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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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律分析论文题目(3篇)

刑事案件法律分析论文题目(3篇)

第1篇第2篇摘要:本文以XX刑事案例为研究对象,从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与运用角度出发,探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在证据认定、证据运用以及证据规则等方面的实践与理论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旨在揭示刑事证据认定与运用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证据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刑事案件;证据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问题;XX案例一、引言刑事案件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其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其认定与运用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与运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以XX刑事案例为视角,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与运用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XX刑事案例简介XX刑事案例涉及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

案件事实如下:XX在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室,因个人恩怨,持刀将被害人XX杀害。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最终将被告人XX抓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证据的认定与运用存在较大争议。

三、证据认定与运用中的法律问题(一)证据认定问题1. 证据的合法性在XX刑事案例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到的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均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也存在部分证据可能存在合法性瑕疵的情况。

2. 证据的真实性在XX刑事案例中,部分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可能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

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二)证据运用问题1. 证据的关联性在XX刑事案例中,部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不强,如被告人XX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有限。

2. 证据的证明力在XX刑事案例中,部分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如被告人XX的辩解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证据的证明力,避免因证据证明力不足而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2024)

《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2024)

2024/1/24
16
2023
PART 04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
REPORTING
2024/1/24
17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制度的概念
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 、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 围、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 则的总称。
辩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 复杂的发展历程,现代国家的辩护制 度普遍较为完善,为被告人提供了充 分的辩护保障。
2
2023 PART 01
刑事诉讼法概述
2024/1/24
REPORTING 3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 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24/1/24
作用
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作 用。
人民法院
负责审判工作,对刑事案 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9
诉讼参与人
01
当事人
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
被告人。
02
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被代理人诉讼权利的人。
2024/1/24
03
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2024/1/24
适用程序
采取强制措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包括决定 、执行和通知等步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和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 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强制措施的 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时,在执行强制措施时 ,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确保被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详情⻅见P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刑事诉讼上的基本原则(详情⻅见P73)(⼀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法律依据: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含义: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2.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3.专⻔门机关必须⾏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含义:1.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并⾮非不受党的领导。

2.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并⾮非不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4.⼈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第135条)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含义: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相互代替、相互推诿。

2.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刑事法律案例研讨(3篇)

刑事法律案例研讨(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遂持刀将李某刺伤,造成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审判。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被告人王某是否有自首情节,应否从轻或减轻处罚?3. 被告人王某是否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三、案例分析1.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王某持刀将李某刺伤,造成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被告人王某是否有自首情节,应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因此,法院可以依法对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被告人王某是否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前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属于累犯。

因此,法院可以依法对王某从重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鉴于王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思考1. 在审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累犯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案例讨论一、案例讨论目的刑事诉讼法是我院JM、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必修课程之一,具有显著的操作性和很强的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价值,如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需要通过具体制度的实践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且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基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严肃性和操作性特点,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以及研究生学习自身特点,强化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研究生教学重要内容,也是为其今后职业铺垫必要前期准备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讨论教学正是这一目标的极佳的载体和形式。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讨论教学的基本目的是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通过主题陈述、问题争论、案例讨论、模拟辩论等形式,使学生更好的学用结合、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更为牢固地掌握课程知识、原理,培养和训练学生各种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基本技能,包括陈述、反驳、辩解,概括、归纳、总结,观察、判断、快速反应、应对,抓住问题的关键或紧扣案件的重点,带动文字表达、论文写作和相关法律文书书写等。

这一案例讨论过程必然要求学生课后大量查询阅读相关资料,而具有竞争性的争论、讨论、辩论能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被动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模式,为学生搭建一个自我挖掘潜力、训练专业所需能力的平台。

这一过程正是本案例讨论本身期望达到的目标。

案例讨论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知识的同时,要求其独立思考、独立完成案例讨论教学指定工作,特别强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不乏涉及理论问题,基于财经类法律专业与政法学校学生在课时安排、培养目的和就业现状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反映这种区别,以更好适应学生培养的目标和就业要求。

同时,基于JM2.0、JM3.0、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和学习背景不同,课程设置上应有所区别。

但案例讨论教学形式本身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通过案例辨析等方式,强化理论探讨的实践活动,对上述研究生均有相当的效果,案例讨论不仅证明了互动式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明显优于宣讲式的教学模式。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强制措施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强制措施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强制措施问题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述 (2)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5)二、强制措施概述 (7)1. 强制措施的定义与特点 (7)2.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8)3. 强制措施的种类与区别 (9)三、《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概况 (11)1. 修改的背景与目的 (12)2. 主要修改内容概述 (14)3. 修改后的强制措施体系分析 (15)四、强制措施适用中的问题分析 (16)1. 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与程序问题 (17)2. 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问题 (18)3. 强制措施适用的合理性问题 (20)五、完善强制措施制度的建议 (21)1. 明确强制措施适用的原则与条件 (22)2. 规范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与保障机制 (23)3. 提高强制措施适用的公正性与效率性 (24)六、结论与展望 (26)1. 研究总结 (27)2. 政策建议 (2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29)一、内容概述背景介绍:简要介绍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背景,强调第四次修改的重要性及其在当前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强制措施概述:对强制措施的定义、种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概述,使读者对强制措施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修改内容分析:详细阐述《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关于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修改的主要内容、重点条款及其变化。

