 布置。
建筑物的平面布置不宜采取封闭的庭院式。
如布置成“L”和“Ⅲ”、“Ⅱ”型时,其开口部分应位于夏季最多风向的迎风面,各翼的纵轴应与夏季最多风向平行或呈0º~45º。
6.1.4 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0.7 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室内采暖通风规范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 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 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 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 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 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第1.0.8 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 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 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 °C中作业不应低于12 °C重作业不应低于10 °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1. 前言在当今的生产中,许多场所需要进行通风操作来保证工作环境的安全。
而在通风操作中,为了保证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监控系统来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本文旨在介绍通风安全监控的一般规定,以期对通风操作从业人员提供一些指导和参考。
2. 通风安全监控规定概述通风安全监控是一项在生产现场广泛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
通风安全监控规定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在出现故障或其他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及时发现并解决。
通风安全监控的主要规定包括:•通风系统的运转参数•通风安全监控的设备和工具•通风安全监控的程序和标准3. 通风系统的运转参数为确保通风系统在正常运行的状态下,必须定期检查通风系统的运转参数。
运转参数包括:•风速•风压•氧气含量风速的测量一般采用仪表测量,检查风机同步电机转速是否正常,如有异响及温升是否正常。
风压的测量可通过安装差压计实现,及时测量排风管道和送风管道的压力,以确保正常运行。
而氧气含量则主要检测生产现场是否存在氧气过低的现象,通风系统需要保证氧气含量的合理范围。
4. 通风安全监控的设备和工具为了保证通风安全监控的顺利进行,必须配备一套完善的设备和工具。
常见的通风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仪表设备:用于检测通风系统的运转参数。
•视频监控设备:用于对通风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一旦通风系统出现问题,即可及时报警并自动切断,保证人员安全。
此外,还需配备一些通风安全监控的工具,如手动测量器、钳子等,以便在通风设备故障时进行检测和维修。
5. 通风安全监控的程序和标准为确保通风安全监控的顺利进行,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程序和标准。
通风安全监控的程序包括:•员工培训:在通风安全监控工作开始之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通风安全监控的主要规定和操作流程,保证他们能够胜任职责。
•定期检查:定期对通风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加以修复,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泸州锦运煤业通风设施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1、通风设施是矿井通风系统的重要组成局部。
是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的重要保障。
2、按效劳时间长短,通风设施分为永久性和临时性通风设施。
凡效劳年限在半年以上的应建立永久通风设施,效劳年限在半年以下的可建立临时性通风设施。
矿井的生产区域回风系统不宜设通风设施。
3、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4、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采区结束后,至少不超过1个月,必须在所有同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砌筑永久性封闭。
长期不用或已报废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封闭;临时停风短期内还要使用的巷道,可设置临时性封闭。
密闭墙施工前,必须切断同封闭区连通的轨道、铁管、电缆等导电体。
5、矿井总进、总回风巷、一翼、水平、煤层以及采区的进回风巷,都必须设置永久性测风站。
各用风地点设临时测风点。
6、矿井必须建立通风设施检查维修制度,保证通风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7、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管理牌板和检查记录,并做到井上下一致。
二、通风设施质量标准〔一〕、风门1、永久风门的砌筑位置应尽量避开动压区,选择顶、帮条件较好的地点设置。
2、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受巷道条件限制的除外〕;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应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2道,通车风门前要设置防撞装置,并正常使用。
3、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进行连锁,保证2道风门不能同时翻开,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4、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周边应掏槽,岩石锚喷巷道要见实帮实顶,砌碹巷道必须拆碹掏槽,煤巷及半煤岩巷掏槽深度不少于0.3m,且见硬帮硬顶;保证严密不漏风。
5、风门墙面平整,墙体必须灰浆饱满,无裂缝、重缝、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
风门墙体应预留电缆孔和管子孔。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一般规定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一般规定一、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主扇和反风设施(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等能力的主扇,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且主扇达到设计要求,其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三、采区和工作面都要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且有两个安全出口。
四、矿井必须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五、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和“三专两闭锁”,且系统正常运行。
六、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七、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必须到位。
八、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范围包括:矿井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瓦斯管理、井下爆破管理、通风安全监测监控、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抽放、防治自然发火、永久性通风设施、临时性通风设施、防治煤尘、管理制度等12方面。
