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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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111】号文

北京市建委【111】号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字号大中小】2010-05-26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推荐下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推荐下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管理,改善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节本标准依据《申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节生活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人员集中居住、生活的场所,包括施工现场以内和施工现场以外独立设立的生活区。

第四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工期在60天以上的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适用本标准。

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且工期在60天以下的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节生活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管理。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企业提供建立生活区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一节生活区与施工区应严格划分,采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进行围挡,且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二节生活区必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防洪等要求。

第三节生活区用房必须安全、牢固、美观,并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

第四节生活区各种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要求。

第五节施工企业应定期对生活区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等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

第六节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防疫、消防、生活设施的使用、维修和生活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章生活设施第一节生活区设置1、生活区必须设置办公室、传达室(门卫室)、宿舍、食堂、厕所、盥洗设施、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箱等临时设施。

第二节宿舍1、宿舍内必须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高度不低于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1•【字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7月1日北京市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

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以下略)。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公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电力、水利、通信、石油化工、房屋建筑等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施工现场管理责任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并在现场设立专门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现场管理机构的人员数量和职责分工,并书面通知项目参建各方。

3.现场管理机构负责进行日常巡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现场违规行为。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布置、环境保护、机械设备使用安全、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的规定。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危险区域、禁入区域、安全通道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工人和相关人员能够清晰了解现场安全规定。

五、施工现场卫生管理1.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安排专车运输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2.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生活区域和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餐厅、医疗卫生室等,确保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3.施工现场应采取防尘、防噪音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1.施工现场应注意施工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准在施工区域周边乱倒污水、污泥等。

2.施工现场应控制噪音、扬尘等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3.施工现场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接受周边居民和相关人员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七、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1.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口头警告、书面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保障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北京市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管理,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一、施工单位责任1.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

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规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档案。

3.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二、监管部门职责1.北京市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力度,确保施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2.监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3.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处置和调查处理。

三、处罚制度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有权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2.对严重违反安全法规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有权暂停其施工资质,直至吊销资质,并在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宣传教育1.北京市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工人的安全意识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2.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加强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五、总结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紧密合作,共同努力,构建安全稳定的施工环境,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贡献力量。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地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

然而,建筑工地现场环境混乱、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等问题也屡屡发生,给周边居民带来极大的困扰,对施工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也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此,北京市对建筑工地的现场文明施工作出了相应规定,力求营造和谐施工环境,为市民带来更好的生产和生活质量。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条例条例内容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总则、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文明用语及行为规范、安全资料管理和监理、检查及监督等。

其中,条例第二部分规定了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要求。

要求建筑单位对施工现场、施工道路、附属设施等进行清扫,保持干净整洁;要及时处理枯叶落叶等垃圾,不得堆放于工地周边。

条例第三部分对机械设备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

要求建筑单位在施工前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并应设置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和保养,严格遵守使用规定。

条例第四部分则对建设工地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要求。

建筑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方案,全面落实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操作、存在隐患的环节等,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条例第五部分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文明用语及行为规范。

明确强调工地内严禁出现污言秽语、横冲直撞、互相推搡等违规行为,要做到“有序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条例第六部分主要规定建筑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安全资料,并妥善保存,确保安全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监理、检查等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及权利等相关内容。

实施效果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的实施,让城市建设工地变得更加规范化、体系化。

施工单位牢记条例要求,提高了对建设工地管理的重视度,加强了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同时,条例的实施也让建设工地的环境、施工过程更加文明和有序,大大降低了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率,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京建法字[1999]1号1999年1月30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有关法规和管理觌定,北京市有关建筑施工的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等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各类施工都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扬尘、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对环境污染。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补充生活设施及卫生防疫管理标准》,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

第六条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有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各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企业行使施工管理职能,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负责承担直接责任。

实行劳务分包的,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由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电、脚手架及防护设施的,总承包方应与分包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对上述设施分包单位严禁擅自拆改,如有变动须经总承包方批准。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实施统一管理,并为其提供安全良好的施工条件。

机械设备单位必须做到设备状况完好,保证安全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有责任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实行指定分包的,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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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
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题注】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92)京建施字第423号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1991年 15号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对施工现场范围的规定系指:新建工程为城市规
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非新建工程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开工前
商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地域,经批准使用的工程建设用地以外为本工
程服务的施工单位的生活区、库区(料厂),加工场区等临时用地均视为施工现
场。

第三条《规定》第四条对主管部门的规定,本市系指北京市城乡建设委
员会和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建委)。

市建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管理的法规规章,起草制定本市施工现场
管理的有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对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
重要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对全市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抽查;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组织对一、
二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区、县建委主要负责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并负责对本区、县范围内工程建设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的管理和组织对三、四
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四条《规定》第十、十一、十二条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条款,在本市
具体规定如下:
一、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绘制施工总平
面布置图,施工总平面图,应按基础、结构,装饰装修等施工阶段分别绘制。

施工组织设计应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进
度、工程质量。

二、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

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
署下,负责编制分包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实行“总包统一管理、
分包各负其责”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由编写单位的上一级主管生产、技术的领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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