强制措施的改进:分析修改后的强制措施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探讨修改后的强制措施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国内外比较研究:通过对比国内外在强制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借鉴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提供借鉴和参考。

展望与建议:对《刑事诉讼法》未来在强制措施方面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关于强制措施的问题研究,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提高司法效率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参考题目1.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价值2.论刑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3.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4.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5.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6.刑事诉讼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论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与发展8.析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9.论刑事诉讼主体10.论检察院的检察权11.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12.论我国刑事庭审交叉询问制度13.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权利之探讨1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管辖15.侵占罪的管辖问题研究16.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性质17.议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障问题18.司法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19.析公检法三机关在立案权上的制约机制20.完善立案监督机制21.论侦查模式的转变22.论检察院自侦案件程序的完善23.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24.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之构想25.论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26.刑事诉讼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之必要性27.析非法获得证据的效力问题28.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问题29.论“视听资料”在刑事证据中的运用30.论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31.证人履行作证义务之立法建议3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之运用33.测谎检查的法律规则之完善34.强制措施与强制性措施之辨析35.议强制措施的决定权36.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问题37.错捕与国家赔偿问题研究38.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39.议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40.论法人犯罪诉讼程序的补充与完善41.析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的现象及其防范42.论检察院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作用43.议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4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问题45.辩护律师阅卷权之行使46.辩护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权47.刑事辩护之法律援助制度48.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研究49.刑事代理制度之完善50.审理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问题研究51.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52.建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之构想53.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之探讨54.完善对自诉案件审理的法律监督。

刑事案件法律论文(3篇)

刑事案件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分析了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引言律师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律师辩护权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因此,探讨如何保障和完善律师辩护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1. 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它包括自行辩护权和委托辩护权。

自行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委托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2. 辩护权的性质辩护权具有以下性质:(1)法定性: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2)平等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地位。

(3)独立性:辩护权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辩护权。

(4)不可转让性:辩护权不能转让给他人,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

三、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律师辩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2)律师辩护制度逐步健全。

我国律师制度逐步完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律师辩护能力不断提高。

(3)律师辩护权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律师辩护权给予了重视,为律师辩护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 问题尽管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律师辩护权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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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家赫尔曼教授指出:“按照当今的 法学思想,对于国家的权力,必须进行划分和限 制,同时对于公民,必须给予他可以要求法院进 行审查的权利;以这种双重方式,使公民不仅在 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措施面前得到保护,而且还在 任何的,也就是说包括国家权力对其权利的非强 制性侵犯面前得到保护。” 法国宪法第66条:不 得任意拘留任何人。司法机关是个人自由的捍卫 者,它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确保这个原则得到 遵守。 在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中,尚没有形成司法 权保障原则所要求的完整的司法保障机制。
(二)令状原则
它是司法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保障措施。所谓令状 (warrant)是指记载有关强制性措施裁判的裁判书。12 世纪的英格兰式一个法制大发展的时代,亨利二世就是一 个伟大的法学家,是英国习惯法的奠基者。于1166年颁布 了著名的《克拉伦敦诏令》,规定每百户区出12人,每个 城镇出4人组成一个团体,经过宣誓后可集体向郡长或巡 回法官检举犯罪。在史蒂芬和亨利一世时期不少有势力的 人侵占了邻人的土地,这就需要经过一些司法审理时土地 归还原主。为此,亨利二世及其法官设计了一系列的令状。 任何一个自由人都可以从法官那里购买这种令状。这是诺 曼底人带到英格兰的一种司法制度,后来诺曼底人创造的 司法令状制度与陪审制度被稳定地使用下去。到13-14世 纪,司法令状和小型陪审团已经成了现代陪审制度的前身 而固定下来。
该原则与我国刑诉法
我国刑诉法19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 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解释》第257条:第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 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 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 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 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 下,可以改变罪名;
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三
刑事诉讼程序
一 审前程序的理念与原则
(一)司法权保障原则
指刑事审判前程序的进行,应当由国家司 法权提供保障或予以限制,以促使追诉权和防 御权的正当行使。 司法权保障的具体方式: 1 根据人身受到羁押的人的申请发布人身保护令状, 命令解除羁押; 2 基于辩护方的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国家 强制力确保辩护一方得到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 据;等等。