§5.2 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一、矿井通风系统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2、有完整的通风系统图、安全措施及记录。
二、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80%,30万吨以上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60%.三、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符合《规程》规定。
选点抽查(方法同上),现场实测和查阅当月或上月的记录。
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至少设有一条专用回风巷。
五、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选点实测和查阅当月、上月报表。
六、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查阅当月、上月报表。
七、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答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查阅本季或上季巷道检查记录及维修月报表。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一般规定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一般规定一、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主扇和反风设施(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等能力的主扇,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且主扇达到设计要求,其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三、采区和工作面都要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且有两个安全出口。
四、矿井必须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五、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和“三专两闭锁”,且系统正常运行.六、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七、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必须到位。
八、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范围包括:矿井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瓦斯管理、井下爆破管理、通风安全监测监控、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抽放、防治自然发火、永久性通风设施、临时性通风设施、防治煤尘、管理制度等12方面。
§5。
2 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一、矿井通风系统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2、有完整的通风系统图、安全措施及记录。
二、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80%,30万吨以上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60%.三、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符合《规程》规定。
选点抽查(方法同上),现场实测和查阅当月或上月的记录。
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至少设有一条专用回风巷.五、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选点实测和查阅当月、上月报表.六、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查阅当月、上月报表。
七、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答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查阅本季或上季巷道检查记录及维修月报表。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章节学习)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章节学习)5。
1。
1 一般规定5.1。
10 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
1。
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条文说明规定本条是为了使住宅、办公室、餐厅等民用建筑的房间能够达到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
无论是采暖房间还是分散式空气调节房间,都应具备通风条件。
通风的方式包括自然通风以及机械通风。
3。
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5。
1。
1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条文说明 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建筑中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放映室、药品库等) ,所设置的排风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窜入其他房间,防止火灾蔓延,否则会招致严重后果。
备注:锅炉房、直燃机房、厨房操作间、放映室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5.1.13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确定。
多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建筑物内时,其全面通风量的确定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执行. 送入室内的室外新风量,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1.9条所规定的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
5。
2 自然通风5。
2.1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的通风设计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
备注:根据新的采暖通风规范意见:自然通风区域与外墙开口或屋顶天窗的距离宜较近。
通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5%,其中: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
第六章通风 GB50019

6.6局部排风罩
新增
6.6.2 排气罩设计宜采用密闭罩。密闭罩的 设计风量应按下列因素叠加计算: 1 物料进入诱导的空气量; 2 设备运转鼓入的空气量; 3 工艺送风量; 4 物料和机械散热空气膨胀量; 5 压实物料排挤出的空气量; 6 排出物料带走空气量; 7 控制污染物外溢从缝隙处吸入的空气量。
6.6局部排风罩
新增
6.6.6 工业槽边排风罩的排风口风速应分 布均匀,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槽宽小于等于0.7m时,宜采用单侧排风; 槽宽大于0.7m且小于等于1.2m时,宜采用双 侧排风; 2 槽宽大于1.2m时,宜采用吹吸式排风罩; 3 圆形槽直径为500mm~1000mm时,宜采用 环形排风罩。
6.9防火与防爆
新增
6.9.22 排除或输送有爆炸或燃烧危险物质 的排风系统,除工艺确需要设置外,其各支 管节点处不应设置调节阀,但应对两个管段 结合点及各支管之间进行静压平衡计算。
6.9.23 直接布置在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 场所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 通风系统上的防火阀、调节阀等部件,应符 合在防爆场合应用的要求。
