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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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伊州政办[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108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伊犁州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机制,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筹资和偿还债务能力,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经营公司)是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成立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管理城建资金的融通平衡计划,并对州经营公司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各县市指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计划,按照“谁使用、谁归还,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州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投资主体和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的筹资主体,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负责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偿还等工作,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伊犁州统一管理的城市基础建设专项资金所有权属各县市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建标[2007]1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发布日期】2007.06.14【实施日期】200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办法》的通知(新建标[2007]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工作,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以下简称价款结算审定),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竣工价款结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接受司法、财政、审计等国家机关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文件进行审查鉴定的行为。

第三条价款结算审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价款结算审定工作由自治区和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价款结算审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关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定机构)申请。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6•【字号】伊州政办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伊州政办规字〔2021〕1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州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都拉塔口岸管委会、那拉提景区管委会:《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6日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一行使州直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能,提升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协同性,树立全州“一盘棋”思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自然资源领域项目在推动自治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自然资源项目包括:(一)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有关自然资源规划的编制。

(二)生态修复工程与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交易资金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测量项目。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耕地质量管理评定、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利用更新评价、城乡基准地价体系更新、城镇标定地价制定、城市动态地价监测、测量标志建设和保护等项目。

2024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024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适用范围1.2 定义与解释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2. 项目概述2.1 项目简介2.2 项目目标2.3 项目阶段3. 合同主体3.1 甲方(业主)3.2 乙方(承包商)3.3 丙方(咨询单位)4. 合同履行4.1 乙方的义务与责任4.2 甲方的义务与责任4.3 丙方的义务与责任5. 合同价格与支付5.1 合同总价5.2 付款条件5.3 价格调整6. 工期与进度6.1 工期要求6.2 进度计划6.3 工期延误7. 质量控制7.1 质量标准7.2 质量监督与检验7.3 质量问题处理8. 安全与环保8.1 安全要求8.2 环保要求8.3 安全事故处理9. 变更管理9.1 变更范围9.2 变更程序9.3 变更费用与时间调整10. 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1.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1.1 合同终止条件11.2 合同解除程序12. 违约责任12.1 甲方违约12.2 乙方违约12.3 丙方违约13. 一般规定13.1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13.2 信息保密13.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4. 附件14.1 合同附件列表14.2 附件内容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适用范围1.2 定义与解释1.2.1 甲方:指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投资、组织和管理。

1.2.2 乙方:指承担项目建设的承包商,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

1.2.3 丙方:指提供咨询服务的单位,负责为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合同条款;(5)技术规格书;(6)其他附件。

第二条项目概述2.1 项目简介项目名称为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地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05•【字号】新建标[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标[2013]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州(市)、地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充分发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工程建设计价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

(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新建标[2013]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新建标[2013]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新建标〔2013〕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贯彻实施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保2014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行为,依法加强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意义及工作原则2003年以来,自治区加快推进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改革,逐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引导定额计价向清单计价过渡,先后编制完成了建筑安装、市政及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并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积极推广工程量清单,完善评标规则,明确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及投诉处理办法,有效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顺利推行,形成了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根本变革的共识,充分发挥了工程造价核心竞争机制作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有利于促进了建设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秩序的建立。

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共识,大力宣传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先进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创造有利于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环境,增强做好全面推行清单计价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齐心协力把握机会,通过组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加大《规范》培训工作力度,营造一种浓烈的学习氛围。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合同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合同备案机关)。

第五条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对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查验、存档。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合同签订要求合同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

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

第八条备案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3份;(二)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合同签订授权书复印件;(五)其他合同备案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备案程序合同备案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合同备案机关;(二)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通知书;(三)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材料归档,并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的评标活动。

本规则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园林工程。

本规则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对参与建筑工程施工、装修、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评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单项建安合同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其他工程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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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研究与分析
伊犁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治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建筑市场治理,爱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依法爱护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方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8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治理
伊犁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治理,伊犁州建设工程造价治理站负责州本级及按规定进入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托付市、县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机构或行业治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范畴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分包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合同)。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合同备案需要递交的材料。

2、合同要紧条款齐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要紧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一致。

3、合同订立后,应当在签定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构备案;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定变更、补充协议后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
治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纳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监制的示范
文本。

4、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保险的,应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
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险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

5、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
同必须办理合同备案。

6、总承包人不得擅自将承包工程中部分专业工程分包,不得与不具备相应
资质的分包企业及个人签订分包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递交的材料
(一)勘察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勘察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实行招标的可
免提交。

3、实行招标的勘察项目,须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备案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
验原件);直截了当发包的勘察项目须提供业主托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勘察合同原件。

5、办理了工程保险的勘察项目,须提交保险公司支付履约保险文书(提交复
印件核验原件)。

6、《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备案表》表-1:(在伊犁工程造价信息网: ylgczj 下载)。

(二)设计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实行招标的可
免提交。

3、实行招标的设计项目,须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备案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
验原件);直截了当发包的设计项目须提供业主托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设计合同原件。

5、办理了工程保险的设计项目,须提交保险公司支付履约保险文书(提交复
印件核验原件)。

6、《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表》表-2:(在伊犁工程造价信息网: ylgczj 下载)。

(三)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备案
1、施工总包合同备案
⑴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⑵施工总包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实行招标的
可免提交。

⑶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须提供招标文件、中标备案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
验原件);直截了当发包的工程须提供发包批准文件、预算书、答疑纪要等(提交
复印件核验原件)。

⑷施工总包合同原件。

⑸总承包人填报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实施方案》(提交复印件
核验原件)。

⑹《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备案表》表-3:(在伊犁工程造价信息网:
ylgczj 下载)。

⑺办理了工程担保、保险的工程项目,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
付担保、保险和履约担保、保险文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⑻项目治理班子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⑴建设工程发包人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⑵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⑶总承包人填报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实施方案》(提交复印件
核验原件)。

⑷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⑸施工总包单位与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原件。

⑹分包人的项目经理证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表-4:(在伊犁工程造价信
息网: ylgczj 下载)。

⑻办理了工程担保、保险的工程项目,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总
包人的支付保函和分包人的履约保函(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监理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实行招标的可
免提交。

3、实行招标的监理项目,须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备案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
验原件);直截了当发包的监理项目须提供业主托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监理合同原件。

5、项目治理班子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表-5:(在伊犁工程造价信息网: ylgczj 下载)。

(五)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招标代理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实行招标
的可免提交。

3、实行代理招标的项目,须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备案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
验原件);直截了当发包的招标代理项目须提供业主托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招标代理合同原件。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表-6:(在伊犁工程造价信息网:
ylgczj 下载)。

(六)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实行招标
的可免提交。

3、实行造价咨询服务招标的项目,须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备案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直截了当发包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须提供业主托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原件。

5、项目负责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备案表》表-7:(在伊犁工程造价信息网:ylgczj 下载)。

(七)区外建筑业企业,除须向合同备案机构提供上述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备案资料以外,还须提交进疆备案册及法人授权的托付书。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受托付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机构和负责办理合同备案的工作人员,须认真审查提请备案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将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按规定相互提供工程担保。

(三)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备案通知书不符。

(四)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取费系数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畴内。

(五)备案材料不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情形。

六、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治理机构在收齐合同备案资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资料,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并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七、受托付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合同备案情形表及有关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备案情形的监督检查。

八、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治理实施细则自二○○七年三月十日起施行。

公布部门:公布日期:2007年03月02日实施日期:2007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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