所谓传闻指:(1)法庭外所作的陈述;(2)为证明其 内容为真而提出。传闻法则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传闻证 据不得采纳的规则。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传闻证 据,除本证据规则或其他由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或 国会立法所确认的规则另有规定外,不能采纳。据此,除 非法律另有规定,间接转述他人亲身感知经历的陈述以及 代替亲自陈述的书面记录均不得作为法庭证明的证据提交 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 在作为评议的根据。 •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法则分属于大陆法系于英 美法系。各自的侧重点不同:前者因对书面审理的批判而 产生,侧重于强调和规范法庭审理时法官调查证据的方式; 传闻证据法则是对证据资格的要求,强调传闻不得进入法 庭对事实的调查程序。
• 第141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第142条 第2款 (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 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 起诉法定主义指只要具备犯罪的客观嫌疑,具备起诉条件, 公诉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的追诉原则。主要是防止检察官 对其追诉权的滥用。弊端是有失刑事司法应有之正义、浪 费司法资源等。 • 起诉便宜主义指虽然具备犯罪的客观嫌疑,具备起诉条 件,但起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起诉时,可以 裁量决定不起诉。日本的刑诉法第248条。在英美法系国 家,基于当事人主义的理念,检察官对案件享有广泛的不 起诉裁量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基于起诉法定主义的传统, 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受到较多的限制。 • 在我国,二者兼而有之。第141条是起诉法定主义;第 142条第2款是起诉便宜主义。
• 刑诉法及高法解释中也有违反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 法则。如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 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 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 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解释》第58条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 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 实践中大多数证人不出庭,因此,实质意义上的书面审理 现象严重,成为妨碍我国审判程序功能发挥的一大障碍。 为此,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法则、完善证人出 庭作证保障机制,成为完善我国审判程序亟需解决的一个 根本性的课题。
第258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 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 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我国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的审 判监督程序没有禁止不利变更的规定,司法重审,这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明显违反。
案例:三次死刑三次刀下留人 三次死刑三次刀下留人
1994年7月30日和8月16日,河北承德郊区先后发生两 起抢劫出租车司机案件,两名司机被杀。同年11月,被告 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因涉嫌此案于1996年 1月至2月间,先后被承德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从1996年4 月到2000年10月,承德市检察院先后四次向承德中级法 院提起公诉。承德中院先后四次对四被告人判处死刑,四 被告人均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河北高院在三次发回重审 时,都以“刑一庭”的名义附上一份“需要进一步查证的 问题。”承德中院接到重新审判的裁定书后,每次都将案 件退回承德检察院,而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承德公安局补 充侦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移送检察院重新提起 公诉。
二 审判程序的理念与原则
(一)直接、言词审理与传闻证据法则 所谓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只能以在法庭上直 接调查过的证据作为裁判基础的审判原则。记载 审判前侦查、起诉活动中询问证人、勘验、扣押、 搜查结果的书面及扣押物等,都需要在法庭上进 行证据调查。 所谓言词原则,又称口头原则,是相对于书 面原则而言的,指基于口头提供的诉讼资料进行 裁判的原则。根据言词原则的要求,所以发生在 诉讼程序中的事项,在法庭的审理中,均须用言 词表达之。例如被告之讯问、证据之调查、表决 及宣判。该原则只适用于审判阶段。
• 令状原则也称为令状主义。指在进行强制性措施 时,关于该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必须由法院或法 官予以判断并签署令状;当执行强制性措施时, 原则上必须向被处分人出示该令状。旨在使作为 第三方的审判机关,就强制措施的理由及必要性 进行审查并作出公正的判断,以防止强制性措施 的滥用,达到有效地维护人权的目的。 •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实行实质意义上的令状 原则,除逮捕外,所有强制性措施如拘留、搜查、 扣押、检查等均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且由自己 签发文件并自己执行。
• 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教授指出:在审理中 未由法官本人查证之证据,如行政机关的 调查报告书,即非法院直接调查所得之证 据资料,或如传闻证据等,均不得作为判 决之依据。原则上,对于证人之讯问,不 可以宣读前所讯问而制成之笔录,或是以 证人提出之书面声明代替之。
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要求
1 卷宗的内容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对于证人、鉴定人或共 同被告,原则上应接受讯问; 2 所有在审判程序外获得资料来源均不得作为判决的基础; 3 书面的影印本只具有较少的证据价值; 4 法官必须时时能洞悉诉讼过程; 5 形成法官心证的所有证据的调查,应当在法庭上以口头的 方式进行; 6 在审理过程中更换法官时,必须重新开始公审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直接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其 实行的传闻证据法则野人体现出与直接、言词原则相同 的理念和目标追求。
该原则在我国刑诉法中体现
•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也不实行传闻证据法则。 但在我国刑诉法中也有此原则的体现:第47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 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 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 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 :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 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 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 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 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 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 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 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 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德国,其刑诉法第296条规定,不论是 检察院在还是被指控人,均拥有提起准许 的法律救济诉讼活动的权利。不利益变更 之禁止的原则适用于第二审、第三审的上 诉和再审程序中。 但德国不利益变更之禁 止的原则并不反对在一定的条件下改变一 审法院认定的罪名。
英美法系没有明确禁止不利益变更之禁 止的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在宪法中普遍规 定了“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在英美法 系国家,其偏重于人权保障的传统在救济 程序中得到充分体现,在程序的设计上偏 重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限制甚至禁止检 察机关提起救济程序,从源头上大大减少 了被告人在救济程序中受到不利益变更危 险的可能性。
(二)不利益变更之禁止 上诉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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