6.9防火与防爆
新增
6.9.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干式除尘器可 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不得布置在车 间休息室、会议室等房间的下一层。如与休息 室、会议室等房间贴邻布置时,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小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 位分隔,并应至少有一侧外围护结构: 1 有连续清灰设备; 2 除尘器定期清灰,处理风量不超过 15000m3/h、且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
2015828拆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gb500192003旧8节116其中强条14条gb500192015新9节124其中强条13条gb500192003旧gb500192015新51一般规定15条52自然通风12条53机械通风17条54事故通风55隔热降温10条56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独立第7章57设备选择与布置11条58风管及其他25条61一般规定18条62自然通风13条63机械通风12条64事故通风66局部排风罩11条新增67风管设计68设备选择与配置13条69防火与防爆31条新增在生产实验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的排除方式首选当然是局部排风系统所以排风罩是系统有效捕集污染物的重要组成部分用较小的风量可获得较好的控制效果保证生产车间的环境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对节能运行起着十分重要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物通风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但下列情况下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
1、散发大量余热、余湿;
2、散发烟味、臭味以及有害气体等;
3、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要求;
4、人员停留时间较长,且房间无可开启的外窗。
机械通风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当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全面排风。
机械通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用的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要求(包括送风参数、使用时间等)不同的房间,宜独立设置通风系统。
2、散发大量余热、余湿、臭味以及有害气体的房间,一般不应与其她房间合用系统;当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应采取防止该类气体进入其她房间的技术设施。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或腐蚀性加剧;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
4)放散强烈异味或剧毒物质的房间与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4、当周围环境较差且房间空气有清洁度要求时,房间室内应保持一定的正压,排风量宜为送风量的80%~90%;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一定的负压,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
5、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管道的室内段宜为负压。
6、当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温或加热措施。
机械通风系统的室外进风、排风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进风口应直接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应尽量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应低于排风口。
(2)进、排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进风口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3)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经过的地方
(4)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与机械进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进风、排风口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5)排风管道的排出口高空排放时,宜高出屋脊,排出口的上端高出屋脊的高度一般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a 当排出无毒、无污染气体时,宜高出屋面0.5m;
b当排出最高允许浓度小于5mg/m3有毒气体时,应高出屋面3.0m;
c 当排出最高允许浓度大于5mg/m3有毒气体时,应高出屋面5.0m;
(6)直接排入大气的有害物,应符合有关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排放要求与标准,不符合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7)进风、排风口的噪声应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否则应采取消声措施。
(8)进风、排风口的风速一般可按表选取
进风、排风口风速(m/s)
风口风速应按实际有效面积计算,一般百叶风口的遮挡率可取50%。
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其通风换气量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a 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同类型房间的空调所需新风量。
b 当采用全面排风方式消除室内余热时,通风量应按下式确定:
)
(337.0s p t t Q L -⨯= L ——通风换气量(m3/h)
Q ——室内显热发热量(w)
p t ——室内排风设计温度(℃)
s t ——送风温度(℃)
c 当采用全面排风方式消除室内余湿与其她有害物质时,应根据余湿量、有害物质的散发量与送排风含湿量差、含尘浓度差等,以及房间有害物质的允许值,通过平衡计算或依据相关规范、标准等提供的换气次数,确定所需通风量。
d 局部排风量宜按排气罩口面积与所需风速计算确定。
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排风的建筑物,应按下列要求设置补风系统:
(1)应首先采用自然补风,包括利用相邻房间的清洁空气进行自然补风。
(2)当自然补风达不到要求时,宜设置机械补风(送风)系统。
(3)每天运行不超过两小时的机械排风系统,可不设机械补风(送风)。
(4)人员停留区域与不允许冻结的房间,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冬季宜进行加热,并满足室内风量与热量的平衡要求。
(5)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换热器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室外计算温度:
A 一般采用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B 用于补偿消除余热、余湿的全面排风耗热量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6)夏季为消除余热来计算通风量时,新风温度应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仅用于消除余热的通风系统,当采用直流系统时,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或装置。
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应≥12次/h 。
排除有爆炸危险气体的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